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相关规定文件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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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 总结:职工福利费不需要计提,而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需要计提,一般都是在计提工资时一起计提的,本月计提下月反记账冲销后做一笔正确金额的分录。员工取得的人力资源发放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员工取得的工会发放的福利属于工会经费,也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法律依据:
一、企业财务通则
&&&&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 财政部于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财企〔2007〕48号)内容如下: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二、 国税函[2009]98号&&&
&&&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财企[号 与国税函[2009]3号之比较
  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财企[号),与此前《》(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费用,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一、财企[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财企[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财企[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异同
  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财企[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号规定,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笔者对这两个文件异同点进行归纳。
  两个文件的相同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
  (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两个文件的不同点:
  (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财企[号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因为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包括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的构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实践证明,现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列支制度。
  第一,划清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的边界。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合理化。由于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和支出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工会经费以及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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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摘要: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清晰界定,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如何规定,还不明确。但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企业职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做了有关描述。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职工福利、劳动法规、劳动纠纷
  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到底啥叫职工福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清晰界定,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如何规定,还不明确。但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企业职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做了有关描述。
  2009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但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都算在职工工资总额中,不能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法帮网-山西太原劳动纠纷律师范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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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10828
  执业机构: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体育路58号阳光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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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10828,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找法网首席律师,中顾法律网推荐律师,法律168知名律师,法律快车网推荐律师。李海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擅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遗嘱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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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太原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发(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2)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  (3)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外籍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2、户口不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当然也包括这些单位中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  3、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带齐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市(区)编委机构批文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B104报表);  (5) 填报《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核定表》;  (6)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接收、录用员工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单位接收、录用员工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处办理异动手续:  (1)招工表、分配表、安置介绍信、劳动用工合同等;  (2)录用的职工身份证;  (3)续保职工原社会保障卡(IC卡);  (4)《职工异动名册表》软盘及报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办理个人新投保业务,产生新投保人员编号,确立新投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并向新投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5、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入学、入伍通知书;  (2)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的合法手续;  (3)自动离职的证明材料;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5)《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异动人员转 入综合库信息处理。  6、职工在市内转移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在市内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转移。职工在市内转移时,单位需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市内转移手续:  (1)商调表、接收函及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入市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办理停止缴费、基本信息转入综合库手续。  7、职工中断投保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中断投保时,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商调表及接收函;  (2)入学、入伍通知书;  (3)辞退、开除的合法手续;  (4)辞职证明材料;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6)《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中断投保人员转入综合库的信息处理。次月起参保单位停止为中断投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投保职工,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9、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负担?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为“8+2”,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及比照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建立的终身医疗专用帐户,用于记载、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人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1C卡)管理,由职工、退休人员支配使用。  12、个人帐户资全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按规定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③储存额的利息;  ④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1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14、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个人帐户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个人帐户支付。  1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1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0年限额标准为3万元)。  17、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90.4%),个人自付12%(退休人员9.6%);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88%),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12%);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85.6%),个人自付18%(退休人员14.4%)。  18、统筹基金如何支付门诊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  答: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①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②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19、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职工、退休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的次月起,其职工、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2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解决,由承担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但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  23、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4%呢,个人自付6%;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6%,个人自付4%;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8%,个人自付2%。  24、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答:(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人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紧急抢救除外);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5、何谓甲类药品、乙类药品?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规定,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26、使用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有何规定?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  2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8、哪些诊疗项目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出诊费、各类美容、减肥、催康体检、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  2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备。其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住院病床、隔离及危重病人住院病床、门(急)诊留观病床以及包含在床位费当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  3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②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⑤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31、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需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①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带《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IC卡)、专用病历;  ②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带《医疗保险证》、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  32、什么是圈存机、POS机,如何使用?  答:圈存机是一种终端读写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可在圈存机上完成圈存(将个人帐户金额记人IC卡内)和查询等操作。IC卡持有人在持卡消费(就医、购药)之前,应先到各网点圈存机上将个人帐户资金圈存到IC卡上。  POS也机是一种终端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时,持IC卡刷卡记帐,用消费额冲抵卡内储存的个人资金。  持卡人使用圈存机、POS时,先刷卡,通过密码认证,然后在机器界面的提示下操作。退出系统时一定要按照界面的提示操作,以免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33、IC卡损坏了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人员IC卡损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携带持卡人补卡申请、旧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辖区社保处申办补卡手续,再由社保处集中到市医疗保险中心IC卡部办理新卡。  34、如何办理IC卡挂失手续?  答:职工如果不慎遗失IC卡,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填写《社会保障卡报失、撤消单》。社保处在接受书面挂失后,应及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中心业务部、信息部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银行传递停止该卡使用的信息。  职工也可进行电话挂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IC卡号。社保处接到报失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暂停该卡的使用;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挂失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35、职工、退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转院治疗?  答:职工、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可转院治疗:  (1)经首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36、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暂停计人,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赞给职工、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参保单位赔偿。  37、职工、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就医、购药,如何处理?  答:职工、退休人员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41条的规定,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医院和药店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不核验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3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损失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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