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

2016年合肥部队转业士官安置新政策,部队转业改革最新消息
发布日期: 08: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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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 &-&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 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协调处理局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电、宣传、法制、机要、档案、信访、督办、会务、综治、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联系电话:8060616)&&&&&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汇总本级民政事业经费预、决算;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局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及办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联系电话:8060663)&&& 三、优抚安置办公室&&& 负责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评残报批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评烈报批和组织开展褒扬悼念革命烈士活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休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联系电话:8060662)&&& 四、基层政权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助做好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联系电话:8060689)&&& 五、区划地名科&&& 指导和承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县(市、区)、乡(镇)行政界线的勘定、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指导县(市、区)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推进地名规范化和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联系电话:8060696)&&& 六、救灾科&&&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了解、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联系电话:8060681)&&& 七、社会救助科&&&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联系电话:8060665)&&& 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八、社区工作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承担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全市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社区建设中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试点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社区建设的工作计划、总结、文件起草、简报编印、会议筹备等工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联系电话:8060697)&&& 九、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的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联系电话:8060668)&&& 十、福利慈善科&&& 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审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精神病人和农村复退伍军人精神病人的收养救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的管理与建设;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联系电话:8060686)&&& 十一、社会事务科&&&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行丧葬习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联系电话:8060665)&&& 十二、老区工作科&&& 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并协助办理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的有关事务;负责老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联系电话:8060695)&&& 十三、老龄工作科&&&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老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抓好有关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法》执法检查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老龄工作统计;负责指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联系电话:8060690)&&& 十四、双拥工作科&&& 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起草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送的公文,筹备组织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双拥办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双拥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重要拥军慰问、拥军优属和军地联欢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和县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联系电话:8060673)&&& 党委办公室&&& 承办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政治宣传工作;负责综治平安建设、计划生育、挂村服务等工作。(联系电话:8060692)&&& 派驻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协助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电话:8060667)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平市民政局[加挂“南平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南平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单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玉屏路3号公开电话:邮编:353000电子信箱:网址:&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计划。&&& (二)承担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的责任,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贯彻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审核报批,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了解、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负责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市内乡镇(街道)、村(居)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八)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和福利保障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指导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老年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指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直属单位
