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平顶山2012年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役期至今未安置,现在选择自某职业能得到什么补助和优惠政策?

湖北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2015_飞扬网湖北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2015发表时间: 0:23:48湖北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年湖北士官转业安置退伍费最新政策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 安 置第一节 自主就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相关阅读军官转业是强制性的吗?,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转到地方安排工作也是肯定的。但是,要找一个好工作、理想的工作,就要花相关信息哪个地方野山杜鹃花多?哪个地方野山杜鹃花多?君子兰的养护常识,如何能种好此花,如何能......同桌的同学有朝鲜复员军官来中国后讲述朝鲜真实情况转贴,朝鲜复员上尉再也不想回到朝鲜了工资只够喝杯酒朝鲜军队的军衔共分5等21级,即将官以上7级(大元帅、元帅、次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大尉、连长级别的军人要是退伍的话能给分配什么工作,为了帮助网友解决“连长级别的军人要是退伍的话能给分配什么工”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连长级别的军人要是退伍的话能给分配什么工”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军人杨振德转业上访多年焦点是什么原创,军人杨振德转业上访多年的焦点是什么杨振德,男,1950年生,河南省郏县人,1970年12月应征入伍,1981年元月改为自原兵,1986年元月转业,1986年2月分配在郏县农机公司工作。200380后的军官想转业的4大原因,第一,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在部队找不到人生价值。部队天天喊军人的价值在奉献,可是有几个领导是在奉献呢?我们年轻干部可以奉献,可是国家是不是又肯定了我们的行为呢?除了在春节晚会或者是八一的时候,电视广播上唱几句赞歌满十二年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2012年当12年以上的士官转业安置,根据新兵役法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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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二年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
满十二年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
县财政局只给我一千元的财政补贴工资其余的单位补齐!现在在城管局上班一年了?我应该享受什么待遇我是13年转业的?是全额财政事业编吗!满十二年的士官!我想问问我这样的应该是什么编制
士兵满12年事业选择转业,一般安排事业编,军官副团职以上才能安排公务员编。
而不是转业士官或者转业军官的身份来决定。比如A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是由事业单位本身的编制决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只要是正式进入该单位,那么就都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退役志愿兵包括服役满十年的(作为转业安置。根据《兵役法》的规定;(4)是烈士子女的、团体: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愿兵和退役义务兵,称为转业士官)和服役不满十年的(按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称为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的退休士官;退役义务兵又分为农村退役义务兵(机关,那么不管是什么途径进入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满十二年的士官是符合安置政策的,是什么编制,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但安置到事业单位:(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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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二年的士官是符合安置政策的,但安置到事业单位,是什么编制,是由事业单位本身的编制决定的,而不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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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军人,家在安徽宿州,今年第十二年刚面临转业的士官,请问军人安置政策安排的工作是否带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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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安置到事业单位是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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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转业士官通过安置办正常分到事业单位后,事业单位已没有编制为由两年多拒收现在又让签3年临时合同对...:
此单位违反国家安置政策,你是国家指令性安置,你的编制与单位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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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市长信箱
