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去民政部办结婚报告仆婚约者手续,写个婚约,在法律上有效吗?

民政部不再办理婚姻登记证明 谁证明我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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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不再办理婚姻登记证明 谁证明我结婚了?
来源:新京报
  昨日,记者获悉,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已于昨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停止向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
  民政部门不再办理婚登证明
  民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记者了解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即通称的“单身证明”。
  新京报曾于今年5月26日报道全国多地网友质疑“带国徽的结婚证不管用”,吐槽有结婚证还要办证明一事。据当时报道,北京市各级婚姻登记部门在2014年一年共办理了逾8万份此类证明。
  昨日,北京市民政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公告。公告要求北京市各级民政部门即日起停止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将衔接好此类证明取消开具事项
  今年8月,浙江一大学学生刘铭毕业后到新单位报到入职,单位通知他在办理入职手续前需要开具一份“单身证明”。刘铭告诉记者,单位的理由是办理户口迁移和集体户口挂靠需要开具这类证明。
  需要此类证明的还不止毕业生入职。在北京东城区工作、准备买房的黄女士反映,售楼人员向她解释称,“单身证明”也可用于证明所购房产为婚前财产。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门规范此类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减轻老百姓的办事。但由于涉及贷款、买房之类的事项确实需要“单身证明”,今后老百姓需要开具此类证明时怎么办?
  “民政部门不给开,对方又需要,那怎么办?不能把老百姓搁中间吧。”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副处长葛东升介绍,民政部门将会协调各方,衔接好此类证明未来如何开具或取消开具等相关事项,但目前如何执行,需要等到本周民政部相关信息发布后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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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登记领结婚证是否就可以知道对方婚姻状况?女方说曾在外地跟别人登记过.还没离婚.但户口本上显示未婚.家人都不知此事.现如今她又否认有此事.不知道现在跟她去民政局做婚姻登记是否就会水落石出?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7********|河南-平顶山|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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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人顶替与女友领结婚证 女子怒告民政局
漫画 姜宣凭
  法院认为办结婚证过程存漏洞,并提出3条司法建议以杜绝此类情况
  7年前,外地人张文(化名)与达州人陈钢(化名)相恋,住在一起后相继育有两个孩子。不过,她拒绝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7年后张文认识了新的男友,准备和陈钢分手。为带走一个孩子,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陈钢却拿出了和张文的结婚证,张文惊讶至极,“我从来没有跟他结过婚,哪里来的结婚证?”得知男友找人冒名顶替她办理结婚证,一气之下她将该民政局告上法庭。日前,张文诉至法院,要求民政局恢复自己的未婚身份。
  不愿结婚 男友找人冒领结婚证
  陈钢与张文是在外务工时认识的,两人相恋后,家在外地的张文则随男友回到达州老家,两人一直住在一起。7年前,陈钢觉得两人的感情已十分稳固,便向张文提出结婚。可当他兴致勃勃地向女友求婚时,却遭到了意想不到的拒绝:“我家不是达州的,父母都在家乡,所以我也没想过要在这里安家。”但张文的这个理由明显说服不了陈钢,他只想早点结婚,好稳定下来。
  但想归想,无论陈钢怎么劝说,张文就是不同意。最后,陈钢想到了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他找到一个女性朋友冒充张文,随自己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我看她俩长得有点像,而且反正他们也不认识张文。”选了个“好日子”,陈钢偷偷带上张文的相关证件,同这位“冒牌女友”一起走进了民政局。一切都如他想象的一样,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严格地审查两人递交的身份材料。走完程序签好字,陈刚如愿拿到了结婚证。
  另结新欢 分手时发现“被”领证
  “婚后”,两人相继有了两个孩子,陈钢也感觉到了家的温暖。但尽管如此,张文却一直被蒙在鼓里。有了孩子,两人更加努力地挣钱,张文选择离开达州,再次到外地务工。但没多久,她就认识了新男友,并决定回达州同陈钢分手。为了带走一个孩子,担心陈钢不同意,张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与陈钢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判决。
  让张文没想到的是,就在庭审时,陈钢竟然向法院提交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张文这才知道自己原来一直是“已婚”。旧缘难解,新婚难续,张文诧异之余又感到十分恼怒,一气之下将该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恢复自己的未婚身份。
  最新进展
  办理过程存漏洞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漏洞。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法院向该民政局提出了三条司法建议,包括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把握递件材料范围;对申请人一方为异地户口或者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与结婚登记照片明显不一致的,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户口管理机关的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等。
  22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该法院获悉,张文日前由于个人原因已撤诉。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由一方单独办理、冒名申请或他人代签申请办理的结婚登记均为无效登记。希望能尽早解除这段情缘,张文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童凤莉华西城市读本记者王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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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内蒙古·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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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违法颁发结婚证,为什么婚姻仍然有效?
