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和养子断绝关系应该怎么办当初对你好的那个人领养时什么手续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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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成年后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我一亲戚因不能生育了一个孩子,谁知这孩子长大以后得知自己与养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特别是后极不孝顺,亲戚无奈请求法院,同时请求养子给自己的补偿。请问这个请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收养关系解除后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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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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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后,其亲生子女是否可认定独生子女?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后,其亲生子女是否可认定独生子女?&&编号:103751&&
&&&&您好!朋友的父母是农民,在生育了我朋友后一直未再生育。在92年1月收养了一儿子,现朋友的父母与养子欲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我朋友可否恢复为独生子女?&&&&&&&&附阳光网新闻:《为让儿子生二胎 六旬夫妇欲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 &&&&&&&&&&&&日 07:39 有0人参与 0条评论 &&&&“单独二胎”,是我省2013年11月新发布的生育政策,指的是夫妇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日前,象山法院受理的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就与该政策有关。&&&& &&&&为儿子生二胎&&&& &&&&解除养女收养关系&&&& &&&&王某夫妇都60多岁了,在上世纪80年代初育有一子,之后夫妻想要再生育一个女儿,但正好赶上了1982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想要生女儿的计划,就被搁浅了。&&&& &&&&几年之后,王某一亲戚生了个女儿,但亲戚想将女儿送人。王某与亲戚的想法不谋而合,王某夫妇收养了女儿琪琪(化名),同时将琪琪的户口落在自己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琪琪一直很孝顺,与王家关系和睦。&&&& &&&&2005年,琪琪有了嫂子,且有了可爱的小侄子。原以为一家人就这么相安无事地继续生活下去,可自去年年底开始,琪琪一家为“单独二胎”发生矛盾。&&&& &&&&嫂子认为,琪琪的哥哥其实是独生子女,如果想要再生个孩子,又避免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那只能让王某夫妇与琪琪解除收养关系。&&&& &&&&嫂子的肚子渐渐地显露,计生部门不断地催促。王某夫妇一方面拗不过儿子儿媳,另一方面也想再要一个孙子女,就一纸诉状将养女琪琪告上法院。&&&&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琪琪表示愿成全父母及哥嫂的愿望,同意与王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后儿子恢复为独生子女&&&& &&&&琪琪是被收养的,那么,他的哥哥就不能属于独生子女了吗?琪琪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她还有没有义务再去赡养父母?&&&&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我国直到日才实施《收养法》,而琪琪系在日前被收养,因此,虽然琪琪的养父母王某夫妇当时收养的条件,并不符合目前《收养法》规定,但当时的法律,并不要求收养人需无子女,且不能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因此,双方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据法律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若王某夫妇与琪琪未解除收养关系,则王某夫妇的儿子并不属于独生子女。当然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则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王某夫妇的儿子即行恢复为独生子女。( 通讯员 曹赛萍 赖臣 记者 王晨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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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1well&发言时间: 09: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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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回复
&&&&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受理人:市卫生计生局
回复时间: 1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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