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民政局可以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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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民政局一般下午几点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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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民政局一般下午几点上班
北京市顺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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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96156(人工) (语音) (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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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民政局一般下午几点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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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
最低工资保障线21320元。21320?如何来的?小编给大家答疑解惑!
1~8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
9月1日起执行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月
因此最低工资保障线=0*4=21320元
基本可以理解为一年最低工资的总收入
有何意义?
最低工资保障线主要用于示意该行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劳动报酬最低值所对应的必要人均销售收入。最低工资保障警戒线按该行业亏损企业的销售收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数据制定。企业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占销售收入比例越接近警戒线,企业就越接近亏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保障线主要用于示意该行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劳动报酬最低值所对应的必要人均销售收入。
此次发布的行业工资指导线涉及19个行业:
(消息源自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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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本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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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为4人落户 顺义民政局一科长获刑
犯滥用职权罪
判刑1年3个月
北京青年报
&&&&为了让4名儿童落户北京,顺义区民政局某科科长沈某滥用职权,将4名一直和生父母生活的儿童“包装”成无法找到父母的弃婴,并联络收养人,虚构收养经历,最终导致4名儿童以收养的方式落户北京。顺义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名儿童被违规收养从而落户&&&&顺义区检察院指控,沈某于2008年至2013年间,担任顺义区民政局某科科长,负责辖区收养登记等工作,审核收养审查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2009年,国家出台文件,解决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后,构成事实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此后北京市民政局也出台了规定。沈某利用该规定,滥用职权,在三起案件中安排4名儿童落户北京。其中沈某明知3名儿童并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违反收养规定,为3名儿童出具证明,致使3名儿童落户。沈某明知1名儿童系非婚生子女,并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隐瞒该儿童实际家庭情况,导致该儿童被认定为弃婴,从而落户顺义社区服务总中心。&&&&找朋友充当收养人&&&&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两名拥有同一生父母的儿童分别被两户家庭违法收养。两名儿童的生父母于2007年通过他人认识了民政局某科科长沈某,当时孩子的户口在江苏。两人从沈某处得知,现在北京有了新的收养政策,捡拾的孩子可以上北京户口。孩子的生父母动了心,希望沈某能够办成此事。&&&&沈某找到自己在顺义的朋友,即儿童后来的养父母,要求收养一名儿童。沈某还介绍孩子生父母和朋友见面,一起商量如何“操作”。由于朋友已经有了子女,沈某给了朋友3万元,用作计生罚款和供孩子上学,并告诉朋友,生父母就是想给孩子弄一个户口,落户之后过几年再把户口迁走。双方一拍即合。&&&&根据相关法规,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诸如在当地民政局领取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确认并出具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民政局在报纸上公告查找弃婴生父母。一切手续都办妥后,弃婴就可以办理户口,民政部门也会办理收养登记。&&&&为落户层层闯关&&&&为了落下户口,沈某开始运作“层层闯关”,第一步是炮制虚假经历。朋友于2010年10月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1994年7月,在顺义区医院捡拾到一名弃婴,一直养育至今,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开始寻找孩子的生父母,民政局随后刊登孩子的寻亲公示,这些努力自然不会得到任何回馈。&&&&监管的围墙被层层突破,居委会为沈某朋友出具了自1994年起一直收养孩子的证明。但其实朋友在2010年前,从未见过孩子,捡拾经过系完全虚构。&&&&当地居委会解释,办理证明时,沈某也来到居委会,称收养是最新政策规定,并出示了文件,还再三保证收养之事与居委会没有任何关系。考虑到沈某系民政局科长,居委会出具了证明。随后沈某又准备了各种文件,让孩子最终落户顺义。由于系虚假收养,孩子落户后一直跟着亲生父母生活,并不经常跟沈某的朋友即养父母在一起。&&&&在沈某的“运作”下,生父母的另一个孩子也在北京落户,两个孩子落户后,在北京读高中,并在北京参加高考,考上大学。&&&&沈某获刑1年3个月&&&&沈某表示,自己对于几名孩子的真实家庭情况并不知情。法院认为,根据证言,沈某知晓三起案件中的四名被收养人的家庭状况。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法规设计违规套路&&&&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因此沈某等人才要求养父母编造1994年,即孩子不满14岁时收养孩子的情节。&&&&据悉,北京市民政局曾经在2010年出台了解决市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如果符合收养人的条件,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养父母,办理各项手续后,公安部门应为弃婴和儿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再办理收养登记。法规系为解决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沈某利用这一法规,违规办理收养手续,致使儿童落户北京。&&&&文/本报记者&&杨琳<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财政部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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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 杨良初  本文认为北京市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北京市城市化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北京市涉农区县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生产生活状况等指标的比较,是确定各区县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目前各区县农村低保制度所包含的低保范围、低保标准、资金来源、家庭收入计算口径、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的比较,认为该制度还存在低保覆盖范围有限、低保对象收入调查核实存在较大困难、低保资金完全由区县和乡镇财政承担会加大基层财政的支出压力、惰性机制初现端倪、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并轨会给一些区县财政带来压力等问题。