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落户条件落户在南京吃低保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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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宁政规字[2012]25号&  &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年11月20日&  &&  &&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的管理审批。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社区(村))受街镇委托,负责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财政、人社、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  &&    第二章 保障对象&  &&    第三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不得申请低保。&  &&    第三章 保障标准&  &&    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各区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结合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和城乡统筹政策等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溧水县、高淳县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    第四章 家庭收入&  &&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人均数。&    第十条 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谋职业所得;&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七)残疾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护理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十一)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十二)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四)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来租赁自住房屋的部分;&    (十五)廉租住房补贴;&    (十六)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实物收入按照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市、区县出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四)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    (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超出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离退休养老金、离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需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领取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九)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凭有效凭证,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应将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计入其家庭收入。&    (十一)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    第五章 低保金的计算&  &&    第十三条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    同一家庭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    第十四条 特殊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    (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    第六章 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由户主向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授权书)》。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代为提出申请。涉农街镇人员,可到社区(村)领取、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出具接收单,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三)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    (四)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    (五)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六)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申请人在户籍地申请,实际居住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明显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委托社区(村)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报本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汇总情况报市家庭收入信息核对机构核对,核对结果由区县民政部门告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入户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就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五)民主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但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评议小组一般由低保工作人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居民代表组成,评议结果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二十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拟批准的,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发低保金,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的,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有异议的,重新核查。&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时,按照不低于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低保申请对象,从审批当月起享受低保金,由街镇在批准享受的次月按月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 低保对象户籍迁移的,在原户籍地领取迁移当月的低保金,次月起凭原户籍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到迁入地领取低保金,待遇不变。迁入地民政部门和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30日内进行核查,重新确定低保金。&    第二十四条重大、疑难、复杂低保审批事项,应经区县民政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记录存档。&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复核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组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应2人以上,复核结果由复核人员、低保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后,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材料由复核机构报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及时作出低保金调整或停发的决定,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低保对象。