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河南最低生活标准保障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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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情“鬼才”。在海外,他和张爱玲享有同样的盛誉。
>>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日15: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新闻背景)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新华社记者张景勇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抚养金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已签署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的保障对象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10天。获得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给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完)&&相关专题: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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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0:01)?--给编辑写信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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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4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有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本市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照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根据“应保尽保”的要求,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赠、提供资助,所捐赠和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本市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制定过程中,市民政部门应当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九条 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家庭成员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一)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给予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三)职工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基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自行缴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五)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以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六)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和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七)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八)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九)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十)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十一)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学困难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开支的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住房修复开支的部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二)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的家庭委托民政部门、镇(街道)对其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证明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  区民政部门决定批准的,应当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以下称“保障对象”)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并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查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就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情况以及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保障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道)提出,也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一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批准当月起至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消失时终止。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组织培训和就业服务,并将组织培训和就业服务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并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关鼓励保障对象就业的政策,引导有就业能力的保障对象实现就业。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向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镇(街道)按月发放。  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民政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以及迁移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并对保障对象给予交通、电费、水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告知镇(街道);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镇 (街道)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镇 (街道)应当建立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保障对象予以核查并公示。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并设置互联网举报投诉窗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足额的预算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予以批准的;  (三)对应当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而未予停发的;  (四)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保障期限内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好转或者家庭人口减少的,不按照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限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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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也可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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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游离在医保体系之外的非从业居民,自日起被纳入了全民医保体系。作为广东省确定的2008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哪类人员属于&非从业居民&
  哪类人员属于非从业居民新出台的《补充规定》明确界定,非从业居民主要是指包含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已具有深圳市户籍,但还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后随迁进入深圳但在内地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的人员。
  参保可获两大优惠政策
  考虑到非从业居民的经济状况,为了让非从业居民参加得起医疗保险,政府对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两大优惠政策。
  首先是降低了参加医保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但非从业居民按月缴纳综合医疗保险的,其最低缴费基数可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同时,政府对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分两类:一是生活困难的居民每人每月补20元,个人负担约12元/月;二是一般的居民每人每月补贴10元,个人负担约106元/月。
  哪类人员属于生活困难居民
  目前,深圳市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属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已由民政局通过福利彩票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而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属于低保边缘的居民没有补贴,因而该部分人员参保难。《补充规定》中明确经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为生活困难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居民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补贴发放方式
  非从业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补贴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一并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核算医疗保险费补贴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将补贴经费划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于9月1日前将补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医疗保险费补贴逐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哪类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补贴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3、已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
  4、已享受《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规定的补贴或补助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如何办理参保
  ●参保办理
  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的区社保分局征收科(或社保站)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提供资料
  1.参保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市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之一的存折复印件(均须验原件);
  2.参保人属于招工或调入深圳的,还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属随迁入户,女性入户时达35岁以上、男性入户时达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3.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属于一次性缴纳18年医疗保险费的,若迁入深圳前原户籍属于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若迁入深圳前原户籍属于城镇非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状况证明。
  5.填写好的《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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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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