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政府政府机关办事不利。

黄冈市纪委通报7起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黄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发现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近期,黄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7起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
1、日(星期一)上午11时许,黄冈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干部刘德海,黄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曹友明,黄州区林业局主任科员樊金先3名公职人员接受博林福宾馆老板宴请,其中曹友明、樊金先中餐饮酒;下午上班时间在博林福8509房间带彩“斗地主”。8月13日,黄冈市国土整治办公室给予刘德海行政记过处分,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国土系统内对刘德海通报批评。8月15日,黄州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曹友明黄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黄州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曹友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樊金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日(星期二)下午上班时间,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管乡员周娟借口父母生病请假,与他人到实验中学旁边的棋牌室带彩打麻将。3月20日,南湖街道办事处纪委给予周娟党内警告处分。
3、日(星期三)下午上班时间,团风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夏四军在单位一楼“12315”大厅工作期间上网看电视剧。5月22日,团风县工商局给予夏四军行政警告处分。
4、日(星期一)下午上班时间,黄州区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邵赶生上网看小说。5月22日,区教育局给予邵赶生行政警告处分。
5、日(星期二)上午上班时间,黄州区路口镇人社服务中心副主任周龙在路口镇便民服务中心上班时,没有将服务大厅大门打开,并在电脑上玩纸牌游戏。6月7日,路口镇纪委给予周龙党内警告处分。
6、日(星期四)晚,黄梅县独山镇干部郭在东,苦竹乡干部杨三军、程锦琼三人值班时间不在岗;日(星期五)晚,停前镇干部郑越值班时间不在岗。黄梅县纪委给予郭在东、杨三军、程锦琼、郑越诫勉三个月,对独山镇党委、苦竹乡党委、停前镇党委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7、麻城市福田河镇磨石村卫生室违规滞留合作医疗卡92张,并存在收费与处方额不符、资料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日,麻城市卫计局给予麻城市福田河镇卫生院副院长成庆行政警告处分,责成福田河镇卫生院免去福田河镇磨石村卫生室主任尹其明职务并调离该村卫生室,对卫生室罚款14000元;给予福田河镇卫生院、磨石村卫生室通报批评。
黄冈市纪委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纪律意识,既严格遵规守纪,知不为;又扎实勤奋工作,有所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工作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都要坚决查处,形成有力震慑(丁晗)。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控诉黄冈市委书记刘善桥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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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控诉黄冈市委书记刘善桥不作为
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控诉黄冈市委书记刘善桥不作为
尊敬的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领导:
申诉人: 范桂峰,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河铺镇马驿坳村10组,汉族,身份证号码136410,中专文化程度,黄冈市笫二届人大代表,罗田县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复退军人,是一名连续30多年的老先进,村党支部书记。
《》这难道是共产党的作风吗?。
2012124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在网上发布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内容。“亡党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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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罗刑初重字第003号刑事判决20123202012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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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罗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陈选明,在刘刚和分管刑侦工作副局长吴树明等二人的授意下,想方设法惨无人道的整治和折磨申诉人,不但丧失了“人性” 而且完全丧尽了天良。
