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镣恐怖,吃人法院,灭绝人性的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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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镣恐怖,吃人法院,灭绝人性的枉法裁判!,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无相关信息  辽宁兴城法院枉法裁判,暴力执行,天理难容  事情经过:日早7点左右,我和我的家人到房场准备查看现场的货物及其他物品,发现通往我家房场的工地大门紧闭,里面有机器的声音。情急之下我弟弟撞开大门进去,说谁在动我家东西?把手续给我。话还没说完,就被几个人按倒在地,其中有人将我弟弟头往地上撞,并且将双手强行扭到背后带上手铐,推上警车。我随后来到门口,即没有进入警戒线,也没有任何话语和举动,就被法警背拷上带上另外一辆警车。这时我看到我母亲被按倒在地,我弟妹在门口站着,他们有人说把她拽进来拷上,就这样也给我弟妹带上手铐推上警车。将我们一家四口带离现场,将我和我弟弟送至兴城市行政拘留所。这个过程他们未亮明执法身份,也未讲明执法依据,也未出示拘留证。将我母亲和弟妹带到兴城市法院民三庭。我母亲要求见他们领导问清为什么抓我们,他们不予理睬。当晚8点多刘宝柱指使10多个人来到法庭,其中4个人强行把我母亲(71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扔到大门外马路中间,扬长而去。围观群众拨打120将我母亲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身体多处瘀伤,心脏供血不足。而且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刘宝柱法官对我和我弟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也未进行询问就将我们拘留,至今还没有出示拘留手续。我弟弟进拘留所后不长时间出现休克症状,拘留所民警将我弟弟送到医院。13日下午4时左右刘宝柱来到医院,说只要我弟弟承认错误,然后就放了我,用这样的手段骗取了我弟弟的笔录。我的笔录是在被拘留一天后14日才做的,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弟弟于13日中午就被送到医院,但因没人交纳住院压金,直到晚上九点多才住院,造成当天没有对病情进行检查。14日上午医生为他拍片检查,怀疑骨折,要求下午1点再拍片确诊,可拘留所民警却在中午12点20不顾医生的意见,不顾病人的恳求,将病人带回拘留所。到拘留所后,他胳膊痛要求医生检查,拘留所医生检查后说他是装的,拿了罗红霉素和扑热息痛给他服用。15日凌晨3时左右他右臂剧痛,拘留所医生检查后仍说是装的,百分之九十没有骨折。但不知什么原因他们拨打120将他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他身体多处擦伤、於伤,右臂肱骨股骨头骨折,肌腱断裂。15日晚6时左右,刘宝柱来到医院,说法院因我弟弟在拘留期间患病,决定解除对他的拘留。我弟弟表示,当初拘留没有说明理由,现在以在拘留期间患病为由释放不是事实。他不是患病,是法院在拘留的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法院要对此事负责,解决看病的问题。否则不签字。刘宝柱见他不签字,放下释放证就走了。事情发生至今,我家属向民三庭递交了行政拘留复议书,并多次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对我和我弟弟的拘留,同时为弟弟看病,并出具伤害鉴定手续,但法院至今未做任何答复,法律规定的复议程序在刘宝柱的眼里就是费纸一张。  
事情起因:  
日,兴城法院民三庭向我送达了民事起诉书, 4月28日民三庭不顾我们在听证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见附件:律师代理意见书)下达了先执裁决书。裁决书下达后,尽管母亲和我情绪十分不满,但弟弟做为一名有着17年党龄的党员,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始终保持着冷静,坚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经过弟弟大量说服劝导,我和母亲同意法院解决我们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先执。在法院调解中,弟弟代表家人提出四点要求:一、为母亲和哥哥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二、解决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生活问题。三、允许我们到执行现场对家里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录像拍照。四、按时开庭审理此案,做出判决。当时,法院丛立峰副院长表示,对一、三项要求可以满足。但二、四项得请示领导。13日早上,兴城市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宝柱在非工作时间,秘密执行,且暴力执法,造成了非法拘留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刘宝柱作为“人民”法官及国家公务人员,同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黑心开发商勾结,藐视两级法院的判决,枉法裁判.在执法现场未亮明执法身份,且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暴力执法无视人权,丧尽天良,天理难容。  
我请求各级领导:  
一、依法启动司法监督程序,查清事实,撤销兴城民三庭的枉法裁决。  
二、撤销对我和弟弟的非法拘留,追究刘宝柱等人随意使用警械且造成被害人骨折、肌腱断裂的法律责任,负责治疗我弟弟的人身伤害。  
三、刘宝柱在非工作时间,未通知当事人,拿着给我的裁决书,非法把我父亲的财产执行了,而且对闻讯赶到现场的我的家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天大的笑话。在他的眼中根本没有法律,是严重的渎职,严重的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我母亲等人的合法权益,我请求各级领导查清事实,依法查处。  四、刘宝柱先是非法将我71岁的老母亲带到法庭,然后指使歹徒,强行将老人仍到大门外,是灭绝人性,这样的人根本不配做一名公务员,对此我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做出处理。  
附:代理意见书  控告人:顾绍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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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顾绍斌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申请纠纷案的律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顾绍斌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本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又参加了先予执行申请的听证会,现就先予执行申请事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政府强制拆迁事实不存在  
1、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但双方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日,申请人向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日,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兴建字(2009)第011号拆迁补偿纠纷裁决。被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日,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绥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日作出的兴建字(2009)第011号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葫行终字第00008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请求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基础事实不存在。  
