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产值500万以下该采取营改增计税的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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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3)
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e#
  案例分析:
  按常理来说,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和吉林电力管道公司都不是小型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水平应该都不低,但吉林电力管道公司为什么还是为小利通过开具假发票偷逃营业税及其他税款。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因为分包利润率低等原因现在存在大量的假发票。
  营改增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假发票现象会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存在无处隐匿。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将会成为低成本高收益的手段,预计未来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大案要案将会在建筑业出现。但与假发票不同,恶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在我国是重罪,与案例中只进行经济处罚是不同的,财务等主要责任人员将面对刑法的处罚。建筑业长期以罚代管的时代将要改变。
  案例二:假设地产建筑同时营改增增值税率都是11%地产业还会要建筑业带料吗?
  1、如果地产找到17%税率材料供应商在支付现金总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让建筑商白赚17%和11%的税率差?并且地产商,无论在资金支付还是购买规模上都比建筑有优势。特别现在地产业强者恒强,地产国内己成几大品牌商的天下。
  不带料了建筑商的税务局不干了,这价格不公允?是否建筑商又要被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重新核定价格加上材料的部份呢?
  2、既使地产商钱多人傻让建筑商带料,税务局就要怀疑是否有虚开了?
  营改增不含材料损益表税负平衡点测算:
  除去材料营改增后原来100元收入成为了90元收入下降10元,按原来30元机械工具折旧可以按17%抵加5.1元成本下降。人工和其他不可扣除费用不变。原营业税3元,改后应交增值税为4.9元,减少利润总额1.9元。要与营改增前税负一样需要41元的费用含17%的进项发票才能达到税负平衡点。以前前提还是在供应商不要求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加上税点涨价的前提下达到的。一般在实务中建筑业的供应商都是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主要为达价格最优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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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都有哪些变动细则
&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视同提供建筑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异地预缴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增值税进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9、税收优惠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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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道家塾
作者:刘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1 分包商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建筑业有过渡政策,对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那总包在4月30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是否也适用简易征收的办法? 刘栋:首先强调的总分包工程之间是以《施工许可证》为依据,并不是以总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的,如果项目开工...
1 分包商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建筑业有过渡政策,对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那总包在4月30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是否也适用简易征收的办法?
刘栋:首先强调的总分包工程之间是以《施工许可证》为依据,并不是以总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的,如果项目开工日期是4月30日之前,这个项目,总包方可以简易征收,分包方同样也可以作为简易征收,因为大家共同服务的是一个项目,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合同。
2 清包工与甲供工程的区别
请问清包工、甲供工程到底有什么区别?
刘栋:清包工是不包主料,只包人工和辅料。甲供工程不一定,可能有十种主料,甲方供一种或是两种,其他的主料是由乙方进行采购和施工单位进行采购。清包工主要是以人工为主,甲供工程可能会涵盖许多材料。
3 合同金额和付款金额不一致问题
请问施工合同中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与实际付款不一致的,应该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是按收款额确定计算增值税?例:某房建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2000万元,第一期计量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第一期计量施工企业仅收到500万元,那么施工企业纳税申报时是按1000万元,还是按收到500万元计税?
刘栋:合同金额和付款金额不一致这种情况,在建筑业里非常普遍。我如果在最终收到的款项和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时,在最终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使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够使得在增值税核算上没有任何的风险,不然如果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后期在税收检查里会有很大的麻烦。
这很明显,如果一千万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到,但了付款时点,仅仅因为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没有支付,肯定要按照一千万来进行计税,而不能按照实际收到的500万来进行计税。
4 建筑业上游行业难取得发票问题
建筑行业营改增让建安企业倍感压力,税务风险、资金风险、合同和成本管控压力大增。面对建筑行业上游很多行业较难获取票据的现状,建安企业如何处理该类业务?
刘栋:对于建筑业上游很多行业难取得发票的情况,我觉得没有办法,这也是增值税下一步必须要规范的行业,也就是下一步砂石料也好,其它取不了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必须要规范,不然这些行业整个市场会越来越小,如果这些行业有一家企业首先规范起来,市场前景肯定会越来越大。这并不是建设单位现在就能考虑的问题。
5 劳务分包成本问题
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由5%升至11%,而建安则由3%上升至11%;地产企业地已明确可以抵扣,而建安企业近30%的劳务款无法抵扣,建安企业该如何应对劳务分包这块成本?
刘栋:关于劳务分包这一块的成本,一定要清楚,增值税所征收的最主要的一块就是人工和增值部分。人工这一块本身就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也就是增值税征税的基础,可以想一下,现在所有看到、使用到的产品,都是由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的,这里直接人工就是材料的增值部分。
对于劳务分包,下一步怎么取得发票,其实前一段时间出了一个政策,就是劳务分包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走正规的途径取得发票。对于劳务分保这一块税负上升得多,更多是原来整个劳务分包没有取得发票,原来5%的劳务分包税率都是虚的,甚至一分钱没有缴,现在直接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对它来说税负增加很多,所以前一段时间出台了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差额纳税政策,下一步这个政策还可以用一用,这种差额纳税政策还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
其实劳务分包,原来的税负就是0,个人通过工资表的形式或是白条的形式来列支劳务费,现在直接开到6%,利润点要降低6个百分之点,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大的付出,从他们身上割肉,这种情况对于他们来说还是非常痛苦的。
6 以哪个开工日期为准判断老项目
建筑业为房企建筑,5月1日是以房地产开工日期还是以建筑业以房企签订合同后的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刘栋:强调《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来具体判断新老项目,并不是以房地产项目开工日期。
7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新老项目认定是否一致?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老项目的认定是否一致?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认定为老项目,那是否为这个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分包、装修等工程都可以视为建安的老项目,选择按简易征收?
刘栋: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税收上认定新老项目一致,都是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为节点,5月1日之前可以认定成老项目,5月1日之后认定成新项目,在这里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和建筑业选择简易征收,两个是不牵涉的。房地产企业对于这个项目选择了简易征收,是否意味着建筑业一定要选择简易征收,并不是一定的。可以各选各的,房地产一个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或是认定为老项目,这两者选择新老项目没有必然联系,应该是同步的。房地产企业认定一个项目是老项目,建筑业也应该认定为这个项目是老项目,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是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建筑业选择一般计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用的,房企不能进行抵扣,建筑业白白损失8%的销项。
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单位对于同一个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但这是理论上,实际上应选择同一种计税方式,因为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一个项目只会有一个《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设单位也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这对于判断一个项目,完全一致。
但是建筑业中的装饰业的施工日期跟建造主体的施工许可证的日期肯定不一样。
刘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对于工程是一样的,只有一个,就是装饰企业也好,对于施工企业也好,对于安装企业也好,都适用一个《施工许可证》,装饰企业可能一直到后期,&营改增&之后很长时间都会用到《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
对于这个日期,大家没有必要太纠结,这仅仅是选择怎么样计税方式的日期,并不是这个日期定下来,一定要按某一种方式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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