为此,该文认为北京市应坚持量力而行、应保尽保、合理分担、相互配套的原则,切实采取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农户家庭收入申报和统计制度;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申报、核实、审批程序;健全低保资金的监管机制;合理划分市、区(县)、乡镇财政分担比例,保证农村低保资金的供应;注意与农村养老、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协调以及建立健全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救灾、扶贫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等措施,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制度,是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北京市农村属于城郊型农村,随着北京市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多数农民将转为城市居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为以后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从北京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看,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北京市作为首都必须把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的客观要求。其次,是北京市城市化发展的要求。2003年北京市城市化比率已达72.32%,随着今后城市化的加快,意味着郊区、县农民越来越多地成为城市居民,理所当然与原来的城市居民享受一样的社会保障服务,因而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问题。再次,还是北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谈谈我们的看法,供有关方面参考。一、北京市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北京市从2002年开始提出在全市郊区农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2年底全市13个涉农区、县都基本建立了这一制度。由于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财政供给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别。  (一)各区县经济能力的比较&  所谓经济能力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供给能力、企业负担能力、职工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它决定这个地方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低。从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的经济能力比较可以看出,各区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别。  1.人均GDP的比较。人均GDP是反映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宏观指标。虽然GDP的统计有一些不准确的因素,但能大体勾画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各区县之间人均GDP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区、该县应该建立多高水平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说是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依据。表1&&&& 北京市涉农区、县人均GDP一览表2003GDPGDP6841968428162310141267388928950500501964119646612623010449631713118308823341013014302872910370351895913009231516838421612813769&&&&&&&&& 资料来源:《2004年北京市统计年鉴》&&&&&&&&&   从上表看出,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人均GDP的排序看,2003年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海淀区、朝阳区、顺义区,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密云县、延庆县、平谷县。人均GDP是反映县区经济实力的一个宏观指标,人均GDP高的县区更有能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最终决定各区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指标还有人均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  2.人均财政收入比较。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而且主要由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因此,北京市各涉农区县人均财政收入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力的大小。表2&& 2003年北京市各涉农区县人均财政收入& 单位:元2003565625354012204214134753482665365611549895421195843971384864581578885411955934971709457941168540362009833361965281281034&&&&&&&&& 资料来源:《2004年北京市统计年鉴》  从上表看出,2003年人均财政收入排在全市前三位的分别是朝阳区、海淀区、怀柔县,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房山区、平谷县 和延庆县。前三位都是市区,而后三位都是郊县。排名与2004年人均GDP基本一致,但更能反映区县经济与财政差别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人均财政收入排名靠后的县、区,其支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力相对弱一些,也为市财政如何支持各涉农县、区尽快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提供了依据。  3.涉农区县总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负担水平。凡是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高的区、县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低的县、区,都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负担较重和区、县财政支持力度较大的区、县。表3&&& 2003年各涉及区县农业人口总数及占总人口的比率20032003159.816.610.4%86.41416.2%178.411.46.4%23.67.130.1%74.943.658.2%6137.261.0%54.838.369.9%45.323.351.4%54.734.963.8%39.226.166.6%26.917.163.6%42.429.469.3%27.21969.9%&&&&&&&&&   &资料来源:《2004年北京市统计年鉴》  从上表看出,目前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布很不平衡,靠近市区的区县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明显低于远郊区县。也就是说,远郊区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要远远重于靠近市区的区县,相应财政负担也要重于靠近市区的区县,客观上要求市政府和市财政对远郊区县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产生的财政负担给予专门的财政补助。  