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新车办险有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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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投险非易事,还需小心谨慎
经常阅读报纸的朋友应该会经常看到各种事故的发生,不管是道路交通方面的,还是治安方面的都不少。在这个危机四伏的时代,保险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东西。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先是早期的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一方,后来又出现了中国平安、太平洋等大保险公司。不管您投保了哪家保险公司,未雨绸缪的思想是很必要的。对于车友来讲,投保车险并非一件小事。老车友们早已对车险了如指掌,知道哪些有必要投保,哪些没必要。而新车手们只能仍听从保险推销员的安排,不过也有很多时候,聪明反被聪明误,很多老车手们为了省钱只投保交强险,对于商业险早就忽略了。然而,前一段时间的豪车被撞事件,给那些没有购买商业车险的车主敲响了警钟。天价豪车稍有点小剐小蹭,维修费用也足以让工薪阶层心惊肉跳。在此,笔者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也要多做功课,把风险降至最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路上的豪车也越来越多,车主除了法规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外,只要手头不太紧,应该考虑购买商业车险,以降低经济风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多种险种。商业保险的投保可以通过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力雄厚,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2010年,公司荣获&亚洲最佳非寿险公司&称号,可见是车友们投保商业险的绝佳选择之一。如果您想降低全责赔付风险,可追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意外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毁,车主承担经济责任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虽好,但其他保险公司也不赖,如果您想更方便快捷地投保,不妨通过平安网上投保车险。平安网上车险的投保很简单,只要进入平安官网进行相关的操作,十分钟就能完成投保全过程。此外,网上投保还能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让你在省时省事的同时也省钱。如果您成为平安网上车险VIP客户,更能享受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可在保单有效期内,不限次数,免费享受全国车辆故障紧急救援等多项服务。投保车险非易事,大家还需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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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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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所制定,特色保障、迅速的特色。条款分为:总 则,保 险 责 任,责 任 免 除,保 险 金 额,保 险 期 限等十一项规定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产品简介
保险类别: 车险
: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一年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批单和特别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运、客货两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按照承担,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由承担,最高不超过的数额。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 任 免 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遗弃标的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千万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 险 金 额
第九条 由和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的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车辆种类 年
个人 非营业 营业
9座以下载客汽车 6.00% 6.00% 12.50% 10.00%
10座以上载客汽车 10.00% 12.50% 10.00%
微型载货汽车 10.00% 12.50% 12.5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0.00% 12.50% 12.50%
矿山作业专用车 12.50% 12.50% 12.50%
农用运输车 12.50% 16.00% 16.00%
摩托车 10.00% 10.00% 10.00% 10.00%
拖拉机 10.00% 10.00% 10.00% 10.00%
其他车辆 10.00% 10.00% 12.50%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购置价的80%。
(三) 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内协商确定。
(四)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时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为一年,以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在承保时,应向说明投保险种的、责任免除、、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的修理发标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的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发球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应如实填写并回答提出的询问,履行。
在内,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险人应当及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的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的确定的:
1.发生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的:
1.发生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的赔偿方式同本(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变幻无常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培计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的,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各(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期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与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内,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输批改手续。未输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争 议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载明的仲裁。保险单未裁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的,可向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的基础,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次;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费率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车)
保额 8万以下 8-20万 20-35万 35-50万 50万以上
基本保费 费率 基本保费 费率 基本保费 费率 基本保费 费率 基本保费 费率
6座以下客车 80 0.904% 144 0.824% 192 0.800% 368 0..6952%
6座至20座客车 80 0.896% 144 0.816% 192 0.792% 368 0..6872%
20座以上客车 80 0.936% 144 0.856% 192 0.832% 368 0..7272%
2吨以下货车 208 0.840% 288 0.740% 368 0.700% 448 0..6608%
2吨至10吨货车 208 0.976% 288 0.876% 368 0.836% 448 0..7968%
10吨以上货车 208 1.168% 288 1.068% 368 1.028% 448 1..9888%
费率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车)
车辆类型 5万 10万 20万 50万 100万 100万以上
6座以下客车 660 792 924
6座至20座客车 704 836 968
20座以上客车 968 84 1760
2吨以下货车 686.4 809.6 950.4
2吨至10吨货车 968 16 1936
10吨以上货车 64
注1: 超过100万元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费=N*A*[1.05—0.025N]/2。其中: A 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 = 限额/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倍数[2]
.中国车险[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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