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还在休产假后要外包但公伤认证未下来合同到期了还在休产假已两月还在原岗位工作是否

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拖延,不续签合同,违法劳动法吗?我该如何索赔才最利于我?
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拖延,不续签合同,违法劳动法吗?我该如何索赔才最利于我?
我08年与某国企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再次签订2年的合同,到2012年的6月30日到期。我工作的性质就是某电信实业公司承接电信公司的外包业务(类似于劳务派遣),派驻在电信公司上班。
但从2012年6月份开始,电信自己收回原外包出去的业务自己做了,我签合同的这个外包公司等于没有这块业务了,也就没有岗位安排我了。而电信本身也不愿意和我签订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最多也就让我和另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签劳动合同,但待遇、保险都会降低。
所以从7月份开始至今(已一个多月)我原签合同的公司一直拖着不和我签续合同,而我本人也还一直在派驻的电信部门的岗位工作。
1、我原签订合同的公司或电信公司有触犯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吗。
2、按以上2公司的违法情况,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3、因为我工作期间表现优良,得到很多肯定,我也还想好好继续干下去(这也是我一直忍耐没有诉诸法律的原因),能否给我个比较好的处理建议,或最佳的处理方案。
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拖延,不续签合同,违法劳动法吗?我该如何索赔才最利于我?
我来谈以下几点律师意见:
一,无论是与你签约的用人单位电信实业公司还是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电信公司,对于期满不续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海天网友所说的,如果你坚持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认为观点是错误的。我的观点与pwj66网友是一样的,你的第二次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即兴终止。如果双方期满续签,或期满你仍然处于事实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即你在岗上班),则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选择固定合同。如果期满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在你的合同期满前即告诉你期满不再续约或期满停止了你的工作,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了。
二、在上述观点明确了之后,其实就不可能存在你可以坚持与两单位的任何一个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或向他们主张双倍赔偿的问题了。但是,我来告诉你,尽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你仍然可以主张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你干了四年,那么,你可以按照一年一个月主张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余的经济赔偿,在没有提供其他对你有利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没有了。
三、你的第三问和第一问其实是一样的,即单位不续签是否违法的问题。所以,这里不再重复回答了。我想回复你的第二个问题,也就是:你的工作很优秀,但现在岗位没有了,怎么办?
这样的现实是残酷的,但也是司空见惯的。你不必太为之纠结。建议你直接找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直接找到公司领导,交涉、协商看看。如果无果,那就勇敢面对现实,重新创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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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回答于
··此种情况,只要劳动者剔除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法律上双方均没有续签的义务,可以选择续签,也可以选择不续签,所以,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但公司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你共在这个公司工作4年,应向你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6月30日之后,你仍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不知是谁发工资给你?如果是原公司,说明该公司与你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公司必须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从8月1日起,该公司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是电信公司发给你工资的,则是电信公司与你存在劳动关系。
1、你与公司(某国企)而不是电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合同到期后,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是公司而不是电信。
2、由于你在2008年后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到期后,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公司拒绝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
4、如果公司擅自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5、虽然你有千条理由希望能继续干下去,甚至不惜委曲求全,但你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你与电信公司形成的是劳务派遣关系,你干得再好,也仍然是体制外员工,无法融合到你所服务的电信公司中去,电信收回你所从事的外包业务,但并不因为你的工作优秀,而网开一面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难道你自己还没看清楚这一点?!
且不再继续使用你,是公司(国企)与电信公司之间的问题,虽然直接影响到你能否在电信继续干下去,却不是你所能够左右的,你也无权指责电信为什么不为你提供岗位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你是派遣制员工。
6、建议仔细阅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相信会有新的理解和认识。
祝你好运。
劳务派遣,漏洞多。
匿名回答于
1. 如果外包公司继续在日之后发你的工资,你也仍然在原公司上班,则自8月1日起,该公司应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也就是应该额外再支付一倍工资给你。
此外,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你想继续工作,可以选择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确定你的工作年限并上调你的工资为对等条件。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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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风向标:
派遣合同未到期单位转服务外包,不想转在外包公司工作,能提诉解除合同并赔偿吗?
具体情况是:我工作的单位的石化系统下的一家宾馆,2008年开始单位将合同工的人事关系转到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说是单位不能有合同工,就这样所有的合同工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也要求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基本上每次签的都是2年期的派遣合同;这个时期还是宾馆管理在职人员并考核出勤、按营业情况发放奖金及年终奖;单位每个月将核算后的工资奖金转账到红海,再由红海分发到我们每个人的账户;同时单位按每人每月50元的代理费交红海。但到2015年12开始这家单位又要改为服务外包了,在动员说明会上宾馆主管人员说是:外包以后所有一切都不作改变,经营管理还是石化单位,工资奖金也还是按原来的形式发放。只是对外形式是外包。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如果我们不接受这种外包形式可以怎样操作?能有赔偿吗?
 问题来自:广东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3 咨询人:bzkt5267
问题补充:承包单位还是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补充时间: 13:19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2008年劳动合同关系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如原用人单位在没有经过您同意、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是涉嫌违法;至于现在宾馆外包,用工主体等没变,也并没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所以很难说是违法的行为!欢迎您的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回复时间: 14:03
你好!当时我们都没有拿到赔偿,那现在还可以拿回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回复时间: 19: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这个是向劳动局投诉
回复时间: 22: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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