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宁区鲜花店公安局李刚局长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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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通报对首批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审计县市区有关问题实施问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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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省纪委通过甘肃廉政网对首批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审计县市区有关问题实施问责的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对首批实行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审计的23个县市区46名党委书记、县市区长进行了约谈,责成有关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15个县市区48个问题进行倒查追责。经调查核实,灵台县、敦煌市等14个县市区28个具体事项存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财经纪律等8个方面的问题,有关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涉及的25个单位90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灵台县所辖13个乡镇,其中中台镇等10个乡镇均存在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经平凉市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住建局原局长郭宏波行政警告处分;责成灵台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委常委、副县长于灵才进行约谈。
  2、敦煌市所辖9个乡镇,其中郭家堡乡等6个乡镇均存在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经酒泉市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住建局纪委书记张存(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对市住建局全市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敦煌市分管副市长李进银诫勉谈话。
  贪污受贿问题
  3、凉州区武南镇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副主任袁会苹虚报冒领城市低保资金4.51万元,经凉州区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袁会苹开除党籍处分;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袁会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甘肃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庆阳市西峰区分校在实施“阳光工程”中,通过私人账户,以虚假信息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西峰区农广校校长、区农培中心主任、阳光办副主任付明柱,阳光办业务主办张晓峰、盖亚茹,报账员宋兰芳,西峰区委农村工作部干部张岳成等5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西峰区纪委调查,对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阳光办主任郭俊华诫勉谈话,全区通报批评;领导小组组长原西峰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冯光敏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
  5、灵台县重复领取、未建房领取、虚假套取及滞留危旧房改造资金共计90.419万元,经灵台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上良乡原乡长任永成、新开乡原乡长姜毅飞行政警告处分;对朝那镇党委书记李德芳、镇长黄玉清,西屯乡党委书记王立平、原乡长姚德忠诫勉谈话;责令朝那镇、西屯乡、什字镇、星火乡、蒲窝乡、龙门乡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中台镇纪委书记周海鹏、独店镇规划办主任马寅生、西屯乡综治办副主任景昊、蒲窝乡副乡长周小霞、朝那镇副镇长陶红刚、星火乡乡长李丽云、百里乡副乡长李进成、什字镇规划办主任王睿、上良乡副乡长朱祺、新开乡副乡长于珺全县通报批评;马寨村支书、梁家咀村支书、和号村支书等3人由乡镇纪委立案调查。
  6、敦煌市挪用危旧房改造资金、截留个人补助资金共计187.48万元,经敦煌市纪委调查,按程序对郭家堡乡、七里镇、月牙泉镇、转渠口镇、阳关镇、莫高镇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郭家堡乡原党委书记秦占军、原乡长毛学文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有关乡镇违纪违法问题将作进一步调查。
  7、庆城县部分乡镇存在重复申报、重复领取、私自调整补助标准、未建房领取、未使用一折统发放、套取和滞留专项危旧房改造资金等问题。经庆城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县住建局副局长王琳、驿马镇副镇长李养存、蔡家庙乡樊塬村党支部书记慕兴民、韦老庄村党支部书记韦德重和村主任韦积满党内警告处分;对蔡家庙乡原乡长李霞、赤诚乡乡长栾保平、土桥乡乡长刘博、翟家河乡乡长张旭东诫勉谈话。
  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8、敦煌市发改局2066.86万元未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经敦煌市纪委调查,对市发改局全市通报批评;由酒泉市纪委对时任市发改局局长、现任市政协副主席寇冀芳诫勉谈话。
  9、武威工业园区管委会违规向企业出借资金2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63.27万元并坐支36.27万元,经凉州区纪委调查,对武威工业园区管委会时任主任钟勇诫勉谈话。
  10、古浪县委办、县政府办、富强公司、县农牧局、县招商局等单位超标准大额提现、使用现金2162.12万元,经古浪县纪委调查,对县委办副主任张开武、县政府办副主任白玉春、古浪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财务部长兼古浪富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祁华山、时任县招商局局长辛建民、县农牧局原党委书记兼副局长王会贤诫勉谈话;对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古浪富强公司、县招商局、县农牧局全县通报批评。
