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都入户了计生办问要孩子父母所有证件有人向你表白怎么回答事?有人能回答吗

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深圳特区报
第A21版: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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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一、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年龄前的2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简称《申请表A》)向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申请表A》(一式三份);&&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1寸)近照3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3、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有单位人员另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可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⑵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⑶离异的,需提供前配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再生育的情况证明或前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情况证明;&&⑷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和迁出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奖励的书面证明;&&⑸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证明;&&⑹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⑺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账号。&&(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1、受理。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表A》和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2、公示。对初审合格的奖励对象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在办公地点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由社区工作站核实,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公示核实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写《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简称《汇总表A》),并将《申请表A》和《汇总表A》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3、审核。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初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社区工作站;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审核通过的,汇总填写《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简称《汇总表A》),并将《申请表A》和《汇总表A》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部门核实情况。&&4、确认。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上报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并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街道人口和计生工作机构。确认后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奖励对象名单。&&5、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每季度(2、5、8、11月份)的3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A》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6、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15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从迁入的当月起计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账户发放。&&(四)奖励的变更及终止&&1、户籍迁出所在区的市内迁移。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区发放。&&2、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逐级上报确认,自迁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公安部门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迁出本市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录入发放信息系统,自迁出之月起停发奖励金。&&3、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当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A》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员工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4、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或配偶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5、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A》,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逐级上报。&&二、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或无单位人员,符合《意见》奖励补助资格的,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奖励补助金的申请&&退休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包括退休时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深企业或机构及其他单位的;退休时属市、区国有企业但退休后因关停并转、改制等原因导致原退休企业不再属国有(国有控股)或不存在的;以及无退休单位人员和无业人员),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请表B》,一式三份);&&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所在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3、退休时有单位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注册地)或原单位出具的单位所属辖区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4、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账号。&&5、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属以下特殊情况的,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⑵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⑶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奖励对象,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二)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1、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由所在单位确认资格,市、区属国有企业无能力支付奖励金的,由其产权单位(企业)逐级确认。无能力支付的标准:企业近三年连续亏损,并且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其他属财政承担奖励补助金的,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表B》后,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并对初审名单张榜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汇总表》(附件四,简称《汇总表B》)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汇总表B》后复核,并将复核名单及资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三)奖励补助金的发放&&1、由单位或产权单位(企业)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发放后向单位或一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2、需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奖励补助金经费的其他人员,由区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至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账户,区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后的发放名单反馈至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由街道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年内发放完毕。&&3、市、区属国有企业无能力支付,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企业)对企业进行无能力支付确认后,属区属国有企业的,按由区财政承担的其他人员的发放办法执行;属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汇总名单后报市级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将确认后的发放名单反馈至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并由街道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年内发放完毕。&&4、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发放名单和金额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三、各单位相关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2、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负责每季度(2、5、8、11月)3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3、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4、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5、组织协调财政、社保、国资、公安等部门共同执行好奖励《办法》和《意见》,确保奖励经费落实到位。&&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人口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在2011年的4月底前,将本年度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包括2009年、2010年补发所需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自2012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全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在2011年4月底前将历史遗留问题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账户。4、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社保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15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规范及督促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产权单位(企业)支付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金;对本企业及产权单位(企业)均无能力支付的市、区属国有企业,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为申请人出具无能力支付证明。&&公安部门的职责:1、负责出具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2、协助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关系。3、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户籍迁出本市人员名单和户籍跨区迁移人员名单。&&四、相关责任&&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超生儿入户遇阻 父母三告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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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沥计生办的相关笔录,他们是接到群众举报,称叶生超生。经向南海妇幼医院调取病历、多方调查后,他们确认:周某在2006年曾有生育,且时间与叶生的二儿出生时间吻合,关键是叶生前妻2005年至2007年7月期间历次妇检情况都显示:无环无孕。这就首先证实了:周某曾违法非婚生育。