  南平市救助管理站(南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安置中心)  负责救助、管理和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  负责人:李建武  地址:延平区建东路48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722610  南平市邵武救助管理站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本省流出的流浪人员的接回和外省、市、县、流入本省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护送返乡及上级党委、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负责人:叶一平  地址:邵武市五一路45号  邮编:354000  联系电话:6322413  南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负责人:冀元发  地址:杨真路44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060996  来舟军供站  保障成批过往的部队、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的供应。  负责人:尹树友  地址:来舟站前路8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552017  南平市宁康医院  主要担负全市10个县(市、区)民政“三无对象”精神病人、农村复退军人精神病人的收容治疗;以及收治市区“110”联动送来的社会精神病人;收治社会各类自费精神病人;开展精神科司法医学鉴定等。  负责人:张毓茂  地址:延平区玉屏北路5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720767  南平市殡仪馆  承办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告别、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项目。办理有关殡葬改革、管理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吴棋全  地址:延平区大官路6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725861  南平市卧龙山公墓管理处  贯彻执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公共墓地,制止乱葬乱埋,防止“白色污染”。  负责人:吴棋全  地址:延平区大官路6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721690  南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对全市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实施业务领导和全面监控,为福利事业筹集社会福利资金。  负责人:吴白韵  地址:延平区玉屏北路3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723227  南平市革命烈士纪念碑管理处  维护烈士碑等设施的完整、清洁及日常管理;征集、整理、展示有关史料;接待瞻仰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负责人:陈登聪  地址:延平区玉屏北路3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060662  南平市婚姻登记处  协助做好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县级婚姻登记机构开展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涉港、澳、台、侨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向办理婚姻登记对象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负责人:廖淑琴  地址:延平区玉屏北路3号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060651  南平市老区经济开发培训中心  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和老区村主干培训,帮助老区引进科技人才和科学技术。  负责人:严仁秀  地址: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市政府大楼九层  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8831969领导分工
局长黄光炎: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计财工作。党委书记严仁秀:主持局党委和老区办全面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老区工作科、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工作。副局长宋素英:主管老龄工作,分管老龄工作科、福利慈善科和宁康医院、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南平农机修造厂和闽北民政经济开发总公司。调研员林伟生:分管社会救助科、南平救助管理站和邵武救助管理站。副局长房建平:分管优抚安置办公室、来舟军供站、南平市军休所、南平市革命烈士纪念碑管理处,协助局长管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具体负责双拥工作。纪委书记林品春: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机关效能、行风建设和信访工作,协助党委书记管理党委办公室和 党务工作。副局长郑用钏:分管基层政权科、社区办和社会事务科、市婚姻登记中心、南平市殡仪馆、南平市卧龙山公墓管理处。副局长董进军:分管救灾科,协管老区工作和市老年活动中心筹建工作。副局长蔡德平:分管区划地名科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柯杰:分管办公室、社区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行政接待、计划生育和标准化工作,协管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实行一岗双责,即按照班子分工,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
主办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南平市数字办备案序号:闽ICP备号-1网站管理员邮箱: 访问次数:安置介绍信
安置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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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日篇二: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告
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13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xx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报告人:xxx
xxxx年x月xx日篇三:户口告知
1.日以后出生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以前出生的,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供调查核实材料。
2.收养婴儿的,属日前收养并已办理公证的,提交公证书复印件;日后收养的,提交收养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开具的《出生报告单》。
4.婴儿父、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婴儿血型化验单。日以前出生的应随母落户,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提供申请书和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母落户证明。
5.婴儿上户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的,属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属非婚生育的出具司法机构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6.《结婚证》、《准生证》(二胎以上及日以前出生的一胎婴儿)复印件;属违反生育的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复印件。
⑴本人申请(要求说明申报理由、离开户籍地时间和原因、离开户籍地后所有居住地)、漏登人员血型、身高化验单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的不提交);
⑵非工作人员提交村(居)委会、乡镇证明,工作人员提交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⑶现居住地与原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交离开户籍地后所有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在当地落户证明。 ⑷申请立户的,提交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2.派出所协助申报人提交漏登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提交顺序为派出所现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乡镇移交《常住人口登记表》,村户籍协管室或乡镇存档《常住人口登记表》)。
3.派出所提供以下材料
⑴调查报告(要求说明申报人申报内容是否属实、漏登原因、证明人,调查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 ⑵调查笔录(要求有村户口协管人员、长期居住在漏登人员户籍地并熟悉漏登人员基本情况的群众)
4.属于公安机关责任致使在人口系统中漏登的,由派出所提供漏登人员《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一)申请书、迁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血型、身高化验单(上户时提交),属安康市范围内迁入的还应提交迁入人《户口簿》。
(二)投靠亲属(限直系亲属)或其他原因迁入入户的提供拟入户《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夫妻投靠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三)复员退伍军人落户持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落户关系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落回原派出所的除外)。
(四)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持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复印件、接收单位开具的有详细人口信息资料的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五)刑释解教人员落户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六)工作调动的持单位介绍信。