  11、西峰区委办、西峰公安分局库存现金540.45万元,经庆阳市纪委调查,对区委办原副主任刘军锋、市公安局西峰公安分局副政委袁永华、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李俊辉诫勉谈话。
  12、积石山县滞留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经济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卫生等专项资金13982.07万元,经积石山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县财政局纪检组长马永清、经济建设股股长马融和县住建局局长马玉杰、干部马彩云行政警告处分;对时任县财政局局长妥维明诫勉谈话;责令县扶贫办、县引水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等4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全县通报。
  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3、秦安县应为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失地农民办理而未办理养老保险,经秦安县纪委调查,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应虎诫勉谈话。
  14、东乡县财政局应缴未缴2012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284万元,经东乡县纪委调查,对县财政局局长沙玉林诫勉谈话,全县通报批评。
  15、陇西县首阳镇、巩昌镇挪用征地补偿费2380.38万元,经陇西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首阳镇原党委书记韩德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撤职处分,依法罢免县人大代表职务;给予首阳镇原镇长范鑫明、原副镇长杨芳琴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对巩昌镇党委书记王兴继、原镇长张毅诫勉谈话。
  项目建设招投标违规问题
  16、张家川县交通局2011年至2012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部分项目招投标不规范或未公开招投标,经张家川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县交通局局长马建英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局长马建平行政记过处分。
  17、张家川县住建局、县城投公司部分建设、设计或采购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经张家川县纪委
  调查,按程序给予县住建局局长、县城投公司经理周志学行政记过处分;县住建局副局长扇志学,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投公司副经理妥明录行政警告处分。
  18、张家川县房管局2010年至2013年实施的新民小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未公开招投标,经张家川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县房管局局长范志明行政警告处分;对时任县房管局副局长、现任县发改局纪委书记李国正,时任廉租办主任、现任县房管局副局长韩昌龙诫勉谈话。
  19、张家川县畜牧局实施的秸秆养畜示范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经张家川县纪委调查,对县畜牧局种草站站长马建荣诫勉谈话。
  20、东乡县水保局在实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采购苗木及种子未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梯田建设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经东乡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县水保局原局长马永虎行政记过处分。
  21、东乡县水电局实施中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未公开招投标,经东乡县纪委调查,按程序给予县水电局局长何德胜行政警告处分。
  22、甘州区妇幼保健院业务综合楼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经甘州区纪委调查,对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尚兰英,区建设局副局长、区兴达城投公司总经理梁天祯诫勉谈话。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3、秦安县人大原党组书记马金山之女马亚琴,2001年8月分配到秦安县西川中学任教,2004年9月至2011年11月长期脱岗;县人武部原政委王铁许之女王立,2003年10月分配到秦安县莲花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2005年9月至2013年12月长期脱岗。经秦安县纪委调查,对西川中学原校长安建喜、白孝忠,莲花镇原党委书记兼镇长秦永斌、王翊诫勉谈话,全县通报批评;追缴二人脱岗期间领取工资共计元。
  履行职责不规范问题
  24、平川区发改局个别建设项目违规批复出让,经平川区纪委调查,对区发改局局长李守刚诫勉谈话,全区通报批评。
  25、陇西县住建局缓收、应收不收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共计2346.77万元,经陇西县纪委调查,对县住建局局长汪进玉、副局长刘宏伟诫勉谈话。
  26、陇西县财政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资金管理不规范,经陇西县纪委调查,对县财政局局长许顺武、副局长贾兴堂,县国土局原局长高首魁、冯俭,原副局长石信,分管副局长李刚诫勉谈话。
  27、和政县国土局应征未征预算收入3735.67万元,经和政县纪委调查,责令县国土局原局长牟全海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县国土局全县通报批评。
  28、临夏州发改委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经临夏州纪委调查,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对时任州发改委主任马旭林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向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28个问题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打折走样、变通选择,一些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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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视】安宁警方捣毁“毒食品”黑作坊/图
原标题:【兰州警视】安宁警方捣毁“毒食品”黑作坊/图
