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林业新村别墅地别墅可以买卖吗

在济南长清区万德镇有一个小山村,叫马套村,近年来,村后的山坡上密密麻麻建起了各种造型的豪华别墅。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建别墅的地皮是村民卖出的,有卖地村民称,为了合乎&护林房&的规矩,在签合同时会约定建筑面积不超过土地面积的15%,但&这就是个形式&。
村庄怪象 山坡上现连片豪华别墅
9日上午,记者来到济南长清区万德镇马套村,沿着陡峭崎岖的山路上山,在经过一个&将军山风景区&的指示牌后,来到了一个小山坡,树木丛生的山崖间,一排排别墅从山坡一直延伸到山脚下,别墅有两层的,也有三层的,大小不一,形态各异。别墅院的大门大都紧闭,有些已经住人,不时传来狗吠的声音。
&我们是泰安的,房是去年儿子买的,花了60多万,我们老两口闲了就来住住。&在一幢二层别墅前,一位正在院里撒菜种的60岁老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由于马套村地处泰安和济南交界处,来此置地买房的大部分是济南和泰安的城里人。&村里的房子不超过二三十套,其他的都是外地人的。&一位村民说,来这里居住的外地人也多是老年人,而且多集中在春秋天。
除了已经建好的别墅,山坡上的很多别墅还在建设或者装修,挖掘机也在山脚下开荒施工,脚下的路面还是有些坑洼不平。记者四处观望,几乎已经看不到有空闲的大片土地。
&你来晚了,现在已经没地了。价格也涨了。&一位在别墅院外用大理石板铺设山路的装修工人告诉记者,他已经在这处工地干了1个多月了。
密密麻麻这么多房子,让人有些眼花。一位自称在村里办公的男子认为有170多套,而多位村民的说法是,山上的别墅已经有300多套。
记者在山坡上也发现,每栋别墅院墙外都有红色的编号,在北侧的一处山坡下,记者看到了一处编号为&245&的大院。
卖地村民 &不光济南泰安的人买,还有河北的&
城里的房价在不断高涨,小山村的别墅价格也是水涨船高。村民介绍,五年前这里刚开始卖地建房时,一亩地只要万元左右,而现在已经涨到七八万。
&那套要60万,这套要120万。&另一位村民告诉记者,由于土地资源有限,有的土地转让费一亩已高达十几万元了。&桃花峪西山麓,环境优雅,清幽安静,绝版地皮。可建设每层225平楼房2套,层高不限。周围已形成规模性别墅群。&记者注意到,网上已经有人在转让长清马套村别墅用地。
听说记者要买地建房,一位村民领着记者看了他的&山林&。记者注意到,村民口中所谓的风景秀丽的山地地形陡峭,高低不平,布满杂草。
&你如果要,可以把地整整,都有挖掘机器,垫高就行了。我可以联系人把上面的高压线线路改造一下,保证不碍事。&这位村民自称原来在村委工作过,承包了山地,现在已经卖得只剩下这十几亩了。&除了泰安、济南的人来买,还有莱芜的,甚至还有河北的。&该村民说。
&没有产权,会不会有问题?&看到记者还在犹豫,男子拍着胸脯向记者保证,他有林权证,承包期50年,如果购买,双方还会签订合同,可以转让、可以继承。而在上面建房子需要以&护林房&的名义进行。男子小声告诉记者,为了合乎&护林房&的规矩,合同还约定建筑面积不超过土地面积的15%,&这就是个形式。&
见记者不信,该村民答应带记者去家中看合同样本。不过当记者跟随到其家中后,男子又起了疑心,称合同文本被人拿去复印了,暂时没法看。
村民告诉记者,别墅区的水电不用担心,水可以打井,电由村里供应。物业公司24小时值班,有事可以随时联系。&每年的物业费只要720元,比城里的便宜多了。&
正如村民所说,记者在&逛山&时,确实遇到了一位骑摩托车自称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人。&防火、防盗之类的都管。&这位物业工作人员说。
村委会: &护林房&只有林权证
&说是护林房,你信吗?这不是掩耳盗铃吗?&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其实他们也知道这些房子&不合规矩&,不过现在已经建成片了,&拆是不可能了。&
村民介绍,这些山地虽然可以转让,但是更改合同时都需要到村里&备案&。而村里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前几千元就行,现在已经涨到了两三万&。
9日下午,记者以购房者的名义到马套村村委会了解情况。说明来意后,村委会财务办公室一位自称姓&兰(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下半年村里已经不让卖房了,不过购房者和村民达成协议的话,可以找领导问问。记者询问这些房子有没有建筑许可时,对方称,除了林权证,并没有其他相关证件。
在山的北侧山坡下,记者看到了一片已经被拆的十几栋别墅,有村民称那是三年前国土部门拆除的。&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那些别墅并不是因为证件不全,而是因为侵占了村里的河道。
9日下午,记者致电济南市林业局询问&护林房&的相关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护林房都是由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个人不能乱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1、名为股权转让合同,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1)有明确的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方法获取暴利;(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4)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及正常程序。
