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级残疾人补贴贴政策2016年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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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营口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是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一年来,市残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省残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以&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牢牢把握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机遇期,紧紧围绕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着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态势强劲,残疾人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一、康复工作
2015年,继续推进我市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建设工作,积极培育其他县(市)、区社区康复工作;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大力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
2015年我市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在全市6个县(市)、区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配备780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120例;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220例复明手术;为351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00名,有效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对274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推进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已建听力语言康复机构2个(市本级、盖州市)。年度新收在训聋儿22名,在训聋儿总计280名;规范聋儿家长学校,开展家庭训练,对聋儿家长开展训练,共培训聋儿家长36名。
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服务机构2个(市本级、盖州市);培训各级各类肢体残疾康复人员15人次;全市共对641名肢体残疾者实施康复训练;实施救助项目资助31名脑瘫儿童进行机构康复训练。
开展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2个(市本级、盖州市),共对200名智力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实施救助项目资助50名智力残疾儿童进行机构康复训练。
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在6个县(市)、区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13625名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监护率达到99.96%,显好率达到2.6%,对116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我市康复中心对40名孤独症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
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为残疾人免费供应辅助器具4970件,其中矫形器24例,验配助视器457件。
二、教育工作
2015年,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2015年,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为60人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个,在校生11人;其中聋生11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2个,在校生64人,毕业生29人,其中10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有7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三、就业工作
2015年,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城镇集中就业残疾人新增104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增46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新增27人,个体就业及其它形式灵活就业新增183人,辅助性就业新增6人。城镇就业人数26659人;34856名农村残疾人在业,其中15300名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全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13个,其中残联兴办9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4个,606人次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
盲人按摩事业稳定发展,按摩机构迅速增长。2015年度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23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12名;保健按摩机构达到31个,医疗按摩机构达到9个;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分别有1人和3人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
四、社会保障工作
2015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实施,已有38847名城乡残疾居民参保,参保率95.8%,在60岁以下的参保残疾人中7151名重度残疾人全部得到了政府的参保扶助,代缴补贴比例达到100.0%。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达到5203人。
&&&&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20137人,参加医疗保险16170人,城镇11475人和农村13431人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509名和1391名;7154名和4621名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分别享受了稳定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达到13个,共为745名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其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3个;日间照料机构6个;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4个。机构之外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达到2301人。全年共有15名托养服务管理和服务人员接受了各级各类专业培训。
五、扶贫开发工作
2015年,残疾人扶贫开发成效显著,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4088名贫困残疾人得到扶持,其中3586人通过扶贫开发实现脱贫;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达到568人次。
残疾人扶贫基地1个,安置3名残疾人就业,扶持带动1户残疾人。完成25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各地投入危房资金15.0万元,25名残疾人受益。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项目帮扶697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其中首次接受帮扶10人。 &
六、宣传文化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级主要媒体采用稿件54件,报纸专版有2个,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1个,电视公益广告片1个。
截至2015年底,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共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8个,共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10场次,共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类比赛及展览1次。
七、体育工作
各地深入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组织地市级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2次,270人次参加;设立地市级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3个;培训地市级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10人。
八、维权工作
2015年,县级以上人大进行《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1次;政协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1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3次,417人参加;举办法律培训班2个,317人参加。
截至2015年底,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7个,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7个,办理案件20件,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7个,办理案件10件,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
2015年市、市(县)区开展无障碍建设检查32次,无障碍培训203人次;为1231名残疾人发放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各级残联共处理残疾人群众来信25件,接待残疾人群众来访255人次。
九、组织建设工作
2015年,1个地市级残联在领导班子中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6个县级残联机关配备了残疾人干部;已建乡镇(街道)残联72个,已建率达到100%,。
共建立省级以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35个,市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100%;县级专门协会已建比例为100%。共建立助残社会组织2个,其中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为1个。
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得到全面发展。 截至2015年底,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个,总建设规模6500平方米,总投资1126万元;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级残疾人康复设施1个,总建设规模12086平方米,总投资3855万元。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
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共有7名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培养普遍得到重视,地市级举办培训班2期,参加培训的人员达到60人次。营口市现有1个门户网站开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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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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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州市2016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指导思想和原则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支出,合理保障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在此前提下,重点保障各类民生支出和教育、农业等法定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2、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公正透明原则、二是部门综合预算原则、三是零基预算原则、四是收支平衡原则、五是坚持厉行节约原则。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方法和标准
——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控制额度标准,结合财政本身财力情况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情况,合理予以安排。
(2)非税收入预算:在参考近三年平均增长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坚持依法照章核实、规范征收的原则,预测非税收入计划数。
——部门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统筹考虑预算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来源,参考近三年来单位实际支出数优先足额编制基本支出预算,贴近实际。强化预算约束,按新预算法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人员经费