1罗田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陈选明,在刘刚和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吴树明等二人的授意下,想方设法惨无人道的整治和折磨申诉人,将一个60多岁的老人,以黑老大的名义送往外地大冶市看守所羁押(难道黄冈市境内l0多个看守所不能羁押申诉人吗? 申诉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重要犯人呢?)同时还不断的转换看守所(一共转换了三个县、市4个看守所),更为残忍的是:将申诉人送往大冶市看守所羁押时,告诉大冶市看守所的管教干部说:“这是我们罗田县的黑老大,要好好的整治一下” 。 致使申诉人在大冶羁押期间遭到了非人的生活,不但被关押在死囚犯的监号,而且长期睡在水泥地面上(造成申诉人瘫痪二年之久,至今不能恢复),还要帮死囚犯人擦屎、擦尿,炎热的中午和晚上,其他被关押的犯人睡觉,而60多岁的申诉老人,还要为他们打风扇和捉蚊虫,稍有不慎,不是拳脚相加,就是反手倒挂在墙壁上,加之大冶本来就是比较野蛮的地方(也是刘刚和吴树明整治申诉人的首选地方),监号的在押人员团结一致排外,将申诉人一个60多岁的老人作为取乐来整治,当猴子玩耍,由于申诉人有“前列腺炎和肠炎病”大冶监号拉屎尿的马桶是一个装农药的塑料桶,因是一个撮口,有前列腺炎病的尿是很不容易全部拉在桶内,如果有尿水散到了地面上。其他的在押人员就要申诉人用舌头舔地面上的尿水,有肠炎病的人,说拉就要拉,可是监号的在押人员只准许每天拉一次大便,因此、申诉人经常跪地磕头求拉大便,有一次磕头也不行,结果把大便拉在裤子内,监号的在押人员说申诉人不讲卫生,一起七、八个人按住申诉人的头让申诉人吃大便,因此申诉人不但多次用舌头舔地面上的尿水,还吃过自己拉的大便,每当想起这一“奇耻大辱”,申诉人就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宁愿死也不愿意受辱活在人世上。特别是罗田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吴树明,告诉陈选明等办案人员,不能让申诉人的家属知道这些情况;更不能让申诉人的家属知道羁押在什么地方,还订立了严密的纪律,只允许你们办案的三人知道。(陈选明、姚公宇、何敏文),谁要是说出羁押在什么地方就要处份谁。致使申诉人的家属不知道羁押在哪里,导致一些正常的生活用品无法送去,因此、申诉人大便后用手擦屁股,没有衣鞋穿,打赤膊、打赤脚,用手抓饭吃。由于其家属长时间不知道申诉人被羁押在什么地方,全家人乱成一锅粥,精神彻底崩溃,昼夜以泪洗面,成了日不能进食、夜不能入睡,过着生不如死的凄凉日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有请律师会见,想通过律师会见来知道申诉人羁押在什么地方,可是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方设法并多方阻止,不允许律师会见。当申诉人的家属问为什么不允许律师会见?这位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吴树明和时任县刑侦大队长姚远鹏说:“不允许会见,就是不允许会见,哪有那么多的为什么呢?”最后通过多方做工作才允许律师会见一面(而且办案人员引律师会见的一切费用均要申诉人的家人出,还要帮他们的警车加油)。但是这位副局长吴树明说只允许律师会见,但不允许律师告诉其家属羁押在什么地方。因此,申诉人的家属仍然不知道羁押在哪里。由于申诉人的年龄大、身体差,经受不了这样的长期折磨,不但整个人变了样,连说话也变了音,可是陈选明等办案人员到大冶提讯时看到了这一情景,回罗田后向刘刚和吴树明讨好吹牛说:“这次把范桂峰整到了位,连说话都呔(意为不是原音)。”这位副局长吴树明及办案人员陈选明为了讨好他的上级领导(县政法委书记刘刚)竟不择一切手段,而且心狼手辣,惨无人道的整治和折磨申诉人,致使申诉人得了严重的心脏病和类风湿及坐骨神经等病,并引起了多病复发,现在成了一个残废人。每当申诉人想起这一“奇耻大辱、千古奇冤”,不但心在滴血。而且精神紊乱,和植物人一样整天呆坐在那里,不吃不喝的发呆。由于申诉人在羁押期间长期睡在水泥地面上,受湿后,申诉人的全身长疮,因监号没有热水洗澡,痒得挖心,昼夜不能入睡,全身被抓得血淋淋,使申诉人成了一个癞皮猪一样无法忍受,活着比死还难过,存多次想自杀都没成功,其受到的折磨是无法形容的。
2、因申诉人及其家属接收不了这些惨无人道的违法行为,曾以走访和写信等方式向各级领导和公、检、法等有关机关写申诉请求信(包括二十多名黄冈市、罗田县两级人大代表的联名请求呼吁信,后面附:人大代表的联名呼吁信和联名人大代表的身份介绍)共计过亿封,其中挂号信达一万多封,上百次到省城上访、十余次上访到北京(其中2007年5人在北京“中南海”穿血状衣,违反了北京市的治安管理规定,因此、在北京一次性的拘留申诉人的5名亲属)。上述的这些做法不但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而且、也给申诉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每当申诉人想到自己和家人七年来的上诉、申诉、控告和上访艰难的生涯,是欲哭无泪,是吃尽了各种苦头,尝到了甜、酸、苦、辣、涩各种滋味。特别是申诉人及其家属长期奔波在上访的路上,不但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摧残,而且七年来耗资达200多万元。申诉人的老伴曾品珠60多岁白发苍苍,七年来无论是风霜雪雨,还是炎热的夏日长期奔波在上访的路上,四处哀求,整天饥寒交迫,流落街头,曾多次晕倒在上访的路途和国家政府等机关门口,如果不是被好心人搭救,否则、早已成了九泉之下死不瞑目的冤魂。