5、杨志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辉,又名杨晖,男,汉族,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志辉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志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原审被告人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日,固始县人民政府与中山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已被逮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山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取得固始县城区(固始县明珠幼儿园所在地)约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该土地只能作为教育设施用地。吴&&对该宗土地未作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于日,采取“入股”的形式,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10亩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给被告人杨志辉和翁&&。随后,杨志辉伙同翁&&将非法取得的土地倒卖给史&&、穆&&、夏&&、李&&、李一&等多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建住宅,非法获利130.8万元。
固始县纪委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杨志辉退赃40万元,经史文升退还赃款44.4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原判采纳了被告人杨志辉的供述;证人翁&&、史&&、李&、厉&&、张&&、徐&&、彭&&、常&、徐一&、韩&&、杨&&、李一&、李二&、李三&、康&&、顾&&、王&&、刘&&、穆&&、夏&&、李四&、马&&等人的证言;土地出让协议书、入股协议书、土地分割图、收据、固始县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固始县纪委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据此,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杨志辉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上诉人杨志辉上诉称:1.杨志辉获利应认定为783672元,且其中有64万元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杨志辉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志辉上诉称“杨志辉获利应认定为783672元,且其中有64万元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属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利数额,包括已获利数额和将要获利数额,杨志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数额是指转卖土地销售款扣减其购买土地的出资款,因倒卖土地使用权法律予以禁止,为该块土地保值、增值的支出不应扣减,同时杨志辉在案发时没有收取的64万元出卖土地款系应当获利数额,系犯罪既遂状态。原判依此原则认定杨志辉获利130.8万元正确,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杨志辉上诉称“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经查,杨志辉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但其所犯的罪行构不成情节轻微,不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已依据其认罪态度,犯罪后表现,犯罪情节对其处罚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志辉关于“获利应认定为783672元,且其中有64万元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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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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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曾&&峰
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定国,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仓山区上雁路56号冬馨苑5-502。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纪文,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彰文,男,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霍口畲族乡石坪洋村九斗11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榕玲,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彰文的辩护人因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于日向我院申请延期审理,又于3月22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韫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定国及辩护人朱纪文、被告人李彰文及辩护人刘榕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间,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以牟利为目的,与池崇曲、池存洋、林谟兴,林国英等人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池云钦(闽侯县祥谦村人)在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面积为1亩的别墅(该别墅土地原属耕地,由非浦下村村民杨忠、黄瑞举于1997年向浦下村委会缴纳建房土地补偿款各1.25万元后取得各0.5亩土地使用权,而后两人于2004年将该块土地以原建房土地补偿款的价格转让给池云钦,池云钦在向浦下村委会补交建房配套费4千元后盖了栋别墅。)林定国、李彰文等人将别墅推平后在该土地上盖了一座七层楼房(36套单元房),公开出售给福州市八县外来人员,收取购房款421.64万元(尚余2套未统计),该楼投资估算造价为260.8835万元,扣除购买别墅及土地的85万元,非法获利75.7565万元。