2、被申请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申请人并未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对被申请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诉讼期间申请人的拆迁行为应依法予以停止。但申请人却采取毁坏财物、暴力殴打他人身体等手段,擅自组织强制拆迁,非法对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拆迁,并将房屋内物品散堆至废墟之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已由兴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尚在刑侦阶段。  
二、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条件不具备,应予驳回  
1、行政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拆迁管理部门亦未重新作出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这就证明,被申请人对锦铁分土(2001)字第1—号两个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依然享有使用权,该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必须是其行使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很显然,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构成不法阻碍或妨害的。因此,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进而其申请先予执行亦不成立。  
2、被申请人自建窝棚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毁坏后而满足最为基本的生存居住权,且在本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而为,他人无权干涉。原房屋内生活用品及货物散堆位置也是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他人亦无权干涉。同时,因涉及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现物品堆放现状为犯罪第一现场,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现场指认等需要,兴城市公安局要求必须维持现状。申请人无权要求拆除移走。  
3、申请人述称其对被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首先,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手续并不合法。依据国办发【2004】46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来看,拆迁过程中严格禁止未完成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前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让,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本案中,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且被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被收回前,兴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即为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建设手续明显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假使申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手续是合法的,目前就同一宗地存在两个土地使用证,即“一物二证”。双方存在权属争议,应依法进行行政确权,在确权前,申请人无权提起侵权之诉。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延续今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且目前双方就同一宗地存在权属争议,这就说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不能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  
三、法院受理此案及审理先予执行申请,违反法律程序  
1、申请人暴力拆迁行为已触犯刑律,兴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此案尚在刑侦阶段,到底是答辩人妨碍申请人合法施工还是答辩人被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等等,都需要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刑事侦查。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先中止审理。  
2、申请人并未依法就其先予执行申请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其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应予驳回。  
3、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为顾国志(被申请人之父)现已去世。合法的继承人有其配偶、子女。申请人仅对被申请人一人提出申请,法院对此事实不顾,无疑于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及诉讼权利,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申请人通过暴力违法手段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拆迁无法实现其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转而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予以排除且先予执行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人:XX 律师  日           
  晋中市的破败,, 晋中市纪检委双规晋中市供水公司原总经理申建平四十天查出贪腐数百万,竟然能放出来消遥法外,晋中市纪检委王琦书记,申建平申鹏岗贪腐案件为什么不移送司法机关?是谁在明目张胆的保贪官申建平?强烈要求掀出申建平背后的保护伞严惩贪腐分子申建平申鹏岗             是谁在明目张胆的保贪官申建平?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让我们共同顶,团结顶,顶到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希望正义人士帮我转贴发贴顶起贴来,拜托大家本人感谢不尽
    网逃
  有刑事案件还敢审,他是法官还是法盲?
    现场这是杂物吗?
    这是杂物吗?
    刑事立案告知书
  一位全国知名律师看了兴城法院做法后说:“兴城法院太无耻了!”
    连70多岁的老人都不放过 这是他们的粗暴行为造成的 腹部等部位还有
    公安局认定他们有责任的
  5月份的时候我们去见刘宝柱法官,他对我们说,这案子啊,领导交代办的,他说了不算。天啊,这是一个法官该说的话吗?兴城人民法院领导说的话比法律还重要吗,领导说谁有罪谁就有罪了吗,果不其言,还真按他说的办了,看来法律在兴城法院是不起作用了。悲哀 啊!这还有老百姓的活路吗?