原标题:超生儿入户遇阻 父母三告卫计局
叶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收到的三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是不给办!”12月1日上午10时许,从南海大沥行政服务中心出来,叶生一脸颓唐。为了给2010年出生的小儿办户口,他说自己已来过这里无数次。这是个已被认定为超生的孩子。在他入户难的背后,是叶生颇离奇的经历:他2008年离婚,当时名下有一女一儿;2010年再婚,又有了一个儿子。但他被举报并经查实,他与前妻陈某名下的儿子,可能是他与现任妻子周某发生“婚外情”时所生。为此,不仅周某是违法非婚生育,他们还将超生一孩,已被要求缴纳10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过去的两年多里,他们夫妇都已提起对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下称“南海计生局”)的诉讼,但一、二审,都被驳回,而广东省高院也驳回其再审申请。叶生说,他日前刚咨询过,“律师说是超生不影响入户,不让入户肯定是违法的”,为此,他决定将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次的目标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再婚生子爆出超生一孩在半尺高的材料中,南都记者找到了这样的一组时间:1994年,叶生与陈某结婚,大女儿出生;2006年,二儿子出生;2008年,叶生离婚;2010年,叶生与周某结婚,并生一子。对照《广东省人口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情形包括:“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这意味着,他们确可再生一胎。材料显示,2010年5月,周某怀孕,当地计生办也曾多次上门找过他,“告诉我有一个生育指标,但要求先结婚登记,才可生育”。这一点,经向相关部门求证,得到确认。据了解,当时大沥派出所还为此出具了一份《出生证明》,证明叶生的第二个儿子,生母是陈某。于是,日,叶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同月15日,他们又递交了《南海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不过,未等审批通过,同年11月7日,小孩就出生了。据大沥计生办的相关笔录,他们是接到群众举报,称叶生超生。经向南海妇幼医院调取病历、多方调查后,他们确认:周某在2006年曾有生育,且时间与叶生的二儿出生时间吻合,关键是叶生前妻2005年至2007年7月期间历次妇检情况都显示:无环无孕。这就首先证实了:周某曾违法非婚生育。据此,计生部门认定:叶生夫妇2010年出生的孩子属超生。南都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证实第二子不是叶生与前妻所生,他们曾多次发通知要求其做亲子鉴定,但都被拒绝。现在他希望做的是,能将第三个孩子入户。虽然他们没来得及领取“准生证”,但医院出示了《出生证》,他认为这足可说明是他们的孩子,“凭什么不给我入户?”夫妇指医院病历造假2011年7月,南海计生局以周某“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叶、周“超生一个子女”为由,向他们下达了三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共计10多万元。对此,周、叶都表示不服,且指称计生部门调取的医院病历造假。同年9月,他们分别都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该案历经一、二审,结果都是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南海计生局的决定。他们就又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近日也再被驳回。近日,他决定将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次的目标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行政服务中心没有《计划生育服务证》不能入户不交社会抚养费,新生儿就不能入户?记者就此向大沥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对于社会抚养费与入户的关系,该工作人员则表示,这是两个问题。据介绍,在新生婴儿入户流程第五条规定,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需有计生办的印章,而叶国能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并没有计生办的印章。工作人员还称,《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需要有四个印章才能换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而叶生携带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只有女方周某所在的村委在“女方属初婚未育”上加盖了印章,而他所在的水头村村委以及计生部门均拒绝给他盖章。市公安局接受处理后才可上户“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佛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只要资料提供齐全就可以办理。目前,佛山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才可办理: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另外,属非婚生的新生婴儿,对不能确认双方关系的还需要《法医学鉴定书》。同时,非佛山籍居民符合条件也可以落户佛山,但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具体如何办理?据悉,政策外生育的夫妻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计生办报告政策外生育的情况,夫妻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会抚养费,同时夫妻或非婚生育的男女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持相关资料后,填写好生育情况审核表,携带好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在《佛山市生育情况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到公安户籍部门(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律师点评入户不应捆绑计生 急需立法规范资深行政法律师梅春来认为,由于计划生育是作为基本国策,且在基层政府是作为一票否决的考核指标,因此长期以来各地确实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要求超生必须接受处理,才可办理入户。“从根本上来说,这并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梅春来介绍说,在此前的人口普查时,已对此有明确规定,“不论什么情况,先登记入户”,但实践中却又受种种限制。由于《户籍法》一直未能出台,这导致超生户即使也维权,也很困难。针对计生部门调查超生,梅春来认为,其程序也值得斟酌。无论是调取医院病历,还是要求做D N A鉴定,都已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不能为了结果,而不顾程序正义。”江苏省已有相关立法针对张艺谋超生事件,梅春来律师说,跟广东相比,实际江苏的地方性立法已走在前面。在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的第二三十条针对新生儿申报的,已仅需提供:(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另外,则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筹:南都记者邵铭采写:南都记者 邵铭 黄文冠 张在欢摄影:南都记者 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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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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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计生发〔2009〕18号&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办)、经贸局、外经贸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市属各单位:现将《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日前在单位退休,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领:(一)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申请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于日前由本人按以下途径申领一式三份的《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见附件一)。1、向退休关系所属单位申领;2、退休关系所属单位不存在的,向本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领;3、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死亡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二)申请人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状况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情况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进行资格确认,职工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应当配合职工所在单位做好申请人计生情况的核实工作。原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退休奖励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持《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镇)计生办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交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后填写《广州市解决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三)附上《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以下简称《支付能力审核表》,见附表六)、个人申请表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填写《登记表》。关停转破企业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交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后填写《登记表》、《支付能力审核表》,原上级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撤并后的新的主管单位负责汇总。(三)单位支付能力的确认企业属于2005年-2007年3年连续亏损且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可提出申请,填写《支付能力审核表》,并附上2005年-2007年3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送下列部门审核: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属国资委(办)监管的,由国资委(办)审核;其他单位由其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局审核;外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局审核。(四)由政府帮助解决奖励补助金的对象信息归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无能力支付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登记表》和各企业的《支付能力审核表》按以下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材料:1、市属单位报市人口计生局;2、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报所属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3、私营、民企、外资等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局。计生部门于5月中旬将情况分送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到位。(五)奖励补助金的发放1、由单位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各单位于今年6月底前将情况和有关报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2、由政府财政帮助企业解决的,扣除申请人已享受部分,分3年等额发放,第1期2009年5月份开始发放,力争8月底前发放完毕。第2、3期的发放时间为2010年4月和2011年4月,随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已死亡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到指定单位领取。