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能否替代房地产求职意向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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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签了,房子不卖了,诉卖方违约,中介输官司 房屋买卖 中介合同 有的条款很常见 其实法院不支持
原标题:合同都签了,房子不卖了,诉卖方违约,中介输官司 房屋买卖 中介合同 有的条款很常见 其实法院不支持
  何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卖房,合同签了,房子却没卖。
  中介拿着合同,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似乎赢官司是铁板定钉的事。但是,日前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违约。
  记者调查发现,房屋中介机构正在使用的购房合同中有不少无效条款。
  中介:卖家违约
  去年9月12日,家住重庆渝中区巨兴村的47岁何女士,与文女士、重庆九龙坡区科创路某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文女士购买何女士在重庆渝中区大黄路的一处房屋,成交价80万元。
  中介诉称,合同签订后,何女士一直称忙碌,直到当年11月才来协助买方办理按揭审批手续。后因买方贷款未通过银行审批,需要改签银行,双方第二次签按揭审批手续时,何女士以查看房产证为由,突然收回房产证,并拒绝在按揭贷款申请上签字。随后,何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把定金退还文女士。
  中介认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因何女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除向文女士支付违约金,另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为此,中介索赔违约金1.6万元。
  卖家:中介违约
  何女士称,并非自己违约,而是买方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办理按揭,主动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在审查资料时,未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属于违约。
  何女士还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未征得丙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即违约”。这是房屋中介公司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买卖双方自由交易的权利,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有强迫交易之嫌,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第一次按揭未能成功办理,不是何女士的原因;第二次签手续,房屋中介并无证据证明是何女士收回了房产证并拒绝交易。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包含了房屋买卖及居间两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混合合同:何女士与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何女士与购房人文女士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即使何女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并拒绝出售房屋属实,何女士的行为应当是对文女士违约,不是对房屋中介公司。因此,何女士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违约。
  法院还认为,“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未征得丙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即违约”这一条是以违约金形式确定了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买卖合同,房屋中介公司均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
  日前,重庆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何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合同上有哪些无效条款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从事民事维权的殷炬律师,昨日提供了几份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条款看似没有问题,却暗藏玄机。他为此进行了解读。
  条款1:因甲方原因(如:迟延交付《房地产权证》和相关证件或所交资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或出售意向有所改变等)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应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xx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殷炬律师:依据《合同法》,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款2: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丙方中介佣金。
  殷炬律师: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条款3: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殷炬律师:委托人可以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卖房。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条款4: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丙方(见证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殷炬律师:见证方的责任主要是如果甲乙双方做了虚假证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非协调甲乙双方的争议。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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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签了,房子不卖了,诉卖方违约,中介输官司 房屋买卖 中介合同 有的条款很常见 其实法院不支持
日 04:09 来源:重庆晚报
原标题:合同都签了,房子不卖了,诉卖方违约,中介输官司 房屋买卖 中介合同 有的条款很常见 其实法院不支持
  何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卖房,合同签了,房子却没卖。
  中介拿着合同,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似乎赢官司是铁板定钉的事。但是,日前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违约。
  记者调查发现,房屋中介机构正在使用的购房合同中有不少无效条款。
  中介:卖家违约
  去年9月12日,家住重庆渝中区巨兴村的47岁何女士,与文女士、重庆九龙坡区科创路某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文女士购买何女士在重庆渝中区大黄路的一处房屋,成交价80万元。
  中介诉称,合同签订后,何女士一直称忙碌,直到当年11月才来协助买方办理按揭审批手续。后因买方贷款未通过银行审批,需要改签银行,双方第二次签按揭审批手续时,何女士以查看房产证为由,突然收回房产证,并拒绝在按揭贷款申请上签字。随后,何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把定金退还文女士。
  中介认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因何女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除向文女士支付违约金,另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为此,中介索赔违约金1.6万元。
  卖家:中介违约
  何女士称,并非自己违约,而是买方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办理按揭,主动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在审查资料时,未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属于违约。
  何女士还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未征得丙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即违约”。这是房屋中介公司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买卖双方自由交易的权利,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有强迫交易之嫌,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第一次按揭未能成功办理,不是何女士的原因;第二次签手续,房屋中介并无证据证明是何女士收回了房产证并拒绝交易。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包含了房屋买卖及居间两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混合合同:何女士与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何女士与购房人文女士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即使何女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并拒绝出售房屋属实,何女士的行为应当是对文女士违约,不是对房屋中介公司。因此,何女士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违约。
