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技术入干股合作协议书怎么处理

公司入干股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兄弟们一块合伙开了个公司,由于公司经营问题欠下了不少外债,公司想经营下去,其中一位说不想在公司干了,要出去找别的工作,之前投入的钱当入股,他说为了保证它的利益,公司如果挣钱的话,按股份分配所的利润,如果公司赔钱的话,公司需向他每年交一万块钱。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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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注册的时候,有一位法人代表,现在面临着公司如果散伙,让法人代表一人承担债务,我们之前也没又签订合伙协议。
和人合伙开的公司,合同上两人的股分比例3:7;两人商议公司盈利分红为5:5;现在公司结算亏钱了。
想问问亏钱的比例是3:7算还是5:5算?谢谢! 签合同时,没有考虑到亏钱的情况。
创办公司,需要客户资源代表,他提出的条件就是给出一个干股,而比如说公司以后出事怎样才可以使他同样承受公司的责任,毕竟他不出钱,就是白给股份,不代表他不承担任何风险吗,以后公司遇到麻烦他不愿承担责任该如何怎样让他同时也承担责任,给他干股后怎样才可以不随意提出退股。
入股份并不代表一定出钱,根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应该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应该承担有限的责任。 但是怎样可以使他和其余的股东承担...
我在a 公司工作,我所在的部门被 a 公司出售给 b 公司,a 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如果我不去 b 公司的话,是否能拿到 n+1 的补偿?谢谢!
公司之前出了通告,放假是12天,但是现在发工资的时候告诉我们,只有三天的带薪假期,扣掉了我们六天的工资,请问这个样子,能否仲裁?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12年11月在德州一家网络公司做销售行业,直至今年3月份离职。当时去公司的时候承诺工资是1500元加上业务提成,转正后给缴纳3险一金。当时来的时候,总经理说这个公司是深圳一家大企业的分公司,原本说是每月20号发工资,后来无故推到月底发工资,再之后推到5号发工资,现在定的是15号到20号发工资。我们刚来的时候说是让我们做网络广告业务,锻炼我们的业务能力,到时候好接任总部公司的IDC业务。然而过年后,总部让我们停止我们分公司所有的以开展的业务...
公司之前出了通告,放假是12天,但是现在发工资的时候告诉我们,只有三天的带薪假期,扣掉了我们六天的工资,请问这个样子,能否仲裁?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逃跑,从公司走了工伤认定再鉴定的程序! 问题是现在鉴定结果出来了,我们现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需要我们让交警在事故认定书调解结果栏内有一个结果,说没结案不能工伤理赔的!但是现在那个摩长车主早逃了,怎么办呢?
我是2002年6月份进的公司,但2005年7月调离另一单位(是同一公司),今年2013年2月份到期,3月份有续签了1年的合同,但今年4月30公司解散,应该是怎么样计算的呢
各位律师好,我现在有个问题一直在困扰,因为本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下面的事情,哪位好心的律师大哥大姐帮忙分析一下。
本人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这家公司刚刚成立就去了,在这家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有2年多时间了。因为是创业型团队,一直没有赚到钱,前后裁员裁了3次,都把我留了下来。但是就在昨天,公司发布信息说 公司要搬家到其他的城市,不做北京这里做下去了,问大家谁愿意跟着去。如果跟着去就还是正常的上班,如果不跟着去就是自愿离职。 其实我们所有...
公司合作的时候签订是股份一人一半,后来是合作的过程中,以公司名向合作人借了82万,现在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出了经济问题。他又愿意清盘。比方说公司财务帐如下:应收款100万,应付款80万,公司设备等50万。问:1.由于合作间出现了问题,我不愿意再投资这个公司了,在合作人又不愿意清盘的情况下,我能不能私自再在外面投资其他生意?这样合法吗。2.如果我要上诉清盘,那我要怎么做?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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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招商引资强行入干股,却砸了自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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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视大调查导读 & & 永州道县“香拉里”食品有限公司投资人向我们经视大调查微信公众号实名举报:道县机关事务局副局长李辉常,不但在“香拉里”投资参股,担任了副总经理,最近还把自己的公司给砸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立即展开了调查。副局长招商引资 &占8%股份并任职副总经理要求公司破产不成 & &竟带人打砸公司2012年11月,湖南“香拉里”食品有限公司在道县办厂成立,李胜良担任董事长,妻子为法人代表,李辉常要求投资入股。最终公司同意了李辉常2%的干股,加上之前6%的出资股份,李辉常总共占股8%,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财务。但在2014年底,李辉常挪用公司公款被发现,不得不辞去了副总经理的职务。因为这事李辉常耿耿于怀,同时公司从2013年开始建设,到2015年5月才开始试运营,公司没有营利分红,李辉常开始要求企业停工,申请破产。在李辉常的阻挠下,从去年九月份开始,公司完全停工。同时李辉常还不间断带人来破坏工厂。今年6月30号,李辉常带人来公司打砸,搬走了公司电脑和财务账本,砸坏了公司的车。记者询问参股经商一事 & &李辉常迅速离开另一股东司法所所长 &也称宁愿向纪委举报永州道县机关事务局已经改制成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李辉常是副主任。下午三点半,记者来到道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里空无一人。对于李辉常到底是在岗还是外出还是请假,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没人清楚。记者只好在李辉常办公室门口等着,三点左右李辉常骑着电动车出现了。看见有人在问关于投资经营一事,李辉常赶紧骑着电动车走了。再拨打李辉常电话时,已无法接通。对于参股经营一事,李辉常回避不理。而香拉里另外一名股东李国民证实确有此事,李国民也是一名公务员,是永州道县柑子园镇司法所所长。对于目前公司的状况,公司股东李国民也忍无可忍。虽然自己也是公务人员,李国民也表示要将此事向纪委报告,处理参股经商的公职人员。打砸事件发生后 & 警方介入取证定损&道县纪委:正在调查6月30日,道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李辉常带人到香拉里食品有限公司打砸,工人报警。7月5日上午,派出所民警和物价部门到工厂定损。对于李辉常参股经商一事,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很多人都知道。对于李辉常参股和打砸公司,道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认为这不过是股东之间的纠纷。随后湖南香拉里食品有限公司投资人李胜良来到永州道县纪委实名举报。目前,永州市道县纪委几经介入调查,将在调查结束后公布处理结果。经视大调查记者报道编辑:杨豆豆《经视大调查》原创节目,独家版权,转载需获授权本微信公众号由“经视大调查”新媒体工作室打造湖南媒体公众号影响力十强品牌每天更新,欢迎免费订阅小编微信:etv8800公务员更应敬畏法律!请点赞↓↓↓转发至朋友圈!官员接受干股被诉受贿获刑10年
