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转公司后,个体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是要重新办理还是直接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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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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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一)变更的情形:
1.经营者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6.主体业态;
7.经营项目;
8.外设仓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包括:地址迁移、地址名称)、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4.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需现场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现场审查-首席代表签批-发证
不需现场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首席代表签批-发证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投诉监督电话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4:30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贵港市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贵港市政务中心二楼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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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作为还是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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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2:32 编辑
是不作为还是不符合要求
办件标题投诉莱州食药监管局不作为内容您好,我于2月22日至今到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为此进行投诉,事件经过如下: 我在莱州土山镇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且有实体店销售食品,也开了网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我在青岛上班,注册姓名是我的,莱州食品流通部门以我本人不在莱州为由不予办理。但咨询省局后省局说必须在莱州办理。事情经过如下: 1.2月份的时候就与莱州相关科室联系咨询,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准备好材料于3月1日到莱州食品流通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的姜科长以本人不常驻莱州怕担责任为由不予办理。与姜科长的通话已经录音。 2.我于3月1日打电话给烟台食品流通部门沟通了解此事,工作人员答复我证件齐全,所在地在莱州可以在莱州办的,不办的话可以投诉,此对话已录音。后我又打电话给莱州食品流通科姜科长,姜科长说人不在青岛就不给办,办了就得担责任,还放话说我可以投诉他。 3.后来通过几天的多方咨询,青岛这边的答复是证件、仓库、手续都是在莱州申请的,就得在莱州办理;针对此事又给山东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说根据《食品药品审查细则》13条的规定,我具备个体执照,仓库,还有网店的上网账户材料,而且在莱州有实体店,就可以在莱州办呢。此对话也已经录音了。但是莱州就是不给办理。 4.因莱州食品流通部门的不作为,便进行了投诉,但是没有部门受理,部门推诿,并已录音。 针对这个情况,我想问一下:我在莱州有实体店,也注册了个体执照,就算我不在网上开店,经营食品也得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啊。难道在莱州的店面就因为我人在青岛就不归莱州管了?如果不给我办证出了事,莱州不管吗?我也是合法公民为何不给我办证?希望烟台市局能给个答复,谢谢!类型建议留言编号WSMS提交时间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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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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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没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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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没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首先要受理申请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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