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的书记员干部队伍职业化何时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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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 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健全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二是实行法院书记员单列职务序列。三是明晰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四是健全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  法院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中不可或缺的工作群体。法院书记员制度是我国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确立的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书记员制度进行了基本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我国有关诉讼法也规定了书记员的基本职责。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原国家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书记员的基本性质、工作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选任机制、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建立了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应当看到,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书记员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要求。我们应当紧紧抓住目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院书记员体制机制,尽快形成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书记员队伍。
  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是健全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法院书记员的选任机制应当满足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现实需要,适应书记员职业的内在要求。法院书记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责既不同于法官,也有别于法院执行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此,有必要建立单独的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将书记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同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选任区别开来。从国际社会的情况来看,担任法院书记员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同时经过专门的业务技能训练。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实务培训,是外国选任法院书记员的基本途径。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经验,进一步健全书记员选任机制。担任法院书记员应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对书记员专业学历要求应低于对法官专业学历要求。担任法院书记员只需要掌握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基本法律知识,具备高等政法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即可。担任法官书记员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但是,应当有法院书记员资格考试制度(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可以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担任法院书记员必须取得书记员资格考试证书。同时,还应当建立全国法院书记员统一培训制度。通过书记员资格考试的候选人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才能被任命为正式的法院书记员。这种统一学历、统一考试、统一培训的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不仅能够保证法院书记员队伍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而且有利于造就一支职业化的法院书记员队伍。
  二是实行法院书记员单列职务序列。从工作性质来看,法院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或者执行员从事与审判执行活动相关的司法辅助性事务。对于审判执行业务而言,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具有明显的辅助性和服务性,书记员应当在法官和执行员的指挥下工作。但是,法院书记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他们同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书记员的职责是为法官等人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但书记员并不隶属于法官等人员,法官、执行员和书记员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例如,书记员在履行法庭记录职责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情况,独立自主地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而不是按照法官的意愿随意变更法庭记录内容。这样能够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形成权力制约关系,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将法院书记员作为单独职务序列的法院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正式公职人员编制。英、美、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院书记员被称为书记官,目的是为了保持同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改革,应当实行单独的书记员职务序列,规定书记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利用目前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难得机遇,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执行官、书记官、司法警官、事务官等不同类别,对他们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模式。