转业士官依法安置工作的诉求&尊敬的张书记:&首先请原谅我再次占用您宝贵时间,我也是万不得已,出于太多无奈,打扰您深表歉意。6月21日收到您的亲自回复,内心感到十分心慰,6月19日的来信我本人确实没有将自己的个人情况写清楚。我叫李从安,三台人,1995年12月入伍,2008年4月转业(属服役满12年三级士官),中共正式党员。五年来我的转业安置经历就是一部心酸、屈辱、心寒、没有任何尊严的血泪史,再次向您汇报如下,请求您的帮助:&一、未得到依法安置工作的具体情况&08年转业后,我曾多次到县民政局安置办了解安置情况,有关负责人直接说:一是自谋职业;二是自己找关系联系接收单位、编制。作为农民儿子,哪有什么过硬社会关系,当时我就强烈质疑其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与国务院、省、市政策明显冲突,严重违背了国发[2005]23号、川府发[2005]26号等等文件精神。迫于无奈,2009年6月,我个人应聘到三台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为编外人员)。2010年元月,经县民政局安置办和县建设局(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将本人安置到县城管执法大队(现有民政局和建设局签字和公章为证)。由于编制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作为一名老兵,党员,我仍以大局为重,无怨无悔在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当时余淑蓉大队长(现执法局副局长)承诺在以后有编制和符合安置的同等条件下首先解决我这种情况。2011年3月下旬县体制编制调整后,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基础上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时,执法局就有一个事业工勤人员编制。在向执法局何国晏局长等主要领导反应汇报后,他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安置接收本人,完全不认当时主管部门盖了的公章。鉴于当时情况,由于一时想不通,思想上背上了很大的包袱,在准备向上级相关部门反应这一情况时,执法局马上就安置接收了一个2010年刚退伍的第二年义务兵王旭(现为正式事业编制),这是全局上下都知道和存在的事实,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至今未得到落编安置就业。&&&&&二、依法安置就业的法律依据&&&&&转业是国家和军队的需要,是人事调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工作岗位的转换。地方政府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安置我就业。依照《兵役法》第58条:满十年以上转业士官,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国防法》第6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国发200523号)、川府发〔2013〕10号文件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历年来相关转业军人安置规定,转业士官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予以特殊照顾”,这其中明确指出:“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同时新《兵役法》重申了12年以上转业士官须安置就业的政策,就是对地方政府强制要求转业士官“一刀切”的否定,也是党和人民对12年转业士官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充分肯定。&三、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律职责,严重损害军人合法权益。(一)是几年来,我被县民政局、城管执法局、建设局相互推诿,不理不问,互不认帐。他们视转业军人安置为儿戏,不以安置表盖了公章为准绳履行法律责任,反而以多种借口导致安置表目前成为一纸空文,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作法。(二)是民政局作为军转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行政;城管执法局主要领导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暗箱操作及损害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直到今天我没有领到一分钱补助费用。目前县民政局只答应解决三个月生活费,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个人坚决不同意。(四)是2012年2月曾经给县委谢晓东书记、赵飚县长写过书面信反应实际情况,最后根本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只是听说书记要求主管部门在对待安置问题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广大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我于当年3月22日将实际情况反应到绵阳市长信箱,县委组织部于4月19日回复为:李从安同志,你属2008年的专业士官,不适用日后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置只能采取货币安置和工作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县民政局在你不能联系好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已于2008年8月书面通知你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一次性补助费,但你本人至今未办理手续,按照规定应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但本着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建议县民政局再给你一次安置机会,你本人3个月内必须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如你能联系到接收单位,履行好相关手续则进行工作安置,如不能联系到接收单位,则必须完成货币安置。如你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再不领取一次性补助费,则视为再次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县民政局将不再对你进行政策性安置,你本人也不得再以安置为由进行申诉和上访。得到回复后经过多次努力,一单位主要领导听到我个人遭遇后,同意我到他们单位上班,找到县人社局、民政局又说目前你这种情况没法给你解决,县上领导要求这种遗留问题全部货币化安置。当时得到这样的答复,简直欲哭无泪,请问苍天,这是什么世道?