&    第二十八条 享受低保期间,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或者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报告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    (一)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7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6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二)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4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3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第三十条 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连续享受低保不得超过6个月,除有特殊情况外,累计享受低保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予以清退、停发低保金,冒领的低保金根据有关规定追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多领取的低保金在保障期内逐月扣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严重扰乱低保工作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保对象应享受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定期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金转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保障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低保金预算。&    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市财政、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上季度《低保金使用情况表》。市级承担的资金和农村低保补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至区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低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有条款涉及到的“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以内”、“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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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0019明天起,南京低保20年来首次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今天(6月30日),记者从民政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南京城乡低保实施一个标准,统一提高到700元/月。据了解,这是我市低保政策实施20年来,全市第一次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明天起,南京低保20年来首次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低保家庭孩子学费减免无需开证明,农村居民受益大
南报网讯(通讯员&秦冬平&记者&马道军)今天(6月30日),记者从民政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南京城乡低保实施一个标准,统一提高到700元/月。据了解,这是我市低保政策实施20年来,全市第一次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日子过得艰难,就指望着这些低保保障金生活呢。今年保障金说要涨了,这下日子有盼头了。&今天,在高淳区淳溪镇河城村,38岁赵抱英激动地说。
赵抱英,患有轻微智力障碍,不能正常劳动,丈夫赵献忠又是个哑巴,在当地做些小工,勉强维持家庭生活。不幸的是,他们的女儿也患有智力障碍,没办法正常上学,一家人陷入困境。
&我们在2008年的时候,将赵抱英一家三口纳入低保,当时每月保障金是60元。随着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该户保障金逐步提升。&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古丽梅介绍,这次调整,像赵抱英这样的农村家庭,受益程度还是很大的。
为此,古丽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去年高淳的低保标准是580元/月,赵抱英一家三口都是残疾人,按照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标准,低保保障金相应增加1.2倍来计算,一家每月就有近2100元的收入,今年调标到700元/月,每月能有2500元的收入,比去年增加了400多元呢。
&这几年,低保的&含金量&逐步提高。纳入低保后就意味着,除了生活补贴外,还能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多重保障。&古丽梅介绍,今年低保提标后,南京终于实现全城同标,不分城乡、不分地区,这也是南京从1996年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以来,20年来低保政策最大的一次飞跃。
市民政局局长陈学荣表示,低保全城同标是考虑到当前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接近、政府财力的增强等综合因素后作出的决定。目前我市有低保对象10.4万人,标准提高后,预计全市低保人员将会增加1万人左右。按新标准测算,南京全市低保金支出总额预计达6.22亿元,比2014年增加12.68%。
据了解,为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我市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市民政部门和住建、人社、公积金、公安、地税等9个部门联网信息比对,4年多来,南京全市低保人数从13.45万人下降到10.4万人,保证了有限的救助资金用到了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除此之外,民政部门还化被动求助为主动救助,对像高考升学、突发就医的低保家庭,实时掌握状况,给予及时的教育、医疗等救助。
另外,市民政部门正与教育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对接,让每一个低保户家庭的孩子在上学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教育费用的减免,且不再需要开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保障孩子的自尊心不受伤害。
&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城乡困难群众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应有之义。&陈学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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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落户政策详解外地人落户南京除买房还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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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落户南京四步骤&
  1、申请:所购房产地属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2、审核:民警上门核实是否真实居住以批复申请&
  3、迁出:回派出所领准迁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办迁出证&
  4、迁入:拿迁出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迁入&
  所需准备的材料一览
(注意以上所需材料仅区为范本,各区或略有差别,请落户前电话咨询具体事宜)&
  买房落户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问:购入江宁房屋,落户江宁和主城八区有什么区别?比如就医和考初中,高中等。&
  答:江宁、江浦、六合与南京主城的户口不能通迁,区域内学生上学原则上是上江宁的学校。&
  问:我是南京六合集体户口,在南京购买小户型的房子,能不能落户?有没有面积限制?以后有了孩子,我家属和孩子能不能落进来?关于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使用权房,有什么却别?对落户有什么有什么影响?&
  答:六合区户口迁到南京市区,也必须满足房屋面积60平方以上的条件。对落户房屋的规定,必须是你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所以,无论是什么样性质的房子,如果你没有依法取得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都不能视为合法固定住所,也就无法迁入户口。&
  问:本人在江宁区买了46平米的单身公寓,属于商业性质,请问能否落户?本人户口现在南京下关区某单位属集体户口!&
  答:由于你购置的是商业性质的房产,所以不能落户,如果在南京购置住宅产权房可落户。&
  问:我是外地户口,想在南京买套二手房。听说南京有个政策就是要缴一年以上的纳税和社保证明。问题是我缴社保已经有一年(12个月)以上了,不过没有连续缴一年,中间有中断3个月的社保。不知道有没有问题?&
  答:必须是连续缴存满一年以上才可以。&
  问:我和男朋友在南京买的二手房,是共同所有的,怎么落户?派出所说只能落一个人,如果我现在放弃落户,以后结婚了我还可以在房子所在地落户吗?我们现在都是南京的集体户口。&
  答:您好,因为你们现在还没有结婚,所以分别属于两个户口,现行规定,同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家庭户,所以你们不能同时在这套房子落户,等你们结婚后,你可以按投靠配偶的政策申请将你的户口迁到你老公的户口下。&
  问:我的户口是浦口区的,要是买南京市区的房子,落户的要求必须是60平米以上吗?&
  答:如果您是浦口区桥北区域的,可以移户到市区,房源面积不限。如果您是浦口区江浦区域的,落户必须60平以上。&
投靠落户的四种情况&
  父母投靠入户&
  申请条件: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同时前来办理。&
  1、申请;&
  2、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页);&
  3、父母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父母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口、印章齐全);或父母户籍证明。&
