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罚能加入民主党派吗

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7天过十多年了能入民主党派吗_百度知道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由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人士所创建。     加入方式: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以文教界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政党。    加入方式: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另:你如果还年轻的话,最起码要研究生学历,并且要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成就. 这才可以考虑能不能加人.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主要由工商经济界人士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的政党。     加入方式: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另:一般人加入不了。     全国才6万人到8万人之间。   学者要教授什么的。不是一般民众能加入的。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主要由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组成。     加入方式:一般是吸取教师及科研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是以医药界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的政党。     加入方式: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以下几条同上面差不多.    六: 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组成的政党。     加入方式:除了上面学历要求也是很高    七: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的政党。    加入方式: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不在下述部门和人员中发展成员: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已在上述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应保留他们的民主党派党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    七: 台湾民主同盟,简称“台盟”。是由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台湾省籍人士组成的政党。    加入方式:这个大陆就不用加入了吧      看看你的条件符合什么样的.估计上天涯的有一多半不符合,骂我可以,别说脏话.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能否加入民主党派?_百度知道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_沈阳汇法法务-爱微帮
&& &&& 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本应当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但其实不然,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无处不在。“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良民”而言,最多只是觉得办事麻烦和心情不快。而对于曾经犯过罪的人士而言,背后的限制却远远不只是麻烦,而是一系列的正式的非正式的权利限制,这加深了他们回归社会的困难。  刑满释放虽然让罪犯的身体离开了监狱,但罪名却依然背负在释放者的心里。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面临诸如就业、就学、就医、社会适应困难、生活等诸多问题。他们出狱之后,往往遭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歧视。以下总结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满释放人员正式而严格的职业(行为)控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  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  2.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5.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6.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7.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8.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0.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  11.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4.行政执法人员:《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5.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6.幼儿园工作人员:《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31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17.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限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第12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19.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21.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  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  23.企业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4.保险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公告》:“二、报名条件,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监管处罚。”  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74条规定:“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6.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11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7.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5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典当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9.直销工作人员:《直销管理条例》第19条:“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记录。”  30.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1.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职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33.导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秘书长。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37.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38.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失效)第10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9.注册测绘师:《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罚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测绘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42.锁具修理经营者:《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三)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  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指: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44.保安:《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  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46.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罚,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时止未满2年的。”  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48.拒绝护照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4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除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的以外,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条件中大多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如国家电网招聘中就明确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这对很多国有单位而言,基本上是通例。单位人事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如果一位在校大学生有了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乃至违法犯罪记录,估计他再有本事,招聘也会泡汤了。  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修正原来的职业分类,2005年出版增补本)。《大典》按照工作性质同一性原则,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我国社会职业结构状况,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8个大类是:第1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2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3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4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5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6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7大类:军人。第8大类:不便分类的其它从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上排除了第一大类、第二大类部分、第三大类、第四大类部分、第七大类职业种类。以上法律法规及各种“潜规则”显然大大限制了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回归社会的困难。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当下社会,一个人的违法犯罪犯罪记录对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生存会造成多么重要的影响!  (本文节选自作者所著《理性对待罪犯权利》一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微信文有修改)温馨提示:欢迎您分享到您的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沈阳汇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汇法法务)是省内第一家将企业法务、税务、新三版(四版)法务企业风险管理、个人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司法考试培训于一体的专业服务机构。 公司由国内、省内多家著名法律机构并有多年法律、经济、税务、财务培训管理实务经验的行业精英们合作创办。 作为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务顾问服务的专业管理咨询公司。 我们为客户提供包括企业法务、个人法务、司考培训以及实证法务研究、诉讼和传统律师业务咨询等一站式法律管理服务。汇法网()作为汇法法务旗下专业的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管理和控制解决方案。沈阳汇法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沈阳汇法法务旗下专业的法律行业投资控股机构, 运营、控股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沈阳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锦州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三家法律机构。旗下单位:1、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11层,置有国际一流的现代化软、硬件办公设施。目前有专职律师及行政人员24人,其中80%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部分律师还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海外工作经历。业务范围涵盖房地产、公司、金融、保险、证券、信托、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税务、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分为:民事诉讼业务部(医疗及人身损害业务)、涉外及国际贸易业务部、刑事诉讼业务部、政府法律服务及行政诉讼业务部(税务业务)、公司法律业务部(破产清算业务部)、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业务部、保险金融业务部、投资并购与资本市场部(融资、证券及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与文化传媒业务部、房地产与建筑业务部。2、沈阳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沈阳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是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我中心拥有专业律师12人。我中心律师依法接受辽沈地区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3、锦州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锦州汇法法务咨询服务中心是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我中心拥有专业律师6人。我中心律师依法接受辽西地区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4、沈阳汇法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的法律行业兼并、投资、控股机构,负责沈阳汇法所有旗下各法律机构的控股操作。5、公司创始人 王昊净 董事长英国北泰恩河商学院工商管理学学士澳门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法学博士现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控股人沈阳汇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阳汇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阳“汇法网”创始人沈阳多家知名企业特别法律顾问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团结路7-1号华府天地1-17-2室电话:024-传真:024-邮箱:汇法网:全国服务热线:400-024-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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