这还是培养我十多年信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天下吗?日,(为了面见谢书记,我跑县委不下十趟)找到县委谢书记反应实际问题时,他批示只要符合政策符合规定就给解决,后批转县委常委杨增辉副县长协调处理。在找到杨县长解决时(最少又跑了八趟),他又转交民政局解释处理,他本人也认为当时政府部门的作法的确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但就是不解决落实我安置就业。民政局说我们也想安置你就业,可我们一个部门说了不算;找人社局,他们又说得县领导同意才行。最后领导与部门之间,就这样踢皮球一样相互推诿,民政局于5月31日就我安置诉求给出了一份未经询问本人,未公正调查,不客观,严重违背国家、省市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书面回复。6月5日,我将个人情况反应给市委罗强书记信箱后,书记信箱在我发信十八分钟后就由网管办转三台县回复处理,这种工作作风很值得肯定,就不知道这些工作人员在十八分钟内看过我的全部材料与否。当时我就想,三台县主管部门草率违法处理了五年,如果在得不到市委主要领导过问,信访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6月18日县委谢书记的回复就再次证明普通弱势群体在领导们眼里根本一文不值,回复中所谓再次安排专人调查根本就是是自欺欺人,调查为什么不询问我本人意见,为什么国家、省市政策法规他们视而不见。&&&&&四、依照县领导、民政局回复,我提出如下质疑:&&&&一是我县民政局从年大多采取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安置工作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相关单位和领导审核,县领导审签同意后安置。县民政局这种所谓的“安置政策”是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还是我县土政策,那么县民政局实施的政策依据何在?国发〔2005〕23号、川府发[2005]26号文件中“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相抵触的文件精神如何解读?&二是在2013川府发10号文件中省政府明确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选择执行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仍然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国家对2011年前转业士官所采取的安置政策是依法安置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是有着主次之分的,即安置就业是根本前提,而自谋职业是辅助手段。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更加明显地指出:第一是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就业,第二才是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我本人至今没有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助费,那么按照各级法规,理应当由政府部门安排工作,县政府部门怎能如此理直气壮无视国家、省政府法规文件精神。&三是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民办函〔2004〕63号】中的规定:“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11年前安置政策中,鼓励自谋职业到我县怎么就变成了强制性自谋职业,请问执行此政策法规依据何在?&四是目前我个人问题县政府部门就是让领取那么一点可怜的补助金,根本不拿出一个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领导与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强权压人。可笑的是,县上一边是在岗十二年转业士官(重点安置对象)在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情况下不安置就业,一边是第二年城镇退伍义务兵能马上安置上岗(执法局王旭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几年来,我了解到07年后交通局的王某,安监局的李某,公安局巡警大队的陈某等等(其他安置人员我们赵县长最清楚)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安置工作的。请问县委县政府历年来在执行转业军人安置过程中存在多少暗箱操作,县主管部门敢公布历年来已经安排工作的人员名单吗?为什么县政府不做到公开公平公证?同样的安置政策,我们县就能搞出一个“一县两制”,&就业安置指标就能成为个别人进行钱权交易、权利寻租的最好法码,请问一个安置指标到底要卖多少钱?是哪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在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这些事实、证据说明了什么问题?在这些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只能表明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寻租,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如此出尔反尔、翻来覆去不履行职责,草率处理转业军人诉求,一次次漠视转业军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怎能让广大转业军人信服和认可?请问我们谢副市长及谢书记什么叫依法行政?什么叫依法治国?共产党人就是这样对待为国家国防事业献出了青春的转业军人吗?这就是我们全国文明县城、双拥模范县城三台做出来的文明事?你们敢拍着胸口说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做到了问心无愧?&&五、转业士官的心声&“厦门事件”陈水总为了年龄问题跑公安部门不下二十多次,而我转业五年来为了安置工作跑相关部门不下二百次,我的个人遭遇只是我们广大转业士官的一个缩影。国家一再要求各地政府妥善解决转业军人安置问题,给予转业军人应有的尊严,我们的尊严何在?这一切就因为我们个人家庭没法满足不作为官员权利寻租的“潜规则”,这一切就因为我爸不是李刚,所以到今天得不到任何解决。如果这次县政府部门在这样相互推诿,踢皮球,不切实解决问题,为了妻儿老小不在流泪,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了男人的尊严,为了捍卫广大转业军人的荣誉,我们只能用尽存的生命同不作为的政府官员作一切斗争,我们就不信在新一届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下,共产党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在当前大好的政治环境下,到时不要怪我们损害全国文明县城的荣誉,因为这一切都是政府部门多年来不依法行政造成的,逼迫我那样做。