  法院还认为,“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未征得丙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即违约”这一条是以违约金形式确定了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买卖合同,房屋中介公司均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
  日前,重庆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何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合同上有哪些无效条款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从事民事维权的殷炬律师,昨日提供了几份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条款看似没有问题,却暗藏玄机。他为此进行了解读。
  条款1:因甲方原因(如:迟延交付《房地产权证》和相关证件或所交资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或出售意向有所改变等)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应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xx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殷炬律师:依据《合同法》,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款2: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丙方中介佣金。
  殷炬律师: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条款3: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殷炬律师:委托人可以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卖房。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条款4: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丙方(见证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殷炬律师:见证方的责任主要是如果甲乙双方做了虚假证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非协调甲乙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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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房产中介陷阱 不知不觉签买卖合同
  买二手房,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你不买了这笔钱一般也别指望收回来;交意向金时签居间协议,殊不知,你签下名字的同时,附在后面的买卖协议也同时生效了,你即便没买成房也要交中介费。
  今年上半年,受楼市限购政策影响,房产中介状告客户的案件数量激增。早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世福处获悉,仅一家律师事务所,今年上半年就接到40多件与二手房交易纠纷相关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房产中介人员误导看房者签订有关协议,最终却要看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记者调查了解,不止一位法律界人士遇到上述现象,看房者没买房却被追讨中介费现象普遍。
  陷阱一:
  误导客户签房屋买卖协议
  去年,分别作为房屋买卖双方的黄娟和罗静在达成初步意向后,在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保德门店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相当于&意向合同&),但最终并没有交易。然而,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当他们签订居间协议时,所附录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已同时生效。2010年12月,黄娟和罗静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原来中介公司已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2011年1月,闸北法院就此案件开庭审理,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以黄娟和罗静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根据其中条款规定,附录《房地产买卖协议》同时生效,判决黄娟和罗静败诉,并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和诉讼费。
  黄娟和罗静遇到的问题其实也困扰了很多人,他们都签订过类似的 《居间协议》和附件
《房屋买卖协议》,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买卖双方遇到的房产中介的做法,目前已越来越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房产中介在让客户签订意向协议时,一边是居间协议,另一边则是房屋买卖协议作为附件,让客户签名的时候,说只是签意向协议,但事实上,看房者却同时签了意向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如果最终未进行房屋交易,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需要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
  &联系客户、带客户看房、帮买卖双方谈条件,我们在中间做了很多工作,但一些客户却没有诚信,说跳价就跳价,说不买就不买,最终交易达不成,我们的工作都是白费,最后一分钱都赚不到。&一位房产中介人员说,如果客户在签订意向协议的同时,就将房屋买卖协议也签掉,那么最后就算交易达不成,也必须付佣金,这样中介的努力就不会白费。
  一大型地产公司某门店的负责人坦言,他们现在用的新版居间协议就是这种,一面是居间协议,另一面是房屋买卖协议,客户签名时两份协议同时生效。
&只要买房人有买房意向,我们就希望能促成这笔交易。说实话,我们中介付出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总归是希望能从中赚钱。&他说,如果买房人交了意向金又不想买了,那中介一分钱都赚不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房人没有特意提出异议,一些房产中介就会让买房人同时签订两份协议。
  上述房产中介负责人提到的新版居间协议在今年4月开始启用。
  &我们公司的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本来就是同一份。&
另一家大型房产中介公司的某物业顾问坦言,只要签了,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应,而房屋买卖协议本身条款,对买卖双方、房产中介都有约定,在保障中介利益的同时,也对客户有一定的保障。&不过交了意向金不买的客户占比不高,一般是5%-10%左右。&他表示,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中介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保证,所以一些房产公司就会在居间协议上直接附加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中加入一些条款。
  陷阱二:
  恶意将意向金转为定金
  除了误导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部分中介还恶意将买房人缴纳的意向金转为定金,让最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不仅无法要回意向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买房人通过房产中介看房,看房后如果对房源比较满意,中介就会要求看房人缴纳一定的意向金(一般为房屋总价的1%),并签订一份由中介出具的居间协议,达成房屋交易买卖的一种意向。其间,买房人也可以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再由中介去和房东商讨,如果价格谈不妥,或者买房人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想买这套房子,那么中介应退还意向金。
  &但现在的问题是,在达不成交易的情况下,很多中介并不退还意向金。&陈世福律师告诉记者,从他接到的案件情况来看,部分房产中介通过设置&陷阱&将最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事先缴纳的意向金据为己有,买房人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看房人将意向金交给房产中介时,中介一般都会让看房人签一份居间协议,而在这份协议中,会规定&当意向金交给卖房人时,自动转为定金&的条款,而根据我国规定,定金规则发挥效用自实际交付为准。但部分房产中介在收到买房人要求退回意向金的通知后,一般欺骗买房人说意向金已经交给卖房人变成定金了,买房人如果不买房就是违约。一位从事房产中介行业多年的人士表示,确实有一些中介把意向金&坑&掉。&坦率地说,只要交了意向金,只要不是中介本身的问题,一般都不会退还给买方了。&该物业顾问坦言,买方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中介是否已将意向金交给卖方转为定金。
  为什么有这么多具备买房意向的人,最终却不想买了要取回意向金?陈世福律师表示,从他接触的这些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来看,主要还是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限购、限贷政策,不少买房人在交了意向金之后,才发现自己不能买房或者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另外,因中介隐瞒房屋本身状况而造成买房人放弃买房打算的情况也不少。&希望买房人签协议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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