4.农村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生产与生活状况的比较。北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的生产资料和收入状况的差距,既可以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选择依据,又可以作为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考依据。表4&&& 2003年北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的比较/(%)()3.753.15119.0%()2.452.34104.7%1.351.35113.3%()109.956.5194.5% ()21533325.0864.8%()25.9443.0860.2%()3328.8116315.4420.4%()2320.814387.2216.1%()2401.169003.6426.7%36.624.7&&&&&&&&& 资料来源:《2004年北京市统计年鉴》  从上表看出,农村低收入户人口、劳动力、平均劳动力负担人口以及经营耕地面积均多于高收入家庭户,但差距不大;而低收入户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总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费支出却大大低于高收入户,差距较大。其中低收入户人均总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生活费支出仅相当于高收入户的20.4%、16.1%、26.7%。低收入户恩格尔系数为36.6%,高于高收入户11.9个百分点。可见,低收入农户家庭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其差距有扩大趋势。说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是各级政府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各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2000年开始,北京市部分区县着手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4月市政府批转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2002年底,13个涉农区县均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1.低保范围的比较。总体上看,各涉农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凡是具有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低保范围。但是,划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全额享受人员分为五类:农村五保户;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宽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等。差额享受人员:指因灾、因病暂时陷入生活困难,且具有劳动能力及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农村居民,按其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可以说,在低保范围的规定上,各区县基本一致。  2.低保标准的比较。低保标准的确定是各区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难题。根据北京市的统一规定和各区县的具体执行情况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宏观上,既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考虑各区县财政的承受能力;(2)微观上,既要考虑低收入农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其劳动积极性。(3)具体内容上,首先考虑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居民家庭水电、燃煤、有无病人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低保标准做适时调整。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各区县执行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别、海淀区2002年核定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80元;朝阳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每月人均120元调整到2002年的180元;延庆县按人均每月66.67元核定;大兴区从2002年的人均每月83.33元调高到2003年的100元;怀柔区确定的低保标准为每月83.33元;门头沟区确定为80元。尽管海淀和朝阳属于城区,延庆等县属于远郊,两者的低保标准相差2.7倍。这种差别正好与朝阳区和延庆县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别(2001年两者相差2.76倍)是一致的。可见,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别是导致这种低保标准相差较多的主要原因。  3.低保资金来源的比较。农村低保资金究竟由哪一级财政负担,不仅事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还关系到农村居民低保制度能否得到可靠的资金保证。从北京市各区县执行这一制度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完全由区、县财政承担。如海淀区规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区民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延庆县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同样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另一种是农村居民低保资金由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各区、县不一。如朝阳区规定,农村居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和乡财政各负担50%。丰台区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负担60%,乡镇负担40%,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大兴区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别负担;怀柔区规定,农村低保资金区财政负担60%,镇(乡)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民政局编制预算,镇(乡)负担部分列入镇(乡)财政预算。一般来说,区县财政状况较好的,多负担一些农村低保资金;乡镇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则由乡镇多负担一点。总体上还是区县财政负担大部分。  4.家庭收入计算口径的比较。对于有劳动能力和有收入来源的农村低保对象而言,能否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关键是家庭收入计算口径的确定。其中包括应计算收入和应扣除的收入两种。家庭收入的计算有的区县规定比较详细,有的规定比较笼统。一般来说,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总和。包括: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所得的纯收入;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有: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才能享受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5.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的比较。从目前各区县实施情况看,有的规定比较详细,有的规定比较简单。象大兴区、怀柔区关于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共有八项,而门头沟、延庆等区县的申请审批程序有5-6项。