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的南京商会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了吗?

西乡塘区民政局-通知公告公示-关于转发《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乡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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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西乡塘区民政局
&&关于转发《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南宁市民政局
&&&&&&&&&&&&&&&&&&&&&&&&&& 日
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同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遵循宽进严管、部门协同、规范自治基本原则: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政策法规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扶持培育,加强监督管理。
(二)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授权的组织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坚持自愿、自主、自治原则成立,依照章程的宗旨、规定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 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范畴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团体,属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涉及国民经济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在国民经济领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相同行业的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行业自律、行业发展和其他经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其业务范围应在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职业中。
2.主要由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会员组成的行业联合类社会团体;
(三)异地商会。
第六条&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国家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科学领域,且在相关目录规定的理学、工学、农学或医学的范围(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慈善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属于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即: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是公益慈善事业的。
(三)业务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慈善特点,具备下列条件:
1.公益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和人员工资以及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组织的基本情况、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有关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在城乡社区服务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体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
2.社区维修服务、社区家庭服务、社区连锁服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3.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为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的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应急救援等社区志愿服务。
4.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为,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下列类别社会组织不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需实行双重审查登记:
(一)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民办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
(五)民办认证机构;
(六)民办博物馆;
(七)高危险性专业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八)涉及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双重审查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直接登记的条件
第十三条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准确反映自身属性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直接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管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发起人应当相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合法的财产资金来源;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六)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不少于5个,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七)异地商会登记实行一地一会,名称规范为&南宁XX(异地省、市专名)商会&或&南宁XX(南宁市城区专名)XX(异地〔县(区)专名〕)商会&,&XX(南宁市辖县专名)XX(异地市〔县(区)专名〕)商会&;会员为法定代表人籍贯属于相应异地的在本地的投资企业;发起成立的投资企业法人单位不少于5个,法人单位会员数不少于30个。
(八)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自然人发起(举办)的,发起人不少于3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有公益慈善或城乡志愿服务工作经历。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登记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十四条直接登记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二)允许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
(三)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准予&一址多社&。允许2个以上社会组织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登记同一住所。
(四)降低会员数量标准。行业协会会员以单位为主,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数量降低为15个以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五)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开办(注册)资金降至1万元,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
(六)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七)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
(八)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采用加盟连锁模式的,不得收取加盟费,需重新注册登记。
第四章& 直接登记的程序
第十五条四类社会组织按下列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社会团体按会员分布及活动范围在相应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二)基金会按原始基金额及活动范围在县(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开展活动的所在地域及涉及范围在县(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在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十六条四类社会组织成立申请直接登记,遵循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发起人(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社会组织拟用名称核准申请;
2.发起人(单位)简介和身份证明;
3.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发起人(单位)提交的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签发《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准备工作。发起人(单位)收到《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应积极发展会员、召集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确定理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
(四)成立登记。发起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申请登记。发起人(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或《基金会成立登记表》;
3.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等(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的除外);
4.住所证明材料;
5.社会组织章程;
6.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7.社会组织党组织筹建情况说明表;
8.其他必需的材料。
逾期不能提交登记成立材料的,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五)核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登记成立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受理前的咨询、申请材料修改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间内)。准予成立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并予以公告。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主动接受本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四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社会组织,应当自履行有关合法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将修改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一)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5.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住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新住所证明;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注册(开办)资金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4.捐资承诺书;
5.会议纪要;
6.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四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或则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解散的,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所给定条件而无法存续的,分类合并而解散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四类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清算情况报告;
3.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条四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社会团体负责人调整备案表;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政府服务性、技术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扩展服务范围,提升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扶持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四类社会组织培育扶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培训,表彰社会组织诚信守法和突出贡献,积极支持四类社会组织建设发展。
第二十四条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登记材料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四)对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是相关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指导监管职责:
(一)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通过职能转移、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四)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进行指导;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四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规范建设:
(一)健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选举、会议、自律、财务、用工、信息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应当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对单位基本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购买服务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事项的信息及时向会员、单位成员、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三)自觉参加年检。社会组织应当每年5月31日前自觉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年度检查,并填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表》。参加年检无需先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积极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围绕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前5个工作日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等事项。
第三十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社会组织出现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或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自施行之日起办理变更、注销、年检等事项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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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宁耒阳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发表时间: 00:00:00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点击:90
【字体:】
南民政复〔号
南宁耒阳商会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南宁耒阳商会成立登记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关规定,同意南宁耒阳商会成立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请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南宁市民政局的依法监督管理,并遵守如下制度:
一、重大活动向南宁市民政局报告备案。
二、出版刊物或印发的资料送南宁市民政局备案。
三、围绕协会宗旨业务需要开办的实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报南宁市民政局备案。
四、每年按照法规要求,接受南宁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五、单位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等如有变动,须先向南宁市民政局咨询,履行有关合法程序后30日内直接向南宁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凡是以社团名义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开展学术交流、接受捐赠、引进外资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南宁市民政局备案。
七、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此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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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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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第&6221&位访客南宁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首个中华慈善日公益活动
发表时间: 11:09:10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民管办   点击:163
【字体:】
