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后的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务指南
  就业激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关乎民生。为此,在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平移至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中。
  符合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重点群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所在公历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提示:日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同日,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此前已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日开始,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持有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并经就业和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后,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起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按“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为限,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案例解析: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小龙于2016年4月成立小龙餐馆从事个体经营,其享受免税的期限为2016年4月~2018年12月。其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免税限额上浮20%为9600元,该餐馆2016年度(4月~12月,共9个月)可享受的税收扣减限额为:=7200(元)。
  假设1:小龙餐馆2016年4月~12月,应缴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均未超过30万元而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及个人所得税合计6800元,其2016年免税限额以应缴的6800元为限,当年应缴税费全免。但当年扣减不足的可免税余额400元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假设2:小龙餐馆2016年应缴:4月份营业税2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及个人所得税5440元,合计14000元。
  其2016年可以享受的该项税收扣减限额为7200元,可扣减的减免税费金额依次为:营业税2000元、营改增增值税5200元。当年还应缴纳营改增增值税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个人所得税5440元。
  如果小龙已分期将当期应缴的各税费缴纳,则可根据计算的可扣减的减免税费金额申请办理退还手续,同时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日营改增后,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者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起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在减免税总额内的每个纳税期依次扣减流转税及附加。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为限;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案例解析
  某省确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某生活服务型企业2015年12月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20人,2016年6月新增10人,核定该企业2016年该项税收扣减总额为:(20×12+10×6)÷12×元。
  假设1: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1月~4月营业税30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9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20元、教育费附加3780元、地方教育附加2520元,合计应缴税费141120元。该公司2016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为核定的税收扣减总额130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30000元、营改增增值税9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元,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820元、教育费附加3780元、地方教育附加2520元,2016年应缴税费合计11120元。
  假设2: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1月~4月营业税22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7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元、教育费附加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汇算清缴时应缴企业所得税9700元。该公司2016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先以应缴的流转税及附加112000元(营业税22000元、营改增增值税7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元、教育费附加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为限,全部予以扣减;已扣减的流转税及附加112000元与核定的可扣减税收总额130000元尚有差额18000元,汇算清缴时再将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9700元全额扣减;在依次扣减2016年全部应缴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21700元后,仍有差额8300元没有扣减,则不得结转下年再扣减。
  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执行;自日起,尚在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的原享受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营改增纳税人,均按照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享受营改增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纳税人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税收优惠相关备案规定
  (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备案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可扣减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元,最高可上浮20%;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扣减的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具体确定该两项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
  汇缴时方能享受。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在享受优惠事项后妥善保管10年: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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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比
编辑:莹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下面,yjbys小编为您带来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比,欢迎浏览!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一)查实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1.营改增前
  (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是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营改增后
  (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购入房屋时支付的增值税。
  (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房屋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本次房屋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非住宅2%)
  1.营改增前: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2.营改增后: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或收入的,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举例说明
  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1%=10000元
  营改增后
  不含增值税收入=*******/(1+5%)=95238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523.81元
  营改增后减税:.81=476.19元
  二、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适用税率(10%或20%)
  1.营改增前
  (1)租金收入是指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实际取得的租金。
  (2)可扣除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金。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营改增后
  (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可扣除费用,仍应按照国税函[号规定的的次序进行扣除。其中,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举例说明
  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全年租金收入6万元,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达3万元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房产税=00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0%&12=4608元
  营改增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不含增值税收入=6%)=57143元
  房产税=8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12)&(1-20%)&10%&12=4389元
  营改增后减税
  9元(税宣)
  【延伸阅读】
  营改增的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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