2007年,池存洋以56万人民币的价格从浦下村村民刘建国手中购得面积为0.92亩的土地(该土地原属耕地,由非浦下村村民曾松根于1999年经向浦下村委会缴纳宅基地建房补偿款2.76万元人民币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同年,池存洋、林定国、李彰文三人在该土地上盖了一座七层楼房(24套单元房),公开出售给福州市八县外来人员,收取房款277.65万元人民币(含1店面,尚余1套未统计),该楼投资估算造价为182.3465万元,扣除购买土地的56万元,非法获利39.30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定国辩称36套其只买了1套;24套是集资建房,其只是在部分集资人退出后,才与李彰文、池存洋分摊了6套。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林定国参与B楼(36套)的施工建设,指控该地块非法获利75.7565万元人民币缺乏证据,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不能成立;指控第二起犯罪获利金额39.3035万元人民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李彰文辩称其只负责B楼(36套)工程建设,从中买了2套转卖;C楼(24套)只买了1套转卖。辩护人提出李彰文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且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初,被告人林定国及池存洋(另案处理)以56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新兴桥附近0.92亩土地(该土地原属耕地,1999年曾松根向浦下村委会缴纳2.76万元土地补偿费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被告人李彰文负责工地施工,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幢七层住宅楼(简称“C楼”,共24套单元房),公开对外销售,共收取售房款277.35万元(含1店面,尚余1套未统计)。经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估算报告估算,C楼建筑面积约2810m2,估算造价为182.3465万元。扣除购买土地的56万元,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及池存洋非法获利39.0035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伙同池存洋及林谟兴,池崇曲、林国英(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以85万元的价格向池云钦非法购得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新兴桥附近1亩土地及地上建筑别墅(该土地原属耕地,1997年杨忠、黄瑞举向浦下村委会均缴纳1.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后各取得0.5亩土地使用权,2004年池云钦从杨忠、黄瑞举处转得该土地盖了栋别墅。),并将别墅推平后在该地块上建了一幢七层住宅楼(简称“B楼”,共36套单元房),公开对外销售,共收取售房款420.84万元(尚余2套未统计)。经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估算报告估算,B楼建筑面积约4023m2,估算造价为260.8835万元人民币,扣除购买别墅及土地的85万元,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及池存洋、林谟兴,池崇曲、林国英非法获利74.956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新彩等42名购房者的证言及购房花名册、收款收据,证实他们以每套10万元或13万元不等的价格向林谟兴、林定国、李彰文等人购买浦下村新兴桥边B楼或C楼的单元房。
2、证人池云钦的证言,证实2004年,其在妻弟梁奋的帮忙下,通过浦下村委会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杨忠、黄瑞举处转来一块位于浦下村新桥边上约1亩的土地,交了4000元人民币建房配套费,盖了幢别墅。日,其将该别墅以8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林谟兴,林谟兴将别墅推平后盖了栋七层高的单元套房。
3、证人梁奋的证言,证实2004年,其帮助姐夫池云钦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杨忠、黄瑞举处转来一块位于新兴桥头约1亩的土地。池云钦在这块地上盖好别墅后,于日以8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林谟兴。林谟兴将别墅推平盖了栋七层高的单元套房。
4、证人刘金华、陈汉平(原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委会干部)的证言,均证实他们任职期间,浦下村委会将位于浦下村新兴桥边的土地使用权各转让0.5亩给杨忠、黄瑞举,共收取2.
