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事后谁还还要还吗

道路救助基金不是免费午餐 用了是要还的
核心提示:近日,江苏江阴法院华士法庭审理了一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起诉受助人要求偿还垫付款的
  近日,江苏江阴法院华士法庭审理了一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起诉受助人要求偿还垫付款的案件。
  被告王乐60余岁,去年5月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张军驾驶的轿车相撞。王乐头部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时王乐昏迷不醒,儿子手头上也只有2000元现金,无法支付2万多元的抢救费用。后经交警部门帮助,王乐的儿子向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医药费。道路救助基金马上启动相关程序,为王乐垫付了13000元医药费。王乐及时获得了有效治疗,并恢复了健康。此后,他将张军及张军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法庭。该案经审理,张军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王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今年6月,保险公司和张军按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王乐将21万元如数拿到手。
  但是,王乐一家似乎忘记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他垫付13000万元的事情。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三番四次打电话催促王乐偿还垫付款,王乐不是借口出差不在家,就是故意不接电话,对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偿还要求置之不理。无奈,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王乐起诉至华士人民庭法庭,案件的承办人正是当初审理王乐交通事故一案的法官。法官了解案情后,特意找到王乐,对他批评教育,希望他能主动将钱归还。
  法官告诉王乐,道路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让受害人不至于因没钱或未及时获得赔偿而不能得到治疗。但是道路救助基金不是赠送,也不是捐款,受害人应及时偿还垫付款,这样道路救助基金才能有效运行,让更多有困难的受害人得到救助。法官批评王乐这种企图侵占垫付款的行为是见利忘义,辜负了社会的一片善心。在法官教育下,王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乐当庭偿还了道路救助基金当初为其垫付的款项。
  法官提醒:设立道路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资金垫付以解燃眉之急,并不是一种无偿给予,其性质类似于无息借款。受害人在危难之际得到了社会救助,拿到赔偿款理应首先偿还垫付款,不能昧着良心侵占救助基金。(文中人物名称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程太和  案情简介  日下午4时许,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的张女士行走在回家的路上,此时,唐某驾驶着私家车正在倒车,由于观察路边行人动态不够,唐某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正在行走的张女士,致使张女士当场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即刻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于6月19日离开人世。而她的家人在悲伤之余,还要面对抢救张女士的6万多元医疗费无从着落的现实。  这时,张女士的女儿严小姐从公安交警部门得知,江苏有个专门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于是便找到基金管理机构——江苏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咨询后,发现自己家遭遇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救助,便于6月24日向紫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6万余元,用来结算在医院欠下的医疗费用。  张女士身故后不久,她的家人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张女士是在唐某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由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故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女士一家12万元,超额部分唐某另行赔偿,两者总计60余万元。  王梓/制图  基金管理人追偿  得到赔偿后,张女士的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当初申请救助的事情忘了,直到紫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管理人员打电话追问,他们才意识到这笔基金款是要他们返还的。张女士的家人对此很不理解:我们是受害者,这笔钱应该向肇事者追偿才对。由于张女士的家人迟迟未返还当初申请垫付的费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最终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偿,将张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诉讼·审理  法院接此诉讼后,于2013年10月初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初严小姐申请救助时签字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第一条就写明:本人及本人亲属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如因本次事故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严小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承诺书的内容,请求法庭判令他们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6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严小姐一家的心态比较矛盾。一方面她们对于救助基金在自己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表示感谢,但对于基金管理方的追讨行为则很不理解。“在整个事故中,肇事司机唐某没有出一分钱抢救费用,基金垫付的医疗费应向唐某讨要。”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除了诉讼主体的异议,还在于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发函等有效行为明确告知垫付款需要追偿这一情况,从而使得受害人家属在与肇事方的调解中忽略了这一费用,没有计算在赔偿总额之内。“现在如果要我们返还,那就是说抢救费用都是由死者家属支付,那显然不合理。”受害人家属严小姐认为。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严小姐于日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所垫付款项的偿还方式的合意,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严小姐在申请救助基金时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其偿还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小姐应对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害人家属严小姐等获得保险金、赔偿款等其他经济补偿后,应按照承诺事项及时归还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2013年10月底,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严小姐等被告人返还基金垫付款的诉请,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垫付款6万余元。判决后,严小姐一家表示服判,并于近日履行了判决。  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有关方面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这项制度设计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定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于日,特聘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为唯一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截至2013年6月底,该基金在无锡地区共垫付426件,垫付金额总计超过1300万元,而追回的仅48件,金额115.44万元,追回率仅为8.89%。按照预期,基金管理的目标是返还率达到14%~15%,但在实际操作中能达到10%就算不错了。  救助基金运作要想正常运转,就需要不断地投入和回流。被救助人拒绝返还或长期拖延返还,不但导致了救助基金的非正常流失,影响到今后更多伤者的救治,也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诚信的建设。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这样的审理判决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公正,更彰显出司法的正能量,为救助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找到了一条司法保护之路。&&&新闻热线:021-
