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当班期间与装修工打起来谁施工谁负责责

为收3000多元尾款装修工与保安打起来·重庆晨报数字报
第026版:重庆新闻热线
为收3000多元尾款装修工与保安打起来
  5月25日&星期二&多云转阵雨  为收3000多元尾款  装修工与保安打起来  “本来是业主叫我去帮他安晾衣杆,后来上来两个保安,对我一阵拳打脚踢,太不讲道理了!”今日上午,42岁的程先生打进本报966966热线委屈地说,前日下午2点钟左右,应南岸某小区业主要求,他去安晾衣杆,没想到遭遇了一场无情的殴打。  程先生表示,业主喻先生的房子是他们公司装修的,今年1月3日装修完工,但对方一直没将3000多元尾款付清。前日下午,应喻先生的要求,程先生到其家里安晾衣杆。到家后,在询问如何安装时,程先生顺便提到“你还是把尾款付了哦”。大约3点半左右,先后上来了三个保安。“第二个保安上来就开始动手。”程先生告知,三个保安中,后两个没说几句话也对其拳打脚踢。  随后,我联系上该小区物管,对方称不清楚此事,保安队长也不在。  接着,我又拨通业主喻先生的电话。喻先生称,当天下午,程先生为了收尾款曾在电话里威胁,“限你10分钟回来,不然我就夹线。”考虑到家里只有一个60多岁的保姆和一个7个多月的孩子,喻先生只好找保安。至于几人为何会发生如此大的冲突,自己也不清楚。  其实,装修尾款的收取是讲究程序的。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的沟通,多从对方角度想一想,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不愉快。热线值班记者&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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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新风路的东方红公寓发生一起伤人事件。记者刚刚赶到机场路117医院。现场了解,这是一次打架,共有3人受伤。
目前,其中一位伤员已被宣布死亡。他的身份是一名保安,今年29岁,他的腹腔、心脏、颅内都有重伤,医生介绍,这三处位置都是致命的。
他是东方红公寓的保安,姓廖,在此地工作已经有三年时间了。早上的冲突,原因是装修管理。有工人要进小区,保安不肯,双方遂起冲突。当时的阵势,是一名保安对两名装修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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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间工人猝死
死亡责任谁承担
日期: 13: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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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没有签合同,工人猝死该咋赔? 万州的陈先生在装修时,没与对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工价,结果一名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猝死,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工人死于心脏病突发,法院最终判陈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 & 装修没有签合同,工人猝死该咋赔? 万州的陈先生在装修时,没与对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工价,结果一名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猝死,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工人死于心脏病突发,法院最终判陈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 & 装修工人突发疾病死亡
& & 据了解,崔某家住万州区,是一名搞建筑的砖工。2013年,崔某的表弟陈某在万州城里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平时没时间,陈某便邀请崔某去装修自己的房子,并委托其代购一些材料。
& & 装修期间,崔某又邀请了熟人史某去做木工活,双方商定工价为180元/天。去年7月28日下午5:00左右,史某在干活过程中突然倒地不醒,在场工人见状拨打120,并与小区保安一起将史某抬到楼下。虽然医生赶到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史某仍不治死亡。
& &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史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猝死。据了解,史某曾于2012年、2013年因心脏问题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 &&事发后,史某的家属及陈某、崔某共同委托万州司法鉴定所,对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史某属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 & 死者家属状告房主索赔
& & 史某死亡后,房主陈某向其家属预付了3万余元丧葬费。但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史某家属将陈某、崔某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 &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装修房屋没有与对方签书面承包合同,而崔某也否认双方有口头的承包协议。法院认为,结合陈某对崔某已支付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资等综合分析,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形成承包关系。而崔某邀请史某从事木工工作,应认定为崔某系受陈某的委托,且陈某对此是认可的,可认定史某与陈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接受劳务的陈某享有和承担。
& & 法院还认为,史某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自身疾病造成。陈某在史某病发后,进行了积极救治,对其死亡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陈某作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分担史某死亡的损失责任为10%。
& &&劳务损害应按过错担责
&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陈某还应给付死者家属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史某家属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仅凭死亡原因和受益大小确定房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
& & 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史某是因为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其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劳务一方(陈某)的过错所致。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调整赔偿比例和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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