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子2015年11月申请人提供的车辆信息2016年7月才2016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正常吗

被执行人拒不偿还,申请强制执行了,执行局给她电话让她出面,她说在外地就不出面,被保车辆也不知道在哪?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诱骗我钱财14万,已民事案件处理,现由扬州市邗江法院判决对方赔付我9万6千八百元,判决书4月20几号就到对方和我的手里,对方没有上述、5月16日判决书生效,判决书生效了也不还钱,还是我主动联系的她,他想只给9万还要分三个月给,我不同意,这样又浪费10几天,没办法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又是一个月,终于一个月了,执行局来电话,说双方见面,去了她老公出的面,让他还钱,他还想少钱还分期,不同意,法官让他带话叫她老婆一个星期内到法院来,一个星期之后,被执行人还是不来,说在外地,现在又是10几天下来了。 她家非常有钱,上海闵行区吴泾镇宝秀路1000多平方的枫桦美食城,他老公在扬州广陵区琼花大厦开的金都汇娱乐会所,这么有钱就是不还,我打完官司就是这个结局?就是不给,我的判决书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吗?我拿回自己的钱就没办法?我打官司干什么?我保全她车了干什么的?车还要让我自己去找?中国怎么大?我去那找?我就想问我该怎么办?现在我还差外面贷款都换不上了?我怎么办?还让不让老百姓活了
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半年了,法官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帐上没钱,5月8号我提供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给执行法官,现在都快一个月了执行法官一直不采取措施,还要我去车管所打印车辆信息,我去了但车管所不给我们普通老姓提供,现在我有2个问题:
1 执行法官一直拖着我该怎么办?(找过执行法官想和他沟通,一直不想答理我,他总说没时间)
我想换执行法官可以吗?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头年交到执行局,其间通过律师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发放告知法官,但至今没有消息。
我有一个经济案件已申请强制执行,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感到执行法官一直在帮助被执行人,打他电话也不接。没有真正帮我执行,我可以申请更换执行法官吗?谢谢!
我的一个朋友借我20万,我打官司赢了。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他的房子,现在他躲着执行局的法官电话也不接,人也躲猫猫。后来执行中止了,最近我看到新闻可以把对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但一查居然没有他的名字。打原法官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
1,像我这样情况怎么把对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我是否可以起诉对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是否可以申请拍卖房子?
注:我这个案子是今年2月份判决下来的,3月份去申请执行的。还有对方单身,有房子,产证有母亲的名字,但母亲有另外...
在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离婚财产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如何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执行庭拒不执行,怎样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强制执行?
怎样申请上一级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我的一个合同判决我赢了,后来对方也没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本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一开始执行法官说找不到人叫我协助找人,但当我找到被告的车及银行财产线索要法官出面时他又找借口不过来,后来来了后就告知我等一个星期让被告来交钱后通知我去领钱,谁知等了一个星期还没得到他的答复,于是我多次打电话给他都不接电话,到现在已经过了7个月了,也找不到他的人,请问我还有什么办法能拿到我的钱
我已于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向我支付工资,已送达执行局,但是执行局的法官说,因为被执行人是公司,而公司名下已经没有明显的东西可供执行,他们还要继续调查,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谢谢
公司情况为: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法人是老板,不住在本地,有两辆车,一辆老板自用,一辆公司用,但不清楚是否为公司财产,公司有两个帐户,但估计已经没钱了,老板有几个私人帐户,公司注册地址是租的房子,因没交房租已经被封了,公司的物品(材料、仪器、办公用品)大多放在一套以某...
开别人车撞了人,我自己无力偿还医疗费,如果伤者通过上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有权利拍卖当事车辆进行抵还伤者医疗费。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 石城法院网
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能否对抗法院执行?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汪林云&&发布时间: 10:28:48&&&&【案情】2011年12月,吴某起诉温某要求偿还欠款50万元,法院2012年3月判决温某归还吴某欠款50万元及利息。日,黄某与温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黄某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购买温某所有的奥迪Q5轿车,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车款付清后该车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黄某”。2012年7月,该车在当地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手续,但双方一直拖延未办理过户手续。日,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发现该车登记在温某名下,遂依法查封温某名下的奥迪Q5轿车。查封后,黄某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实际拥有人,请求法院终止执行该车,解除查封,将车辆归还,并责成车辆登记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分歧】对于在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查封前,已经协议转让车辆,并已经付清购车款,交付车,但未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是否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查封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裁定可以对抗车辆转让协议。主要理由为,车辆仍然登记在温某的名下,未办理过户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查封裁定。主要理由有:黄某与温某的车辆转让协议形式合法有效;黄某支付了相应的购车款;温某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了黄某,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汽车属于动产,所有权转移适应交付生效主;黄某购车时并无恶意,应属于善意取得。&&&&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吴某提出的异议,先裁定中止执行。由有管辖权法院对车辆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后再决定是否应当解除查封裁定。理由主要有:车辆所有人仍然登记在温某名下;温某在法院判决后,仍然变买自己的财产,所得款并未用于清偿债务,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吴某的债权;吴某有权对黄某与温某的转让协议提出异议。&&&&【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黄某与温某的车辆转让协议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温某并不是无处分权人,从协议签订的时间来看,是在法院取得查封措施以前,此时温某仍然是车辆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公示的方法为交付,交付行为完成后,占有动产的人一般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对于特定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一般为财产价值较高的动产),《物权法》规定对于该类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黄某的购车行为如果支付了相应的价钱,未与温某恶意串通,应当认定黄某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根据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机动车亦属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实际交付原则。黄某已经交清了购车款,温某已经将车交付给黄某使用。因此在本案中,黄某与温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黄某足额付清了购车款,并已开始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该车辆所有权的转让在黄某与温某之间生效。&&&&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发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而未办理变更登记也发生权利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车并非必须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如果黄某与温某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车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法院不得采取查封等限制措施。但债务人温某在诉讼结束后,强制执行前变更自己所有的财产,并未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吴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之诉,确认黄某与温某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系黄某与温某之间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吴某的债权实现。待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吴某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后,再做相应的裁定。如果属于合法有效的车辆转让,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此时债务人温某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罪;如果认定该协议无效,则可以恢复对该车的查封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吴某的债权。&&&&【法官提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机动车新购、转让等行为较为普遍,尤其是个人之间的车辆转让,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作为购车人的合法权益,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设立或转让登记,避免出现卖车人“一车二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时,购车人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对该车享有的权益很可能受到意想不到的损失。购车人在购买车辆时最好到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咨询,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草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相关信息,有无相关权利瑕疵,避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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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要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了