  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为顾国志(被申请人之父)现已去世。合法的继承人有其配偶、子女。申请人仅对被申请人一人提出申请,法院对此事实不顾,无疑于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及诉讼权利,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申请人暴力拆迁行为已触犯刑律,兴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此案尚在刑侦阶段,到底是答辩人妨碍申请人合法施工还是答辩人被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等等,都需要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刑事侦查。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先中止审理。
  开发商公开扬言:“省里XX领导、葫芦岛市XX领导是我的人,兴城市政府、公检法到处都是我的人,你一个小老百姓告到哪都没有用”
  开发商见通过暴力拆迁无法实现其商业开发的目的,转而以我居住的窝棚和犯罪分子扔在现场的货物对其施工造成妨碍为由将我的大儿子告上法庭,并申请先予执行。
  我因无处居住在原址上搭建了窝棚度日。经兴城公安局调查认为,开发商没有任何拆迁手续,实施暴力拆迁,有犯罪事实,于日以故意毁财案、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上面有刑事立案告知书、房屋司法鉴定书告知书)。兴城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开发商多次指使人员对我的原房址进行再次毁坏,对我家人进行恐吓,但均因兴城公安局及时出警,使其未达目的。
    两年来,我居无定所,为控告债台高筑,希望却遥遥无期。唐福珍自焚、钱明奇爆炸都让我想到一死了之,但就这么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却难以瞑目!
    在今年全国《两会》中,总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的问题。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重点解决司法领域中的腐败问题。 把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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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本案律师对彭应权职务侵占案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一、彭应权职务侵占案诉讼过程。    2004年彭应权与五峰县公路段签订了长将和桥蒿油路施工合同,按约定完成工程后,五峰公路段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百余农民工工资100多万元无法兑现,不得已将公路段告到宜昌中院。在中院审理后,五峰公路段实际还欠彭方工程款200万元左右。由于彭多次讨薪和起诉公路段后,从而遭到五峰县政府以某副县长为首的打击报复。并指令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彭应权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日被五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逮捕,该案由五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五峰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五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彭应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彭应权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彭应权行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彭应权于日,成立了长阳县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属挂靠关系, 借用长通公司资质,每年向长通公司缴纳管理费,长通公司对五峰分公司人、财、物均不过问,五峰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均由彭应权一个人承担,五峰分公司也只有彭应权一个股东,五峰分公司实质上是彭应权私人所有的企业。因此,彭应权不存在侵占五峰分公司资产的情况。所以,彭应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该案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彭应权经手领取荆门威达石化公司沥青款64896元后,未支付给该公司,而由彭应权占为己有,经查,该张发票号码:不属威达石化贸易公司购买,该发票属荆门石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第8加油站,因此,公安机关提供的威达公司开具的64896元沥青发票属虚假发票。人民法院也未加以核实,该沥青款64896元不能认定。    四、该案申诉情况:    彭应权刑满释放后,多次向宜昌中院及湖北省高院申诉,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但至今人民法院未依法对该案申诉进行受理、审查。致使彭应权申诉无门,因该案源于彭应权代农民工讨薪,并起诉五峰公路段讨要五峰公路段拖欠的工程款而引发,不排除五峰县政府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因此,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彭应权职务侵占案申诉一事,进行督办。    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严宏政         2011年8月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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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不要随便冠之以‘最’。
  让人感慨原来人人都可以做记者,人人都可以写文章。让人充分体会到网络技术的进步带给人们的日新月异的变化。  
  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能贪赃枉法
  昔日权贵今失尊,    上访京华路漫漫。    
  法院以猜测和想象认定我“有罪”,我有说理的地方吗?
  驾驭复杂局面、处理棘手问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把这样的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岗位上,才能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如果一把手庸、懒、贪,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一大摊子事就理不清、管不好,人民群众就会不满意。  
  不管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  
  敬请媒体记者关注,还我们一个公道,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人民的尊严,本网将继续关注
  控告无人管,得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保护贪官,纵容鼓励腐败犯罪,也说明司法内部的腐败问题同样严重,这类问题不重视任其下去反腐败还有什么希望可言。  
  有什么隐情,令人深思!  