现在她得了“强刺激神经官能症”,并引起了心脏病等多病复发,整天不是坐在那里发呆,就是无目地的四处乱游和乱跑,并经常走失。现在申诉人的整个家庭成了当地社会上最困难的一家人,往后的日子怎么过呢?而这些制造冤案的违法人员,至今仍逍遥法外。(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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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就是按照从刑事拘留到一、二审的裁判决是一年零17天(一个小小的年半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个案,被羁押382天) 。其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的一个原判裁定就拖了5个多月(从2007年3月9日上诉到2007年8月13日收到裁定书)。
奇怪的是裁定书的日期是2007年7月20日,而送达到申诉人的日期是2007年8月13日。(注:(1)20073620070032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35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2、申诉人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请求,在省高院的重视下,交办黄冈市中院复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立案复查决定,直到2008年7月2日才收到黄冈市中院立案再审决定通知,历时9个多月(仅仅一个复查是否再审就拖了9个多月),有这样的办事和办案效率吗? 。
&3、从2008年7月2日接到立案再审决定通知,直到2009年1月1 6日才收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黄监一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历时6个多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期限)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奇怪的是再审判决书的日期与送达的日期也是和二审一样隔二十多天,判决书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6日,而申诉人是2009年1月l6日收到再审判决书的,判决书上的日期与收到日期隔22天,为什么明知申诉人在超期服刑,在判决书出来后还要压22天呢?& 致使申诉人于2009年1月16日下午才被罗田县看守所释放,就是按照这一枉法判决也还超期服刑一年只少10天(让申诉人多坐牢11个月20天355天)。
4、申诉200812262008320092201042[2009] 00019
52010913[2010]00022,
1200832007352007003;
(2)发回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620101223201175( 2007) 罗刑初重字第003号刑事判决。直到2012319判。18
7申诉罗田县人民法院( 2007) 罗刑初重字第003号刑事判决201232020128249
2006422200642221512006423030300200642322302006423232524200642221512006423030这种解释叫“欲盖弥彰”吧。2010122322D029()
……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以证据为根据,证据要符合逻辑。
2因此、无论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还是腐败的民国政府(包括原始社会)和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讲证据。为独在当今民主法制国家、法治社会的讲证据,而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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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完全可以看出证据的重要性,其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连自己承认有罪没有证据证明仍不能定罪,可想而知“刑事证据”多么重要啊)。其二、要使证据确实、充分,必须要符合上述三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罗田法院重审时: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方亚平,在休庭退侦调查中再次印证周菊宜、范胜明等人在一起捏造事实和时间及“8月三伏天”考火的伪证据属实,在没有找到任何新证据和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继续隐瞒事实真相采用违法取证,并仍将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继续公诉。而罗田县人民法院为了“混淆视听”将方亚平所有不成立和不成文的乱七八糟的所谓证人的证据及与本案无关的证人、证言、证据,统统象装垃圾一样全部搬在判决书上。