(七)大中专毕业迁回原籍(应迁回原迁出户)的持《迁移证》,在我县参加工作的持《迁移证》、工作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八)其他原因迁入的提供拟迁入地自有房产的《房产证》(未领房产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单位的手续)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一)自有房产的《房产证》(未领房产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单位的手续)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村证明。
(三)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姓名变更和更正
1.未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
2.申请书、《户口簿》,已办身份证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必须由双方同意并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⑴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⑵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⑶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工作人员须提供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另有规定人员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变更:
⑴组织、参与邪教组织的;
⑵拟改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文字、繁体字或非汉字(少数民族文字除外)的;
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⑷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1.申请书、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没有的不提交)。
2.非工作人员死亡的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报告单》,工作人员死亡的提交死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3.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出具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的,出具宣告失踪或死亡判决书复印件。
一、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村(居)委会开具的《迁出报告单》、《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大中专招生自愿迁出户口的,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其他原因的持《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迁入地为安康市内的在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籍民警按迁入登记程序办理。
(二)迁入地为安康市外的,户籍民警受理后,在人口管理系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进行迁出登记,核发《迁移证》,全户迁出的收回《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并连同申报材料归档。
(三)户口迁出市外的,不再加注户口性质,如迁入地派出所要求提供户口性质,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
更改出生日期
(一)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市公安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的规定》,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原始户口底页、迁移证存根、出生证、户口证件等能证实真实出生时间的原始凭据。
3.有工作单位的还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4.派出所调查材料。
5.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
对于不能提供充足原始凭据的,一律不得受理。
1.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复印件。
本规范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及调查材料均要求为原件,调查材料上必须由调查人签名;要求提供的各类证件复印件,均须一并提供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签名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原件退回本人。
本规范所称的“以前、以后、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篇四:复员军人安置问题
关于“晏九权、方杰、朱德宏、李爱民等四名转业退伍
军人被迫下岗”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1999年复员军人:晏九权、方杰、朱德宏、李爱民4人,2001年12月复员分配到金寨县水利局(金寨县地方电力公司)上班,国家经贸委1998年12月下文农电改革,金寨县政府在2000年已经着手准备改制地方电力公司,依然安置到地电公司,这种行为明显是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不负责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精神,在2003年地方电力公司和供电局合并,上班前至上班后从未对我们进行岗前培训,导致我们对专业知识一无所知,匆忙上岗。8月水电局改制时,当时实行考核上岗和带资上岗相结合。由于我们对专业知识一窍不通,加之刚从部队转业退伍,手中分文未有,我们只好被逼下岗。可是我们才上班一年多无条件要求下岗,当时由于信息不通,水利局让我们拿出复员军人三年不准下岗文件,电脑没有也不懂法律就让下岗。 当时水利局采用考试作弊方式,县、公司领导亲属早就拿到答案,公开作弊,车站及交通要道公安站岗放哨严禁上访,当年政府腐败成风无人监管,为了完成企业改制政绩,县政府采用诱骗、恐吓方式让下岗人员规定时间签字,解除编制自谋职业。
相关法律法规原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通知,国发〔2005〕23号》(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
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二、认真进行检查清理,抓紧解决近年
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1998年以后非个人原因安置未能上岗而用人单位又有接收能力的,必须在国发〔2005〕23号文
金寨县在1989年以前是一家供电企业,以后分为两家即现在的地
方电力公司(隶属于县水利局)和县供电局(隶属于供电部门)。县供电局负责县城梅山镇供电。地方电力公司负责除梅山镇以外的乡镇供电。全国均开展了“两改一同价”和“一县一公司”的电力体制改革。由于我县未能争取到农网改造资金,所以地方电力公司至今未进行农网改造和“两改一同价”“一县一公司”的体制改革。但是由于几年公司人员过多,加之其他方面的问题,管理局面混乱,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平民愤,县委,县政府在2003年8月开始对地方电力公司进行体制改革。
2003年9月,“金寨县地方电力公司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出台了。但是该“方案”出台以后县委,县政府和县水利局并没有做到将该“方案”发到职工人手一份,而是暗中操作,强制执行。为此我们职工对这样的“改革”提出强烈的抗议!既然改革是对的,改革“方案”是合法的,为什么不能堂而皇之公布于众?为什么不让职工酝酿改革方案?为什么不打开与职工对话的窗口?改革“方案”既然合法,为什么强行让职工代表通过?在2003年9月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是不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其职工代表为何要通过局领
导班子内定产生?为什么县水利局的主要领导竟然也成了县地方电力公司的职工代表?象这样的职工代表大会合法吗?由于县委,县政府和县水利局对地方电力公司职工提出的意见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以至造成了职工自发的集中起来,商讨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如何发言,等等。但是这些举动竟被县委,县政府和县水利局定为“非法集会”,县公安局对职工代表进行非法传讯。这一举动给县地方电力公司的广大干部职工带来强大的精神压力。试问金寨县是谁在一手遮天,职工的合法要求被说成非法!现在我们广大的职工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一个局长、一个书记,两个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直接进入地电公
司的职工代表名单,使得职工对职代会能否代表职工意愿产生了怀疑。而开会当天,会场周围竟然出现了警察。
结果, 9月10号改革领导组召开的职代会,本该到会127人,实到的却只有28人,成了一个流产的职代会。而在场外,密切关注职代会进展的职工遭遇了非常经历。职工盛文强说,他离职代会的现场有300米,在门外想听一听职代会的进展,谁知就垮了一步门,就被金寨县公安局抓了起来。
号改革组领导在事先不通知时间、地点的情况下,紧
急召开了第二次职代会。职工代表被告知去黄林子吃饭,上了车就被拉到了南溪,才知道自己是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场上许多职工代表说自己是被哄骗去的。金寨地方电公司工会副主席游金海讲述了职代会的召开过程:先是同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资格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举手,结果只有七八个人举,其他都没举手,第二项通过大会主席的名单,也还是那几个人举手,剩下的都不举手。按说这个程序没有通过,这个代表大会就不能开了,但是他还要继续开下去,第三项洪敦成做动员报告,第四项地电公司经理于传兵通报改革方案。整个职代会上,不需要职工代表讨论发言,也没经过法定人数的表决通过,一个重大的改革方案就这样定论了。而金寨电力公司的做法明确违反了这一规定。可是,金寨县地方电力公司在改制中,要在383名职工中确
定128名上岗职工的名单,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的记者进行了调查。 截止到节目播出时,金寨县地方电力公司任然如此的改革。