  不择手段,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如此执法是人民的警官吗  
  维护稳定,要依靠人民,为人民。稳定,是我们中国深远“和”文化的体现。“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
  不会让案件搁浅,将继续以一定方式查下去    
  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实施”
  为了达到目的,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人不如狗”反映出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群体之间的隔阂
  加强组工干部、党员干部网络信息化交流,搭建有效网络平台和通道,为创新组织生活、党内生活,开展组织工作提供有效的新载体。  
  还我公道,还法律尊严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忠于党、忠于人民,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是当代中国的“民心长城”  
  继续当法官,继续“吃人”!
  天高皇帝远,拿令箭当鸡毛
  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幸福中国,我们要团结起来打击贪官污吏还祖国一片静土!多谢大家。
  我公司举报这些法官为被告做伪证、有证不查、渎职,请求全国各大新闻媒体记者曝光法官的违纪犯法行为。主持社会公平正义,主持公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和处理违法违纪法官,纯洁政法队伍、维护社会正常法制秩序。  
  知法犯法,恶意枉法是要付出代价的。任何人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司法腐败,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都不讲理了,又回到原始的私力救济,法治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小民亦愿以大局为重,以善为本,请院长开恩面询实情,以求勾通理解和谐阳光之宜。  
  真理的标准结果就是宁民心、得民意。    
  错案不纠,民心不顺!  
  温总理,我向您说句心理话: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部分已经烂了,他们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害得老百姓民不聊生。
  转发到全国各大论坛!!!!  
  !!!!!!颠倒黑白,滑天下之大稽,明目张胆的欺负弱势群体!!!!!!!!“民生在何方.求援”  
  倾听百姓呼声,关注弱势群体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立法的本质和意义,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首先要做到的是,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批注:    
  没有铁证,我们怎么敢贸然实名向上举报反映?”
  他们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害得老百姓民不聊生
  紧跟党走不动摇的党员干部,使党组织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竟然说“你还算幸运”!    
  。这不仅仅是罪过实属犯罪行为。  
  法律绝不应该是权利的玩偶    
  给邪恶以压力,给正气以声张,给公众以囬应
  请中纪委严肃党性、严肃法性,维护党的执政形象
  的确太黑太黑太黑了、太恶太恶太恶了
  这种结论完全是栽赃陷害,睁着眼睛在说瞎话,是徇私枉法
  忍无可忍不得不发,合作十年的日资公司竟然如此对我们农民工! 打印 订阅 刷新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法院合议庭,剥夺取证,罔顾事实,宣判有罪,制造冤案。
  中国有句人人皆知的老话:上梁不正下梁歪。写到这里,笔者不想再写下去了,留些空白让读者自个去琢磨吧。    
  @你的好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天涯论坛具有“太监思想”的人是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敌人,是求真务实的绊脚石,是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的阻碍者
  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个链接搁置争议,放弃某利益,包容些苛刻,甚至推出笑脸,忍辱负重。。。。  
  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湖北宜昌“枉法门”特大报复诬陷讨薪农民坐牢案曝光!个链接
  领导检查工作应发扬“微服私访”    
不应该是“披红插花”“骑马夸官”        
  @你的好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天涯论坛恳请全社会有良心、责任心者关注此事,还民以公正公平。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没有证据无法定罪这是常识。  如果说法院单凭猜测就定楼主罪的话,这不太可能呀,过不了审核的
  @你的好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中组部指出,“坚持干部提拔过纪律检查关,关键在于肯负责、敢‘较真’”。  @天涯论坛
  这种种霸道行为令人愤慨不过,
  感谢大家对本案的关注!  
  正直的纪检工作人员一封迟发的真实心声! 腐败的泛滥让我们愤怒,激起我们来打抱不平。      
  @你的好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天涯论坛真正服务于民,真正为群众信服  
  我真诚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实地调查清楚以上所说,我们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说法与结果!      
  此事何时能够得以解决?      