1、在2010年11月23日休庭退侦调查中,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方亚平继续采用非法取证,并将一名妇女证人鄂玉梅搞得大哭,还威胁这名证人说:“如果你把罗田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陈选明盘得坐牢,他出来还是要找你的”身为检察官的方亚平,对询问的证人能说:“如果你把罗田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陈选明盘得坐牢,他出来还是要找你的”这些威胁话吗?有这样威胁取证的吗?采用这种恐吓的办法非法取证,能调查岀事实求是的合法公平、公正的证据吗?何况这位被询问的证人鄂玉梅,还是一名年龄大的农村妇女,经得起方亚平这么样的威胁吗?致使这名证人鄂玉梅害怕回家后要自杀。(有关证人鄂玉梅,被方亚平采用了各种非法和卑鄙手段进行胁供、诱供长达5一6小时之久,直到深夜证人鄂玉梅被搞得大哭,方亚平才罢休,这些违法行为有鄂玉梅的录音为证)。仅凭这一点就可看出方亚平在重审休庭退侦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违法办案人员过关,达到保司法界打击报复、陷害申诉人的少数领导人,所以方亚平为了取得领导的信任,得到升官发财的好处,竟不顾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形象,采用各种卑鄙手段,进行违纪、违法非法取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2、方亚平2010年11月23日休庭退侦调查中,为了印证陈选明伪造的时间是2001年和所谓的证人曾亚东、廖福兵、范胜明、朱桂英等8月三伏天烤火证据的质疑,竟将陈选明伪造的2001年及重新测量的距离传递给周菊宜、廖福兵、范胜明等人,所以他们在重新询问的证据上,不但将时间一致说成是2001年的下半年,而且都知道范胜明与周菊宜的距离现在是50米远,奇怪的是过去时间短,他们都不记得时间是2001年,反而过了10多年以后他们现在一致都记得时间是2001年,还知道这次测量的距离是50米远(其是:按照办案人员陈选明捏造的2001年,这个时候的实际距离不是53.3米,而是69米,因为周菊宜2001年以前的老住宅在范志学屋后面,范胜明2001年的老厨房又加做了一间车库,所以2010年12月1日方亚平带罗田县公安局技术中队,是测量周菊宜2007年重建的新房距离和范胜明2010年新做的车库外测量的距离。再说当时陈选明为什么要伪造成30米呢,因为范胜明与周菊宜两家的距离近70米远,按照他们伪造这起纠纷的时候,说是周菊宜和所谓的证人分别都在两家屋内,同时中间不但有范志学的楼房隔断了视线,而且中间是山坡和板栗园,否则在范胜明火房内烤火,是听不到周菊宜屋内发生了什么。(就是按照陈选明伪造的30米,在这种地域条件下也听不清楚周菊宜屋內说的什么,现在50米远的距离是办案人员方亚平传递给她“他”们的,否则她“他”们为什么不说60或70米呢,她“他”们过去为什么不说是50米远呢?让陈选明伪造成30米呢?而要说现在测量的距离50米呢?)为了印证不是烤火,所以周菊宜、廖福兵、范胜明等现在又说不是8月份了,只说是“2001年的下半年”。那么现在究竟是2001年下半年的哪个月那一天呢?。&&&&&&&&&&&&&&&&&&
3、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罗检调查人员方亚平问周菊宜,你再好好回忆一下,当时是什么季节:而周菊宜答:“不是夏天,也不是冬天。”调查人员又问:你再好好回忆一下,你当时的穿着是什么季节的衣服:周菊宜再次回答:“不是热天的衣服,也没穿棉袄” 那么现在究竟是什么季节呢?究竟是穿的什么衣服呢?(还是没有穿衣服呢?) 难道这就是方亚平休庭退侦调查的刑事证据吗?而且周菊宜为了印证罗检调查人员传递给她(他)们的时间是2001年(因所谓的证人曾亚东、廖福兵、范胜明、朱桂英等在原来证据上一致说是8月份的一天晚上,但不知道是那一年,因此、这个“8月”是清朝还是民国呢?却没有人知道,所以办案人员陈选眀伪造成2001年) 因此、周菊宜、范胜明、廖福兵等人现在一致又说是2001年的下半年,但现在又说不是8月份,也不知道是哪个月。因此、陈选明的伪造,确实难倒了作伪证的所谓证人周菊宜、范胜明、廖福兵和罗田县检察院调查人员方亚平等人,如果继续说是8月份吧,又否认不了“8月三伏天烤火” 的伪造证据。如果现在不说是2001年吧,又印证不了陈选明伪造的2001年。真是左、右为难啊。所以岀现了方亚平询问周菊宜的回答是:“不是夏天,也不是冬天,不是热天的衣服,也没穿棉袄”等荒唐的证据,确实叫人哭笑不得啊。
4、在2010年12月2日询问笔录中,办案人员方亚平问:“你怎么确定范桂峰打你那年是2001年呢?周菊宜答:“这我记得,头一年我被范桂峰打了,第二年我就外出到浙江打工去了,我去打工的那年是2002年”,其实罗检的调查人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要知道周菊宜在2006年9月23日的询问笔录中办案人员陈选明问:“你是什么时间怎么到温州来的”。(其实陈选明问:“你是什么时间怎么到温州来的”,这种问法是在诱供,想要周菊宜说成被逼迫外出打工的,这充分说明办案人员陈选明卑鄙,农村男女都在外地打工,还要问“你是怎么到温州来的”)周菊宜答:“我是2003年下半年从湖北罗田老家来到浙江温州打工的。现在在温州藤桥一家制鞋厂做工”并没有说是被逼迫外岀打工的。同时周菊宜的证据取证程序违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公安部第35号令第180条、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第17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即:“受害人所在单位、受害人住所或公安机关进行。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本案中,询问被害人周菊宜的地点却在外省的一个旅店里进行,明显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周菊宜的陈述,不但在程序上存在违法问题,而且多次陈述前后矛盾,所以该证据无论是站在哪个角度上讲,都不能作为刑事证据指控,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方亚平的这一调查不是叫做“欲盖弥彰”吗?想补漏洞,其结果是将窟窿越补越大。
