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房产证,房产局也已经办理了抵押手续,由于开发商没有土地证,不动产登记局 房产局局不给办理抵押手续。

  我们是广西南宁高新区中谷蓝枫小区业主,我们小区是07年交房入住的。在此之前开发商瞒天过海,用各种手段办齐全预售证、准建证土地证、土地证等,将房子卖给我们,至2016年5月份之前我们小区二手房交易也很顺顺利利,未见房产局不给过户上市买卖的这种问题!今年新政出台后,国土局搞了一个不动产局,就否定了他们自己给开发商办理的土地证,现在应该是开发商拿土地去做了抵押贷款,导致不动产局不予房子过户买卖。我们虽然房产证红本在手,开发商依然可以拿土地去为所欲为!国土局相关人员当初睁一眼闭一眼给开发商各种便利通道,没有起到政府监督职能,现在那新政来欺压我们穷苦老百姓,天理何在!!!!!!!!希望万能的天涯网友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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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购买的是房改房,土地证是划拨的,我住的也不是商品房小区,是属于职工宿舍。要怎么办,现房子已经抵押到银行了,怎样解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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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办了房产证后,开发商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办不了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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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开发商抵押商品房大产权证 关于开发商抵押商品房大产权证。 业主能不能收房会有什么风险 大产证本质上就是“房”或“地”从“无”到“有”的一个初始登记的发证,如同婴儿出生,发个出生证一样。开发商在一块地上建了若干套房屋,这房屋原先地球上是没有的,现在有了,要取得国家管理机构对其法律上的认可确权,我们把这个认证过程称之为“房屋初始登记”,把经过确权的结果以颁发房屋产权证形式固定下来。这张证俗称“大产证”。 又因为产权人把它拥有的某套房屋卖给了或“送”给了别人,受让人也要对其取得的房屋确权,取得法律文书。我们把这房屋的过户过程称之为“房屋转移登记”。登记的过程就是审核的过程。若它符合国家的规定,则对这套房屋的新产权人发证,这个证称为“小产证”。 2、“开发商拿不出大产证是因为抵押给银行了”是个混淆的错误的概念。首先弄清楚,抵押物是“大产证”?“房屋”?大产证是不能做抵押物的!即便是房屋抵押也不用将办出的大产证押给银行的,这点开发商和银行都懂的。既然交房前就存在抵押了,从开发商角度讲,只能是发生过“在建工程抵押”,从购房人角度讲,是“预购商品房”的抵押。 国家规定,凡是被列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不能进行预售,除非银行对该套房屋先解除了抵押。因为卖给个人,个人完全可以拿它办“按揭”抵押给银行的。这会形成一套期房的双重抵押,是不许可的。 再则,“抵押”不转移“占有权”,这是抵押与典当的本质区别。你把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你照样可以使用该房屋啊! 3、抵押不影响产权登记,也不影响交房。交房是房屋的实物转移,**是房屋的权属转移,两者可以有条件地分离,现实中几乎无法做到同时转移。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可以有两种:一是取得了住宅入住许可证,但还没办出大产证就交房;二是办出大产证后的交房。法规上都是可以的。 你的属于哪种,参见购房合同约定。符合约定的就能交房。即便抵押还存在,开发商照样可以办出大产证并自己拿着,你按揭的房屋照样可以办出小产证你并持有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取得的是“其他权利证明”或“他项权利证明”。用专业术语来表达:产权证发给产权人,“他项权利证明”发给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两码事。 关于土地使用权证抵押问题 土地使用权证 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人们通常将购买商品房关注的焦点放在房屋质量及房产所有权证上,而忽略了另一项重要权利,即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们通常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其实,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第一,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购房人如果不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不容易了解到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此时房地产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维护。 第二,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有些开发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用地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地产开发。购房者不注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规建筑。此时开发商或是逃之夭夭或是无力赔偿,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第三,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许多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方才想到去找开发商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开发商多已人去楼空。这就给想要交易的房主带来了很大麻烦,也影响到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第四,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消费者在购买房地产时,就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但是购房者如果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动迁单位就无法确认业主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 第五,忽视土地使用权内容,容易遭受意外损失。土地使用权依据用途可以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福利性项目用地及综合类性质用地等类别。我们通常购买的商品房都是建造在住宅性用地上。但是近些年兴起了一些所谓“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或是商住两用楼,开发商以商住两用或是酒店式管理来吸引购房者,有时却是给消费者设下的陷阱,因为此类楼盘有些是建设在公共性建设用地上。由于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同,购买此类房地产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损失。诸如,房屋分摊的公共面积较大;交易契税较普通的住宅楼要高;物业管理费用较高;按揭贷款的年限较短等。更为重要的是,此类楼盘通常并不认为是住宅,因此一般不允许落户。所以,购买商品房时,还应关注建设土地用途。 收集证据,去法院告开发商。虚假销售,合同违约,赔偿损失。
为了周转资金,不少开发商会将土地及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给银行,甚至将销售后的房子仍然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如果10年后,您突然发现买的房子还是抵押物,房产证也因此“难产”,您是不是很难接受?近日,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的93户业主就遭遇到了这样的尴尬。 业主遭遇买房10年才知道房子被开发商当作在建工程抵押 4月5日,市民梁先生看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的一条公告――解决关于办理房屋登记的遗留问题。公告中提到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元公司)等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工商注销、吊销或未年检登记公示,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问题,购房者可以限期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梁先生居住的小区是涧西区新新家园,开发商就是通元公司。日,梁先生和通元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小区6号楼4单元501房,直到现在,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 梁先生看到公告后满心欢喜,以为房产证这下该有着落了。不料,他到房管部门后却听到一个让他震惊的消息:他的房子在购买时已经被开发商当作在建工程抵押,至今没有解除,所以房产证依然办不了。篇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证无法办理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证无法办理该怎么办?
