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签两份矛盾的合同合同

承发包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结算以哪份合同为准?
159、承发包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合同,除开工、竣工期不一样,其他内容基本相同,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对于已经存在一份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备案的合同,如果后一份合同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工期进行变更,同时也不存在变更工期的合理情况,那么这种变更应该视为对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这种变更工期的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而无效。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此时工程价款结算也应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为准,如系争工程依法不需要招标,系争工程也未经过招标,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应《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及《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后一份应视为对前一份合同内容的合法变更,后一份合同中与前一份合同不一致的部分,可以视为双方合意对原合同的变更,则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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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劳动法
  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的参考。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_劳动: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是否被允许,需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由YJBYS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参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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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场地两份承包合同
法院判决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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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场地两份承包合同&& 法院判决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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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 2005年,深圳市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与自然人吕某签署《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将酒店停车场承包给吕某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日至日,承包费为每年120万元。承包期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承包金的赔偿金。该《经营承包合同》落款处未写明签约日期。
&&& 日,双方又签署一份《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每月承包费为8万元,承包期限为10年即从日至日。合同期满前,双方任何一方如违约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须按剩余期限的每月人民币5万元支付违约金。
&&& 日,深圳市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吕某发出《关于终止&深圳某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的函》,声称吕某在承包期内管理不善、服务欠缺,造成近几年发生多起停车客人财物被盗或员工监守自盗、甚至斗殴的治安案件,经公司研究,决定收回酒店停车场经营管理权,要求吕某日完成向酒店移交停车场管理权的手续并撤离场地。吕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酒店遂于日组织工作人员收回停车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人员受伤、财务损坏。
&&& 冲突事件发生后,吕某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25万元。酒店不同意,且表示将继续强行收回停车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吕某遂以酒店违法提前解除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酒店支付违约金225万元(5万元/月×45个月);2.酒店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60万元(8万元/月×45个月)。
&&& 酒店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双方关于停车场的承包合同已经于日终止,吕某系非法占用酒店停车场。日以后,双方不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2.酒店解除《经营承包合同》是基于吕某非法占用以及管理不善的事实,并非违法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经营承包合同》约定 的违约金为一个月承包费,吕某要求支付45个月承包费的违约金没有依据;4.双方在日后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且吕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收益有多少,其预期利益损失有多少,该项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依据。
&&& 原告吕某在起诉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日签订的《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
&&& 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即为两份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二、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承包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吕某与被告酒店提交的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的承包期限不一致,承包期间有重合的部分。依照原告吕某提交的合同,承包期至日,依照被告酒店提交的合同,合同在2008年4月期满。因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签订上的不严谨,造成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两份合同,双方均有责任。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在被告酒店提交的合同不能否定原告提交的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原告提交合同的约定期限,即承包期从日至日。