5、现在退一步讲,就算是2001年下半年,那是下半年的哪个月?那一天呢?没有时间怎么指控呢?难道就凭罗田县检察院调查人员方亚平制作周菊宜的询问笔录:“不是夏天,也不是冬天,不是热天的衣服,也没穿棉袄”。等荒唐的证据来作为刑事证据指控申诉人有罪吗?更奇怪的是将过去陈选明伪造的现场方位地形图:原陈选明制作范胜明与周菊宜距离是30米,现在罗检改成53.3米,原陈选明制作九组的公路与申诉人住宅距离60米,现在罗检改成102.7米,同时将重新测量的距离告诉周菊宜、廖福兵、范胜明等证人,所以他们在重新证据上都说是50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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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实这又能说明什么呢?难道过去采用陈选明伪造的证据和距离判申诉人坐了牢,现在重新测量一个实际距离就算罗检纠正了这一伪造地形图和证据吗?难道罗检在调查中,印证了过去申诉人在一审、二审和上诉、申诉、控告以及上访中提出办案人员陈选明,伪造现场距离方位图、伪造假案发现场、篡改证据材料和捏造证据属实的情况下,不但不纠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和依法追究伪造证据陈选明的刑事责任,反而作为事实现在搞清楚了的证据,继续指控申诉人有罪吗,难道这就是罗检、罗法落实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罗检、罗法你们弄反了,弄颠倒了。你们以假乱真、来误道和蒙蔽上级领导的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7、罗检上述的调查、只能证明过去陈选明在办案中确实是伪造了时间地点、确实是伪造了现场方位图、确实是伪造了假案发现场、确实是篡改了证人的询问笔录材料和伪造了人证、物证等。更进一步的印证了申诉人过去在上诉、申诉、控告和上访中提出的质疑属实,现在是要依法追究伪造证据的办案人员陈选明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这些伪造的违法证据和非法证,改判申诉人无罪。除此之外还能证明什么呢?难道办案人员陈选明的这些违法行为,经罗检这么一调查就可以逍遥法外吗?就不受任何追究吗?陈选明伪造的人证,物证,时间和地形勘验方位图,以及篡改证人林海文的询问笔录等,就合法了吗?就不了了之吗?
8、要知道陈选明伪造的两个现场方位图距离,完全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例如:与熊楚国、林桂英的纠纷,按照实际距离和真是地点,不但该案件不能成立,而且真正的“寻衅滋事”者是熊楚国、林桂英、徐伯文、徐明权、肖水桃等人,因为他(她)们是手治菜刀、剪刀等凶器冲到申诉人家来打架闹事的,并将前来劝架(申诉人的胞弟)范艳勋杀成轻伤(后受罗田县法院和河铺派出所委托在武汉大学做的法医鉴定)。因此、申诉人过去在上诉、申诉、控告和上访中一再要求调出2004年10月3日与熊楚国、林桂英等人发生纠纷时,申诉人向河铺派岀所报警接近真实的第一现场调查材料和徐明权、林桂英等杀人的凶器、菜刀、剪刀等,还事实的真相。
9、因此,与周菊宜的纠纷,完全是办案人员陈选明找的几个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所谓的证人,在一起“胡说八道”和办案人员陈选明,故意颠倒黑白“胡搅蛮缠”捏造成的一起打击“报复、陷害” 申诉人的一起冤案。再说周菊宜受伤后为什么不去做法医鉴定呢?也不报警,连一个起码的就医病历都没有(就连范胜明的妻子朱桂英说他在现场,同时朱桂英又是村妇科医务人员,跟周菊宜的关系又好,不但没有作过伤情处理,而且这个在场的朱桂英连看都没有看一眼,非要让周菊宜找她另外一个不在场的好朋友鄂玉枚,三天以后再看伤情呢?这符合逻辑吗?即使伤情属实,三天以后能说明是申诉人所为吗?)。因此、这起纠纷自始至终没有一个符合逻辑的有效证据来证明这起纠纷属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五院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要求刑事证明标准为:“证人的多次证言之间、被害人多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的,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证言或陈述作为定案的证据” 难道罗田县人民法院可以随意选择,任何一条不利于申诉人的所谓证据来指控申诉人有罪吗?。
10、罗检调查人员方亚平,在2010年11月23日休庭退侦调查中,为了否认与周菊宜纠纷中,维一的一个在场证人,江华福的证据(周菊宜的亲嫂),竟搅尽脑汁,到处苦行证明周菊宜与江华福有矛盾和江华福与申诉人关系好的证人,结果呢?还是利用与申诉人有矛盾的郭家良、范志大、范胜明等继续作伪证。因此、对这一作法提出四点质疑:其一、为什么不找周菊宜左邻、右舍的邻居来证明?非要找与申诉人有矛盾的人来作证呢?其二、难道方亚平前面为了否认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就说:“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据无效”,后面为了采信对申诉人不利的证据,又可以“利用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的伪证有效吗?”其三、难道方亚平对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要想方设法的排除,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要想方设法的利用吗?其四、更重要的一点质疑:申诉人在原一审、二审、再审、省高院提审、省高院发回罗田法院重审、黄冈市中院重审和申诉人在过去上诉、申诉、上访、控告等、一再请求排除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证言,(除非有其他证据印证)否则,不能采信,为什么半点都不采纳呢?而为了否认有利于申诉人的一个证人,就搅尽了脑汁呢?花哪么大的精力违法取证呢?(难道一样的麻X、垃两样的尿吗?)而且罗田法院将郭家良这样的所谓证据,也照象装垃圾一样搬在判决书上。这就不言而喻,发人深省。