问:我想在市里买套房子,经中介机构推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接触,该公司在一邻街地域开发了两栋商品楼,虽说没有形成社区规模,但处在闹市区,交通便利,价格不高,户型设计也可以。我很满意,就与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日,办理房产权证期限为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如不能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以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房款退回,并按已付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 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屋,并收取了近万元的“办证费用”,然而至今,房产证仍没有办理下来。我数十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一直坚称:正在办理之中,让消费者不要着急。我向律师进行咨询,经律师调查后得知,在我买楼前,该处土地的使用权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给银行,开发商收取了预售款后,贷款却尚未还清,这是办不了房产证的根本原因。这时我才想起,签合同时,售楼小姐给我看的是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显然,房地产公司在提供复印的土地使用权证时,隐瞒了已将该处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事实。现在我如果提出退房,根据合同规定只能得到200元的赔偿;不退房,住着没房产证的房子,我感觉被骗。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答:很明显,你与商品房开发公司所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你不利,其赔偿数额远远不能弥补你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应减少。因此,你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至于具体数额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计算了。 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后能否预售国家没有禁止性规定。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资金不足,就拿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后向银行贷款。因此,如果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还没有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就无法办理房产证。 抵押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记载,所以了解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被抵押最省力的办法就是查看原件。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少订立合同的常识及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具原件文本而是以复印件代之,有意掩盖、隐瞒真实情况,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消费者得到房屋却无法取得合法的物权证明,还要冒所购房屋可能被拍卖的风险。开发商明知其存在违约的风险,却利用其地位,把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约金强制性地规定为0.1%,在消费者长时间办不了证的情况下,仅赔偿其损失200元,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开发商有意隐瞒抵押事实,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应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及对策 一、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天分,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产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中国资讯村 3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产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来自: 在点网)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造成这些情况产生的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是由开发商造成的,这是主要原因,也是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种,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种。 第二种是由购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种。 第三种是由于房产证办理部门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种。 第四种是由代办人员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种。 二、应对方法 (一)开发商原因造成的 勤于查询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签好《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 1.关于初始登记 (1)建议范本 “出售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售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售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售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售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售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ri _)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2.关于转移登记 (1)建议范本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芫人民币(大写)。 土地抵押 房产证 2.如因出售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售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售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售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 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 ? 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解约与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 ... ,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
解约与索赔篇三:我买的房,怎么又被开发商给抵押了 我买的房,怎么又被开发商给抵押了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我买的房,怎么又被开发商给抵押了?
