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拥网2015残疾军人抚恤金金今年是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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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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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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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持证人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核发: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年长者。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上述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无上述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平均分配。
  第八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
  (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
  (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依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分别发给。
  第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按照死亡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加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退役后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的,自办理迁入手续的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二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军队未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障碍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凭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享受残疾抚恤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本人(精神障碍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作出重新评定或者不予重新评定的决定。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相关手续;不予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计发残疾抚恤金:
  (一)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的,自作出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决定的次月起计发;
  (二)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对迁移户籍的残疾军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残疾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六条 对分散供养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如需维修旧房、建造新房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集中供养。集中供养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不带家属。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给当月应领的残疾抚恤金外,另按死亡当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加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或者维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的证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者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优 待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确定的标准执行,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凡是从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
  (二)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
  (三)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
  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并落实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缴费参保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劳动用工权利、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游览参观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时,免收门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三)在车站、港口、医院、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聘)用。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现役军人子女需在地方接受幼儿和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到部队所在地附近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就读,免交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征收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征收人应给予及时补偿、优先安置。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在参加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抚恤优待对象的个人医疗补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划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疗门诊的开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享受医疗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起付线、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
  第三十四条 每年“八一”建军节或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采取走访等形式,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进行慰问。
  第三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当其服刑期满,政治权利恢复时,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恢复其抚恤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役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办法所称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者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按照复员军人对待。
  第三十七条 对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其抚恤或者补助金,按最高标准发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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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开展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讲话
学习啦【会议发言稿】 编辑:佩珊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领导开展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讲话,仅供参考。
  领导开展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讲话(一)
  同志们:
  民政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20xx年9月28日开展以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省委第四指导检查组的精心指导和周主任的直接关心下,经过厅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精心部署、有序推进,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各项任务。近日,厅学习实践活动办组织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代表、各市州民政局副局级以上干部、厅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二级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对我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共发放《&&省民政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表》490份,收回475份,回收率96.9%,其中满意467份,占98.3%;比较满意7份,占1.5%;不太满意1份,占0.2%;满意率达到99.8%。我厅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大会,对学习实践活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进行部署。下面,我代表厅党组讲几点意见:
  一、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我厅22个机关支部、1个休干总支、6个直属事业单位党委的1007
  名党员,全部参加了此次学习实践活动,覆盖率达到100%。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始终坚持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方法步骤,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以&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权利&为主题,着眼于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深化认识,着眼于解决影响和制约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提高厅领导班子和全厅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着眼于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坚持以每个环节的高质量确保每个阶段的高质量,以每个阶段的高质量确保整个活动的高质量,圆满了完成了各项规定动作,在自选动作上突出了民政特色。
  一是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专题研讨班结束以后,厅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及时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了厅党组成员联系点制度,制定了《&&省民政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全厅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出了具体安排。10月9日上午,全厅召开了动员大会暨专题培训班,紧密联系我省民政工作的发展实际和全厅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及工作实际,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深入的思想发动,对学习实践活动做出全面部署,省委第四指导检查组组长杜祖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厅动员大会以后,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实际迅速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六个二级单位分别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及时召开了动员大会,厅党组成员分别参与了各联系点的动员会,系点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并作辅导报告。
