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还款收据怎么写没有写收据,有第三人证明可以吗

借条金额未改动只有还款收据能证明已经还款吗 ?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12年3月和朋友借款1万元,5月份还款了5000元6月份有还了5000元。当时朋友说借条不在身上,只给我打了张手写收据。内容如下:收据,今收到XXX还款5000元空口无凭,特立此据,也第二次也写一样的收据,对方签名,年月日还有指印。这样在不改动老的借条的情况下只有这张收据能证明我已经还款1万元吗?
如果他拿借条去法院上诉是否有效?
借条上没写借钱日期和还款日期,只有签名。这借条有效吗?
他 找我借了一万五千元钱 已经一年多了还没还总是拖着找他要他说没有我能起诉他吗
我于号同在网上名称为:上海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5万元的合同,在签订合同以前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传真后他们给我传真了一份银行下款通知书,里面什么样的要求我(借款方)要先支付10%的证明我的还款能力的款项。我贷款5万就要缴纳5000元钱证明我的还款能力。把款打到他们公司账户上后,他们才放贷款。连同我缴纳的5000元一起打进我的账户。我很犹豫,不知道这个是否是真实的?是否是骗子公司?如果是骗子公司我现在已经签订了合同,是否有效?会承担什...
丈夫意外身亡,留下借条上面没有写还款日期,只有签名和借款日期距今已有5年。请问妻子能要得回来吗?能否上诉解决?
借条上没写借钱日期和还款日期,只有签名。请问我能要的回来吗?借条有效吗?如下:
今欠到某某某(大写多少多少钱)整
借款人签名
信用卡金额是7000元,我现在拖欠3个月是7500元,卡已经透支超过3个月我有最低还款怎么半?信用卡克服中心打电话说叫我务必明天下午还上4500/可是我没那么多?求解决?还说回有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半年前甲方(个人)写下欠条承诺,在今年年底前向乙方(个人)还款四万元,但由于甲方不想与乙方见面,只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那么在见不到乙方,无法拿到乙方收据/收条的情况下,银行打印出的转账回单是否能作为甲方已经向乙方还清款项的证明?如若以后乙方再持当时欠条讹诈并诉讼公堂,那么此银行回单是否能作为甲方当时确实已经向乙方账户打入所欠款项的证物?急盼回复!万分感谢!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请教咨询下追债的问题:
07年我借给我一个朋友1w元,之后的4年里我一直问他讨要还钱,可他每次都忽悠我,说哪个月有钱了,还你,结果到时间却找不到他人。。他在外面也是欠了债的(据说是当年赌球),09年1月他补了借条给我,上面写了金额和借款日期2009年1月,并写着近期归还。
最近我联系他还钱,可他又说到哪天就会还我了,但我已经不能相信他了,4年里这种话他不知道说了多少遍。。。然后我强硬的和他说,再不还我就走其他途径了,他立刻开始威胁我了...
我在益阳市第五医院做了包皮手术。费用是680包干,结果用了800多,医生说是韩式的不用折线,那线是什么可以被人吸收的,看不出伤口。可现在一个多月了那线还有一部分在伤口上。伤口也不好看。现在就只有几张交费时的收据我能去投诉它不?该怎么办?
甲是湖北人。乙方是汕头人双方是公司同事,现在乙方要离开公司了。甲催对方还款,对方态度强硬不想还。想通过法律解决,借款日期是.能要回借款吗。该怎样办。律师费贵不贵。借钱给别人时,别人给写了收据怎么才有法律效益的?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一个不熟悉的人跟我借钱,因为不太熟悉,但是她有急用,而且钱也不是小数目,我担心她造假,于是她找了我俩同时都比较熟悉的一个人代写欠条,大体意思就是这个第三人收到了我的钱,那么,如果以后这人不还我这钱了,我可以拿这收条去起诉第三人么?这个收条如何写才能起到法律作用?
本人手里有一张收款人的收款条,当时本人付了现金(收款人口头上说过几天后发货),收款人随手撕了张纸(不规范),纸张内容:已收到XX元人民币某物货款
收款人:XX
日期:XX。
但里面没有我付款人姓名,没提到我的名字,后来货物出现了问题我没收到。收款条在我手里,我是否可以凭借收款条跟收款人要回我的资金?补充:本人没其他凭证已经付款,只有手头上的收款条,上面没我名字,也没手印,也就是说不知道谁付的款,收款人完全可以说不是我付的款,也可以说那收款条不完成...
