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开票超过80万元企业收到租金小于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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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题,小规模企业月收入3万元以下免税的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在税务局申报时好像没有算收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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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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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收入凭证的时候还是要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然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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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seashell66的帖子请问 做分录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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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楼httlucky的帖子小规模没有进项和销项的,只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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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84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减免增值税的同时,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能否同时减免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 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 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
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
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推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①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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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2013年:小微企业小于3万元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胡说财税于2013年7月底通过分析,将免征增值税确认为营业收入,理由是该笔免征的税款未有从政府部门“直接取得”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分析确认为营业收入,如今财政部明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请各位按照我之前分析做会计处理的看官,在财会[2013]24号生效后,按该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文件同时指出,该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按胡说财税《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分析》已经处理的,不需要追溯调整。
附:笔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分析》全文,本文中会计核算实务中只需要将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营业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实务程序依然适用。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分析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这一针对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让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增值税、营业税免征会计核算的实务问题,现对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分析。
一、"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属于会计上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两个基本特征: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中小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符合无偿性特征,并未直接取得资产,而是在纳税申报时直接减征,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政府补助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上述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值税减征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符合"日常活动"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特征。综合分析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定义,将减征的增值税税额纳入收入的范畴是恰当的。
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抵减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冲减管理费用而不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可以进一步判断这类没有直接取得资产的抵、减免税额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所规范的事项。
二、会计核算实务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同时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中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月度终了,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判断是否享受政策优惠,享受免征政策的,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案例分析:深圳市君合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份取得营改增应税(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含税收入为206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1、确认营业收入,会计分录如下:(为了便于表述,会计科目以当月合计数列示,财务人员日常做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记录,下同)
借:银行存款 2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服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2、分析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3年8月份增值税销售额==20000元,适用财税[2013]52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情形,因此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即600元免予征收,因此将该科目本月发生额转回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服务收入 600.00
三、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核算为月(期)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即可。
四、关于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52号文所指的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从上面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人含税收入的起征点为20600元;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52号文所指的2万元营业额为含税营业额。
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分开核算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分别适用52号文的2万元起征点,不超过2万元起征点的均适用免征条款。
以上解读和分析,希望能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提供会计核算上的帮助,促进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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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月销售不到3万,所有开票金额都可以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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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ccliu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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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发票吗?如果月销售不到3万,那么所有开票金额都可以免税吗?别急,助学网帮你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到3万元(季9万元),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不开票销售,可以免税。
  但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那么,按季申报增值税,在未提交申报表月份能否领用发票?
纳税人在抄报税期内,需要登陆增值税发票系统完成抄税清卡操作后才可以申领发票;非抄报税期内,无需进行抄税清卡操作即可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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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计提税金的条件是什么?是月超过了3万,季度超过了9万就要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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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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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看看这个帖子:超实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会处理实务专题/forum-3-7/topic-4829031.ht有比较详细全面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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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的新政? 微微会计发表于 09:59:59营改增后把原来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过来,只要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货物与劳务、应税服务(营改增)各自销售额,则可以分别对照条件确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即可以同时享受2个3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否则若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能合并计算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即只能享受1个3万元销售额的免税政策。即:如果分别核算,最高可以每月按6万元(每季度18万元)的减免税销售额享受优惠政策。注意:其中按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按季度6万元至9万元)的纳税人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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