  辽宁兴城法院枉法裁判,暴力执行,天理难容  事情经过:日早7点左右,我和我的家人到房场准备查看现场的货物及其他物品,发现通往我家房场的工地大门紧闭,里面有机器的声音。情急之下我弟弟撞开大门进去,说谁在动我家东西?把手续给我。话还没说完,就被几个人按倒在地,其中有人将我弟弟头往地上撞,并且将双手强行扭到背后带上手铐,推上警车。我随后来到门口,即没有进入警戒线,也没有任何话语和举动,就被法警背拷上带上另外一辆警车。这时我看到我母亲被按倒在地,我弟妹在门口站着,他们有人说把她拽进来拷上,就这样也给我弟妹带上手铐推上警车。将我们一家四口带离现场,将我和我弟弟送至兴城市行政拘留所。这个过程他们未亮明执法身份,也未讲明执法依据,也未出示拘留证。将我母亲和弟妹带到兴城市法院民三庭。我母亲要求见他们领导问清为什么抓我们,他们不予理睬。当晚8点多刘宝柱指使10多个人来到法庭,其中4个人强行把我母亲(71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扔到大门外马路中间,扬长而去。围观群众拨打120将我母亲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身体多处瘀伤,心脏供血不足。而且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刘宝柱法官对我和我弟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也未进行询问就将我们拘留,至今还没有出示拘留手续。我弟弟进拘留所后不长时间出现休克症状,拘留所民警将我弟弟送到医院。13日下午4时左右刘宝柱来到医院,说只要我弟弟承认错误,然后就放了我,用这样的手段骗取了我弟弟的笔录。我的笔录是在被拘留一天后14日才做的,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弟弟于13日中午就被送到医院,但因没人交纳住院压金,直到晚上九点多才住院,造成当天没有对病情进行检查。14日上午医生为他拍片检查,怀疑骨折,要求下午1点再拍片确诊,可拘留所民警却在中午12点20不顾医生的意见,不顾病人的恳求,将病人带回拘留所。到拘留所后,他胳膊痛要求医生检查,拘留所医生检查后说他是装的,拿了罗红霉素和扑热息痛给他服用。15日凌晨3时左右他右臂剧痛,拘留所医生检查后仍说是装的,百分之九十没有骨折。但不知什么原因他们拨打120将他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他身体多处擦伤、於伤,右臂肱骨股骨头骨折,肌腱断裂。15日晚6时左右,刘宝柱来到医院,说法院因我弟弟在拘留期间患病,决定解除对他的拘留。我弟弟表示,当初拘留没有说明理由,现在以在拘留期间患病为由释放不是事实。他不是患病,是法院在拘留的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法院要对此事负责,解决看病的问题。否则不签字。刘宝柱见他不签字,放下释放证就走了。事情发生至今,我家属向民三庭递交了行政拘留复议书,并多次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对我和我弟弟的拘留,同时为弟弟看病,并出具伤害鉴定手续,但法院至今未做任何答复,法律规定的复议程序在刘宝柱的眼里就是费纸一张。  
事情起因:  
日,兴城法院民三庭向我送达了民事起诉书, 4月28日民三庭不顾我们在听证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见附件:律师代理意见书)下达了先执裁决书。裁决书下达后,尽管母亲和我情绪十分不满,但弟弟做为一名有着17年党龄的党员,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始终保持着冷静,坚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经过弟弟大量说服劝导,我和母亲同意法院解决我们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先执。在法院调解中,弟弟代表家人提出四点要求:一、为母亲和哥哥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二、解决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生活问题。三、允许我们到执行现场对家里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录像拍照。四、按时开庭审理此案,做出判决。当时,法院丛立峰副院长表示,对一、三项要求可以满足。但二、四项得请示领导。13日早上,兴城市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宝柱在非工作时间,秘密执行,且暴力执法,造成了非法拘留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刘宝柱作为“人民”法官及国家公务人员,同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黑心开发商勾结,藐视两级法院的判决,枉法裁判.在执法现场未亮明执法身份,且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暴力执法无视人权,丧尽天良,天理难容。  
我请求各级领导:  
一、依法启动司法监督程序,查清事实,撤销兴城民三庭的枉法裁决。  
二、撤销对我和弟弟的非法拘留,追究刘宝柱等人随意使用警械且造成被害人骨折、肌腱断裂的法律责任,负责治疗我弟弟的人身伤害。  
三、刘宝柱在非工作时间,未通知当事人,拿着给我的裁决书,非法把我父亲的财产执行了,而且对闻讯赶到现场的我的家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天大的笑话。在他的眼中根本没有法律,是严重的渎职,严重的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我母亲等人的合法权益,我请求各级领导查清事实,依法查处。  四、刘宝柱先是非法将我71岁的老母亲带到法庭,然后指使歹徒,强行将老人仍到大门外,是灭绝人性,这样的人根本不配做一名公务员,对此我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做出处理。  
附:代理意见书  控告人:顾绍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顾绍斌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申请纠纷案的律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顾绍斌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本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又参加了先予执行申请的听证会,现就先予执行申请事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政府强制拆迁事实不存在  
1、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但双方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日,申请人向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日,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兴建字(2009)第011号拆迁补偿纠纷裁决。被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日,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绥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日作出的兴建字(2009)第011号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葫行终字第00008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请求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基础事实不存在。  
2、被申请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申请人并未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对被申请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诉讼期间申请人的拆迁行为应依法予以停止。但申请人却采取毁坏财物、暴力殴打他人身体等手段,擅自组织强制拆迁,非法对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拆迁,并将房屋内物品散堆至废墟之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已由兴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尚在刑侦阶段。  