5万元人民币土地补偿费;转让0.92亩给曾松根,收取2.76万元人民币土地补偿费。
5、证人刘伯林、刘钦铨(原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委会干部)的证言,均证实2007年,一些八县的人在浦下村委会转让出的新兴桥头土地上违规建房,而后转卖给外来务工者。浦下村委会曾配合市国地资源局多次制止,效果都不是很好。
6、证人刘毅的证言,证实2007年期间,一些外地人在浦下村新兴桥头非法占地建房(B幢),被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这些外地人就以300元人民币雇其到土地局顶替处罚。
7、证人林金鸿的证言,证实2006年底,闲聊时林谟兴告诉说,跟朋友几个在盖山镇浦下村新兴桥边盖了幢楼,有二十多套单元房,问其有没有朋友想买,可以便宜些。2007年初,其因资金困难找林谟兴帮忙,林谟兴说正和几个朋友盖第二栋楼(B幢),又让其帮忙介绍朋友买房子。当B楼盖到第二层时,其介绍永泰老乡“老王”订了套单元房(一周后,“老王”嫌没有产权证退订),其也交定金2万元人民币预订一套,最终以14.5万元人民币买好房装修入住。在其帮忙介绍下,2007年10月至12月间,
、C502、B402单元房均以13.5万元人民币卖出。林谟兴是与林定国、李彰文、池存洋、林国英等人合伙盖房卖房的,林谟兴、林定国负责财务,李彰文负责工地管理。
8、证人林彬的证言,证实林金鸿在浦下村新兴桥边买了1套房子自住,当时还动员其也去买。
9、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到案过程
10、福州市仓山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盖山镇浦下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有关说明,证实浦下村委会于日将位于新兴桥边的土地批给杨忠、黄瑞举各0.5亩,分别收取1.2
5万元人民币土地补偿费;日批给曾松根0.92亩,收取2.76万元人民币土地补偿费。上述土地没有经过村委会又相继被转让,一些八县来的人在这些地块上违规建房出售。
11、别墅连地皮转让合同协议书及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证实池云钦于日将别墅转让给他人改建房屋款目。
12、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违章建筑B、C楼,于日均被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
13、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仓山区浦下村新兴桥边A、B、C、D楼工程”投资估算报告,证实B楼(36套)2007年3月建设,建筑面积约4023m2,估算造价为260.8835万元人民币;C楼(24套)2007年1月建设,建筑面积约2810m2,估算造价为182.3465万元人民币。
14、被告人林定国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证人证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盖山镇浦下村民委员会证明、别墅连地皮转让合同协议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投资估算报告等证据证实的内容相吻合。
15、被告人李彰文的供述,证实林定国、林国英、林谟兴等人组织牵头在浦下村新兴桥边建房售房,其负责B楼、C楼施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许可,违规占地建房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等人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合作,违规占用耕地建房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该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多名购房者的证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盖山镇浦下村民委员会证明、别墅连地皮转让合同协议书及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参与B、C楼建房销售,被告人林定国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李彰文也承认自已负责施工建筑,证据之间可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定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彰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定国、李彰文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暂扣的被告人林定国所有的一辆闽A1H032轿车,予以没收,折抵其违法所得,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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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原系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经济联合社、被告人柯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柯七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柯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卫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陈嘉豪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柯某在担任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将该村集体土地共69.24亩转让给村民和企业使用,并以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收取地皮款共人民币5,260,000元。
经国土部门测绘界定,上述土地中,属未批已建土地17.15亩,地类:12.23亩属建设用地,2.95亩属规划建设用地(2.26亩属园地非耕地,0.69亩属耕地),1.23亩属有条件建设用地(耕地),0.07亩属有条件建设用地(未利用),0.67亩属公路用地;未批未建土地为52.09亩,地类:7.59亩属建设用地,20.14亩属规划建设用地(11.13亩属耕地,4.56亩属园地,4.45亩属坑塘水面),20.75亩属有条件建设用地(耕地),1.98亩属一般耕地,1.63亩属基本农田(耕地)。
另外,被告人柯某在任职期间,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钟厝山尾、北沟尾等林地共5,225平方米(7.48亩)出卖给吕某州等人,收取人民币751,328元归两英镇上小坑经济联合社作收入。
日,汕头市潮南区纪检部门将被告人柯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共潮南区两英镇委员会证明材料,中国共产党汕头市潮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村干部会议记录,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村民委会收费收据、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据,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测绘大队用地平面图,发案现场拍照,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两英镇上小坑有关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汕头市潮南区林业局关于两英镇上小坑村涉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复函和证人柯某喜、柯某娇、柯某钦、柯某元、柯某松、刘某森、柯某如、柯某彪、柯某河、柯某辉、柯某平、柯某仔、柯某林、柯某胜、柯某枝、柯某斌、柯某安、柯某池、柯某坤、柯某汉、柯某义、柯某添、柯某义、柯某城、柯某成、柯某君、柯某惠、柯某泉、柯某洲、柯某丰、柯某松、柯某财、柯某坚、李某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作为潮南区两英镇上小坑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妨害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柯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柯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收入均用于村委会,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柯某经潮南区纪委通传,在区纪委已如实供述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属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潮南区纪委在通传被告人柯某接受调查之前,通过群众举报已经掌握上小坑村干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线索,因此,被告人柯某经通传到案接受调查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伟贤
人民陪审员&周修广
人民陪审员&吴国坤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奕生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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