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区王庄城中村改造安置区有没有土地使用证

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一次公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应本着“公开”、“平等”、“广泛”、“便利”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现将“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的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
项目概况:
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由郑州市金水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建设,该项目总投资250218万元,项目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长安路、龙门路、渠东路、少林路合围区域。安置区总建筑面积为340610平方米。
建设主要内容为:包括住宅用房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项目建设对声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及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已委托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简述如下:
1、评价区域环境现状调查。查清评价区域及其周边的敏感点及污染源情况,调查评价区域及其周围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及水、气、声环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2、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产生扬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评价及其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运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价及其防治对策分析。
3、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意见调查。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随机访问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4、综合多方分析结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做出结论。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作为可能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请您提出您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本次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为:
(1)项目建设会对您的生活造成哪些影响?
(2)项目建设会对您周围环境造成哪些影响?
(3)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是否会起到推动作用?
(4)您是否同意项目在此建设?
(5)您对项目建设有何意见和要求?
四、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
请您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您的意见以书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郑州市金水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地&&& 址:郑州市杜岭中街58号
人:曹工 &&&&&&&&&&&
&联系电话:2
2、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农科路38号金成国际广场3号楼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1&&&&&&&&
&&&&&&&&&&&&&&&&&&&&&&&&&
&& 郑州市金水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用户登录:
您的当前位置: - 规划公示
金水区王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郑州城中村改造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企业、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资料:(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均需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解读说明
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对城中村改造中有关优惠政策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没能予以明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规避的措施,该规定在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
第五条、第四十四条为使优惠政策便于操作,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村(组)和开发商的积极性,参照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实行“拆一免二至三”的经验,设定了安置开发比;并就落实优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设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郑政〔2004〕35号文件中规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是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该规定,鉴于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殊性,该三区域不适用本规定。建议: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47个村(组)和等待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前期投入巨大的村(组),继续按照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实施改造,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落实有关法规,明确执法主题,强力制止城中村和边缘村的村民私搭乱建、村(组)违法建设的行为,为以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创造优良的改造环境。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为便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性、公平性,安置用地和安置开发比以内的用地,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的方式。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与上位法不衔接。第二十三条中心城区的村(组)因土地偏少而无法进行改造。如要进行改造应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改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郑政〔2004〕35号文件三.(五).1.2.3.8分别规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2004年以来,市有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金水区进行了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参照打通嵩山路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试点村(组)的现实情况,经精心测算、反复对接、艰苦工作,实行了“三层以下拆一赔一,三层以上折扣赔偿”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平均每户村民住宅安置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完全执行228平方米的标准,否则会影响到村民今后的收入和生活,难以做通工作;也不能对所有的房屋都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会刺激违法建筑的泛滥,同时会造成攀比。因此上述条款明确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对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作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不同意见:1、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规定。2、对村民原有住房进行拆迁,有合法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手续和三层以下建筑物,应按拆一还一的标准予以安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郑政〔2003〕32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鉴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远远超出《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标准,比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的每户228平方米多出172平方米,大大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挤压了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为了既充分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又给开发商留够合理的利润空间,提高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以上条款提出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将一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及需用土地也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不同意见:1、日以后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提取廉租住房建设基金。2、所需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安置开发比以1:2~2.5为宜。4、与城中村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要,制止违法建设工程,特设定此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为规避城中村改造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而设定上述条款。对开发商筹措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同意见:在安置房未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村(组)或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资金必须由各区政府予以严格监管,保证资金用于该城中村的开发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快速进行,制定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启动改造阶段
  1.村(组)班子征求村民意见,提出改造设想,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实施城中村改造决议及同意集体土地转国有决议,呈报所属乡(镇)、办事处。
  2.乡(镇)、办事处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所属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对村(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村(组)协商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将相关申请资料呈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4.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核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收到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核查报告后,审查确定是否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时限: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自接到区人民政府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
  第二阶段:土地和规划手续办理阶段
  5.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城中村土地地籍调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发证。土地确权资料齐备后,区人民政府在市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下,委托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6.市规划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城中村建筑物基底面积测算,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补充相关内容,确定相关数据后,核定城中村改造安置基数,组织编制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限:在各区按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后,安置基数测算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同时开展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方案。在土地确权完成、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反馈补充成果后,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安置基数测算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上报省会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或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7.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并审查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限: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范要求编制完成后,市规划局在公示的同时,组织专家评审,无重大问题的,在22个工作日内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8.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会同区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储备方案,签订土地储备协议或出具相关说明。