上周,一位读者来到报社反映,她购买某一楼房屋后发现,在她做完抵押贷款后,该楼盘土地使用权又被开发商抵押给另一家银行。购房人担心因此难以办理产权证,多名购房人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承诺于4月15日之前与银行解除抵押手续。
业主:土地抵押损害购房者权益 购买了这些被开发商抵押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的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首先,直接导致在2001年9月之后购买房屋的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被银行拒绝。其次,在该块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期间,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最后,一旦在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期间,开发商在经营上资不抵债导致破产,银行将优先从开发商抵押的财产中取得这些财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购房人则要同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通常得到的只是购房款的一部分。
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很普遍 被购房人指称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是位于通州区的某楼盘。该楼盘一开发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于2001年4月至5月间将―期楼盘350亩土地中的80亩向银行抵押,贷款7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03年4月。也就是说,至2003年4月前,银行对被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行使抵押权。 该负责人称,在本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是很普遍的融资方法。在2001年9月之前,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惯例是,购房人购买设抵押的房屋可以办理贷款。2001年9月之后。如购房人购买的是设抵押的房屋,则银行不再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但销售设抵押的房屋的现象仍非常普遍:由银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表明银行允许开发商将设抵押的房地产销售,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进行销售就“名正言顺”了。据了解,经过该楼盘业主与开发商的多轮交涉,开发商采取在今年4月15日之前还清抵押贷款,解除银行抵押,并对开发商在售楼时未说明抵押情况向业主表示歉意的做法,承诺业主,如果要求退房,将满足业主要求。
银行:不阻止开发商卖“抵押房”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提供贷款的银行专门发函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内容为:“某开发商因资金不足,向我行借款7000万元,并以一期项目及在建工程抵押,包括土地证等。现根据业主申请及项目进展情况,我行同意其出售。“正是这份‘证明信”,开发商销售抵押房产成为合法行为。 据有关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开发商多数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贷款。一般程序为抵押―融资―卖楼一一还款。其中卖楼是开发商实现商业利益的最重要环节,银行为使放贷的资金能够收回,并不阻止开发商把设抵押的房产销售。 据悉,工商银北京市分行正加紧研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问题,并将于近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此项业务更加规范。 房屋管理部门:土地抵押影响产权证效力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开发商销售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时,房管局市场管理部门要求开发商向买家说明土地被抵押的情况。如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开发商仍未能清偿抵押贷款,产权登记部门将在产权证上标注“抵押”字,这样的产权证难以保证买房人的权益。只有解除抵押后,该种产权证才与普通产权证具有同等效力。这位人士透露,一般情况下,在业主入住后开发商还要经过―个地价核实过程,即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对楼宇的测绘结果与审批的销售许可面积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实侧面积超过销售许可面积的情况,开发商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到规划部门补办规划证。由于大部分开发商对超出面积补办规划证,期间办理产权证耽误的时间与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时间重合,即使没有抵押问题,这段时间照样不能办理产权证。
律师:查看土地证可知是否抵押 购买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对购房人有哪些风险?汉华律师所刘欣认为,第一种可能是: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还款导致银行请求法院以公开拍卖形式实现抵押权,购房人即使入住也可能会被限期腾房。第二种可能是:处置了抵押物后,开发商如果仍不能偿还债务,购房人可能面临已交房款无法讨回。据介绍,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因此购房人可以通过查看土地使用权证,了解情况。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专业律师对此进行审查,以确保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完整权利。--【】&&【】&&【】&&【】 |
& 土地证被开发商拿去抵押 业主有房产证也无法过户
土地证被开发商拿去抵押 业主有房产证也无法过户
发布日期:
近日,家住南昌市老城区的李先生看中了位于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的九颂山河一套二手房,于是他去中介询问并要求看房,谁知中介告诉他,九颂山河的土地证被开发商拿去抵押了,目前无法办理过户。
中介:土地证抵押 二手房无法过户
5日,记者联系到了李先生所说的中介。中介告诉记者,现在要求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办理成不动产证,才能办理过户,&我们帮客户办理九颂山河房产过户时发现无法过户,于是去南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查档,结果发现土地证是抵押状态,业主有房产证,也无法过户。&
记者了解到,自日起,南昌市市级房屋登记、土地登记、林权登记停止办理,统一开展不动产登记。&日之前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且效力长期不变。只有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时,原有的证书才会逐渐被《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替代。&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说。
换言之,市民在2016年以前所交易的房屋,一般领到的是《房产证》,但2016年以后,房屋交易就要领《不动产权证书》,而这个证需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信息一致才能办理下来。
不动产登记局:需要开发商解押
据了解,目前市面所售的九颂山河二手房均为其一期房屋,是在2016年前就已交付的房产,因此其业主手持的为《房产证》。
记者随后联系了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2016年开始,南昌已经不再办理土地证的相关业务了,统一办《不动产权证书》。虽然不办土地证了,但办理不动产证是和土地信息相关的,要是房产所属的土地信息没有解押,也就是土地证仍在抵押状态,就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也就无法过户,需要开发商把土地证进行解押,才能办理过户。&
售楼处:土地证会在二期交房时解押
九颂山河一名周姓业主告诉记者,她去年4月搬进了1号楼,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而开发商承诺她入住一年内办理相关证件。
另一家中介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九颂山河1、2号楼基本没有下产权证,我们查过土地信息可以过户。但是,5号楼过不了户。&
记者又来到九颂山河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楼盘二期房屋在售,预计明年年初交房,&我们有几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已全部办下来了,还有两栋交房比较晚,可能时间要慢一点。其实,前期抵押土地证是非常正常的,所有开发商都会把土地证抵押出去,但办房产证时就会解押。我们楼盘的土地证会在二期交房的时候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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