  中国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金振华 特约记者 周子军)记者昨日获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经侦大队近日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捣毁加工有毒有害食品黑作坊1处。  今年9月5日,安宁分局经侦大队接兰州市工商局安宁分局移送案件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在安宁区一些餐厅、饭店进行销售的酿皮中发现含有国家严禁添加的有毒化工原料――硼砂,获此线索后安宁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经侦大队进行缜密侦查。经该队初查,一名刘姓河南籍中年男子经常骑着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给安宁区一些餐厅、饭店上门销售酿皮,刘姓男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经过近两个月的缜密侦查,经侦大队民警摸清了刘姓男子的加工窝点以及销售规律,10月23日,大队长李刚带领大队民警刘红生、贺佳、赵志坤在安宁区吴家庄附近马路边抓获正在向他人送货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忙忙村),随后经侦大队联合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员在安宁区吴家庄犯罪嫌疑人刘某租住地院内查获了大量加工好准备销售的酿皮、生产加工工具和有毒原料“硼砂”。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了其从小西湖一化工品商店内购买了大量“硼砂”,添加到酿皮的制作原料中以增强酿皮的口感、色泽和防腐性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经过,对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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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大学子制止扒窃受伤害 兰州民警千里追逃擒凶犯
  中国甘肃网1月9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金振华 特约记者 周子军)去年11月28日7时50分许,23岁的西北师范大学学生郝峰在制止小偷扒窃一女孩时,被小偷及同伙用匕首捅伤。安宁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经过近1个月的不懈努力,民警不远千里跨省追捕,终将4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昨日,兰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案情。
  制止扒窃大学生受伤
  去年11月28日8时许,该局培黎派出所接到西北师范大学学生郝峰报案称:当日7时50分许,在兰天公寓至师大西门过街天桥上,其制止小偷扒窃一女孩时,被小偷及同伙用匕首捅伤,正在兰州陆军总医院安宁分院治疗。接到报警后,培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一边在兰州陆军总医院安宁分院询问受害人郝峰,一边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开展走访调查工作,查找案件线索。
  缜密侦查锁定嫌疑人
  由于案发时间在早晨7时50分许,案发地点在过街天桥桥面,现场目击证人较少,且被扒窃的女孩具体情况不详,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专案组民警围绕安宁区兰天公寓、水挂庄、王家庄等犯罪嫌疑人可能经过的部位开展调查排摸;走访了现场周边的小餐馆、早点经营户、西北师范大学的学生。同时,在西北师范大学保卫处的协助下,在校园内张贴寻人启事,寻找被扒窃的女孩。日7时50分许,郝峰通过兰天公寓至师大西门的过街天桥上时,发现桥面上有4名男子。其中1名男子正在扒窃桥面上行走的某女孩衣兜里手机。郝峰遂上前制止扒窃男子的违法行为,遭到扒窃者及3名同伙殴打,郝峰的手臂部被其中一名同伙用匕首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4名犯罪嫌疑人逃走。专案组民警沿着犯罪嫌疑人逃走路线,综合应用多种侦查手段,最终发现了外地来兰租住在安宁区王家庄的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等4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千里追逃凶顽均落网
  为了尽快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兰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给予安宁警方大力支持。日,专案组获悉,犯罪嫌疑人马某二、马某四等4人在北京市出现。安宁分局刑侦大队长徐光明立即带领专案组成员赴北京开展工作。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12月24日13时许,专案组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宾馆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二,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闻讯再次潜逃。
  专案组抓捕民警对3名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能经过的车站、场所排摸走访。12月26日18时许,民警发现犯罪嫌疑马某三等3人潜藏在河北省廊坊市。抓捕民警不辞辛劳,连夜从北京赶往河北省廊坊市。当日晚23时许,在廊坊市公安局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马某三、马某一、马某四抓获归案。至此,&11&28&案件全面告破。
  经审讯,4名犯罪嫌疑人对扒窃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惩恶扬善校园更安宁
  破案后,安宁公安分局局长袁新群、政委杨顺心、副局长李刚带领分局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刑侦大队、培黎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于1月6日在西北师范大学看望了&11&28&案件受害人郝峰,并送去慰问金5000元,并向西北师范大学及受害人郝峰通报了&11&28&案件侦破情况。在1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西北师范大学向安宁警方送上一面写有&千里追逃缉凶顽,惩恶扬善保民安。&的锦旗。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为西北师范大学学生郝峰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责任编辑:张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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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李刚莅临什邡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督导“夏季破案会战”工作