最后,请看看浙江省平湖市政府的态度,对比一下,我们三台全国文明县城不感到羞愧吗?成天只知道推诿,不正视军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于“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虽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可总是政府部门不作为引起的,为什么县委县政府不能拿出以敢于亮短揭丑的勇气和态度解决转业军人安置问题?为什么不向平湖市委市政府学习?如果县委县政府再次莫视我依法安置就业的诉求,下一步我们将直接到首都北京,向中央军委、国家民政部、全国人大等部门讨要说话,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广大网民的介入。&尽管我个人身份卑微,没有任何社会背景,那么我将以法律法规为最大的依据,以我们的党组织为最大依靠,依法逐级反应我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同时作为一名有十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我深信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相信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三台县政府部门能够转变职能,切实改变不作为、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为此,肯请领导们就我反应的问题再次给予高度关注,切实纠正地方政府部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暗箱操作方法,纠正职业军人转业即失业,成为“三无人员,即无土地、无工作、无饭吃”的现状。再一次肯请我们网民尊敬的‘大朋友’就我反应的问题给予关注,假如是您亲朋好友的子女遇到我这样问题该怎么办,如何依法维权请给出您个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针对我县政府部门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诉求请各级给予解决:&&&&&1.依法落实安置政策,我要吃饭、要生活。&2.合理解决拖欠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补缴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存等费用。&3.督促县民政局撤消关于我个人诉求安置工作中违背中央、四川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的回复。&在此谨以革命军人的名义发誓,所反映的情况句句真实,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谢谢张书记!&此致&&&&&&&&&&&&&&&&&&敬礼&&&&&&&&&&&&&&&&&&&&&&&&&&&&&&&&&&诉求人:李从安&&&&&&&&&&&&&&&&&&&&&&&&&&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一、2010年安置登记表情况&&&&二、浙江省平湖市关于印发平湖市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帮扶方案的通知http://www./ucms/html/main/col124/column_124_1.html&
转请市民政局商三台县核查处理并回复。&&&&&&&&&&&&&&&&&&&&&&&&&&&&&&&&&&&&&张锦明
张锦明&&& 9:47:53
李从安同志:&你好!&来信收悉,对于你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据了解,你于1995年12月入伍,在第二炮兵96351部队服役,1997年5月入党,1999年12月转为士官,2008年4月退伍。2009年6月被聘用为县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后,基本能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但在工作上没有突出表现,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有一定差距,因违反管理规定就被倒计分三次14分(2009年8月因迟到被倒记分2分,2010年7月因工作不在状态被倒记分10分,2011年1月因迟到被倒记分2分)。还曾夜晚尾随县城管执法局局长何国宴至家门口,声称高层领导让他到家中汇报工作,被何国宴同志严厉训斥并不予接待。2011年3月你以家中经营的生意需要为由主动辞职。&(二)你曾于6月5日就你的安置问题向市委罗强书记也写了上访信,三台县已经向你作了回复。一是县民政局在日向你本人送达了《关于我县2008年转业士官李从安诉求安置工作的回复》,并指明了行政救济渠道;二是今年6月13日上午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增辉,副县长李晖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了你的诉求;三是县民政局先后10余次与你进行了当面沟通,解释政策。&(三)对于2011年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我市仍然按照绵人发〔2010〕4号文件执行,落实“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对于你的安置问题,你在2009年被聘用为县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后,由于你自己的原因主动辞职,从安置政策上说,三台县政府已经保障了你第一次就业,遗憾的是你已主动辞职,责任不在政府。此外,你还可以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相关问题请向三台县民政(安置)部门咨询(联系电话:5333130)。&&&&&如还有其他问题,请电话咨询绵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2399701),也可以登陆绵阳政务网、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查询。&感谢您对民政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绵阳市民政局&陈&敏&&&&&&&&&&&&&&&&&&&&&&&&&&&&&&&&&&
民政局 陈敏&&& 10:31:30
中共绵阳市委书记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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