我有份歌曲版权授权书,因为词曲人在福建,我在山东,隔的太远,彼此因为麻烦,所以词曲人的授权书是我签的字按的手印
不过,我是经过他同意的,也有QQ聊天记录,
反过头来词曲人要告我侵权
谁知道这代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益?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打赢的可能是多少呢
我有一个朋友他有一套顶账房,没有房照,只有一个顶账房的收据,应该就是要用收据去开发商那里换取发票的那种收据。。然后他用这个顶账房收据作为抵押向我借款。欠条也打的很清楚是用此收据作为抵押。请问这个顶账房收据有法律效益么。如果他还不上我的欠款或者他人间蒸发的话,我用这个收据能收取他的房子么?
个人车辆出租给别人,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我老公的朋友因欠别人钱,暂时无法偿还,向我们借50万,一年给20万利息,并诚诺自己现居住的私房将来拆迁,给我们一小套房屋,以上去公正处公正,公正时说是用于生意周转,我想请问于律师,这样的公正有法律效益吗?还有就是如果有,我们应该在公正书上怎么写,会更全面呢?谢谢!!
朋友开了个网上商城
想帮我也开一个 这样他可能也增加业绩
说需要手机拍个身份证正反面和很小资金 我担心别人会拿手机拍的身份证做不良用途
请问下手机拍摄的身份证有没有法律效益
如果有的话有多大
可以做什么用 有什么危害!谢谢
朋友找我买房,我把钱收了,打了一张收条上面有我的名字有手印有日期请问这样可以吗
我和老公现在住的房子房产证的名字是姑父。现在姑父说要把房子赠于我们。想去过户,但是不知道过户费用怎么算。又听别人说过户费用很贵的。也可以去法律公证处公证说是赠于房产。请问公证也可以有法律保护吗?公证需要相关费用吗?
我在某楼盘买了一单元,为首层,带花园,花园1500元/平方,当时售楼小姐说花园这部份无房产证,但有合同签,已交钱,且该款是存入该发展商法人的私人帐户,到头来该发展商只开一张普通收据给我,而且该收据无任何人签名,只加盖该发展商财务专用章,请问该收据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提及花园的事情)
我在顺德某楼盘买了一单元,为首层,带花园,花园1500元/平方,当时售楼小姐说这部份无房产证,但有合同签,已交钱,且该款是存入该发展商法人的私人帐户,到头来该发展商只开一张收据给我,而且该收据无任何人签名,只加盖该发展商财务专用章,请问该收据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买卖合同只字未提及花园)把钱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法律效力如何- 王丽侠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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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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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法律资讯&沃华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是否履行了支付义务,是决定借贷合同是否生效的关键因素。出借人向借款人直接交付借款是民间借贷履行过程中的常态,但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囿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交付借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接下来,小编将结合具体案例和法条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理分析  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这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出借人与借款人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出借人负有交付约定数额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出借人无关。  (二)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三人受借款人委托,代收借款,实质上形成了委托关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委托关系仅在借款人与第三人内部发生效力,出借人不受委托关系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尚且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借贷合同,让受托人代为收款,那么受托人更没有还款义务偿还借款。  二、案例解析  (一)刘大成与陈洪、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83号】  【案情简介】  日,陈洪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刘大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1.5分,借期一年。第三人曹丽峰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刘大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95000元转款至曹丽峰账户。因陈洪立据中出借人为“刘师傅”,且无陈洪身份信息,2014年6月份,刘大成经刘某提示后要求陈洪在《欠条》上加注其身份、地址,陈洪同意并予办理。2014年11月,刘大成与曹丽峰达成以车抵债55000元口头协议,并经陈洪代为办理过户相关事宜,过户交易评估价为40000元。日,陈洪拟写证明一份,内容为:“鄂H××奇瑞车抵押给刘大成,作价伍万伍仟元整,低(抵)欠刘大成壹拾万元,下欠肆万伍仟元整。”曹丽峰在该证明上签名确认。陈洪与张雷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满,刘大成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陈洪立据向刘大成借款,并在刘大成将向其借款支付给担保人曹丽峰半年多之久后,应刘大成的要求在《欠条》上加注其身份信息,该行为足以证明刘大成将应提供给陈洪的借款向曹丽峰支付系陈洪的意思表示,足能表明陈洪对其与刘大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是不持异议的。该借款系发生在陈洪与张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雷也未抗辩系陈洪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陈洪、张雷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系违约行为,故应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刘大成与曹丽峰以车抵偿的债务系本案借款为55000元,抵偿期日,本院酌定以该车过户日为准,即日。刘大成提供借款时扣减利息5000元,应以实际提供借款95000元为本金。据此,陈洪尚欠刘大成借款40000元,核定日至日期间的利息为460元(4%×21),共计利息19657.5元。  【裁判结果】  被告陈洪、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大成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日至日期间利息19657.5元。  (二)丛萍与丛建宁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威民四终字第56号】  【案情简介】  案外人鞠洪泉因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丛萍借款2万元。日,原告向皂东塘工地给鞠洪泉送钱时,因鞠洪泉不在工地,原告遂打电话给鞠洪泉,鞠洪泉又打电话给被告丛建宁,让其收了原告的2万元,并让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丛萍现金贰万正(20000元正),皂东塘工地丛建宁日”,借期1年。日,原告丛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虽然被告抗辩该笔借款系案外人鞠洪泉让其代收,但原告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认可;况且,即使被告抗辩属实,其与案外人鞠洪泉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借款发生时已经知晓其与案外人鞠洪泉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选择被告丛建宁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  宣判后,上诉人丛建宁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丛萍的诉讼请求。  其上诉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实际借款给案外人鞠洪泉,日被上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认可其借款2万元给鞠洪泉,被上诉人知晓该借款由鞠洪泉实际收取并使用。二、上诉人没有主动向被上诉人借款的动机。上诉人只是皂东塘工地的一名工人,与被上诉人既不是朋友也没有日常往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不符合常理,且皂东塘工地的负责人是鞠洪泉,可以证明上诉人陈述的真实性。