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遇法定假日超期费两天还款,影响商户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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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质押证贷款诈骗中银行工作人员如何定性问题详情:使用假质押证贷款诈骗中银行工作人员如何定性推荐回答:虽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脑查询开票行、验票等手段,没有发现系克隆票。于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贷给A公司270万元,期限4个月。后甲某从A公司转出150万元或用于偿还债务、或赌博,或个人挥霍;A公司未将120万元贷款用于购置设备,少部分偿还债务,大部分被A公司丁经理挥霍。贷款到期后因开票行已解付案发,该贷款至今未追回。 分歧: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对甲某(乙某、丁经理另案处理)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其使用克隆汇票是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才是目的,应按其目的定贷款诈骗罪处罚;第二种意见,应按票据诈骗罪处罚,因为甲某使用克隆汇票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刑法第194条第(1)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立法规定,应定票据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持克隆汇票骗取银行贷款,同时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属于法条与法条在评价范围上的重合,由于无法适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原理进行处理,应考虑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从法定刑比较看,显然贷款诈骗罪是轻法,故按照票据诈骗罪定性为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主要理由为: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第(3)项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应包括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等特征或功能,转让票据时并不需要通知已经在票据上签过章的票据债务人,转让的结果对票据债务人有效,持票人可以凭票据直接对票据上的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明确规定,签章于票据的人是连带责任人,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券,具有两次请求权,最后的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对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最终实现其票面上的权利,也就是说票据的追索可以是跳跃性的、选择性的。一般来讲,票据的流通还是比较安全的,对持有金融票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是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的,笔者认为金融票据应包括在“证明文件”中。直白地说,持有票据就等于持有现金,特别是数额较大且不便携带时,使用票据进行结算既安全,也可以减少很多麻烦。本案持票人甲某使用克隆的远期汇票作担保质押,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鉴别出真伪,按真的远期汇票给其办理贷款手续,符合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第(3)项“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担保法》规定票据可以质押,且该权利质押的生效为交付要件主义,该行为也应该符合该条第(4)项“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权利质押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如果数额较大,也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退一步讲,就算票据不包括在证明文件之中,可刑法第193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这一兜底式的表述,其涵盖面是很广的,那么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贷款,没有理由排除在贷款诈骗罪的评价范围之外,也同样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票据进行质押,不可避免地会牵扯票据诈骗罪的法律评价问题。这样,就出现了法条与法条在评价范围上的重合,这种重合是交叉形式的,即既此又彼,应属于法条竞合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只能择一罪论处。而且无法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理进行处理,只能考虑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理。从法定刑比较,由于刑法第199条规定的死刑包括票据诈骗罪,排除贷款诈骗罪,故应以票据诈骗罪来处理较为适宜。如2005年全国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对本案的解决,笔者认为就很有参考价值: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 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从司法部的参考答案看,就丁某而言,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为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丁某伪造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触犯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伪造企业印章罪”不准确,因为银行应为公司的性质)。丁某伪造银行存单,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有误)。丁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假的银行存单,伪造企业印章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处理。丁某利用假存单进行贷款担保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先,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明显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律没有禁止使用普通条款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题目中,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应该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第二,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或者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3号案例评析,也持相同的观点。