  二是扎实学习,深入讨论。我们把抓好理论学习摆在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把集中学、分散学和引导学结合起来,先后组织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191名党员干部分3期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督促各支部每天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党员,3次请省领导和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辅导,特别是周主任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为全厅党员干部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作辅导报告,使大家深受教育和启发。学习培训中,大家都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了一篇以上的学习体会。同时,组织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212人进行了&省民政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理论考试&。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从推动科学发展出发,由厅领导带队,全厅副处以上干部全部参加,组织20个调研组,分别深入全省41个县(市、区)和厅直二级单位,对长期困扰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全厅认真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党组中心组和各支部围绕&深入解放思想,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主题,认真开展专题讨论,召开了调研成果交流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典型案例分析会,组织党员干部到仙洪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学习考察。通过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三是分析检查,形成报告。通过开展&我为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征文、&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专题调研、
  &万人问卷大调查&、&交心谈心&、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党组专题等形式,认真查找我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思路,提出措施。在起草分析检查报告的过程中,全厅共召开座谈会52个,参加座谈人员1226人,发放问卷调查表10600份、收集&我为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征文24篇、对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发放征求意见函236份,开展交心谈心活动87次,共征求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335条,经梳理归纳为七个方面26条。厅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多次在机关业务处室、厅老干部、省市有关单位和&两代表一委员&中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函60份,收到修改意见17条,及时体现到厅党组分析检查报告中。
  四是针对问题,认真整改。为了把党组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把省委常委会整改方案分解下达给我厅的任务内化为具体行动,厅党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解决影响和制约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要求为切入点,以分析检查报告确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为着力点,以20xx年工作安排为结合点,制定了《民政厅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提出了6个方面整改措施,按整改落实事项、预期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分工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在整改落实中,我们坚持围绕民生抓整改,把整改的成效体现在维护&三个群体&权益上;围绕发展抓整改,把整改的成效体现在推进民生项目建设上;围绕稳定抓整改,把整改的成效体现在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上;围绕效能抓整改,把整改的成效体现在提高行政执行能力上。
  我们在认真抓好三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的过程中,紧密联系民政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我厅学习实践活动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坚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
  各位党组成员和党委(支部)书记一方面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坚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做到&六个带头&,即带头学习理论,带头征求意见,带头调查研究,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边学边改,较好地发挥了表率示范作用。厅班子成员按照&双重责任、双重学习、双重生活、双重成果&的要求,参加所在支部和联系点的转段动员和民主生活会,并作了具体指导,有力地推进了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各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与班子其他成员一道,认真按照厅里要求履行职责,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全体党员大会,认真动员部署,调查研究,组织分析检查报告、整改方案的撰写,加强对本单位教育活动全程的组织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做到责任上肩,积极带头,把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由于领导带头,我厅学习实践活动实现了同频共振、上下一心的局面。
  (二)坚持质量第一,充分发挥厅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组织督导作用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发挥厅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对机关各处室(单位)、厅领导对各联系单位的督促指导作用。学习调研阶段,采取组织全厅党员学习培训、分组讨论、体会交流、检查处室负责人、抽查各支部学习笔记和考勤记录、组织理论学习测试等办法,确保了集中学习质量。分析检查阶段,重点加强了对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分析检查报告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督查,看是否找准了突出问题、对问题的根源剖析是否深刻、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发扬了民主、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是否满意。整改落实阶段,重点加强对整改质量的督查,看整改思路是否清晰,整改责任是否明确,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对于没有达到省委和厅党组要求的,及时帮助整改,对于好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三)坚持正面教育,充分发挥党员自我教育的主观能动作用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党员自我教育的主观能动性,让党员在和风细雨中受教育,自我改进提高。理论学习中,强调读原著,听辅导,做笔记,不断夯实思想理论基础;强调理论学习与解放思想大讨论相结合,以理论武装促进思想解放,以思想解放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分析检查时,强调查找和剖析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能随意&扣帽子&,强调就事论事、不纠缠细枝末节,强调帮助别人、提高自己,强调对查摆出的问题由组织负责,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了学习实践活动发展、有序推进。
  (四)坚持开门纳谏,充分发挥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的监督评判作用
  我们坚持开门搞活动,高度重视群众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服务对象和&两代表一委员&的参与,把走群众路线贯穿于教育活动始终。积极向群众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动员群众为学习实践活动建言献策。通过组织征文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组织交心谈心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有效形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厅党组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查摆自身不足、开展分析检查、制定整改方案的重要依据,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整改重点。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几易其稿,使分析检查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党组整改方案形成后,及时把整改事项、整改目标、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正确方向。
  (五)坚持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
  为营造浓厚的学习实践活动氛围,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广泛宣传。制作了4期学习实践活动专题橱窗,在厅门户网站和《&&民政》内刊上开设了学习实践活动专栏,编发了36期《简报》,积极向省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和第四指导检查组报送活动进展情况,2次在省委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专题会议上作书面经验交流,《中国社会报》、《&&日报》、省电视台和省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我厅学习实践活动情况,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扩大了群众参与面。
  二、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成效和体会
  通过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我厅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厅党员干部科学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落实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逐步破解,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有效推动了全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深化认识,形成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共识
  学习实践活动中,全厅党员干部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了共识:一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上形成了共识,坚决做到&四个始终&,即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始终履行好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二是在坚持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解放思想上形成了共识,切实做到&四个转变&,即转变安于现状观念,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转变因循守旧观念,增强改革创新意识;转变封闭狭隘观念,增强开放合作意识;转变片面发展观念,增强人本民主意识。三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工作上形成了共识,切实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指导思想,着力加快民政事业发展步伐;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努力让广大民政服务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各项民政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统筹城乡、区域民政事业协调发展。四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班子建设上形成了共识,努力提高领导班子&四个能力&,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方向、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决策,提高遵循发展规律、集中群众智慧、统筹兼顾的能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提高推进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能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作风转变,提高求真务实、争创一流、狠抓落实的能力。