  三是明晰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科学界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进一步完善法院书记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容易产生混淆和交错。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官助理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聘用,协助法官处理审判辅助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必须根据法官指示办理有关司法事务。法官助理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它代表和反映的是法官的意志。因此,法官应当对法官助理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法官助理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他们通常在法官手下工作两年左右的时间,积累一定的司法经验后,开始正式从事律师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法律职业。因此,法官助理职位通常是法学毕业生通向正式法律职业的桥梁。法官助理的薪酬通常从国家财政经费中列支。但是,书记员则不同,它是国家正式公务员,其职业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书记员并不依附于法官,不受法官支配和指使,他们之间并非师徒关系,书记员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书记员同法官是相互并列的职务序列。从工作职责上看,法官助理的工作更接近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问题,如审查证据材料,归纳诉讼争点,组织证据交换,提出法律意见,草拟法律文书等;而书记员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如记录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和结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只有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能区分开来,才能实现法院书记员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是健全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建立有别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专门化管理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负责书记员的选任、培训、考核、晋升、福利、奖惩等管理事宜。如日本等国规定,法院书记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的薪金和津贴等待遇,实行终身任职制。日本法院设立单独的书记员管理部门,对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设书记厅(处),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员管理机构的独立化和专门化,反映了书记员职业发展的特殊要求,有利于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目前我国书记员队伍较为复杂:有的具有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后备人选;有的是聘任制人员,同法院签订3至5年的聘任合同;有的是法院临时招聘的用工人员,其工作报酬由所在法院自行解决。这样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促进书记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变。各级法院根据案件数量等因素,确定所需书记员的岗位职数。同时,法院应当设立书记员专门管理部门,对书记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书记员按照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级晋升职级。&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作者:胡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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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6752
书名:法院书记员职业化概论
作者:杨天勇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新一轮司法改革强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必然带来书记员的正规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作者站在司法改革的视点上,从分析我国法院现有的书记员制度入手,在与外国书记员制度的比较中总结了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上的不足,分析了职业化书记员的定位、职业特性、基本职能,探讨了职业化书记员的准入制度、职务序列、管理原则、成果认定与考核机制等问题,论证了职业化书记员的基本素质,总结了职业化书记员的工作技巧。因此,本书既对书记员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实践有借鉴作用,又可作为高职法律相关专业或在职书记员培训的参考教材。
第一章 法院书记员制度概述 8
第一节
我国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发展概况 8
一、改革开放前的书记员制度 8
二、改革开放后的书记员制度 9
三、21世纪的书记员制度 9
第二节
中外书记员制度比较 10
一、外国书记员制度简介 10
二、中外书记员制度横向比较 10
第三节
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 12
(一) 我国书记员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 12
(二)书记员单独序列集中管理的不足 13
(三)现有书记员制度与当前推行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的冲突 15
第二章 我国司法制度与书记员制度改革 16
第一节 法院制度现代化与书记员制度改革 16
一、法院制度现代化的社会背景 16
二、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应有内容:程序意识 17
三、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外在要求:司法的职业化 17
四、法官的职业化,要求辅助人员也要职业化 18
第二节 程序公正与书记员制度改革 18
一、程序公正的内容 18
二、程序公正的价值 20
三、程序公正与书记员制度改革 21
第三节 诉讼效率与书记员制度改革 23
一、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23
二、影响诉讼效率的程序因素 23
三、诉讼效率与书记员制度改革 24
第三章 书记员职业化改革方向 26
第一节
我国书记员职业化改革的动因与条件 26
一、 影响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原因分析 26
二、书记员职业化改革的动因分析 27
三、书记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条件 28
四、书记员职业化改革的价值 30
第二节
书记员职业化的生成与定位 31
一、书记员职业化的生成 31
二、书记员职业化的含义 32
三、职业化书记员的定位 32
第三节
书记员职业化工作特点和基本要求 33
一、域外法院的书记员的特点 33
二、我国书记员职业化工作特点 33
三、职业化书记员的职业特性 33
四、职业化书记员的基本要求 34
第四章 职业化的书记员职能 36
第一节
书记员在法院中的地位与作用 36
一、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36
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 36
第二节
书记员工作职责分析 36
一、目前书记员工作职责分析 36
二、书记员职业化改革后,书记员工作内容及职责可能发生的变化 38
三、职业化书记员的职能范围界定 38
第三节
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划分 40
一、 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 40
二、书记员与速录员的职责分工 40
三、书记员与法警的职责分工 41
第五章 书记员职业化的路径及其选择 42
第一节
建立书记员职业准入制度 42
一、书记员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内涵 42
二、实行书记员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42
三、书记员职业准入制度的建立 43
第二节
法院职业书记员员额 45
一、审判工作结构形态 45
二、书记员员额与法官相应 45
第六章 书记员职业化管理制度的构建 47
第一节 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47
一、当前各种书记员管理方式的现状 47
二、域外的书记员管理体制 47
三、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构建 48
