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收到一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商事主体体联系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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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全文】CLI.C.
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俊,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青,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于桂虹,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朝晖,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日原告(即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商事主体地址变更申请,将地址变更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第22层2202a单元。日被告通过中国邮政向原告变更后的地址发出“第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联系函》,经中国邮政反馈,日进行第一次投递,结果是无此公司,日进行第二次投递无法电话联系。日中国邮政退回专用信函,在投递情况一栏勾上送达失败的原因是“该地址存在,但查无此商事主体”。日被告在商事主体信用公示平台上发布“深市监罗异告字(2014)4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行政决定告知公告》,告知原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拟作出以下行政决定:将原告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经30日公告期满,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异议申请。日被告在商事主体信息平台发布“深市监罗异决字(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告知原告因通过登记的依据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现决定将你单位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日原告在商事主体信用公示平台上,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理由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日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到原告的商事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第22层2202a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商事登记的住所内悬挂“深圳市美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没有发现原告在该场所办公。被告工作人员当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现场的实况。日被告以原告商事主体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从异常名录移出的申请。日原告再次在商事主体信息平台上,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理由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被告审核,日被告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由,将原告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原告认为被告将其移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深市监罗异决字(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第第二款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三款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被告向原告的商事住所地发出《商事主体联系函》,经投递部门两次上门投递,均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后,被告通过商事主体信用公示平台向原告发出拟将原告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处罚,并在公告中告知了原告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权利。公告到期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异议申请,被告向原告发出决定书,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告将原告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深市监罗异决字(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第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理由:首先,原审判决违反证据认定规则。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日通过中国邮政向原告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商事主体联系函》,经中国邮政反馈,经两次投递结果查无此公司”,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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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老板们,快签收《商事主体联系函》
  近期,我委委托深圳EMS向所有2015年新设立的企业上门投递《商事主体联系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签收。请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签收,并按照联系函中的指引依法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做好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工作。  如无人签收或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签收联系函的,将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法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就是这个啦▼商事主体联系函搜索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指引搜索?常见问题解答?1、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2、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后果?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级以上商事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食品准入以及其他审批业务时将受到限制,并不得享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并使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3、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哪可以查询到?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商事主体名单,输入注册号或商事主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三者任选一种),加上附加码(图片上显示的字母或数字),点击查询即可。4、企业如何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网上申请: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的网上业务办事区,点击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选择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提交成功后,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二)现场申请:商事主体经办人到辖区监管所窗口填写《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原件(正或副本均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监管所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为方便办事,建议使用网上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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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请注意接收《商事主体联系函》
作者:消息 发表时 15:58 阅读:次
近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深圳EMS向所有2015年新设立企业上门投递《商事主体联系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签收,请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签收,并依法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如无人签收将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法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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