  (二)狠抓整改,有效破解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按照
  &小事整改见速度,难事整改见效率,实事整改见成果&的原则,把维护
  &三个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整改的重点,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一是做好城乡低保扩面提标工作。20xx年,将农村低保人数从110万人扩大到140万人,两次对农村低保对象按照人月均补助提高10元的标准,合理调整补助水平,使月人平补助水平达到45元。同时,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两次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使全省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120元。近期,在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的同时,重点关注新产生的生活困难家庭,特别是对金融危机中企业倒闭、破产、经营不景气而下岗、失业的城镇人口,凡符合条件的将其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有困难,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为保障更多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报省政府同意并纳入10件实事,20xx年再次扩面30万人,使农村低保规模从140万人扩大到170万人。二是加大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力度。为了让农村特困群众&住有所居&,我们积极推进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去年上半年,我们在多方筹措12亿元资金,完成了4.67万户因冰冻雨雪灾害造成的倒房恢复重点任务之后,去年10月和12月又分别在大悟县和孝昌县两次召开现场会,加强示范引导和督办落实。全省又投入危房改造资金6.63亿元,完成20775户的危房改造任务。三是妥善安排好冬春困难群众的生活。春节期间,为了让城乡特困家庭能和全省人民一道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对全省64万户城市低保家庭按户平220元的标准进行了慰问;对全省65万户农村低保户中的30万户特困家庭以及5万户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户平125元的标准进行了慰问。四是加大了对孤残儿童的关爱力度。对艾滋病致孤儿童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救助;资助120名适宜手术康复的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手术;启动了我省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为120名贫困唇腭裂患儿进行手术治疗。为了有效解决&三孤&人员看病难的问题,资助他们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将他们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五是着力提高特殊群体的供养水平。为了让特殊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积极争取省政府同意并纳入10件实事,20xx年,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孤儿的供养标准各提高300元,分别达到每年1800元、1300元和1500元。六是有效保障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按照中央和省里的部署,大幅度提高了全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xx年,我省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20%,&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15%,&三红&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因战因公致残一至二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三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致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护理费分别提高630元、505元和380元;针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制定了《&&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明确将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范围,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为了破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题,加大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20xx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5.3%,人平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较上年增长3000元,有5370人通过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增强了市场就业竞争力。
  (三)推动工作,促进了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坚持&两结合、两促进&,努力用工作实绩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果。一是认真谋划部省合作共建项目。为促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经我厅积极争取,去年12月25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同志亲赴&&,代表民政部和省政府签订了合作共建武汉城市圈创新型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协议书。根据协议,民政部将支持&&在武汉城市圈建立救灾减灾应急救援、社会福利服务、城乡社区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城乡一体社会救助等五大体系,共同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创新型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为了保证协议中建设项目落实,春节前后,各位分管厅长分别带领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后赴京和民政部相关司局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共同研究合作共建协议中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落实措施。城市圈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也抓紧研究制订实施规划和项目计划,抓紧论证、抓紧申报立项。部省合作共建形成了部-厅-局三级联动建设机制,为推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二是加快推进城乡福利院建设步伐。为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整顿提高、强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福利院提升活动。全省各级共投入资金、物资3.2亿元,对1248所福利院进行了改扩建,占福利院总数的78%,其中新建福利院22所。针对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滞后的问题,省级共累计筹集国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补助资金9600万元,支持全省50个市、县(区)动工兴建福利院,有12个福利机构建设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三是大力完善基层社会。一方面,依法开展了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英山县温泉镇梅岩村进行了&一票制&选举试点,举办了三期示范培训班,制定了换届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于去年10月、11月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对部分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观察和督导。截止去年底,99.4%的村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与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下发了《&&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编制了《20xx年和20xx年&&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建设社区服务站88个。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新增农村社区实验县(市、区)30个、实验乡镇153个、实验村80个。四是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去年11月4日,我厅组织*、福建、浙江、*、山东等10个来鄂投资企业组建的企业联合会和商会会长、长到天门市调研考察投资环境,并召开了&积极搭建平台、促进经济发展&主题座谈会,取得较好效果,深受商会负责人和天门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好评。
  (四)完善制度,着力健全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通过探索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实质性突破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让体制机制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内在活力。为了有效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20xx年,报请省政府发布施行了新修订的《&&省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制定了《&&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为了提高社会救助功效,解决人民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抓紧建立和完善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为了增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对《&&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旱灾启动响应的标准,规范了预案内容,对《省民政厅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为了增强减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年初争取省政府成立了&&&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省减灾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厅机关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学习实践活动期间,新制定了《民政厅机关专业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民政厅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等制度,修订完善了《民政厅党组会议事与决策规则》、《民政厅机关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民政厅车队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为了强化对二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制约、程序、阳光&的原则,拟定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待进一步论证完善后,公布施行。