一般来说,包括: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申请条件;报镇政府审核,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按季审批,将低保金下拨到镇政府;镇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村委会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而规定比较详细的区县还包括:申请人所需的各种户口和收入证明材料;对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区民政局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便检查监督。相比之下,规定越详细的区、县,越方便镇、村和农村居民了解和运作农村低保制度,越能做到规范、公开、透明,真正使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  6.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比较。为了保证农村低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北京市各涉农区县都建立了严密的资金监督管理制度。首先,区县政府牵头,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相互协作,各司其职。民政局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和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审计局定期、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委、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加强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新闻单位加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其次,对参与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低保对象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保证农村低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可以说,通过上述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了广大农村低保对象的利益,保证农村低保制度规范和有效运行。二、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北京市农村低保制度从2002年开始建立,运行时间不长,目前基本覆盖全市所有涉农区县,对部分农村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为实施这一制度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制度建设、收入调查、保障对象的确定等环节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农村社会环境,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1.低保覆盖范围仍然有限。由于农村低保时间建立时间仅2年多,对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不够,有些生活困难的农民还不了解农村低保制度,或者对其申请条件和程序不十分了解,因此各区县农村低保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应享受低保的农村贫困家庭,受惠人群有限。如大兴区2004年4月底,享受农村低保农户2360户,人数4760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37%。延庆县2003年享受农村低保的农业人口6328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3.21%。朝阳区2004年3月享受农村低保的农业人口1357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0.29%。丰台区2003年享受农村低保的农业人口107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0.77%。区、县之间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相差较大,最高的3.21%,最低的仅0.29%,说明比例低的地方应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民并未全部覆盖到,也说明各区、县农村低保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强。  2.低保对象收入调查和核实存在较大困难。尽管各区、县对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哪些应计算、哪些不计算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在执行中依然难以掌握。一是对于应计算的家庭收入,实际执行中难以核实。如农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合法劳动所得纯收入计算,在农户未出售农副产品之前,并不构成现实的收入,而且农副产品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大,难以准确计算。再比如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收入,靠个人申报水份很大,服务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固然因流动性大往往不易做到,有的地方(如大兴区)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属个人隐私,存放多家银行难以掌握,个人申报难免隐瞒或少报。况且目前农民收入来源多渠化,作为主管农村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难以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掌握每一户农户和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收入变化情况。二是尚未建立规范、透明、适用的农户家庭收入调查制度和体系,而建立这一制度所投入的管理成本与低保资金规模的比例关系,又制约着这一制度的建立。正是这种两难选择,难以解决低保对象农户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问题。究竟在众多的农户中谁是低保对象,往往凭直觉和当地居民的反映得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农村低保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3.低保标准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低保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贫困农户家庭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证,低了不足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了区(县)和乡镇财政承受不了。事实上近几年北京市在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中所制订的低保标准,不仅区县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而且依据什么制定的也很难说清楚。按到北京市的统一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但实际执行中买几套衣服、吃多少主食和副食、住什么样的房子和家具才是“基本需要”,难以判断,而且购买上述生活必需品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很难说多少够、多少不够。只能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平均水平大体确定。因此,在确定低保标准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这也是目前北京市各区、县低保标准相差较大的客观原因。  4.低保资金完全由区(县)和乡镇财政承担,无疑加大基层财政的支出压力。目前北京市农村低保资金的供给,要么完全由区、县财政承担,要么由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使本来已经困难的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雪”上加“霜”。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对区(县)和乡镇财政没有划定相应的主体税种和财权,大宗税种几乎全部上划中央和市财政,区(县)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而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乡镇财政过去依靠各种收费维持机构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局面不复存在了,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财力来源进一步缩减,而中央和市级政府开出各种支出口子不断往下压,使得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供应更加紧张。