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会制度违反村规民约干部不理事,该怎么办

村民为母办寿宴被罚款 镇纪委:违反村规民约_网易新闻
村民为母办寿宴被罚款 镇纪委:违反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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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川一村民为母办寿宴被罚,因村里已按党员干部标准制定村规)
村民缴纳650元“违规办酒席认识费”的收费凭证成都商报8月24日报道,8月10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但当天就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一份现金缴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该村民对此有些疑惑: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村民,办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南坝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规民约,该村民所在的龙湾村规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或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而当事村民为母亲办寿宴时,其母亲只有87岁,据此认定该村民违反了村规民约,故做出上述处理。为87岁老人办生,被举报违反村规民约8月10日中午,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龙湾村村民曹仁成在南坝镇一酒店为87岁的母亲办寿宴,当天中午有13桌客人,收到礼金1万多元。曹仁成介绍,当天的客人一部分是自己的家人,另外大部分为村上邻居,共有100多人,“还差几个人才满13桌。”曹仁成称,母亲一直有病在身,此前也没有怎么好好给老人过生日,按照当地说法,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办个寿宴冲喜。8月10日,曹仁成母亲何少英的生日宴会在镇上一饭店举行,不过,在对外宣称时,家人称老人是满90岁。中午宴席结束后,下午曹仁成就接到龙湾村村主任曹一伦的电话,曹一伦称,曹仁成违反了龙湾村的村规民约,违规办宴席,要求他一起到南坝镇纪委办公室接受教育,写检讨。8月11日,曹仁成向龙湾村村委会缴纳了“违规办宴认识费”650元(按每桌50元计算),并写下了一份检讨书。8月12日,曹仁成收到龙湾村村委会“违规办宴席认识费”的票据,这是一张现金缴款单,收款单位为龙湾村村民委员会,摘要一栏中注明“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虽然交了钱,拿着“违规办宴认识费”的收据,曹仁成的妻子程红梅还是不解:自己和丈夫都是一个普通村民,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夫妻俩在家务农,只有一个小孩今年高中毕业,为自己的母亲办一次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不过,曹仁成承认,此前村里开会的时候,口头宣布过村里“村规民约”的内容,当时说过“村民家中的老人满80岁和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但他表示,当时也没说如果违反将作何处理。而且,这些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只是开会时口头传达,并未见到书面文件。镇村回应:制止办酒席风气,当地都有规定龙湾村党支部书记王兴培介绍,曹仁成为自己母亲办寿宴确实违反了村规民约,王兴培说,在村里会议上宣传村规民约的时候,就说过村民家里的老人要满80岁和90岁才能办寿宴,80岁到90岁之间不能办寿宴。龙湾村村主任曹一伦回忆,曹仁成在还未给母亲何少英办生日宴的时候,就向他提出过想办生日宴,但是被曹一伦拒绝,原因就是何少英86岁,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规定。南坝镇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南坝镇人口众多,经济比较发达,地处交通要道,周围乡镇的村民到南坝镇上买房居住者众多,近些年来,当地居民办宴席请客的风气日渐上涨。这位工作人员举例说,当地曾经有一家三兄弟为家中老人办寿宴,第一天大儿子操办,第二天二儿子操办,第三天三儿子操办,同样的寿宴,三兄弟摆了三次,搞得熟人就比较为难了,“第一天大儿子办宴席去了,第二天、第三天还得去,不然人情面子上过不去,得罪其他弟兄。”为了制止办宴席的风气,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当地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比如,家里子女结婚的时候可以办宴席;老人去世可以办宴席;老人在80岁和90岁的时候可以办酒席。符合办酒席要求的住户,必须先向当地村委和社区写申请备案,且数量不得超过40桌。各村制定完村规民约后,上交给南坝镇纪委备案。龙湾村书记王兴培介绍,从今年3月开始,就在对村规民约实施完善工作。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龙潭村的村民住户门上只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告居民书》,并没有看见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询问龙湾村的多位村民,他们表示,只是在大会上讲过,都未看到村规民约书面内容。宣汉县南坝镇纪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找到龙湾村的村规民约书面内容。纪委工作人员询问龙湾村干部,对方回复称正在修改完善中。对于曹仁成交给龙湾村的650元费用,南坝镇纪委表示,“违规办宴认识费”进入村上集体收入账目。至于标准,则是按照龙湾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违规办宴席50元一桌”的标准而来。律师说法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集体通过的村规民约,有约束力但不能收费《村规民约》一般都是因地而异,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地方规矩来定,经过当地村民集体决定才能有效,原则上对当地居民的约束是有效的,大家都应该遵守共同约定的规矩。但是违反之后提出的罚款和管理费,法律是不认可的,一旦涉及到收费的项目,必须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得行。《村规民约》不具有收费的法律依据,曹仁成为自己母亲办寿宴被龙湾村收取的“违规办宴认识费”属于变相收费,是不合法的。