二、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条件不具备,应予驳回  
1、行政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拆迁管理部门亦未重新作出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这就证明,被申请人对锦铁分土(2001)字第1—号两个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依然享有使用权,该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必须是其行使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很显然,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构成不法阻碍或妨害的。因此,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进而其申请先予执行亦不成立。  
2、被申请人自建窝棚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毁坏后而满足最为基本的生存居住权,且在本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而为,他人无权干涉。原房屋内生活用品及货物散堆位置也是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他人亦无权干涉。同时,因涉及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现物品堆放现状为犯罪第一现场,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现场指认等需要,兴城市公安局要求必须维持现状。申请人无权要求拆除移走。  
3、申请人述称其对被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首先,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手续并不合法。依据国办发【2004】46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来看,拆迁过程中严格禁止未完成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前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让,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本案中,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且被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被收回前,兴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即为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建设手续明显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假使申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手续是合法的,目前就同一宗地存在两个土地使用证,即“一物二证”。双方存在权属争议,应依法进行行政确权,在确权前,申请人无权提起侵权之诉。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延续今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且目前双方就同一宗地存在权属争议,这就说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不能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  
三、法院受理此案及审理先予执行申请,违反法律程序  
1、申请人暴力拆迁行为已触犯刑律,兴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此案尚在刑侦阶段,到底是答辩人妨碍申请人合法施工还是答辩人被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等等,都需要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刑事侦查。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先中止审理。  
2、申请人并未依法就其先予执行申请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其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应予驳回。  
3、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为顾国志(被申请人之父)现已去世。合法的继承人有其配偶、子女。申请人仅对被申请人一人提出申请,法院对此事实不顾,无疑于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及诉讼权利,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申请人通过暴力违法手段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拆迁无法实现其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转而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予以排除且先予执行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人:XX 律师  日           
  请上级对该案进行纠错,对其申诉一事进行督办
  希望网友参与审案,渴望媒体跟踪报道——“把弱势群体的声音放大,使全社会都来关注;将违法违规的行为曝光,让全社会都能了解。”     
  维持法律的尊严。
  严重的侵犯了我的人权
  -----------------------------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而这张发票是怎么来的呢?
  这种结论完全是栽赃陷害,睁着眼睛在说瞎话,是徇私枉法
  如果经常有冤假错案,那么司法公信力就必然丧失
  耍无赖的嘴脸和霸道行径,令人很气愤
  “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又何从谈起?
  这里面不排除五峰县政府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情况
  问题是发现错案以后怎么办?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还是勇于承认,有错必纠?
  司法的公信力在哪儿?  司法的公信力在哪儿?  
  罪状名称就是“职务侵占
  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讨薪农民坐牢后,违法拒绝受害人刑事申诉,请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督办:      
  受利益驱使副县长指使公安人员制造伪证陷害我入狱两年
  违法拒绝受害人刑事申诉
  一场彻头彻尾的制造离奇冤案的奇闻
  创新组织生活、党内生活
  “重复报销”的指控是属于故意强加给我的无中生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利益驱使副县长指使公安人员制造伪证陷害我入狱两年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和各级新闻媒体: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和各级新闻媒体
  天下奇冤:我侵占了我的财产被判刑,判了刑不准告!  
  这种险恶的人为化制造的伪证,就是我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    
  并且立下“一定要把彭应权做进去” 的誓言
  睁着眼睛在说瞎话,是徇私枉法
  不讨回人权,决不罢休!!!  
  本人不相信神州无包公,中国没青天
  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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