道路救助基金拟放宽申请条件
原标题:道路救助基金拟放宽申请条件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林清容)7年前,我市开始实施《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至今救助基金出现大量结余。近日,经修改,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的意见。日前,市律师协会举办关于《救助办法》的专题研讨会,律师们建议拓展救助基金的来源,路边停车收费以及交通行政罚款也可按固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并呼吁加大救助金的宣传,让社会人士参与救助基金的工作与监督等,让救助基金更好地成为救命钱。
  6年受理600多宗申请
  修改稿中大幅提高救助费用
  遭遇交通事故,却因多种原因导致治疗费无人承担,受害者甚至因此丧命,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被称为救命钱。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至2014年底,全市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663宗,支出救助资金1327.59万元。其中受理垫付抢救费用申请503宗,垫付救助资金1242.30万元,受理垫付丧葬费用申请154宗,垫付救助资金80.29万元,受理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6宗,支付救助资金5万元。
  然而相比我市救助基金的结余,这些支出仅占基金的小部分,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有一定规模,仅以救助基金来源之一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来测算,去年我市机动车已超300万辆,仅去年一年从这些车辆交强险中提取的资金便逾4000多万,可见基金的收取远超支出。
  此次草案代拟稿中修订“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十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五万元”。同时还放宽救助条件,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也新纳入。
  研讨会上,不少律师认为大幅提高救助费用以及拓宽救助范围等是本次修改的闪光点。将一些费用作相应的提升符合经济发展,也体现了政府对市民的人文关怀。对于救助基金出现的大幅结余问题,还有律师提出一些人不知道救助基金的存在,现在放宽救助条件,提高救助费用,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受益。
  社会人士应参与监督
  加大对骗取救助金处罚力度
  此次草案代拟稿还增加机动车号牌拍卖的收入作为救助金的来源,成为一大亮点,“救助金的来源还应当进一步拓展,增加对路旁停车收费及交通行政罚款按照固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曹叠云律师的发言引起与会律师的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赞同。高立明律师也提出,只要与车辆有关的产生的费用也应该考虑像交强险一样按固定比例提取纳入基金。
  由于草案代拟稿删去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代表中的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对此,不少律师建议应保留并适当增加社会专业人员的比例,更有律师直言,“多让公众参与更有利于社会监督,不应删去公众参与。”
  对于立法质量,还有律师提出“原办法还有规定,对救助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次修改草案将这一内容删除,这是不合适的。”他们表示,即使本办法中不规定这一内容,也不能剥夺申请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应保留这一规定。
  此外,由于此次修改稿中提高了救助和垫付费用,为防止医疗机构、殡葬机构等骗取救助基金,曹叠云等律师建议,应将原有的骗取款额的三倍罚款提升至十倍,且其直接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对其产生足够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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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拟放宽申请条件
日 14:3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道路救助基金拟放宽申请条件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林清容)7年前,我市开始实施《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至今救助基金出现大量结余。近日,经修改,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的意见。日前,市律师协会举办关于《救助办法》的专题研讨会,律师们建议拓展救助基金的来源,路边停车收费以及交通行政罚款也可按固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并呼吁加大救助金的宣传,让社会人士参与救助基金的工作与监督等,让救助基金更好地成为救命钱。
  6年受理600多宗申请
  修改稿中大幅提高救助费用
  遭遇交通事故,却因多种原因导致治疗费无人承担,受害者甚至因此丧命,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被称为救命钱。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至2014年底,全市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663宗,支出救助资金1327.59万元。其中受理垫付抢救费用申请503宗,垫付救助资金1242.30万元,受理垫付丧葬费用申请154宗,垫付救助资金80.29万元,受理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6宗,支付救助资金5万元。
  然而相比我市救助基金的结余,这些支出仅占基金的小部分,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有一定规模,仅以救助基金来源之一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来测算,去年我市机动车已超300万辆,仅去年一年从这些车辆交强险中提取的资金便逾4000多万,可见基金的收取远超支出。
  此次草案代拟稿中修订“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十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五万元”。同时还放宽救助条件,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也新纳入。
  研讨会上,不少律师认为大幅提高救助费用以及拓宽救助范围等是本次修改的闪光点。将一些费用作相应的提升符合经济发展,也体现了政府对市民的人文关怀。对于救助基金出现的大幅结余问题,还有律师提出一些人不知道救助基金的存在,现在放宽救助条件,提高救助费用,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受益。
  社会人士应参与监督
  加大对骗取救助金处罚力度
  此次草案代拟稿还增加机动车号牌拍卖的收入作为救助金的来源,成为一大亮点,“救助金的来源还应当进一步拓展,增加对路旁停车收费及交通行政罚款按照固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曹叠云律师的发言引起与会律师的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赞同。高立明律师也提出,只要与车辆有关的产生的费用也应该考虑像交强险一样按固定比例提取纳入基金。
  由于草案代拟稿删去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代表中的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对此,不少律师建议应保留并适当增加社会专业人员的比例,更有律师直言,“多让公众参与更有利于社会监督,不应删去公众参与。”
  对于立法质量,还有律师提出“原办法还有规定,对救助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次修改草案将这一内容删除,这是不合适的。”他们表示,即使本办法中不规定这一内容,也不能剥夺申请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应保留这一规定。
  此外,由于此次修改稿中提高了救助和垫付费用,为防止医疗机构、殡葬机构等骗取救助基金,曹叠云等律师建议,应将原有的骗取款额的三倍罚款提升至十倍,且其直接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对其产生足够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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