7月24日,德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李刚率队莅临什邡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督导“夏季破案会战”工作,什邡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晓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副局长王晓东结合当前具体工作情况向督导组介绍了什邡市公安局“夏季破案会战”破案打击情况。
刑警支队长李刚对下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认清当前形势,克服不利因素,全力投入到打击破案中去;二是要再次落实考核方案,抓住重点,努力采取措施实现快侦快破,加快办案节奏;三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对照考核标准,查漏补缺;四是希望什邡市公安局在现有的成绩基础上再接再厉,努力实现“保三争二”工作目标。
来源:公安局  作者:gaj 编辑:g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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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王坤纲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全文】CLI.C.
王坤纲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甘行终字第211号  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袁新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尚德。
  委托代理人葛文胜。
  上诉人王坤纲因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坤纲的委托代理人王雷、薄纯清,被上诉人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副局长李刚、委托代理人谢尚德、葛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孔家崖乡真乐村262号村民王坤纲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以下简称安宁公安分局)西路派出所报案称,其拥有的万里厂东区家属院以北100米,西路派出所往西150米的承包地,遭不明人员恶意破坏,地上的各种树木和房屋被机械夷为平地。该所及时派出警员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此属正常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遂告知报警人到安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王坤纲又于同年6月26报案称有人在其承包地施工,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西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系政府的拆迁施工,并告知王坤纲到政府相关部门咨询。王坤纲于日向安宁公安分局以邮政专递方式提请立案查处。日,王坤纲以安宁公安分局不履行职责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本案中,安宁公安分局接到王坤纲的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得知王坤纲所报警情属于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并将查明的事实情况告知王坤纲,虽未书面答复,但在其职责范围内已履行了法定义务。王坤纲认为安宁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其要求确认安宁公安分局对其报警不履责行为违法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坤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坤纲负担。
  上诉人王坤纲上诉称,1.上诉人所报案情并非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就日发生的事情调查清楚,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日发生的事情,就盲目地搪塞上诉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报警情属于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是错误的。2.即使上诉人所报案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被上诉人也应当书面告知上诉人,但是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的书面告知。3.原审判决混淆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上诉人于日邮寄报案材料至被上诉人处,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相关职责,但被上诉人以该材料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邮寄无法认定为上诉人邮寄材料为由未履行任何职责,因此,应当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职行为违法。原审判决混淆了日的书面报警材料与此前的两次报警行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报警不履职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安宁公安分局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准确,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被上诉人日、6月26日接到上诉人的两次报警后均及时出警,经了解上诉人所报警情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告知其到安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根据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告知上诉人处理途径,依法履行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上诉人王坤纲在事后按照公安机关的答复,找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这一点上诉人起诉状中“由于多次协商未成,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行政诉讼”的陈述可以证实。上诉人与被拆迁的地块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所报警情属于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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