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如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和农村优抚救济资金主要依靠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承担,显然与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所具有的财权和财力状况是很不相称的。一味挤压区(县)和乡镇财政的正常财政支出,必然影响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5.低保惰性机制初现端倪。尽管北京市农村低保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也规定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养懒和“等、靠、要”的现象。一是按人头支付低保,使部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凭借其人头优势多得或多领低保资金。出现因“家庭生育多而陷入贫困,因贫困而获得低保”的怪现象,有违计划生育的初衷。二是因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给予低保待遇缺乏期限约束,导致这些家庭在是否参加劳动和获取低保之间的比较选择。对于没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给予低保照顾,体现低保制度的目的性,但是对于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来说,就存在是领取低保合算还是去获得劳动报酬合算的选择。在一些较为偏僻贫困的农村,全家正常劳动力的年劳动所得如果没有全家领取低保资金多,肯定选择不劳动而等领低保金。而且一旦被县、乡政府定为“低保户”,所得到好处不仅仅是低保补助,还有子女上学的照顾和医疗方面的救助,尽管这些救助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显然,农村低保制度如果对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没有领取低保金的时间约束,养懒现象不可避免。目前北京市16万农村低保对象中,有7万人有劳动能力,如果使这部分在获得低保的同时,重新就业,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自食其力,是今后农村低保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6.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并轨问题,会给一些区、县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加快城市化进程是新一届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而北京市城市化任务还十分艰巨,有9个区、县的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60%以上,随着这些区、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转入城市户口的农村居民要求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其中包括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应要求提高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支付标准,而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较大。北京市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而农村低保标准最高的海淀区和朝阳区仅为180元,为城市低保标准的56.25%;最低的仅为63元,仅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9.69%。显然如果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制度的并轨,无疑给目前财政较为困难的区(县)和乡镇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  7.农村低保制度与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衔接不够。近几年,北京市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下了较大功夫,已经在涉农区、县普遍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还有几个区、县正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这些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却是较少考虑的问题。比如,享受低保的家庭,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合作医疗?低保标准是否考虑了农民的健康和医疗问题?或者说因病致贫的家庭如何在享受合作医疗的同时,再享受低保待遇。这些在目前的农村低保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各区、县尚未在农村建立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相配套。三、完善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年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准则,从实际出发,完善现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量力而行。北京市各涉农区、县农业人口仍然占人口的大多数,而各区、县财政状况不容乐观,要解决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必须以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为依据,稳步推进,逐步提高,不能一蹴而就。  2.应保尽保。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既要向广大农民宣传党的农村低保政策,让每一位农民了解享受农村低保的条件;又要做好农民收入的调查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真正使每一位符合低保要求的农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3.合理分担。尽管农村低保资金由国家财政提供,目前主要由区(县)和乡镇财政负担,但随着低保人群的增加,低保资金还将较大增长。要保证低保资金的供应,一方面发动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或者将部分社会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用于低保;另一方面要在市、区(县)和乡镇财政之间划分合理的分担比例,增加三级财政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支出。  4.相互配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农村低保制度只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建立和改革农村养老、合作医疗、低保、教育和医疗救助、社会福利等组成的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在支出上防止交叉发放,确保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完善和改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1.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使低保标准更真实反映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要求。各区、县应组建一个由区(县)政府牵头,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统计、农业、银行等部门参加农村低保工作小组,首先要对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食、住、行、衣等费用和水、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开支做一次比较彻底的调查,特别要选择有代表性低保家庭做详细的家庭开支调查,参考统计部门每年对农村低收入户的统计数据,实事求是地核定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基本消费支出平均水平,以此作为当地农村低保户的低保标准。