四、科学设立书记员的职务序列 49
第二节
书记员管理机构 50
一、书记员管理机构的设置 50
二、书记员办公室的职能 50
三、书记员的管理原则 50
第三节
书记员成果认定与考核机制 51
一、书记员工作业绩的评价 51
二、书记员的晋升 54
三、
书记员的辞退。 55
第七章 职业书记员的职业素质 56
第一节
书记员政治素质概述 56
一、书记员政治素质含义 56
二、强调书记员政治素质的意义 57
三、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 58
四、书记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60
五、书记员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65
第二节
书记员心理素质概述 66
一、书记员心理素质的含义 66
二、书记员心理素质的分类 67
三、书记员的心理现象 67
四、书记员的个性心理特征 69
(一)良好的气质 70
(二)高尚的品德 71
(三)坚强的能力 72
五、 书记员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 74
第三节
书记员的法律素质 75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75
二、加强法律职业修养 79
第四节
书记员的语言文字素质 91
一、关于用字 92
二、关于用词 94
三、关于用句 97
第五节
书记员应掌握的其它知识 98
一、司法鉴定 98
二、司法会计鉴定技能 99
三、诉讼档案管理技能 100
四、 书记员计算机操作能力 101
第八章 职业书记员工作技巧 102
第一节
庭审事务的技巧 102
一、加强责任意识,提高办事能力 102
二、熟悉刑案审判辅助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103
三、熟悉民案审判辅助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104
四、熟悉行政案件审判辅助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106
第二节 笔录制作的技巧 107
一、熟悉司法笔录制作的要求 107
二、掌握笔录语言的语体规范 111
三、熟练运用司法笔录的技术处理方法 118
四、把握笔录实践中的技巧 119
第三节 法律文书制作的技巧 129
一、熟悉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和要求 129
二、掌握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 135
三、明确作者的角色意识与思维方式 141
四、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表达方式 144
五、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 148
第四节 诉讼档案管理的技巧 148
一、明确几个概念 148
二、掌握诉讼档案与相关档案的联系与区别 152
三、明确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154
四、掌握诉讼案件案号管理方法 155
五、科学管理诉讼档案 157
第九章 职业书记员的教育与培训制度 159
第一节
书记员教育的职业化性质 159
一、目前书记员专业教育的特点 159
二、我国教育结构中书记员学历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 160
三、书记员专业教学改革措施 160
第二节
书记员培训是在职书记员的职业化教育 162
一、职业化建设中,书记员培训是在职书记员的职业化教育 162
二、职业化建设中书记员培训应当树立的基本观念 163
三 培训课程:书记员职业素质的系统设计 164
四、培训方式:职业书记员多元化的学习方式的培养 165
五、考核评价:书记员职业素质的有效甄别 166
第十章 职业书记员的职业保障 167
一、建立书记员职业保障机制之意义 167
二、建立书记员职业保障机制,改进书记员职业待遇的建议 168
(一)书记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 168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书记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 168
第十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与修订 171
一、关于《书记员法》的立法 171
二、涉及书记员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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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四举措”建设职业化临聘书记员队伍
  近年来,启东法院逐步壮大临聘书记员队伍,但也面临着这类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纪律松散等问题,为此启东法院采取“四项举措”建立了一支职业化的临聘书记员队伍,真正有力保证了各项审判业务优质高效推进。
  一是强化素质保障。对临聘书记员的定期培训,以政治理论教育、岗位业务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定期组织业务交流会,学习交流相关经验;定期组织庭审旁听,锻炼临聘书记员把握各类案件记录重点和核心的能力。同时鼓励临聘书记员积极接受学历教育。
  二是实行司法化管理制度。制定《临聘书记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临聘书记员工作考评办法》,主要由法官评价临聘书记员的工作业绩和素质,并以此结果作为对临聘书记员业绩考核、奖惩去留的主要依据。
  三是提供相应的职业保障。按照相关规定,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时调整工资待遇。参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病事假等,切实保障临聘书记员的各项权益,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四是疏通进出渠道。根据案件数量和法官数量,确定合适的招录比例,杜绝人员断档。按照专门的录用程序招录,建立竞争激励和合理淘汰机制,使其真正能为法院所用,为审判工作所需。
&来源:启东法院
&&作者:陈凯 施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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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的法官、执行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推进法官、执行人员队伍职业化进程
作者:市中院副院长 王建新&&发布时间: 19:24:53
  为了建立客观、科学、规范、公平的法院各类人员业绩档案和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法院工作人员的自律和他律机制,促进对法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化管理, 今年初,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由院改革办牵头在7月底前制定实施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人员素质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在借鉴外地法院成功经验以及广泛吸收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法官素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与《执行人员素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制定并经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拟于7月1日开始实施。这两个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适用于对本院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程序性法官、执行官以及一般执行人员的素质考核评价。关于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人员的素质考核评价办法也正在制定中,将陆续出台。现在我就两个考核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考虑作一介绍。
  一、法官、执行人员素质考核评价遵循的原则