所以笔者认为,就本案如何正确定性,可以借鉴对该司考题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人还认为,甲某持未到期的远期汇票,如果背书转让给银行兑取现款,而银行从票面金额300万元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及贴现费30万元后,将余额270万元支付给票据持有人,认为本案是以贴现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视乎更为贴切,同样可以归入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第(五)项中“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具体一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贷款诈骗的,也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个法条之间具有交叉、或竞合关系,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甲某持克隆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贷款,无论认为是符合“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还是背书转让给银行兑取现款,但均认为甲某的行为既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同时构成票据诈骗罪,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理处断,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所以,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公积金委托划款是20日,节假日顺延,贷款银行扣款20日不顺延怎么办推荐回答:银行可以延迟几天扣款,就提前在卡里存1-2个月的还贷款,就不担心,当时快到了还贷时间,就不用担心不顺延的问题了,赶紧让老公把钱在打到账上。我老公有次不小心把还贷账号的钱都取出来了,过了几天我无意中查账才看到,马上就被划走了。如果你长期会顺延,打帐的时候已经过了划账日期半个月了应该没事吧,钱到帐。如果你是一次不小心没及时到账跟银行签免还协议,做呆帐贷款,靠谱吗?真假?推荐回答:《银行呆账贷款签免还协议书》产生的由来:现在银行统一使用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具体是贷款分为: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呆坏账归入损失类贷款管理。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是指未能及时对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诉讼保全,又同时因借款人无任何抵押、质押物品,无法变现清偿银行债务的呆坏账。贷款一旦超过贷款期限后,银行经过多次催收无果,有抵押的可以处理抵押物,没抵押的正常贷款进入呆账贷款后可以核销,为什么会核销呢?因为老是不核销那么影响银行的贷款质量,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对整个银行的总收入有影响,而且对第二年的贷款投放总额有严重影响。所以一旦出现实在收不回来的贷款,银行一般可以核销处理。因为银行每年的年底会提留贷款核销准备金,专门用于核销贷款。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呆账大大超过上级行要求的最高红线:《呆账贷款签免还协议书》是一些银行不良贷款急剧增高,在年度核销后仍然不能将不良贷款降到规定的红线范围内,就采取这类违规操作,将本行不良贷款(呆坏账),通过中介公司,将社会上一些急需用钱又无资质申请贷款的人,引诱到该银行来,签订所谓“银行呆账贷款签免还”协议,说做呆账,不用还,按批款额度的六成收手续费(含银行5年的利息),一次性收取,该协议借款合同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后,借款人必须亲自到银行面签《同贷书》,意思就是说,合同上的条款,借款人都是知道并且同意了的。同时也告诉借款人说:要做“这个”(呆账贷款签免还),你在五年内都是黑户,影响贷款......结果如何呢? 例如:这类贷款,申请贷款三百万元,而真正到手是五十万元,还要缴纳手续费(含五年的300万利息),银行只承诺35年的免还协议!事实上,借款人从此就背上三百万的不良债务,被拉入人行征信系统特别关注(黑名单)里长达5年,不能正常开展任何金融业务。而银行就会到时机成熟时,进行呆坏账申请核销处理。用个人信用度,换取银行贷款,不用归还,值得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有掉下来的馅饼!要么是诈骗,骗取你的高额手续费,要么就是诱惑你上当。今天是房贷扣款日,但忘记存钱了,收到银行短信后才存上,什么时候补问题详情:扣?滞纳金怎么算?推荐回答:若是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俯供碘佳鄢簧碉伪冬镰贷款,招行系统会在贷款扣款日当天发起两次批量扣款(周末及节假日不受影响),具体扣到您的账户的时间无法确定,建议您最晚在扣款日当天的中午12点前,把足够金额存到扣款银行卡的活期账户,以免影响扣款(注:无法申请延长扣款时间)。若错过扣款时间,可在“扣款日”当天内,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自动语音主动操作还款(注:公积金贷款、行员贷款、赎楼贷款等,及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无法通过此方式还款),或等待系统每天自动补扣(不包含公积金贷款、车购易及其他贷款公司贷款在招行的代扣款项)。注:若“扣款日”当天未及时足额还款,会产生逾期记录,由央行统一记录到征信系统。安信普惠公司今天打电话给我说银行自动扣款业务已取消,让我把钱打到放款人账号上,是真是假?推荐回答:这个不建议哦!私人账号很容易出现问题的。我办的交通银行房贷,首次扣款日期到了,怎么没有扣款?推荐回答:因为你记错了交款时间想咨询一下法律人士,向银行贷款的假采购合同中法定代表人中签名要承担的责任。问题详情:银行贷款的假采购合同中法定代表人中签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啊,然后上面也有公司的公章(真的章)?急~~~还有要是出问题会验证签名吗,要是还不上贷款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公司领导要求签的推荐回答:贷款还不上。基本上牵涉不到采购合同那边的事情,一般会追究公司的责任,要求公司及其他的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假采购合同只是贷款要求材料里的一个形式招行两次扣款时间,房贷是几点扣推荐回答:aspx?from=B&=0" target="_blank"&https。如其他疑问您好,我行系统会在贷款扣款日当天发起两次批量扣款(周末及节假日不受影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com/cmu/icslogin.cmbchina:如需查询是否成功扣款,即会产生逾期;若当天没有足额扣款或错过扣款时间,可稍晚时候查看扣款一卡通当天交易明细,系统仍会每天检索账户资金进行扣款,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把足够金额存到扣款银行卡活期账户,扣款时间同上。【注】?from=B&=0)://forum://forum: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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