一级法人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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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商业渠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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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药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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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_百度百科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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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统一标准,规范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及《》,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药品批发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5、结果评定:
  严重缺陷
限期3个月内整改后追踪检查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
检 查 内 容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和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企业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质量;和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内容。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企业应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101项的相应条件。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在国家有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经营中药材及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企业应在仓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
企业的验收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等;企业经营中药材、的还应配置、、或显微镜。
企业的验收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
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企业分装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企业分装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企业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企业进货应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企业进货应按中质量条款执行。
企业购进的药品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和生产批号。
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企业购进的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进货。
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购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
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验收中药材和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验收药品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验收,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用于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
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垛堆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经营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销后退回的药品经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区);不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人员应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
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企业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人员应对中药材和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
药品养护人员应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人员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药品出库应“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
企业在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有关部门处理:1.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药品出库复核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为便于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应双人复核。
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企业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为准。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1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打印)
2、批准经营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复复印件1份;
3、企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1份;
4、企业一年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1份;
5、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6、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7、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1份;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1份;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份;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1份;
11、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1份;
12、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份(注明仓库长、宽、高及面积,经营场所长、宽及面积);
13、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4、凡申请企业申请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
15、按申请资料顺序制作目录1份 。
注: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申请复查的,只须提供认证整改报告、复查申请1份。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程序受理环节办理。
(二)注意事项:
1 、申请资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报资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 、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三、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GSP认证限期整改通知书》予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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