  (五)提高素质,增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能力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为抓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增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一是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习实践活动中,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照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围绕&为民&主题,认真查找在为民情感、为民作风、为民纪律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扎实整改;结合专题调研、春节走访慰问等活动,深入到困难群众家中,体察困难群众的疾苦,了解困难群众的意愿,进一步增进了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之间的感情,强化了服务意识。二是党员干部的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学习实践活动中,通过组织团员青年开展&读书成才&活动,组织青年干部进行学习心得交流,提高了他们的理论素养。通过部省合作共建武汉城市圈创新型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和厅党组成员集体听取各处室(单位)20xx年工作思路、目标措施汇报,促进全厅党员干部共商发展大计,共谋发展良策,发展观念和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办事能力和谋划能力进一步提高。经过多年培养锻炼,特别是学习实践活动的陶冶,机关15名青年干部走上了副处级领导岗位。三是机关作风进一步改进。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加大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力度,将低保、优抚、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管理等各项民政政策和办事程序通过民政厅门户网站和各处室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两次配合省纠风办、省广播电视总台、&&日报传媒集团联合组织的&政风行风热线走进民政厅&节目,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现场解答群众在热线电话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对需要调查核实才能答复的问题,都认真调查处理并逐一答复。在工作落实上,强调用到困难家庭的入户率、到灾情现场的到场率和解决困难群众实际问题的办结率来检验我们的工作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的改进和办事效率的提高。
  我厅学习实践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对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对照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主要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实质和要求了解掌握的全面性、系统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党员干部工学矛盾没有完全处理好,统筹兼顾不够;整改落实工作需要从重点整改向全面整改推进,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成果。
  回顾近半年的学习实践活动,我们有以下五点体会:
  (一)坚持理论武装,是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基础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纵观我们党内历次集中教育活动,无不把理论学习作为先导并贯穿始终。这次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中央、省委到厅党组都要求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为推进事业发展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理论武装,才能深化认识,不断解放思想,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树立符合我省民政实际的科学发展理念,使全厅党员干部在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各项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自觉行动。
  (二)突出实践特色,是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
  学习实践活动的全部意义,归根到底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衡量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核心标准。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以解决影响和制约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为切入点,以实施党组分析检查报告中确定的主要思路和措施为着力点,把整改的过程变成了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事业发展、群众得到实惠的过程。实践证明,只有把学习实践活动放到民政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三)推进事业发展,是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
  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离开了发展,科学发展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中央把&科学发展上水平&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之一。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坚持把推进民政事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加强了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了一批民生项目,强化了民政公共服务,推进了基层社会管理,使民政工作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可喜局面。实践证明,只有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才能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提振人们的信心和勇气;才能不断解决我们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才有更多的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四)做到群众满意,是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核心
  中央和省委多次强调,学习实践活动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学习实践活动中,无论是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还是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无论是形成党组分析检查报告,还是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我们都做到了主动邀请群众参与,多渠道征求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评议,并把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为我们整改的重点,并贯穿始终。实践证明,只有把发动群众参与作为推动活动开展的重要措施,把组织评议作为查找问题的重要途径,把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取得实效,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五)省委的周密部署、第四指导检查组的精心指导和周主任的直接关心,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中央和省委对学习实践活动精心部署、严格要求,明确了活动的范围对象、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在学习实践活动的每个阶段,都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省领导率先垂范,分工负责,带头组织和参加学习实践各项活动,深入基层调研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周坚卫同志非常关心我厅的学习实践活动,亲自作专题辅导报告,参加厅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学习实践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督办落实,总结推广经验,有力地推动了活动的开展。省委第四指导检查组杜祖森组长与许兴宽、董超两位同志一道,全面贯彻省委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与厅党组协调,多次深入我厅检查指导,保证了我厅学习实践活动有序有效推进。
  三、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活动虽已告一段落,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将着力从三个方面巩固和发展好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民政工作发展理念。一是通过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一次学习教育、一次集中培训、一次参观见学、一次体会交流、一次,努力使全厅党员干部在对科学发展观理解、把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上有新的提高。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全厅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二是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交流,不断开阔工作视野,拓宽发展思路。三是加强民政政策理论和民政工作规律的研究,力求在实践层面的机制推动和政策设计上有所突破。
  (二)扩大整改成果,着力解决制约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对照整改方案,进行一次&回头看&,分清轻重缓急,一件一件抓落实。一是对近期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要进行&回炉&。二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通过努力近期可以整改落实的事项,尽快整改到位。三是对中长期的整改事项,特别是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整改目标,列出时间表,强化责任,有力有序地抓好落实。四是对需要省委、省政府支持,以及多个部门协调配合解决的问题,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反映,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尽快解决。五是实行整改台账和销号制度,坚持&阳光整改&、&开门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不销号。
  (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对近年来厅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并建立严格的备案制度。二是对学习实践活动中制定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抓好落实,严格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三是从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破解民政工作发展难题。重点健全和完善政府负责和社会协作机制、资金保障和人才支持机制、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机制、部省合作联动推进机制,以此建立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同志们,科学展发展观的理论博大而精深,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为新的起点,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刚刚闭幕的&两会&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各项民政工作,用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推进全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富民强省进程、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新的贡献,用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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