  考核评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即对法官、执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诸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二)量化,即将考核内容量化为若干具体项目,采用数字化方法,按百分制确定分值,最后计算出每名法官、执行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的总得分。(三)符合审判规律,即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审判程序,避免采用浓厚的行政化管理手段考核评价法官和执行人员。(四)体现职业化要求,即设置足以体现法官、执行人员职业化要求和发展方向的专业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不同层次的考核评价。
  二、考核的具体内容
  为使考核内容与分值的确定比较合理,考核评价办法在考核细目与具体分值的确定上既考虑到大多数法官、执行人员经过考核能达到合格,也考虑到要通过考核评价进一步提高法官、执行人员的素质,为此,在征询各庭级单位的意见后,将考核评价内容分为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和专业素质四个方面。
  (一)政治素养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品质、敬业精神和政策理论水平。分四项进行考核:一是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较高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二是政治立场坚定,大局观念和宗旨意识强;三是思想品行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安排,与同事团结协作,遵守工作纪律,热心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
  (二)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是否具有一般社会道德品质基础上的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有道德品质。从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能自觉抵制关系和人情,敢于坚持正确意见,不擅自过问或干涉其他法官、执行人员和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不发表有损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评论。二是勤勉敬业,能合理安排工作,节省诉讼时间,不无故拖延而贻误工作,不因不必要的个人事务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三是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人民法官、执行人员良好的形象,能认真耐心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使用规范和文明语言,不对诉讼参与人有不公训诫、不恰当言词和歧视性语言,按规定着装和准时出庭。四是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自身品德和才能的培养。具有谦虚谨慎品格和良好个人声誉,注重学习,有钻研精神,严格自律。五是无影响法官、执行人员和法院形象的不良嗜好,未参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谨慎出入社交场合和交友,不针对具体案件发表不适当评论和文章或者不接受不适当采访。
  (三)廉洁和纪律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清正廉明,严格执行相关审判、执行纪律的情况。法官应当清正廉明,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政和审判纪律的行为。因此“两个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规定扣完本项的基本分,但对情节轻微免予纪律和其他处分的,规定也可以在基本分以下酌情计分。
  (四)专业素质考核。该部分主要根据职业化要求,从三个层次七个方面对法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办案能力的考核评价,包括办案效率和办案的基本质量。
  办案效率是对法官、执行人员的审判、执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审结、执结案件数和法定审限内结案数。
   审结(执结)案件采用以庭室为单位计算的考核方法,即本庭结案最多的法官(执行官)计该项基本分,该庭其他法官(执行人员)此项得分以他的得分为参照予以计算。作这种规定一是考虑各审判庭案件难度和数量都有很大差距,无法平衡,目前考虑这是最好的平衡办法 ;二是全院是一盘棋,每个岗位都需要人,不是完全由个人选择;三是此项占分不多,不会影响对法官(执行人员)个人整体能力的评价。
  法定审限内结案数按下列方法考核:法官全年无超审限案件和经批准延长审限案件的计基本分;经批准延长审限的,象征性扣一点分,这主要是为了鼓励不延长审限的;未批准或未经审批程序超审限的,扣分较高。考虑到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规定了确因社会效果等原因经审判委员会或分管院长决定延长审限的,不扣分。执行人员全年无没有正当理由延长执行期限的计基本分;无正当理由延长执行期限的,予以扣分。是否属于“正当理由”由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期届满前5日内报执行局确定。
  在从上述两个方面考核工作效率的前提下,“两个办法”也对以下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法官因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导致结案较少的,所在审判庭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的实际情况,进行折抵;二是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组织审判等事务性工作明显较多的,由所在庭根据其事务性工作的实际情况,酌情加分;三是法官(执行人员)因其他公务脱离审判、执行岗位(不包括学习)一年内累计时间在一月以上或者完成院里统一安排的工作占用时间较长的,由所在庭与调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该法官从事的公务折抵为结案数;四是庭(局)长和副庭(局)长管理本庭(局)工作的工作量,经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所在单位管理工作量的不同和该庭本年度业绩情况,酌情加工作量分。
  总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工作量难以有一个完全和绝对平衡的衡量标准,但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后采取的以上方法,我们认为很大程度上可以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两个办法”还同时对立案法官、程序法官和一般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考核方法作了另行规定。
   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质量主要考核抽查案件的等级情况和差错案件数两项指标。
   办案合格数指本院审判质量检查部门按照同时出台的《个案质量评价办法》,抽查法官、执行人员当年所办案件后对办案基本质量的评价结果。差错案件指本院质量检查部门对法官、执行人员全年所办案件中存在办案质量问题进行重点评查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为属差错案件并且责任在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或执行人员的案件。这两项的考核根据质量检查评价的结果进行计分。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由《个案质量评价办法》规定。
  “两个办法”还对立案庭的部分法官、程序法官、一般执行人员、执行局综合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质量规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标准。
  第二个层次考核法官、执行人员办案的社会效果、裁判文书质量、审判人员的庭审水平
  办案社会效果指法官(执行人员)办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程度。他体现了法官(执行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与执法技巧相结合的能力和水平。