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村规民约是善意约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首先,《村规民约》只是大部分村民表决通过的善良的、善意的、指导性的约定,强调了“指导”两个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尽管我们一般不赞同大操大办,但一个老百姓为自己的80多岁的老母亲办13桌寿宴,如果是在尽孝,谈不上有错,更谈不上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村规民约》限制村民办寿宴的桌席数,或者要求办寿宴要备案,都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村规民约》规定了违反之后的“罚款”数额以及收取者等,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在中国罚款的权利只有国家机关能够行使;同时,罚款只有省一级的人大才有资格设定。一般的村委会,即使是换名称(即不用罚款这样的表述)之类的收费项目,都属于是强行收取,是非法的、无效的,应该及时停止这种收费。
对于老人80岁和90岁才能办宴席,80岁到90岁不能办的规定是否合理?冯骏表示,《村规民约》规定哪种年龄段的人可以办宴席、办多大宴席以及哪种年龄段的人不能办宴席,或者要办宴席需要申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些都是法律不制止的,《村规民约》也没有权利干涉公民私权的权利,《村规民约》只能指导,鼓励大家少办宴席。尽管《村规民约》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只要违反了要“收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老百姓多久办寿宴、怎么办、在哪里办都属于老百姓的私权,只要符合卫生条件,政府部门都无权干涉。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杜磊_NN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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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成为干部“乱为”的挡箭牌
主题精华雁币
近日,陕西某村出台规定: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事后,村干部说这一规定是“吓唬”村民的。“吓唬”竟成为村干部治理基层的工作方法,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按理说,村干部是村民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的,应该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工作让群众满意才对。在处理一些村级事务时,难题和矛盾纠纷难以避免,需要村干部随机应变,多想“金点子”、少出“馊主意”,既要用脑,还要动手,知行合一,善做群众工作,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才能下好农村这盘棋。但不是个个都能当好操盘手,当面临一些棘手问题时,有些村干部就开始“乱为”,“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的马基雅维利式思维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出来。无独与偶。广东某村规定,“乱搞男女两性关系的,各自罚款1500元”;浙江某村规定,“村民信访需经村干部同意,否则扣除粮食款1至10年”;湖南某村规定,“对没交足修路集资的村民实施扣车、禁止婚丧通行”......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匪气十足”,戾气充斥其中。受熟人社会和道德约束的历史影响,部分农村地区至今还没有打通法制的“最后一公里”。对他们而言,法律仅仅适用于犯罪分子,自己跟法律完全沾不上边。因而,简单粗暴的解决方式再正常不过。吴思的《潜规则)一书中有这样一个小片段,犯人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行刑者让同伙入狱谈判索要钱财。犯人富裕就找他们亲戚谈,犯人穷就找他们本人谈。对凌迟处死的人说:顺我心先刺心,不顺心就先卸胳膊腿,心不死;对绞刑犯说:顺我心一上来就断气,不顺心缢三次。以上行刑者的交易,凭借他们手里的“合法伤害权”,合法地祸害别人,就可以稳稳地大赚一笔。不少掌权者开始拿制度当挡箭牌,凭借自己的制度“先知”开始“合法”地乱作为,把法律制度抛在脑后。用村规民约“合理”地出台处罚措施,于“理”有依据,于法却不容。村规民约本应是社会良俗的催化剂、村民信任的防腐剂、农村治理的润滑剂,应该发挥正向作用。村规民约只是村民的一种约定俗成产物,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村干部却以法律为“幌子”,显然有违法治精神,把村民大会当做自由摆弄的“松紧带”,无视国家法律的“高压线”,有权大于法的危险。一旦开了先例,村规民约就容易成为村干部乱作为的“噱头”,长此以往,村风社风渐坏,社会戾气徒增,鱼水之情也会变得水火不容。村干部能够用村规民约“吓唬”群众,一方面表明少数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律素养,民主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理念缺失;另一方面表明村民民主观念不强,监督力量不大,权利维护不明。同时,乡镇政府对村干部还缺乏相应的指导和必要的监督,村干部基本处于权力约束的“空白地带”而可以大行其事。村干部此举,既放大了所谓“村规”的负面效应,又拉长了干群的心理距离。因此,要提高警惕,严防村干部把村规民约当做“乱为”的挡箭牌。可怕的不是处罚,危险的是失去民心。不仅要拉近干群的接触距离,还要缩短干群的心理距离。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村规民约的治理空间,从程序上确保村规民约制定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对与法律有关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媒体、群众的监督力量,由外向内,用外力传导压力,让干部行有所畏;加强干部的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维权理念,由内向外,用内力催生动力,让干部心有所畏。基层治理千头万绪,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粗暴的做法,反而越治越乱。干部要用心服务,依法履职,把群众放在心头,把服务落实到行动上来,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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