&&& 被告于日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深圳某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的函》,并于日强行收回了停车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提出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承包合同于日已终止履行。
&&& 关于被告酒店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事由,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被告的行为构成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原告没有提交完整的财务凭证证明其在承包经营期间的盈利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6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 综上所述,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承包合同关系,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不同,不能按照原告所提交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作为依据。原告要求按照每月5万元支付违约金,但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或超过每月5万元,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酌定调整至按每月2万元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吕某上诉称:1.本案应当以吕某提交的合同为准,酒店提交的合同已经被吕某提交的合同覆盖,吕某提交的合同是双方最后的最新的意思表示。而且,酒店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所公告的合同也是吕某提交的合同。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实际情况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而且,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将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权利赋予了当事人,而不是法院。在酒店未就违约金过高提出证据并予以主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违约金过高,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节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原审法院将5万元每月的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也不足以弥补吕某的损失。3.原审法院关于预期利益的认定错误。在一审过程中就提交了由酒店制作的明细分类账,详细列明了吕某每月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承包费、杂费、员工社保费用、税款等。尤其是税款,不仅详细载明数额,且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税率标准。据此计算出吕某平均每月缴纳税金大约1万元,每月营业收入约20万元,每月盈利约8万元,45个月的预期收益为360万元。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交完整的财务凭证证明承包期间内的盈利情况为由直接认定预期收益不存在,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 酒店上诉称:1吕某提交的合同实际上从未履行,原审法院以该合同为依据计算承包期间,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判决支付的违约金过高,有悖公平。
&&&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能否使用上诉人吕某提交的《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认定违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两方之间存在《经营承包合同》和《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两份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有双方的盖章签字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酒店提交的合同签订于2005年4月之前,吕某提交的合同签订于2005年12月,签订在后的合同就双方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新的约定,故自日起应当按照新的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酒店作为上市公司,在其依法公告的年度报告中也披露了“与吕某签订停车场承包合同期限从日至日,每月上交承包费5万元”,该内容亦佐证了《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酒店提出该披露内容属于误报,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酒店于2012年4月单方解除合同,其提出的理由为停车场经营不善而依情势变更收回,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事由存在,根据《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酒店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二,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了“合同期满前,双方任何一方如违约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须按剩余期限的每月5万元支付违约金(每月5万元乘以剩余期限内的总月数)”,这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一般应当予以尊重。因此,在吕某请求的违约金标准已有合同条款为依据的情况下,酒店主张违约金过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酒店承担举证责任,但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在解除合同这一事项上,吕某并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由调低违约金。法院对于违约金数额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酒店影响吕某支付违约金225万元(按合同约定的每月5万元为标准,自2012年4月计至2015年12月,共45个月)。
&&& 第三,关于预期收益360万元,吕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每月收益,也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 三、法律分析
&& &(一)同一事项两份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本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同一场地,存在两份都是真实有效的承包合同,而且两份合同在关键事项的约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那么,如何选择适用该两份合同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当中,双方先是签订了一份《经营承包合同》,但没有落款签署日期,只能根据合同内容推断该合同签订于日之前。后来,双方又于日签订《酒店停车场经营承包合同》,有明确的落款日期。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合同既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那么对同一事项作出前后两次意思表示,且对关键条款有重大修改,就意味着后面的意思表示修正了前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后合同虽然没有否定前合同的效力,但却对前合同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因此对于承包期、违约责任等应当以后合同为适用标准。而且,结合其他证据,如酒店公告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也提及了与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的披露事项,也可以佐证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后合同。本案二审法院就是以此逻辑选择适用后合同,而一审法院对两份合同如何适用的分析略显不足,没有充分论证。
