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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春红农资经销中心地址设在周秦文明发祥地、民间工艺美术之乡宝鸡,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五星村5组507号,联系人是冯春红,于日在宝鸡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单位注册资本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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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彦君诉被告苏亮、苏军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浏览:14次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303民初720号
原告赵彦X,男,汉族,生于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桃园村。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X,男,汉族,生于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五星村。
被告苏军X,男,汉族,生于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五星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
负责人李红军,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X,男,汉族,生于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桃园村。
原告赵彦X诉被告苏X、苏军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彦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苏军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X、杨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彦X诉称,日13时30分许,被告苏X驾驶被告苏军X所有的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宝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市庙村一组路口,向西右转弯驶出宝平路时,与在宝平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直行的被告杨X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后座乘坐人赵彦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赵彦X被送往宝鸡市中医医院救治,后转至宝鸡市金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髋臼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8天后好转出院。日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亮、杨涛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赵彦X本起事故无责任。经查,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诉请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赵彦X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对本起事故无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组: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住院病案,证明原告先后两次住院18天,计算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据。
第四组: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在中医医院和金台医院产生的医疗费。总共花费26419.55元,原告支付16419.55元,被告苏军X垫付一万元。
第五组:证明、工资单,证明原告误工损失,原告日平均工资93元,鉴定误工期限为195天。
第六组:护理人员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工资单,证明护理人员肖巧莲系原告母亲,护理费计算依据:月工资2800元,日平均工资93元,鉴定护理期限105天。
第七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的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二次手术费及后期治疗期限。
第八组: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五星村租房居住的事实,证明原告长期在城镇连续居住,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
第九组: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是因票据遗失无法举证。
被告苏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苏军X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他是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他儿子苏亮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他给原告垫付15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他所有的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赔偿,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苏军X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出具的收条及转账凭证。证明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0元。
第二组: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损失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对自己的辩称未提供证据支持。
被告杨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对原告赵彦X的证据分析认定:
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住院病案,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医疗费票据,系宝鸡市中医医院和宝鸡市金台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
证明、工资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护理人员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工资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对被告苏军X的证据分析认定:
原告出具的收条及转账凭证,原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日13时30分许,被告苏X驾驶被告苏军X所有的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宝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市庙村一组路口,向西右转弯驶出宝平路时,与在宝平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直行的被告杨X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后座乘坐人赵彦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彦X被送往宝鸡市中医医院救治,后转至宝鸡市金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髋臼骨骨折;2、左髋关节脱位;3、双侧上前牙断裂并缺损;4、右手指皮肤挫裂伤;5、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8天后好转出院。日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亮、杨涛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赵彦X本起事故无责任。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的应予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法定的赔偿费用。原告赵彦X的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原告主张31419.55元,依据医院票据本院认定医疗费为26419.55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181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3、护理费:原告主张976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4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5、营养费:原告主张2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6、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7、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8000元,有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8、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05680元,被告认为应以农村户籍标准计算,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且以城镇主要收入为生活来源,本院认为应当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为宜,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056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9、鉴定费:原告主张2400元,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以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元。陕cs480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53939.55元,按照过错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6969.77元,被告杨X应当承担50%赔偿责任26969.77元。以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共计赔偿元。因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被告苏X、苏军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苏亮、苏军X的诉讼请求。苏军X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应当直接支付给苏军X。原告其他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彦X各项损失元(其中直接支付赵彦X元,支付苏军X15000元);
二、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彦X26969.77元;
三、驳回原告赵彦X对被告苏X、苏军X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赵彦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元及公告费600元,被告苏X承担2166.27元,被告杨X承担2166.27元,原告赵彦X承担19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29元,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晁靖雲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人民陪审员  郭明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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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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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慕仪镇位于陈仓城区东北方向,北与凤翔县接壤,南与阳平镇相邻。面积44平方千米,人口3.6万人(2009年)。辖14个行政村,120个村民小组。镇政府驻齐东村潭家堡。
【沿革】1949年设慕仪区慕仪乡,1959年为虢镇公社慕仪管理区,1961年建公社,1966年更名星火公社,1969年复名慕仪公社,1984年改乡。1996年,面积43平方千米,人口3.6万人,辖孙家村、慕仪、新城、凤朝、团结、东庄、五星、黎明、第三村、冯家、南凹、第四村、齐东、齐西一、齐西二、洞坡16个行政村。1997年撤乡设镇。2002年,代码,辖齐东、孙家、慕仪、新城、凤朝、团结、东庄、五星、黎明、第四、第三、冯家、南凹、齐西一村、齐西二村、洞坡16个行政村。
【邮编】10年代码及城乡分类】:
~200 121齐东村
~201 220孙家村
~202 220慕仪村
~204 220凤朝村
~205 220团结村
~207 220五星村
~208 220黎明村
~209 220第四村
~210 220第三村
~211 220冯家村
~213 220齐西一村
~214 112齐西二村
~215 112洞坡村
~216 220东城村
名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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