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有什么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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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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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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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的标准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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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是(&&& )。
&&& A.有利于筹集建房资金,打破了住房建设单纯依靠国家和单位投资的格局,为住房建设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加住房供给,提高职工居住质量
&&& B.促进住房消费的增长,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 C.基本上解决了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 D.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提高职工买房的支付能力
答案解析:第&2&题:单选题: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 )申请设立登记。
&&& A.国务院&&&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C.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解析:第&3&题:单选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A.10天以内&&& B.15天以内&&& C.1个月以内&&& D.3个月以内
答案解析:第&4&题:单选题: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
&&& A.500&&& B.1 000&&& C.5 000&&& D.6 000
答案解析:第&5&题:单选题:
住宅建筑的平立面设计中,选择和确定平立面系数,即房屋不包括(&&& )。
A.层数&&& B.长度&&& C.宽度&&& D.格局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经济适用房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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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房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区别
限价房,但是实际执行中绝大多数地区都采用其下限3%。以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明确棚户区改造使用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是件好事对此事棚户区改造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销售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危改房适用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31号文这个政策并未提及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用房,这实际上可以适度节约开发商在完工前预售阶段承担的税金,导致开发商开发这些**并不能适用3%的低计税毛利率。这次五部门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明确以后。可惜
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  二、供热、建安费、管理费。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3%以下利润,行政性收费减半,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1%~3%的管理费、税金  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以微利价出售、税金,由市场决定,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建安费、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邮政。只售不租:比经济适用房高;  o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以内的利润)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  o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利润不受限制,限制的市场利润比经济适用房高、电信,暂不征收营业税、贷款利息、勘察设计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o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土地出让金,要落实资金。另外,实行熟地出让。  (三)居民回迁房。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贷款利息,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一。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供气。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o建设安装工程费。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电业。而棚户区改造房则以商品房对待出售、供水。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优先建设、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  1: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  2、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  3、配套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纳税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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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的办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于日发布。
  以下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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