  4、父母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父母、申请人的各两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父母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原户籍地址、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及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父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7、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
  夫妻投靠入户&
  已领取结婚证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要求到宁投靠,结婚满5年、年龄满30周岁的,准予投靠落户。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1、申请;&
  2、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户籍页)。户主、申请人与产权人户口不在一户的要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上面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
  3、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配偶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配偶户籍证明。&
  4、申请人夫妻、户主、全部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申请人两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7、一方为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注意:所有证件不得涂改;提供的所有资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证号要一致。所需复印材料请用A4纸各复印一份。&
  配偶及子女投靠入户&
  申请人有结婚证、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1、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户籍页);&
  3、配偶及子女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配偶、子女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
  4、申请人夫妻及户主、产权人、年满十六周岁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申请人的两本结婚正原件及复印件;成年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公证;一方为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申请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原始出生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的证明,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7、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8、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何地何人(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结婚同居生活,何时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育几个子女(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罚,是否处理完毕。接受处罚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收据。&
  9、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二胎及二胎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提供准生证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
  子女投靠入户&
  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1、申请;&
  2、申请人夫妻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夫妻户籍页);&
  3、子女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子女户籍物业。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子女户籍证明;&
  4、申请人夫妻及户主、产权人、年满十六周岁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5、申请人的两本结婚正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成年未婚子女须提供未婚公证。&
  6、申请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原始出生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的证明,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7、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8、已退学或毕业的学生持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退学的提供退学证明;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9、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何地何人(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结婚同居生活,何时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育几个子女(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罚,是否处理完毕。接受处罚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收据。&
  10、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二胎及二胎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提供准生证及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证明。&
  人才落户全解析&
  南京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想直接从学校迁入房子里,如何办理?&
  典型案例:有网友提出,自己是09年的南京高校毕业生,当时户口留校2年。前不久在浦口珠江镇买了房子,想直接从学校迁入房子里,问能否办理。&
  解析:首先,务工落户南京,要求是大专或以上学历,工作两年,有市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而固定住所为有房产证或者公房租赁证的房子,但该房产只需要可以落户的,不过不受面积限制。其档案关系在人才市场托管。&
  第二,若想直接从学校迁入房子里,须先到学校开户籍证明。再带上房子的所有证件,到房产所在街道派出所户籍中心询问,办理准许迁入的证明。再回原籍迁出户口,最后再回来办理新户口。&
  第三,他的房子在浦口珠江镇,而目前南京市的政策为:在浦口珠江镇区买的房子,落户是没有面积限制的。“按照规定,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321人才优待&
  ①&“321计划”入选者首次在南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②&对于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只要在南京落实了就业单位,就可落户南京。&
  ③&对于往届外地的本科毕业生在宁工作满一年,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留驻南京。&
  ④&对于应届硕士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南京更是热烈欢迎,可先落户、后就业。&
  落户步骤:应届高校毕业生户口从学校转到省招就办需要携带身份证及报到证即可办理如需从省招就办转入南京人才市场则需要,凭调档函或人才市场接收函(由雇佣公司出具)即可调离档案。&
  投资纳税&
  凡个人在南京投资100万元以上,或者私营企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在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以及在南京购买成套商品房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南京登记常住户口。其中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60平方米可办理3人,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1人。外商、港、澳、台胞在南京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详细&
  在南京落户能享受到什么福利?&
  子女的教育问题&
  这也是绝大多数人要落户南京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外地生源就读南京中小学,除了要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杂费标准交给学校外,还需另交一笔不菲的择校费用。影响最大的是今后的高考,按照目前的政策,考生必须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
  南京户口可在南京直接购买两套房&
  南京房管部门表示,本地户籍(包括集体户口),可以拥有两套住房。没有在南京落户口的外地新就业人员则须有一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而对于既无南京户口又无社保、纳税记录的外地来宁自由职业、灵活就业者,按限购令规定不允许购房。
编辑: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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