通过上述方亚平的违法取证行为,完全可以看出方亚平,不是为了澄清该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而是为了保违法办案的陈选明过关,达到巴洋恢,拍马庇来升官发财。所以方亚平抹着良心,违背法律,违背事实,采取违法犯罪等卑鄙手段非法取证,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将方亚平2010年11月23日休庭退侦调查的所有材料一看,就一目了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今天,岀现了方亚平这样的检察官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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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2月7日到深圳视察,当天下午3点半,由8辆车组成车队进入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但现场没有看到任何的欢迎横幅,也没有列队迎送的环节,更没有警车开道、锣鼓喧天,深圳前海附近的道路畅通如常。对此,网上赞誉一片。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官场发生着大的变化,上至中央候补委员、下至普通公务员,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查出,绝不姑息。这是十八大以后,以习总书记为领导的新一代领导人向人民表达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是献给中国人民的第一份政治礼物。其实,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的党又岂止给了我们这些。在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大会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而这八项规定更是在这几天被中央领导践行,真正做到了说到就能做到。就拿此次习总书记到深圳的视察来说,轻车简从,未给特区带去一丁点儿的不便利,这是何等的不可思议。日前,公安部交管局也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警卫工作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管制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各地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清道封路,影响群众正常通行权益。而这样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密切了干群关系。中国自封建社会开始,历朝历代的皇帝、大臣们哪一个出行不是耗资巨大、锣鼓喧天,说是体验百姓疾苦,却是真正给百姓增添了负担;说是与群众打成一片,却是真正让群众明白了皇权的尊贵,不敢轻易冒犯。而习总书记的“低调”出行,是真正切合了民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密切了干群关系。
二是为干部队伍做出了榜样。一个好的领导人才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我们的总书记能够在视察的时候如此轻车简从,是给下面的人做出了好的榜样。笔者想,不管下面的领导能够做到总书记的几分,但是有这样的榜样在前,我们“平凡人”因为领导来视察就得堵车很久、影响上班、出行的现象会减少很多。
三是表达了党中央说到做到的决心。笔者认为,以习总书记为领导的新一代领导班子在十八大后作出的一系列举措,不管是惩治贪污腐败,还是改变会风文风、轻车简从,都是在彰显新的党中央领导人对十八大报告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诠释,这是我们的党说到做到决心的一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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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党亡国!”。
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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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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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动摇国本根基、危害政权安全的根本性腐败。司法腐败直接导致丧失司法正义。司法丧失正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丧失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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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抵达深圳后,他没有入住深圳迎宾馆的1号楼,而是选择了位于市中心福田区深南大道上的五洲宾馆。而总书记在宾馆居住期间清廉环保的表现,也让酒店内的员工激动不已。(2012,12,12“央视网”《习近平深圳住普通套房吃自助餐只花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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