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头寸表如何根据头寸分配资金

银行头寸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银行如何做好资金头寸匡算工作
资金头寸是在人民银行、境内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做好资金匡算工作应该做好备付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头寸等管理,以最少的头寸占用来保证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是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目前还有很多银行的信贷资金运行过程中对资金头寸的认识与计算不足,对于准确计算信贷资金头寸,对银行的经营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银行资金头寸匡算的影响因素研究银行资金头寸的匡算最终会受到供给与需求的影响,资金头寸的供给的影响因素包括客户存入无融资存款、归还贷款、贴现到期付款、保证金存款、退回准备金和拆借资金,资金头寸的需求因素包括客户支取无融资存款、新增贷款、票据贴现、保证金存款、补缴准备金、上存资金。某一时点的资金头寸为资金头寸供给量减去资金头寸需求量,于是总的来说,资金头寸的要素有无融资存款、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保证金存款、准备金和拆借资金。第一,无融资存款。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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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按照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要求,以促进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为己任,信贷管理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建立了审贷分离、分别授权的信贷审批体制,构建了分类管理、操作规范的信贷政策制度体系,搭建了信贷电子化管理平台和监测分析平台,评级授信和审查审议工作有序开展,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总行党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十二五”时期,信贷管理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十分复杂,机遇和挑战并存。今后五年,信贷管理工作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市场稳定、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总行党委“两轮驱动、双轨运行”的业务发展战略,夯实信贷管理基础,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办贷质量和办贷效率,创新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信贷管理的基础管理、审查监控、综合服务和决策参谋作用,促进信贷业务全面科学发展。按照这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时期全行信贷管理工作力争实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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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某省农信社系统2(X)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农信社系统普遍存在信贷管理不到位、信贷违规现象频发、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不实等问题,巫待加强管理,规范信贷行为。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和尚扭钟,贷前审核流于形式一是对申贷报表审核不严。既有向未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报表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又有向提供无效审计报告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还有向申贷报表与纳税报表不一致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更有向提供虚假申贷报表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二是对抵押物审核不严。有的向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不具备有效期的贷款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有的向未办理抵押手续的贷款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有的向抵押物实际用途与权证用途不一致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二】张冠李戴,混淆贷款真实科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的3]12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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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日至18日,总行信贷管理部在广东东莞召开了信贷管理专业会议,总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丁杰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总经理王明刚同志对2011年信贷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认为,2010年,全行信贷管理工作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打基础、防风险、抓落实”的工作主线,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形势,强化政策指导,狠抓制度落实,推进技术创新,加强队伍建设,较好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准确把握宏观政策,信贷政策指导作用逐步显现。二是狠抓制度落实,信贷制度执行力明显提高。三是启动CM2006升级,信贷电子化建设迈出新步伐。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信贷风险监测和预警功能不断增强。五是认真做好审查审议工作,办贷质量效率稳步提升。六是加强条线管理,信贷管理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会议认为,2011年信贷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从外部看,农发行全面改革准备尚在进行之中,给信贷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调结构转方式给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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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贷款新规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湖北省十堰市联社以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契机,积极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构建起了依法合规、职责明确、有效制衡、风险可控、信贷资金流向可追踪的全新信贷管理体系,初步营造了风险防控有效、信贷投放有力、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多赢局面。一、领导带动,统一思想抓落实信贷精细化管理是十堰市农信社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在活动之初,许多干部员工明显不适应,首先是思想上的明显不适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束缚发展论”。认为深入开展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为主题的信贷精细化管理,不仅使客户的贷款需求因为手续繁杂而缩减,还会使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派生存款大大减少,从而不利于各项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实现;二是“客户抵触论”。认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后,信贷资金运动几乎是全流程、透明式地处于银行监督之下,客户几十年来随心所欲使用信贷资金的习惯受到刚性约束,抵触心理会异常强烈;三是“应景做秀”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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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苏北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打造一流信贷管理标杆,关键有以下三点。关键一:深刻领悟一流管理标杆特征一流的信贷管理,必须拥有一流的品牌形象。在信贷投入上,成为独领市场的拳头品牌,按照合理存贷款比例科学发展,拥有高质信贷规模优势,积聚高成长性和丰厚回报的中高端核心客户群体,并牢牢占据同业信贷竞争的领先份额。在信贷服务上,成为领先同业的特色品牌。以物理网点、电子银行、市场力量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服务渠道为载体,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以建树“身在地方、支持地方、合作共赢”的良好形象为目标,构建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的客户服务体系及内部协调顺畅的管理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内外联动和全员联动的广覆盖服务网络。在信贷经营上,成为稳健发展的控险品牌。建有涵盖宏观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精细化的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管理机制,拥有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和严格的风险管理责任制,信贷“三化”全面达标,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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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09-09-18 &匿名提问
关于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认识自1998年邮政独立运营以来,中国邮政人在近几年的时间时一直在摸索邮政运营的最佳模式,寻找邮政业务最佳契机和途径。时至今日,邮政已拥有”物资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大开型综合服务网络平台, 有四十余种业务进入市场竞争的大小品种。 然而,邮政靠储蓄吃饭、各项业务发展的极不平衡、业务收入高投入低效益的局面一直未能打破。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邮政需要对现有的邮政业务进行创新经营,需要另开辟一种新的支撑主流业务来面对即将进行的邮政改革和社会对邮政的新的要求。 我国邮政储蓄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已成为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是我国邮政金融事业发展历程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是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也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项新的重要成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体系的完善,必将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必将有利地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福建邮政储蓄现已建成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营业网点近850个,汇兑营业网点近1800个,与全国3.6万个邮政储蓄网点互联互通,70%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城和农村,目前,存款余额超过450亿元,在全省金融机构居第6位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邮政蓄银行成立伊始,合规风险逐渐成为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之外的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因此,完善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已是商业银行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革与顺利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增强全行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提高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全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推进,我支行 响应总行决定2009年为 “合规管理年”。以省局指导思想,开展“合规管理年”活动,是当前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依法合规经营的必然需要。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理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内部控制活动,它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因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点,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银行业合规问题日益引起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合规管理作为专门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也日益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银行的合规与合规管理部门》指导性文件,对银行的合规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导,以敦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推进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  合规建设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持续修订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合规风险的动态过程。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首先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合规是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二、邮储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邮储银行一直未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更没有将合规风险管理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目前邮储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  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是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金融企业各级机构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有些营业机构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加大了银行合规经营风险。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邮储银行往往偏重于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管理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却关注较少。三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约束。这是我国银行业在合规风险管理上存在着共同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忽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似乎只有基层人员才有引发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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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  〔2005〕 2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四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全国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 付 业 务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清算组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 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收款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十四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章 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优质债券。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 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 第四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同城和异地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的排队最长时间。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做撤销处理。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 第五十条 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同城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小额支付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第五章 日切和年终处理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国家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 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待核销处理,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六章 纪 律 与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条 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
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流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他的收费比较低。
简单说小额支付系统是电汇的一种。它是指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汇款业务。同城,异地都可以做,24小时的,由各家银行定时轧差。目前只有五个城市参加了。小额系统对客户来讲和以前的汇款没什么分别,主要是针对银行的,银行根据客户填写的凭证,根据金额和汇入地来判断是小额系统还是大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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