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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社保处开展登山比赛活动
文章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马辉&&李娜  时间:日 16:33:15  编辑:胡丹
  红网常德站3月26日讯(通讯员 马辉 李娜)3月22日上午,春光明媚,风和日丽,市社保处在太阳山森林公园开展了登山比赛活动。
市社保处在太阳山森林公园开展了登山比赛活动
  活动当天,全体干部职工精神抖擞,按时抵达山底做好准备工作。比赛路线由太阳山樱花楼为起点,太阳神广场为终点。领导班子成员为一组,其他人员以科室为单位分组。年轻的同志你追我赶,一路跑步到山顶,年纪稍大的同志,相互搀扶,说说笑笑登上山顶。最终,统筹外待遇管理办公室荣获冠军组。
  活动结束后,同志们都感叹:&流了一身汗,真的是轻松啊,这样的活动要多开展、常开展&。
  本次活动是在&全市社会劳动保险工作座谈会&圆满召开的第二天进行的,全体干部职工信心百倍,为进一步提振精神,为做好2014年民生升温战役&五项行动、五大工程&十大重点工作热身,丰富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身体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通过活动的开展,不仅倡导了健康生活的理念,锻炼了身体和意志,加强了干部职工间的沟通与交流,更是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团队精神归属感和幸福感,让我们以加倍的热情投身到社保事业的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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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办
劳动关系科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号文件
行政许可办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公务员录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九条
公务员管理科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原国家人事部
省人事厅文件
湘价费[2003]74号,工本费8元,中级评审费30元。
行政许可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医疗保险科
三、行政处罚(58项)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警告、罚款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收回就业证,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收回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警告、罚款
  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责令停办、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警告、罚款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办、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警告、罚款
四、行政确认(3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科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第二款
(2)《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项
养老保险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五、行政强制(2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收取滞纳金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划拨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其它行政行为(20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劳动关系科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劳动关系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中发[2001]3号文件
中发[2007]8号文件
军转安置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审核拨付
《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
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核
《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
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人员异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管理科
政府综合奖励及个人记二、三等功审批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七条
公务员管理科
外国专家奖励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审批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出国(境)培训
国家外专局《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外国培训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
国人部发(2006)58号
湘人部发(号
国人部发(号
湘人发(号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怃恤、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湘人发(号
湘民办发(2007)40号
湘人发(2009)94号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认定
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考核(考试)确认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函[号)
按《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号)收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方案核准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市人社局服务大厅窗口职能
参保登记助保贷款
受理社区和个人呈报的助保申请办理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登记
续保缴费打单
打印个人缴费单
续保缴费打单
打印个人缴费单
办理政策性补贴退款,受理涉军人员资格审核、补缴测算,特殊问题处理
办理续保缴费登账
办理POS机刷卡缴费
办理财政补贴退款,办理重复缴费退款、基金转出付款,在职(退休)丧抚费支付
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增减异动、信息修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位人员异动、查询单打印,办理参保单位缴费测算;在职死亡继承,办理新增参保单位建户
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增减异动、信息修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位人员异动、查询单打印,办理参保单位缴费测算;在职死亡继承,办理新增参保单位建
个账窗口业务审核
待计窗口业务审核
受理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请
受理单位或个人退休待遇核算,退休人员信息修改
受理退休人员建模、退休人员关系转移
窗口业务审核
受理所有窗口业务的初次审核
受理所有窗口业务的审核
医疗保险处
负责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测算
医保卡挂失、补发
1. 医保卡挂失、补发工作2. 新增参保人员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工作3.受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查询
人员异动申报
1. 参保单位及个人增减异动经办2. 医保关系转入、转出办理3. 缴费基数申报
人员异动申报
1. 负责城镇职工人员异动办理2. 离休干部配偶的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新增参保办理2.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测算、单据打印
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续保
1.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申报2. 改制企业军转干部缴费测算、单据打印3.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
医疗费用结算
1. 打印现金缴款单2. 开具收款收据
医疗费用审核
1. 异地就医咨询、申报、审核、结算2. 当日门急诊医疗费审核、结算
医疗费用支付
1. 个人账户提现、继承转账支付2. 医疗、生育保险费转账支付
定点医疗结构费用支付
1. 特殊人员医疗费转账支付2.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住院、门诊费用支付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审核
1. 审核特殊人员医疗费用2. 打印特殊人员医疗费结算单据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1. 审核生育保险待遇2. 打印生育保险费结算单据
受理单位新参保登记
五险统一征缴单打印
社会保险费缴纳
收款收据领取
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
基金分账初审
社会保险费分账初审
基金分账复审
社会保险费分账复审
失业保险人员异动
失业保险参保异动办理;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备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指纹签到。
机关社保处
机关社保(在职)
在职人员异动及政策咨询查询业务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备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指纹签到。
考试院(东院)
人事考试报名及证书发放
市人力资源中心(东院)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招聘、个人求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单位招聘、个人求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收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
计算机及其他人才培训
工商保险处
事故调查与待遇科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2、受委托进行工伤认定;3、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领;5、工伤职工工亡待遇申领。
老工伤管理科
1、市直改制企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或申请; 2、老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申领;
3、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医疗审核科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2、工伤保险特检特治批准;3、工伤康复批准;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批准;5、工伤资格旧伤复发治疗核准;6、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定。
先行支付科(征缴办)
1、参保登记缴费;2、参保人员异动;3、参保单位变更登记;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5、参保人员信息修改;6、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申请受理; 7、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登记。
各科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工作电话:
公务员科工作电话:
外专科工作电话:
军转科工作电话:
专技科工作电话:
事业单位管理科工作电话:
工资福利科工作电话:
就业科工作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电话:
劳动关系科工作电话:
养老保险科工作电话:
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作电话:
工伤保险科工作电话:
基金监督科工作电话:
市绩效办工作电话:
行政许可办工作电话: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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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系列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组织差额申报。1、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数,由市(县)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汇总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附件1)、(附件8)及《2016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附件9)报省(市)职改办。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申报。但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提交专项报告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报省职改办。(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确实需要申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3)、《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附件4)。(2)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单位可根据现在岗在聘2017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17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6)。3、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4、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优先晋升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5、为促进“双师型”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技工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已有职称并聘任在岗,申报同一等级另外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受所在单位评审职数限制。6、事业单位根据省(市)职改办核准的各系列年度高(中)级职称评审总职数,自行确定申报岗位(专业),并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在符合本岗位(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推荐。市(县)职改办根据所属单位各系列的专业申报情况,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 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附件10)报省(市)职改办备案。7、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由所在单位申报职称,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否则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已获职称,并予以通报批评。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先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申报时还须提供由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者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申报材料须由受聘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共同审核和签章。(二)非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非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原办法执行。2、民办教育机构、非公企业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员等,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将职称评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进行捆绑收费或隐性收费。二、资格初审要求(一)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自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增强自律意识,诚信参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做出书面承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签名负责。凡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未承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二)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关。所在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资格证、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奖励等各类证书和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相关证明和佐证材料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严格进行审核确认,对申报人员相关表格填写的内容仔细进行核对,严防弄虚作假。学历要通过学信网(.cn/xlcx/)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结果查询系统进行验证。论文要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进行检索查重,或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查重。业绩成果要验证在项目、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证明、完整的课题组立项证明材料、结题证明材料(或鉴定证书)等。奖励证书要验证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以及课题组报奖的材料,属于集体奖励的项目还要验证申请人员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上述要求验证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上签字盖章。申报人员呈报的相关材料,须按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职改部门要严格资格初审。各市(县)、市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要按照相关规定,高度重视资格初审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网上查询验证、调查核实,不当“二传手”,责任不上推、矛盾不上交。要严格“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初审后,要签字负责,并加盖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省(市)职改办不予受理。凡因资格初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职称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项内予以扣分或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评审要求(一)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各系列(专业)要重视对评审工作运行过程的管理,精心部署,严密组织。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坚持政策标准和保密纪律,根据核准的评审职数和评审方案,严格按照审阅材料、组织答辩、量化计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进行规范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合法有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其评审结果一律不予确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量化评价标准,完善由业绩、能力、知识、品德和贡献等要素构成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要细化各类评审要素,按照行业特色、专业特点调整量化权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创业。要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真正形成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解决当前存在的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战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进一步健全评价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不断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法和手段,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继续采用笔试、考察、人机对话、论文盲评、教学测评等多种手段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不得采取单一方式单一环节进行评审。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要进行面试答辩。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抽取异地评委、实行异地评审等方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四)进一步严肃评审纪律。各系列(专业)、要继续认真排查职称评审中易滋生腐败的风险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排除各种干扰,实行集中封闭评审,要对弄虚作假、道德失范、行为不廉等违纪违规行为从严处理。是参评对象的,要中止其参评资格,取消评审结果;是评委的,要立即中止其评审行为,清除出评委队伍;是工作人员的,要清退出评审现场,责成单位严肃处理。评审全过程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评审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五)继续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内,中级85%以内。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对应申报专业备案表)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四、时间要求1、2016年度全市高级(含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申报材料集中呈报时间为9月12日至16日,专业技术人员在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9月30日,其后取得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3、提交事业单位申报高级(含委托评审中级)职称评审职数核准表(附件1至6)和专项报告的时间为7月18日至7月22日。事业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还须提供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4、提交事业单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职数核准表(附件8至9)和专项报告的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4日。接收全市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24日至10月28日。事业单位提交评审材料时,还须提供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10)。5、各系列(专业)职改办须在开评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市)职改办提交评审方案及评委抽取需求;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12月31日以前,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向省(市)职改办报告。五、其他事项&1、今年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和部署进行。2、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简称基卫高,文件另行制定)。3、已连续担任年度高级职称评委的,不得再担任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委(评委主任除外)。4、在交通工程专业下新增“城市轨道交通与运输工程”子专业,土建工程专业新增“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建设白蚁防治”子专业。将交通工程专业下设的子专业“公路桥梁”调整为“公路桥梁与隧道”,林业工程专业下设的子专业“白蚁防治”调整为“林业白蚁防治”。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6、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申请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号)有关规定执行。7、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8、探索开展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自科系列正高级职称由省农科院自主组织评审。省农科院根据农业科研人员的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按照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核定的岗位总职数,制定本院年度评审方案,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9、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精神,对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卫生、会计、土建、经济、统计、审计、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高级)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改办负责考试资格审查及确认发文。省职改办将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确认发文结果的监督检查。10、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可提供全省高级职称证书信息查询,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职称查询系统()可提供全市中级职称证书信息查询。各市(县)应加大提供初级职称证书信息网络查询的服务力度。11、为进一步强化职称申报信用约束,2016年起启用新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格》,表格新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及《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申报公示表》等内容,请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职称“申请表格”栏目中(/site/hnzc/)下载。12、个人和单位可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职称“最新通知”栏目中(/site/hnzc/)下载2016年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要求及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材料相关要求。201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项,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重复明确的事项,依照之前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按时圆满完成。&附件:&&&&&&&&&&&&&&&&&&&&&&&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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