  文/本报记者&&辛&&一&&通讯员&&赵玉华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2000年,通辽市科左后旗的孙某在进行婚姻登记时,丈夫王某并没有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2010年,王某请求法院确认民政局为他颁发的结婚证无效,但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日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  据了解,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孙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结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0年3月,二人到科左后旗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不过,在双方父母的规劝下,加之二人都心疼孩子,离婚3个月后,王某和孙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当年,孙某又到科左后旗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03年,王某调到外地工作,将孙某和孩子的户口也一同迁了过去。毕竟二人的感情已经受到创伤,复婚后的王某和孙某仍然经常吵架。2010年,在二人复婚10年后,孙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中,王某称,他与孙某只是同居关系,孙某为复婚办理的结婚证,他并不知情,登记手续上也没有他的亲笔签名。科左后旗民政局在他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他和孙某办理了结婚手续,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随即,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将科左后旗民政局列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民政局为他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被告科左后旗民政局辩称,经查阅复婚登记档案,他们认为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孙某确实进行了登记申请,双方均提供了各自的离婚证、照片、身份证,并且进行了签名,因此认为婚姻登记程序合法。双方复婚10年来,原告王某从未到该局对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孙某辩称:“由于原告王某当时正在外地出差,所以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离婚证、照片交给了我,让我去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由于我们当初离婚时也是该局办理的手续,所以当我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后,工作人员审查了证件,认为符合结婚条件,所以便颁发了结婚证。我们复婚后,原告王某多次使用结婚证,这充分证明他对我们的婚姻是认可的,没有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形,因此我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第三人孙某一人持双方的证件到科左后旗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登记申请书上王某的签名是由孙某代签的。2003年,王某将孙某及孩子的户口一同迁往其工作所在地,在办理户口手续时王某使用过该结婚证,并且二人及孩子的户口现在仍在一起,户口本上二人为夫妻关系。同年,在购买房屋时,王某也将结婚证交给单位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虽然孙某在办理结婚手续时王某没有到场,也没有签字,但是从颁发结婚证后王某多次使用的情况来看,王某最晚在2003年就已经知道了办理结婚证这一行政行为,至2010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他的起诉。裁定后,原告王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奎:本案是一起因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即“民告官”。王某认为科左后旗民政局在自己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便颁发结婚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提起诉讼,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孙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科左后旗民政局在原告王某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结婚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从第三人孙某提供的证据看,原告王某最晚在2003年就已经知道结婚证的存在,其不但没有向民政局提出异议,而且多次使用。因此应该认定原告王某知道并认可该结婚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王某自2003年知道结婚证的存在,至2010年才提起诉讼,已将近8年,早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根据同一解释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起诉。  对于科左后旗民政局的行为,法院认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科左后旗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非常重视,表示以后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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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的结婚证在民政局查不到登记请问属于有效婚姻吗
你好我是在2004年11月份到我们驻地民政局结婚登记,但是有一帮计生局的的工作人员对我进行了阻拦,我和他们理论我当时是都到了法定年龄,他们见我懂法律知识,就答应给我办理下午我们就照了照片领了表格,他们就告诉我回家等着,叫我们当地计生部门代领又过了一个月我们当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把结婚证给了我,但是就一本而且是手写的,我就问怎么就一本而且是手写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你放心吧没有事的,我也就再也没有多问,后来我孩子的准生证,就下来了孩子出生以后也落了户口,今年孩子三岁了我们夫妻后因夫妻不和需要离婚,我们就到我们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结婚证没有结婚登记无法离婚,我当时就懵了我实在是不知道怎么了,请问律师同志我该怎么办呀。
 问题来自:山东 - 青岛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01 咨询人:law9883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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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条回复
结婚证及准生证均是国家机关颁发的,应属合法有效。如果是民政局过错造成,可要求补办。
回复时间: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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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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