为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培育公众慈善意识,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南宁市民政局、兴宁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主办,南宁市慈善总会、南宁科瑞房地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办,兴宁区民政局等协办,主题为&以法兴善,助力脱贫&的南宁市2016年&中华慈善日&善行威宁公益活动,9月5日上午在南宁百货文化宫店正门广场隆重举行。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苏耀南、民政厅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曾凡明、市民政局局长黄菊如、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甘向和、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廷和、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吴天机、兴宁区党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区长邵国芳、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马超毅领导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共25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 我市社会组织积极响应参与这次慈善日公益活动,其中,南宁北海商会、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南宁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南宁女企业家协会7家社会组织先后上台捐款共35.3万元。此外,南宁市李宁体育园、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南宁阳江商会、南宁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自行与民政口扶贫村对接捐款捐物共10.8万元。这次慈善日来自社会组织的善款合计46.1万元,这些所募集到的善款将用于我市贫困村的精准脱贫建设项目。
&&&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支持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创新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每年全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慈善捐款达到千万元以上,充分发扬社会组织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的理念,赢得政府部门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您是第&6224&位访客本部门文件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00:00:00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点击:407
【字体:】
南民政规〔2016〕2号
各县(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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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同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遵循宽进严管、部门协同、规范自治基本原则: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政策法规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扶持培育,加强监督管理。
(二)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授权的组织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坚持自愿、自主、自治原则成立,依照章程的宗旨、规定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范畴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团体,属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涉及国民经济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在国民经济领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相同行业的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行业自律、行业发展和其他经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其业务范围应在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职业中。
2.主要由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会员组成的行业联合类社会团体;
(三)异地商会。
第六条&&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国家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科学领域,且在相关目录规定的理学、工学、农学或医学的范围(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慈善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属于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即: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是公益慈善事业的。
(三)业务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慈善特点,具备下列条件:
1.公益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和人员工资以及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组织的基本情况、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设立宗旨符合有关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规定。
(二)业务范围应当在城乡社区服务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体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
2.社区维修服务、社区家庭服务、社区连锁服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3.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为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的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应急救援等社区志愿服务。
4.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为,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下列类别社会组织不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需实行双重审查登记:
(一)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民办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
(五)民办认证机构;
(六)民办博物馆;
(七)高危险性专业性体育类社会组织
(八)涉及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双重审查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直接登记的条件
第十三条&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准确反映自身属性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直接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管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发起人应当相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合法的财产资金来源;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六)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不少于5个,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2&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七)异地商会登记实行一地一会,名称规范为&南宁XX(异地省、市专名)商会&或&南宁XX(南宁市城区专名)XX(异地〔县(区)专名〕)商会&,&XX(南宁市辖县专名)XX(异地市〔县(区)专名〕)商会&;会员为法定代表人籍贯属于相应异地的在本地的投资企业;发起成立的投资企业法人单位不少于5个,法人单位会员数不少于30个。
(八)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自然人发起(举办)的,发起人不少于3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有公益慈善或城乡志愿服务工作经历。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登记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
(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十四条&直接登记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二)允许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
(三)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准予&一址多社&。允许2个以上社会组织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登记同一住所。
(四)降低会员数量标准。行业协会会员以单位为主,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数量降低为15个以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五)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开办(注册)资金降至1万元,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
(六)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七)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
(八)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采用加盟连锁模式的,不得收取加盟费,需重新注册登记。
第四章&&直接登记的程序
第十五条&四类社会组织按下列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社会团体按会员分布及活动范围在相应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二)基金会按原始基金额及活动范围在县(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开展活动的所在地域及涉及范围在县(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在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十六条&四类社会组织成立申请直接登记,遵循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发起人(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社会组织拟用名称核准申请;
2.发起人(单位)简介和身份证明;
3.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发起人(单位)提交的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签发《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准备工作。发起人(单位)收到《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社会团体发起人(单位)应积极发展会员、召集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确定理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
(四)成立登记。发起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申请登记。发起人(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或《基金会成立登记表》;
3.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等(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的除外);
4.住所证明材料;
5.社会组织章程;
6.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7.社会组织党组织筹建情况说明表;
8.其他必需的材料。
逾期不能提交登记成立材料的,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五)核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登记成立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受理前的咨询、申请材料修改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间内)。准予成立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并予以公告。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主动接受本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四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社会组织,应当自履行有关合法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将修改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一)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5.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住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新住所证明;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注册(开办)资金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4.捐资承诺书;
5.会议纪要;
6.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四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或则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解散的,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所给定条件而无法存续的,分类合并而解散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四类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清算情况报告;
3.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条&四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社会团体负责人调整备案表;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第五章&&培育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政府服务性、技术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扩展服务范围,提升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扶持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四类社会组织培育扶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培训,表彰社会组织诚信守法和突出贡献,积极支持四类社会组织建设发展。
第二十四条&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登记材料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四)对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是相关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指导监管职责:&
(一)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通过职能转移、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四)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进行指导;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四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规范建设:
(一)健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选举、会议、自律、财务、用工、信息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应当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对单位基本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购买服务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事项的信息及时向会员、单位成员、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三)自觉参加年检。社会组织应当每年5月31日前自觉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年度检查,并填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表》。参加年检无需先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积极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围绕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前5个工作日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等事项。
第三十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社会组织出现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或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自施行之日起办理变更、注销、年检等事项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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