  时限: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储备方案制定;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储备情况说明。
  9.区人民政府组织确定安置房和廉租房分布位置、户型、套型及套数,向市房管局出具正式书面说明。
  10.市房管局注销拆迁村民原有房产证,设定安置房、配套开发商品房及廉租房的户型、套型面积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时限:注销拆迁村民原有房产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安置和配套开发用地进行价款评估,并根据评估价核算政府收益。
  时限:接区人民政府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区人民政府核定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提出安置区和配套开发区土地出让建议起始价(或底价),并组织确定城中村改造方案。
  13.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批准。
  14.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城中村改造方案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安置和配套开发用地公开出让。时限: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报批时间)内完成。
  第三阶段:项目建设阶段
  15.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准城中村进行拆迁,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拆迁,按期提供建设用地。
  时限: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区人民政府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实施拆迁。
  16.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城中村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7.市财政局办理建设规费减免、土地总价款收缴及补贴拨付手续。
  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收费项目的审核;资金收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费减、免手续;3亿元以下项目交清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报批时间)完成拨付;3亿元以上项目,自资金到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50%的土地出让金拨付到区财政,其余50%自城建计划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18.市规划局组织为土地取得者审查配套开发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依据房管局提供的房屋户型、套型结构比例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时限: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范要求编制完成后,市规划局在公示的同时,组织专家评审,无重大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自资料齐全且符合审批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19.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取得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时限:自出让土地总价款收缴完毕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0.市建委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督手续。
  时限:工程招投标程序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督手续。
  21.区人民政府对相关资金实施监管并及时拨付,配合相关部门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合格。
  22.市房管局核实廉租房户型、套型面积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和合同备案。
  时限: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对过渡性廉租住房具体座落认定后,对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
  第四阶段:村民回迁阶段
  23.市建委进行工程竣工备案。
  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备案。
  24.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回迁。25.市房管局为分得安置房的村民发放房产证。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报件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__________区__________村(组)改造工作责任单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号)精神,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来郑大中专毕业生是城市的重要建设者,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的住房房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持城市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城中村曾经为外来务工人员、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困难群体提供了租住房源,在城中村改造中和改造后不能让这部分群体流离失所。&&& 二、依托村民出租用房和开发企业配建商品房,为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周转房房源&&&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中具体细则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纪要〔2007〕61号)第八条规定,村民安置用房除家庭自住以外的部分和村集体经济用房,原则上要优先规划建设小户型、简装修的出租房;配套开发商品房中,要规划一定比例的小户型住宅和公寓房,用于满足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 在村民安置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配套开发商品住宅房中,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面积均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30%,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 三、由开发企业提供部分过渡性廉租住房房源&&& 在城中村改造时,开发企业原则上要从开发建设总面积中,提供5%的小户型简装修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标准,出租给辖区政府(租用期为5年),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房源,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开发商不再承担。这部分房屋产权仍归开发企业所有,租用期满后由开发企业自行处置。该规定要作为城中村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 四、由村集体提供部分廉租住房房源&&& 村集体原则上要从安置的村集体办公和经济用房总面积中,提供5%的小户型简装修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标准,出租给辖区政府(租用期为10年),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房源,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村集体不再承担。这部分房屋产权仍归村集体所有,租用期满后由村集体自行处置。该规定要作为审核批准城中村改造的前置条件。&&& 五、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 按照“市政府负总责、区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各区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和本辖区城中村土地出让时提取的廉租住房基金,建设廉租住房。&&& 开发企业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的,可享受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开发比”政策和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周转房连同资产一并移交给区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管理。&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号)精神,防止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非法拆迁和违法建设,扰乱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正常秩序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村民根本利益,现就禁止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城中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进行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城中村房屋擅自进行拆迁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前期审核时,对已拆迁房屋一律不予认可。
  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制止不力,或擅自组织进行拆迁的,对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该区所有城中村改造手续。
  四、未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委会以城中村改造名义,利用城中村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市建委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市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中村违法建设负有排查和组织查处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城中村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和组织查处,并将排查和组织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凡排查和组织查处不力,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大的,由市、区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区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及郑政文(号文件下发之前,村民住宅房屋已经拆迁、村民安置住房正在建设的,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村民安置住房在市、区有关部门监管下可继续施工;其他建设行为必须全部停止,待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中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推进。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州将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进度,日以后城中村没审批就建设的房屋,改造时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近日,郑州市政府正式下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3层以下合法房可获1∶1补偿
  根据计划,在郑州市282平方公里建成区内,有143个城中村将接受改造,占地10万亩,涉及30万常住人口。国庆节前,32个城中村要实现招标、拍卖、挂牌。
  改造中,对于没有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日以后建设的住宅,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改造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3层以下(含3层)的合法建筑给予1∶1补偿安置。对3层以上房屋不作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改造前土地要先转为国有
  城中村改造审批之前,先要转化村(组)使用土地的性质。
  首先,各村(组)要争取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政府审核确认。其次,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凡未转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也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开发的商品房不能超过房屋2/3
  城中村改造必须先安置,后开发,以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未经政府允许,开发商不得擅自与村民组签约。企业一旦违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逐出郑州城建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如果安置房确需分期建设,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
  城中村改造中开发的房屋总量,1/3用于安置村民,2/3用于开发商品房。也就是说,每建1平方米村民安置房,可以同时建设2平方米商品房。剩余的土地将被收归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中,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应不低于总套数的70%。
专题策划:大河房产网()&&&&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郑州市金水区邮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