在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特岗津贴、独生子女费。其中,差额补助单位财政拨款按60%核定,其余部分由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全部由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预算。
其他人员工资、生活费:其他人员是指放假、长休等人员,工资、生活费按实际情况分别核定。
离休人员工资:包括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护理费。
退休人员工资:包括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差额补助单位财政拨款原则上按60%核定。其余部分由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
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全额单位按基本工资5%核定,差额单位财政拨款原则上按60%核定。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全额单位按工资总额的7%核定,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负担。
在职职工医疗补助:全额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4%核定,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负担。
在职职工工伤保险:全额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7%核定,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负担。
人员工资预算按照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津补贴标准为依据,按照统一表格实名填报。
财政供养人员总体上按照“超编按编制,空编按实有”的原则安排。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和自收自支单位新进人员都必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编委会纪要或其他批文。
——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定额包括人均定额和实物定额两部分。
实物定额包括:电话费、水费、电费、车辆费、单位取暖费。
人均定额包括:办公费、个人福利费、个人取暖费、离休干部个人特需费、书报费、其他经费。
定额情况:
电话费:办公电话按编制每台每月120元。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住宅电话公务补贴每台每月120元。离职副县以上享受电话公务补贴每台每月80元。离休人员享受电话公务补贴按副市、正县、副县每台每月80元、60元、40元。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原则上1人),住宅电话公务补贴每台每月50元。
水费: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0元核定。
电费:按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5元核定。
车辆费:按车辆编制每台每年控制额度5万元。
单位取暖费:自行取暖按取暖面积每平方米24元核定;集中物业管理按取暖面积每平方米28元核定。
办公经费:财政供养在职人员,五大班子每人每年800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年500元(参照上年范围)。原则上超编人员不安排办公经费。
个人福利费: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元。
个人取暖费:按人员级别和标准分别核定。
注:个人福利费、个人取暖费,2016年预算暂未做到单位,预留财力3000万元。
离休干部个人特需费、书报费: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特需费300元、书报费30元。
其他经费:包括除上述有定额标准以外的所有公用经费项目,按单位实际需求,参照上年实际支出实事求是安排。
公检法司、纪检委、政法委、教育等涉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按照经费保障标准统一安排预算。
办公费、电话费、水费、电费、个人福利费、单位取暖费,严格按照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车辆费定额是控制额度的上限,各预算单位依据能够取得的资金来源据实编制这部分的基本支出预算,不能超出控制额度的上限;其他经费是补充单位定额内公用经费不足,使公用经费预算贴近实际,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非税收入,按排其他经费预算时,要求预算单位提供支出明细和依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零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与轻重缓急、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财力规模等情况,综合论证、筛选,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凡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项目优先保证。
三、2016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106,000万元。其中:税收收入87,180万元,非税收入12,82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153,235万元。其中:
返还性收入7,558万元
增消两税返还5,984万元
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1,240万元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334万元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20,832万元
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30,786万元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12,293亿元
结算补助收入689亿元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4,028万元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261万元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2,053万元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3,500万元
&&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补助34,661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补助4,200万元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补助3,635万元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778万元
沿海经济带补助2,296万元
&&固定数额补助21,532万元
&&其他转移支付补助120万元&&
专项转移支付补助24,845万元
(3)上解支出33,707万元。其中体制解23,972万元、出口退税上解200万元、专项上解9,535万元元。
2、基金预算收入
(1)2016年我市计划基金预算收入26,62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26,000万元、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20万元、污水处理费300万元。
(2)&基金上级补助专项收入2545万元。
(二)财政支出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64,981万元,其中:
(1)本级及乡镇工资性支出95,212万元(含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1,564万元,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7757万元、在职职工工伤保险288万元)。
(2)公用经费支出18,337万元。其中: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15,385万元、乡镇2,952万元(用自身财力安排)。
(3)本级安排的项目支出55,368万元。
(4)上级预先告知专项支出71,021万元。
(5)北海支出2,543万元。
(6)仙人岛支出17,500万元。
(7)预备费5,000万元。
2、基金预算支出29,165万元。其中:地方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26,620万元、上级专项预先告知支出2,545万元。
(三)财政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1、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16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6,000亿元,上级补助收入153,235万元,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64,981万元,上解支出33,707万元,调入预算调节基金39,45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2016年政府性基金收入计划26,62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545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计划29,165万元,收支平衡。
主办单位: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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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12
&&盖州农村粮食补贴什么时候下发,2016年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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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全力做好2016年征兵工作
来源:营口日报
作者:王友禄 温馨
发布时间:日
  本报讯 为扎实开展征兵工作,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盖州市积极部署,多措并举确保今年征兵工作圆满完成。
  今年盖州市的征兵任务数是247人,征集各级各类大学生比例任务数是35%以上。今年征集的对象、政审和体检条件与往年相同,但入伍年龄有所放宽,男青年要求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比往年放宽一岁。8月3日至9月10日完成应征青年体检、政治审查走访调查、审批定兵、办理入伍手续、输送兵员等工作。
  为了做好今年的征兵工作,盖州市早动员,早谋划。8月1日,盖州市召开全市征兵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征兵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传达征兵标准和政策,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武装部长具体抓的工作制度,齐抓共管,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8月2日,盖州市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形式,积极宣传依法服兵役的法律知识、保家卫国的重要性,对适龄青年及家属进行面对面动员,讲解征兵政策、号召有志青年踊跃报名入伍。
  细摸排、稳步推进。通过查阅档案、入户走访等方式,掌握辖区内适龄青年的详细信息,并及时做好登记填写。严把关,确保质量,加强征兵人员管理,严肃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兵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力争为部队输送政治合格、身体健康、文化素质较高的兵员。
  8月1日下午,盖州市召开2016年征兵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15年征兵工作,就2016年征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盖州市委书记赵国栋等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赵国栋在讲话中对盖州市2015年度征兵工作给予高度肯定,他强调,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源头工程,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群众安居乐业,就必须有强大的国防和一支现代化的军队。就开展好盖州市今年征兵工作,赵国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认清形势任务,切实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紧迫感;要抓住关键环节,把提高征兵工作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负全责”观念,把住宣传发动、政策激励、大学生征集这三个重点,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征集数量;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转变作风,形成合力,确保全市征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目前,盖州市征兵工作进展顺利,各级部门组织工作健全有力,营造出了全社会关心征兵工作,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市内各部门
国家各部委
国内各省政府
省内各市政府
中省直及其他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营口市信息中心
通用网址:中国营口  
地 址:营口市新联大街东1号 市政府1023 邮 编:115003
辽ICP备:   EMAIL: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发布时间: 10:37:20
阅读次数:98 次  【字体大小: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各省实施细则同实施。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开展助残等。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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