&&& (二)违约金标准的认定问题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既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守约方的赔偿,本质上仍然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合同当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但是,在实践当中,也会出现违约金完全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守约方的损失,法律对此作出弹性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违约金过低或者过高,从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高或者调低。无论是主张违约金过高还是过低,都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主张,法院无权直接予以调整。本案当中,一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问题时,在酒店没有提出该项抗辩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自由裁量权调低违约金,有些不妥,没有尊重不告不理的原则,也有些滥用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则最大限度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在酒店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5万元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吕某损失的情况下,选择直接适用合同约定,是比较符合《合同法》精神以及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尤其是举证规则的做法。
&&& (三)预期利益问题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这是《合同法》关于违约造成预期利益损失的一般规定,预期利益也叫做可得利益,属于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在一般的合同当中,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等合同类型,比较容易判断预期利益情况,如收取多少货款、获得多少利润、利息等,但有些合同却不容易判断。本案当中,关于吕某的承包收益,实际上吕某从一开始承包就没有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导致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凭证来直接证明每月收益,而且合同也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能够弥补吕某的损失,因此二审法院对其预期利益的主张也是不予支持的。
&& &四、案件启示
&&& (一)签订合同须谨慎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经济交易过程中,对于合同的签订一定要谨慎。无论是主合同,还是补充合同,任何一份合同文件的签署都应当前后呼应,避免冲突。否则,在将来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就不容易找到合同依据。本案酒店方面即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对于同一场地,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虽然其主张实际履行过程当中都是按照第一份合同履行的,但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如果其在签订第二份合同时就约定清楚两份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则不会如此被动。
&&& (二)违约金标准应合理、预期收益应举证
&& &虽然《合同法》最大限度地赋予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包括对违约金标准的约定以及预期利益问题的约定。但是,仍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的主旨与《侵权法》不同,其更主要还是在于弥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方的违约代价应当是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不是同时使得违约方造成更大的惩罚。因此,在违约金的约定方面,也应当适当,通过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履行难度、交易机会、获利情况、守约成本等因素,作出适当的约定。那么,关于预期利益损失问题,首先应当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如果出现违约行为,造成预期利益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至于赔偿的金额,则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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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要签两份合同 缴物业费竟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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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要签两份合同 缴物业费竟不开发票
日 07:54 来源:江西日报
&nbsp&nbsp&nbsp&nbsp“一家商户租店面,要签两份合同。”6月24日,南昌市广州路华东建材市场一些商户反映,该市场出租方――南昌华东装潢建材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的收费模式让他们看不明白。&nbsp&nbsp&nbsp&nbsp商户们还表示,市场长期不给发票,钱款还打入私人账户。对此,税务部门表示,这种行为涉嫌偷税漏税,将展开调查并向记者反馈。&nbsp&nbsp&nbsp&nbsp物业费被要求汇入私人账户&nbsp&nbsp&nbsp&nbsp租户王老板在华东建材市场经营铝合金生意已有一些年头,今年7月1日开始要签订新的合同。然而,临近签约不到一个月,王老板收到的合同由一份变成了两份。&nbsp&nbsp&nbsp&nbsp“以前我们只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可从今年开始,市场管理方又拿出一份资产管理经营合同要我们签。”王老板表示。&nbsp&nbsp&nbsp&nbsp记者对比了往年与今年的合同,在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一栏,除了南昌华东装潢建材物业公司以外,还多了一家“深圳市温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此外,租赁合同与资产管理经营合同内容大多重叠,都包括了管理、维修和服务费。“管理方也不解释,告诉我们不签就走人。这究竟是什么情况?”王老板说。&nbsp&nbsp&nbsp&nbsp“不仅如此,管理方只收现金,不开发票,我们转账也是打入个人账户。”多名商户向记者出示了华东装潢建材物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也有人向记者出示转账记录,均转给了一个名叫“韦玲”的私人账户,每笔都高达上万元。&nbsp&nbsp&nbsp&nbsp一些商户称,他们提出过开具发票,但遭到了华东装潢建材物业公司的拒绝。“钱转给个人,以后会不会出现纠纷?”一些商户对此表示担忧。