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错误,应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四、即使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但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鞠洪泉诈骗其2万元,依据该条款,应视为其选择了向鞠洪泉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经调查查明,鞠洪泉称其曾向丛萍借过2万元,借款经过是鞠洪泉在外面打电话给丛萍,丛萍将款带到工地,鞠洪泉让其工人丛建宁向丛萍出具借条或者收条,丛建宁收取该2万元后将款交付鞠洪泉,并证明丛萍知道2万元系鞠洪泉所借。并且,日,被上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认可其借款2万元给鞠洪泉,证明被上诉人知晓该借款由鞠洪泉实际收取并使用。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辩称理由与鞠洪泉的陈述一致,与被上诉人报案称鞠洪泉向其借款现金2万元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诉争借款2万元系鞠洪泉向丛萍所借,并由丛建宁代为出具借条,且被上诉人对此知情,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除本案借款外鞠洪泉尚欠其借款2万元,故其要求上诉人偿还诉争借款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上诉人偿还借款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丛萍要求上诉人丛建宁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究其原因,【案例一】以借款人作为被告要求偿还债务,得到法院支持;【案例二】则以被指定代收借款的第三人作为被告,以败诉告终。  可以看出,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认定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承担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即出借人向借款人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可以向借款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经借款人同意、指示向第三人交付,该间接交付应视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期届满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的主债权,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从债权,但代收借款的第三人没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三、小编建议  (一)做好规范手续  在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借款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出借人借款时,若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做好规范的手续,比如要求对方出具委托收款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等。  (二)保存好出借证据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如果是现金的,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到借款的书面手续,例如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则要保存好汇款凭证、收款凭证,也可以直接在收款凭证上写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了借款,以备将来查询。如果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借出,那么很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不守信用而吃亏。  (三)大额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汇款进行  (四)夫妻一方借款  借款人如果声称其借款是用于其家庭生产经营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的家庭其他成员或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借款,以保证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追偿时处于有利地位。  (五)尽量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自己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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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妹妹经姐姐介绍,向同村人借了10万元钱,在妹妹开具的借条上,姐姐也签了字,不过却签在了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那么,这样的签字算是姐姐做了担保或也算借钱的一方吗?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结果是:不算”请看详情:& & 杨浩与杨华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经杨华介绍,杨华的妹妹杨丽向杨浩借款10万元,并由杨丽向杨浩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杨浩借款10万元的事实。杨丽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杨浩的要求下,杨华也在借条签上了自己名字,但不是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的左下角空白处,但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 & 此后,因杨丽到期未偿还借款还躲到国外,杨浩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华和杨丽姐妹共同清偿债务。杨浩认为,当时借款就是经杨华介绍,没有杨华在中间牵针引线这笔借款也不会发生,而且杨华也在借条上签了字,他才愿意把这笔款借出去,他认为钱就是借给了杨华和杨丽姐妹俩。  法庭上,双方对于杨华是属于何种身份及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杨浩主张杨华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杨华则认为自己只是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华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因此杨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杨丽立即偿还杨浩相关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杨华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 ■以案释法 应明确借条中签字人具体身份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杨华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首先,杨华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杨华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杨丽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杨浩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华接收了款项,因此不能认定杨华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杨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被告杨华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正因为此,杨浩要求杨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杨华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既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也不属于保证人,应认为属于一种见证人的身份,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注意要点:在借条内签名,切勿不写“见证人”的前缀,就签名,视为第一大注意要点。& & &作为见证人签字,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等字样。& & &也有朋友作为见证人,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名的后面或者下面,很容易被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担保人,此种案例层出不穷。来源:法制网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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