根据以上文件,金寨地方电力公司改革与上级政策、法规明显抵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国家体制改革精神。现在我们己经向省水利厅、县水利局递交了相关国家、省、市文件,而一直推诿,现在是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社会,希望金寨县政府及其相关相关部门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个人要求:
恢复编制,补交社会保险,维护国家法律,保障我们复员军人合法权益。
维权方式:
①向国家、省、市、县网上信访
②通过司法控诉县级以上政府对《兵役法》监管失职
邮箱地址: :
2014年10月篇五:民政办事服务指南
民政办事服务指南
一、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服务
1.服务内容
城乡低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由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济制度。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行为的一项制度。其内容为“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五项。救助的对象为“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参合参保对象,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百岁老人和城乡居民中年收入1万元以下且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一次性住院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贫困边缘人员。
2.办事程序
(1)申请城乡低保,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一榜公布;乡镇民政办审核,二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布,输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代发救助金。
(2)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申报,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包括对象本人申请报告、填写的《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住院诊断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统证等。
3.法规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文件)
(3)《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
4.联系电话:
二、自然灾害救济服务
1.服务内容
收集、核实、上报灾情,分配和跟踪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
2.办事程序
灾情上报由村、乡(镇)逐级汇总上报,小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生活困难,由村、乡(镇)自行解决。大及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由县民政局通过民政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及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及市政府→上报省民政厅→组织调查并核实→逐级下拨救灾款物→各级跟踪检查。
3.法规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4.联系电话:。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服务内容
对全县农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村民提供“五保”供养待遇(在吃、
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2.办事程序
确定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告;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并审批。
3.法规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工作条例>办法》
4.联系电话:
四、退伍安置服务
1.服务内容
军队退役(转业、复员)士官、士兵的接收安置。
2.办事程序
(1)军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①转业士官持《士官转业证》、部队行政信、《结婚证》、配偶《户口本》、配偶身份证或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②转业士官的安置,由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凡父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安排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工作,其他由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妥善安置(提倡自谋职业,享受政府的一次性补偿安置)。
(2)退役士官、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①退役士官、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优待安置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报到。
②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③对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④有安置卡的城镇士兵,或按政策应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进行安置,以一次性有偿安置为主。
3.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4.联系电话:
五、优待抚恤服务
1.服务内容:
(1)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发放。
(2)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发放;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
(4)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的审核上报;
(5)审核上报本县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烈。
2.办事程序
(1)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发放程序
凭本人的《复员证》或本人入伍时的档案材料,确定其身份→建立定期定量发放档案→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金。
(2)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的管理程序:
登记立户,建立卡片和档案→审核→对身份明确,符合规定者,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发给抚恤金。抚恤金的发放,属县民政局管理的对象,在县民政局领取,属乡镇管理的对象,在乡镇领取。
(3)革命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的发放程序
凭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登记→建立卡片→发给残疾抚恤金。抚恤金的发放,属县民政局管理的对象,在县民政局领取,属乡镇管理的对象,在乡镇民政办领取。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发给或换发《残疾人员证》。
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评定伤残规定,经审核复查,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者,逐级呈报,由省民政厅发给或换发《残疾人员证》。
(5)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程序
死者家属写出申请报告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并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综合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评烈申请报告30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达到追烈条件代县人民政府写出请示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由民政部批准。
3.法规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解释》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评定等级条件》
《湖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4.联系电话:
六、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服务
1.服务内容
(1)承办全县行政区域划分变更事项;
(2)勘定行政区域界线;
(3)协助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4)地名更名、命名。
2.办事程序
(1)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报批程序
需要变更区划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申报-市民政局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审核批复。
(2)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程序
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双方踏界摸底-双方各自标经边界线图-双方共同核对边界线图-上级政府组织协商或裁定-埋设界桩-实地测绘-汇兑报批-建档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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