(六)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见附表七),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发出告知书(见附表八)后,所在单位5日内需提交经有关部门核实的《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等材料凭证。确属无能力支付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发出答复书,转为政府兑现;属有能力支付的,发出处理决定书(见附表九),逾期不执行的,由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日后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领:(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日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其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计生网站上下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B表)》,见附件二)。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1)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2)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凭《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B表)》后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送所属市或区(县级市)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退回所在单位。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B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初审合格后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申请表(B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退回申请人。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按月发放,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计发,但因个人原因逾期申请的,由核准申领的次月起计发。外地迁入的迁入后依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发放。1、财政供养人员,随退休金渠道发至个人账户。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单位且符合领取奖励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凭计生部门核准的《申请表(B表)》一并申报办理,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领取奖励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经计生部门核准的《申请表(B表)》,由办理退休手续部门或参保登记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未达到奖励年限的,由本人在达到奖励年限时,经申请核准后,由退休关系所属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奖励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应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即在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时,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中进行扣除,对于不足扣除的,由有关管理单位追回已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3、其他人员(含外地迁入的财政供养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将代发单位的存折薄交给奖励对象,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中。4、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随工资渠道发放。其他达到奖励年限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审核后,由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中;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5、退职人员按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和发放渠道执行。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含退职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于日起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B表)》,申请材料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奖励补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具体申请、资格确认和发放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发放时间从日算起。(四)奖励对象信息的变更户籍迁出的,受奖对象需当月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属同城迁移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其信息资料转移到迁入地,由迁入地发放奖励金。委托外地发放养老金的,一并办理奖励金发放的委托手续。每月上旬由社区居委会将上月奖励对象变更情况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变更月报表》,见附表四)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5个工作日将变动名单汇总附相关材料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及时通知代发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三、各部门职责(一)社区居委会的职责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2、协助街(镇)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的调查以及张榜公示等工作。3、协助街(镇)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等有关事宜。及时掌握奖励对象新增、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情况,填写《变更月报表》,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变更月报表》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街(镇)计生办。(二)街(镇)计生办的职责1、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2、建立奖励对象信息档案。3、负责审核和汇总社区居委会填报的《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4、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填报的《变更情况表》,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和奖励金发放单位。5、每年6月份负责对领取奖励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与公安户籍部门核对领奖人员变更资料,防止出现对奖励对象情况变更不掌握或死亡后继续领取奖励金的现象。(三)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1、协助当地财政部门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发单位的工作,并做好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工作。2、每年10月底前对下年度本辖区内户籍人口应奖励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制定年度奖励预算,并在11月5日前将经费预算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做好资金预算和统筹工作。3、负责对每月变动名单在确认后及时通知代发单位和社保资金中心。4、受理群众要求单位支付奖励金的申请,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计划生育奖励执行情况。(四)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1、建立市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2、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请款和决算,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3、检查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奖励办理、发放情况。4、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行政复议申请。5、核实领取和新增奖励人数,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和市本级奖励预算报送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和下拨工作。(五)区(县级市)财政局的职责:1、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2、建立奖励专户,负责归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金。3、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决算和统筹工作,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4、及时将奖励专户归集的资金按期拨付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账户和代发单位的代发帐户。(六)市财政局的职责:1、审核市人口计生局报送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账户和各区(县级市)奖励金专户。2、会同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上年度奖励金支出情况进行清算。3、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七)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1、建立随养老金发放奖励的奖励金代发帐户。2、负责对参保人员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每月按时随养老金将奖励金划拨到个人账户。3、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报市、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八)国资部门、经贸部门、外经贸部门的职责:1、国资委负责审核国资委(办)监管企业单位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2、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局负责审核私营、民营企业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3、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企业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九)公安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职责:1、公安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对奖励对象迁出、迁入和死亡等变动情况。2、人事部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3、监察部门协同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虚报、骗取、冒领奖励金以及弄虚作假、挪用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十)代发单位的职责:1、与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2、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十一)市、区(县级市)、街(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1、负责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核。2、负责审核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历史遗留未落实退休奖励人员情况,将未按《若干规定》落实的人员名单、未落实金额整理汇总,并将发放情况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3、对历史遗留问题,有能力支付的单位应制定计划足额落实;无能力支付的单位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4、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做好年度奖励金额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5、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的核实工作。四、本细则自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细则 通知抄送:省人口计生委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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