&nbsp&nbsp&nbsp&nbsp个人代收物业费再转给公司&nbsp&nbsp&nbsp&nbsp记者带着合同来到南昌华东建材装潢物业公司,负责财务的汪女士解释,深圳市温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是南昌华东建材装潢物业公司的母公司,以前商户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华东建材会根据内部财务要求将部分钱款转给深圳温馨家园。&nbsp&nbsp&nbsp&nbsp“但今年深圳那边要求把合同分开来签,一份合同的钱款归他们,一份归我们。这是我们自己内部的财务制度,与商户和媒体无关。”汪女士说。&nbsp&nbsp&nbsp&nbsp至于商户提出交费不开发票的问题,汪女士称,一般情况下,公司只开具收据,只有商户特别提出需要开发票,公司才会照办。然而,商户们却提出了异议:“我们多次要求过开票,但他们一直没回音。”&nbsp&nbsp&nbsp&nbsp对于租金为何要转至“韦玲”的账户,汪女士告诉记者,公司提供了一公一私两个账户,但一些商户嫌转给公司账户麻烦,就选择转给韦玲的个人账户。“韦玲是我们公司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她代收后再交到公司。”汪女士说。&nbsp&nbsp&nbsp&nbsp然而,记者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韦玲实际上是深圳市温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南昌华东装潢建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nbsp&nbsp&nbsp&nbsp使用私人账号有偷逃税之嫌&nbsp&nbsp&nbsp&nbsp对于物业公司收费转入私人账户的问题,南昌市青云谱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刘莉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bsp&nbsp&nbsp&nbsp刘莉还说,如果是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bsp&nbsp&nbsp&nbsp“一般来说,纳税人利用私人账号接受物业费,不开发票也不列公司收入的行为,有偷逃税收的嫌疑。”刘莉表示,该局将展开调查,本周将向记者反馈调查结果。&nbsp&nbsp&nbsp&nbsp最后,刘莉提醒华东建材市场商户,韦玲并非上述两家公司法人,转私人账户缴纳物业等费用有风险。“错”签两份认购协议赔了3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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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签两份认购协议赔了3万违约金
长江商报消息 为了买上中意房,置业者抢房“慌了神”
■本报记者 刘倩雯
“我们算是赶上买房子的好政策,想赶紧下手再置业。唉,也是自己慌了神,错信了置业顾问。”昨日,在新世界恒大华府营销中心签订赔偿违约金的刘先生显得有些无奈。原本购房是件喜事,哪知为了换一套自己中意的商品房竟要赔付3万元的违约金,“因为原本看中的房子认购晚了一分钟,被别人抢走,中意的第二套房实在不敢犹豫,就赶紧签了协议付了定金,哪知道还有更好的房子。”刘先生因已经签订了认购协议,想换别的房子,只能赔偿违约金。
相中的房子被别人抢先,
置业者慌了神
“我们本来是想要一套一楼赠送地下室的商品房。”上周末,刘先生一家驱车到位于武汉光谷创业街的新世界恒大华府看房,在说明自己需求之后,置业顾问杨经理便推荐了该楼盘7栋和8栋的两套房子。刘先生一家对8栋的一套房子比较感兴趣,但由于已经到晚上,一家人还是决定回家商量后再做决定。
“结果第二天清早来准备定房,杨经理就说被别人抢了。”刘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没有让一家人满意的一楼的房子,夫妻俩决定转买顶层的。杨经理在推荐的时候就告诉他们,11栋有套顶层特价房,也是顶楼同户型中最便宜的。
“杨经理说,11栋位置也好,视野也开阔,是很理想的选择。我们夫妻俩决定去看,并同时要求她多借几套同样户型的房源钥匙供我选择、参考、对比一下。”刘先生说,杨经理在推荐时,还分析过其他房子的情况,“她说,有的房子离铁路近、太吵,有的视野不好、周边环境差、房梁设计不好等,让我们去看了特价房之后再决定。”
经历了一次被抢房的经历之后,刘先生一家显然有些“慌了神”,看了特价房之后,刘先生就准备回到售楼部办相关的预定手续。
签完认购书10分钟,又相中另外一套房
刘先生在签订认购书、缴纳5万元定金之后,受同事委托,又要求杨经理推荐类似的房源帮同事看看,“杨经理就说,还有7号楼的顶楼也不错,让我们去看看,我们从交完定金到上楼看房子,相差大概10分钟左右的时间,一进门,我们就觉得上当了,当即协商换房。”
刘先生介绍,7号楼顶楼房的入户花园是朝南的,阳光充足,南北通透,而且比原先11栋要多一个阳台,“阳台只算一半面积的。”刘先生当场和杨经理协商换房,而杨经理则以“公司规定签订认购书后不换不退,如要换房就算违约,必须缴纳30000元的违约金。”协商无果,刘先生一家只得先回家再做打算。
“我们觉得,比我们认购的房型好的房子应该还有,就决定早上再去看看其他户型。”第二天一早,刘先生一家再次来到售楼部,继续要求杨经理提供顶楼其他的房源。看完两套房源后,刘先生一家选择了一套他们认为不论楼层、户型、采光、结构,各方面都比11栋那套房子要好的房子。
回到售楼部,刘先生继续要求换房,仍然遭拒。“因为杨经理告诉我们顶楼的房源所剩不多,我担心在处理换房纠纷时,新看中的房子被卖了,遂在换房诉求没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又签订了新看中的房子认购书。”至此,看房三天,刘先生一家签订了两套房的认购书。
业主质疑置业顾问诱导消费
“事实上,后来我定购的新房价格更加便宜。前者折后总价是120万元,后者为118万元。从整个导购过程看,完全有理由怀疑售楼小姐是利用我们对她的信任,诱导销售、欺骗顾客。”让刘先生难以理解的是,杨经理第一套推荐的“特价房”比自己看中的房子还贵两万元。
此外,刘先生在看房的过程中还注意到,后面看的三套房子均有承重梁和横梁,唯有第一套“特价房”没有。为了确认,刘先生还专门找到土建方面的朋友到现场察看,朋友认为,房子没有横梁会给后期装修增加很大成本。
“特价房有138平方米,但只有一个阳台,且房子过道窄于其他户型10多公分,同样给后期装修带来很大麻烦。”刘先生认为,签订认购书后,一家人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要求换房,应该不算违约,“我们一家觉得很委屈,又不是说不在你们楼盘买房子,而是同价位换一套房子而已,为表达诚意,我们也已经定购另外的房子并正在办理相关购买手续。这种情况之下还要赔偿3万元的违约金,实在是开发商有些蛮不讲理。”
签认购协议时
可协商定金
新世界恒大华府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解释称,不论刘先生一家是否再次购买一套房产,前期在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置业顾问已经说明“房子不退不换。”并且是在先解释清楚认购协议的前提之下签订协议,再缴纳定金的。
记者在翻看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时发现,协议中确实明确了双方责任,乙方(置业方)违约的情况下不予以退还定金;甲方(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赔偿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给乙方。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冯朝辉律师认为,置业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看清协议条款,“违约金额是双方可协商的范围,理论上是不超过房价的20%即可,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是认购协议,还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双方可协商一个定金,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损失。”
最后,在本报的协调下,刘先生按新世界地产的相关要求赔付了3万元违约金,另外2万元钱直接归结到新房的房款中。此外,新世界地产也赠送了相关活动礼品,并承诺未来有相关促销活动会将礼品赠送给刘先生作为安慰。
置业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看清协议条款,违约金额是双方可协商的,理论上是不超过房价的20%即可。
昨日,刘先生按照开发商要求签订赔偿协议和退房申请。本报记者 刘倩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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