要克服目前低保标准的“拍脑袋”现象,改变目前各区、县之间低保标准相差较大的状况。  2.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农户家庭收入的申报和统计制度。统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申报表和统计制度。凡是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均应按统计局和民政局的要求自行填制家庭收入申报表和相关统计调查表格,然后由乡镇、村两级政府逐户核实低保家庭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对哪些应计算家庭收入、哪些来源不应计算家庭收入,要在家庭收入申报表中详细罗列,以便乡镇和村委会核实和区(县)民政、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建立低保家庭收入申报制度,不仅可以为区(县)政府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提供依据,而且可以掌握各区(县)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变化情况,为政府改善农村低保人群的生活状况提供决策依据。  3.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保养懒现象。目前北京市根据低保人群的结构,确定了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类型,但仍难以克服低保制度的养懒现象。可以在原来划分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的基础上,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规定差额享受低保资金的期限,比如以1年为限,1年以后要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的帮助下,重新就业,不得继续领取低保资金。但是原来享受全额低保标准的人群除已规定的农村五保户、孤老烈军属困难户、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起义、投诚、特殊人员以外,还应增加老人、儿童、学生等对象。实际上还应考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家庭成员重病陷入贫困的家庭,也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全额低保领取资格。  4.完善现行农村低保申报、核实、审批程序和制度。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先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核实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凡符合资格条件的由民政局将低保资金下拨乡镇直至村委会,低保户每月到村委会领取低保金,并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户名单。民政部门每年会同乡镇和村委会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如果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要作出对这些家庭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决定和手续。这个过程要通过地方低保条件变成法定程序,县(区)、乡、村任何一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这一程序的任何环节,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规范运行,方便低保对象了解农村低保工作的流程。  5.建立健全低保资金的监管机制。首先在民政部门建立低保资金内审制度。定期对本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财政拨付情况、民政部门对乡镇、乡镇对村的低保资金的层层下拨情况,以及村委会对低保户的发放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同时,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对低保户的申领资格和乡镇、村的审批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低保户申报、审批过程中的虚报、冒领情况发生。其次,财政部门通过制订和检查农村低保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再次,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对农村低保资金申报、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保证低保资金真正用到应享受低保的贫困人群身上。  6.合理划分市、区(县)、乡镇财政分担比例,建立合理的农村低保资金保证机制。目前农村低保资金完全由区(县)乡镇两级财政负担,与两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不相称,而且要改变目前各区(县)农村低保资金在区(县)、乡镇两级财政之间负担比例不统一的现象。可以通过两种形式调整市、区(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农村低保资金的供应问题。一种是不论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实行统一的、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低保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即统一按4:4:2的比例,分别由市、区(县)、乡镇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即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40%,乡镇负担20%。具体到各区、县,乡镇财政是否负担低保资金,由区县政府决定。另一种市财政只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状况相对困难的区、县提供专项农村低保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可以按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等指标确定市财政提供农村低保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县,承担的比例仍然为40%。转移支付的规模可以按上一年各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规模,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综合加以确定。  7.注意与农村养老、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凡是领取养老金的农户,如果申报农村低保资金,其领取的养老金应计算为家庭收入;凡是参与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户,因病虽然在合作医疗保险金报销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其自身负担费用大大超过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应允许申报农村低保资金;但如果自身负担医疗费在家庭收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不应该享受农村低保资金。  8.建立健全以农村低保为基础、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救灾、扶贫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虽然北京市已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仍不足以解决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子女上学给农民带来的生活困难,有时甚至是杯水车薪。为了使特殊困难的农民家庭得到更多的社会救助,有必要在农村低保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针对子女上学资金困难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使家庭陷入困难建立定向扶贫制度,使广大贫困农户在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救助,摆脱贫困,获得新生,在确保温饱的前提下,走向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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