  “两个办法”规定:办理的个案在社会效果方面没有明显反映的计一定分;社会效果很好反映突出的予以加分;社会效果不好反映突出的予以扣分。
  裁判文书质量指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和质量。主要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该项考核将本院审判质量评价时对法官和执行人员裁判书的实际打分进行相应计分。
  庭审水平指担任审判长的法官主持开庭审判的能力和水平。主要考核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通过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和辨明是非的能力。该项考核也是将本院审判质量评价时对本法官庭审水平的实际打分进行相应计分。考虑到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考核项目的平衡,以及充分体现合议庭在庭审中的配合,故虽不考核合议庭成员的开庭水平和能力,但其得分与审判长得分相同。
  第三个层次考核法官、执行人员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和调研能力
  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指法官办理典型、疑难案件时创造性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能力。这项考核按照本院将制定的《示范性案件确认办法》规定申报和确认。确认1件计一定分。
  调研能力指法官结合审判实务从事调查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主要考核法官选题价值、成果的学术价值和成果的应用价值。主要考核调研成果被本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刊物采用或者获奖的情况,以及虽未被采用或获奖,但作为议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转化为司法决策的情况。
  三、综合的加分和减分
  以上考核内容是按照100分设定的分值。在此基础上,“两个办法”规定了综合的加分和减分项目。
  加分项目包括:1、法官、执行人员个人立功或者受到表彰的;2、法官、执行人员个人受到书面通报表扬的;3、裁判文书、庭审被本院和上级法院评为优秀的;4、法官、执行人员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件在全国引起关注并被最高法院公报作为指导性案例或者被专家学者充分肯定的。以上四项均按级别不同予以加分,级别越高,加分越多。5、在审判、执行质量,审判、执行效率,审判、执行的社会效果,法院改革以及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6、法官、执行人员受同事评价的程度。这一项作为加分是考虑法官和执行人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大家互相之间能够客观和内行地进行评价,这有助于法官自律和他律。
  减分项目包括:1、法官、执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态度粗暴、不尊重当事人、不守时、方法不当及其它审判(执行)作风、审判(执行)纪律及廉政等问题被不同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多次投诉的;2、法官、执行人员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3、法官、执行人员因违反廉政和其他纪律或者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但如果受刑事处罚,降级、降职或其他严重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计考核分。
  四、考核机构与考核办法
  本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法官、执行人员考核评价的决策性事务和重要事项的议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和政治部主任担任;其他成员按照民主推荐、党组决定的方式在本院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深法官中产生。法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政治部主任和干部处长兼任,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他成员中应当包括纪检监察、研究室、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负责人。
  为了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正常进行,“两个办法”规定:法官和执行人员的考核评价采取专门工作与相关工作相结合,业绩客观记载与同事评价相结合,平时积累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与避免繁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运用计算机手段,努力追求考核评价过程的简便性、可操作性和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实效性。具体方法:
  法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法官、执行人员考评的日常性事务,包括资料的积累、相关协助部门工作的衔接、考评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向法官考评委员会提出有关法官、执行人员考评工作的议案等。
  各审判庭设立法官、执行人员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庭长、副庭长和内勤组成。法官、执行人员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委员会的安排,协助作好对本审判庭法官、执行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
政治部、研究室、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按照分工,作好相应记载,协助考评委员会作好法官和执行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法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应当综合利用:1,作为对法官、执行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级法官的重要依据;2,作为法官、执行人员评选先进、立功受奖以及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3,作为对法官、执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具体内容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之和的最后5名,执行官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之和的最后1名,应当重新参加下一轮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和执行官的选任,未选任上的取消其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及执行官资格;程序法官和一般执行人员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之和低于120分的,待岗学习。另外,尽管考核评价办法适用于对市中院的法官和执行人员的考核评价,但各基层法院也应当参照本办法,在年内制定对本法院法官和执行人员的考核评价办法。
  法院各类人员的分层考核评价是一个系统工程,关涉每一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需要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各单位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规范各类人员考核评价对于构建现代化司法化的法院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对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根据两个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工作细则和资料积累表格,以确保两个规范性文件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市中院副院长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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