点击数:20 10:51:14 
转载自:法边社
微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我们希望中央拿出更有诚意的措施来
文/李舒律师
在2016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文件的出台时间是日,主文内容其实与中央深改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我理解,应该是最高法院对中央深改组文件的细化和落地措施或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毕竟要纠正一批典型的涉财产冤案,必须通过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
与一些法律同仁交流时,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法院的错误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最高法院通知和文件要求的做法长期得不到纠正? 一方面,我们理解,涉及到处理具体的人的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同时,还有另一种更让人“信服”和困惑的说法,那就是司法的权威还来源于不能否定自己,不能否定已有的做法,也包括不能否定自己过去错误的做法。如果确实影响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确实不得不纠正的,那也需要悄悄的纠正,不要公开处理,不要披露,不要搞负面典型。
然而,我们也坚持认为,司法的权威不是来自于内部处理消化、甚至是包庇与袒护,而是来自个案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就这个通知而言,比如其中提到“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那就处理几个“滥用/乱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典型案例,处理几个违法乱采用强制措施的法院、处理几名违法乱使用强制措施的法官、处理几个乱下指示乱用查封冻结措施的院长、处理几个干预司法给法院乱协调乱指示的党政领导吧(如果最高法院说没有线索,我想,我们都是乐意随时提供的,比如我手里就有)。
我们认为,这才是体现类似通知的是有诚意的有效果的好办法,否则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再次重复宣示,不仅社会公众对此疲劳,就连面向的各级法院和法院们,也不会对此有任何触动。不要中央出个通知,要求司法机关要抓紧解决几类问题,然后司法机关们为了发文而发文,为了通知而通知,弄几个官样文章来,不但不能解决问题,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而会更加损害司法的权威,更加给法律同仁和社会公众一个“他们只会发通知,不会解决问题,更不会主动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坏印象。要不然,中央深化改革的大业和规划可能也会最终流于文字。当然,我们相信也期待本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在内的领导团队,对法治的态度是真诚的,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中央文件的响应也是真诚和有诚意的。
我们相信,不少律师同行和民营企业家们,肯定遇到过各级法院不依法查封冻结、乱查封乱冻结、严重超标的查封冻结、没有法律依据的查封冻结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情况,如果经历过、遇到过、遭遇过,把你们的经历(请一并附上证据材料)写下来,并邮件至:,我们将择典型者整理和公布,一起监督督促公正司法。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大原则,依法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
二、统一严格执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坚持诉讼地位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坚持法律适用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适用相同的交易规则,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持法律责任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
及时审理与民间投资相关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制认定无效的范围。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
四、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
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理顺产权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妥善审理各类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实际出资的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通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在审理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的纠纷案件时,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正确认定公司的责任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
六、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七、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能否适应市场需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要保护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
八、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不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执行信息查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值此《通知》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1:请您谈谈出台《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背景?
答: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认识,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工商联及非公企业界代表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审理民事商事案件的六大原则,其中特别提到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和依法保护产权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产权,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平等保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于日针对近期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的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保障党中央精神得到进一步落实,我们经过调研和论证,制定了本《通知》。
问2:请问从司法审判角度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答:司法机关是审判机关,通过诉讼案件的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民间投资过程产生的纠纷,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这些诉讼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严格执法,保障公平竞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坚持规则平等,依法认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加强产权保护,增加投资主体财产财富安全感。有恒产者有恒心。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第三,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实际困难。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融资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第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当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时,民间投资主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申请执行案件,帮助民间投资主体回收债权。民营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问3:您刚才谈到加强产权保护,这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人民法院是如何加强产权保护的?&
答: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离不开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撑。
关于产权保护,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些产权保护的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而言,第一,人民法院通过物权、股权等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化解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与他人的产权争议,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第二,人民法院通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受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制裁各种侵害他人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民法院通过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支持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损失等请求,制裁违约行为,维护诚实守信,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交易。《通知》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行全面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和执行相关案件,为各类投资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提供全面保护。
问4: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请问,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通知》有哪些举措?&
答: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稳定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础。然而,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仍是制约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不仅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而且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对于涉及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金融创新,推动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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