  本报讯 (记者李立志
通讯员番纪宣)记者昨日从番禺区有关部门了解到,番禺区法院日前审判首例“干股”型受贿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审判长的话音落下时,被告人原广州市番禺区石�镇政府信息办副主任温某悔极而泣:一时的贪念却铸成大错。
  温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一分钱却挂名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股东长达6年之久,并占有该公司10%的干股。2010年12月间,温某借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网络及视频监控项目给予了大力帮助,并堂而皇之地收受该公司按10%干股兑现的人民币30万元。2012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某收受他人“干股”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温某上诉,维持番禺区法院原判,温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这是全省开展“三打两建”行动以来,番禺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其中一个刑事案件。
  记者昨日从番禺区有关部门了解到,番禺“三打”专项行动开展至今,区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共查结案件5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共25件,涉案人员2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涉案金额10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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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的行为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作者:张伟
  【案情】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邀集多人先后到三家按摩店强行要求“入干股”,都被经营业主拒绝。刘某等人对经营业主威胁“过几天要带人来赶走店子客人”、“找几个绝症患者来堵门”。第一家按摩店经营业主怕招来麻烦就交给刘某等人2000元现金了事;第二家按摩店经营业主以自己是尿毒症患者不怕死为由对刘某等人不予理睬,刘某等人赶走店内几名顾客并继续威胁“要找几个绝症患者来扰乱生意”后离开;第三家按摩店经营业主报警,刘某等人见警车临近后离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损害行为相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刘某等人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定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1.刘某等人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从客观方面来讲,本案中刘某等人以实施“赶客、堵门”的胁迫手段强行要求“入干股”来获取好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使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取索要公共或者私人财物,是一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刘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超过1000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客体上讲,行为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按摩店正常的经营秩序,这种经营秩序属于一种公共秩序。从主观上来讲,行为人不仅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而且还存在逞强耍横的动机。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客观方面,刘某等人行为采取“赶客、堵门”的恫吓手段,强行要求按摩店业主同意他们“入干股”,本案中刘某等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在客体方面,刘某等人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他人正常的经营秩序。
  2.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犯罪形态,应当从一重处断。从刑法规定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属于法条竞合,因为至少在主观要件上,依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寻衅滋事罪要求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而敲诈勒索罪只需要在主观上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法条上的重合和交叉关系,故不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从本案来看,刘某等人以要实施“赶客、堵门”的胁迫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因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因刘某等人主观上还具备逞强耍横的动机,因而行为还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从罪数理论的角度讲,这是一个行为基于不同的罪过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来看,本案行为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本案中刘某等人行为明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从行为实质的角度来看,以寻衅滋事罪评价本案行为更为适宜。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刘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但是刘某等人强行索要得逞的财物不过2000元,数额较小,而以“赶客、堵门”相胁迫则严重侵犯了多家按摩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自由消费的权利,也就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所以刘某等人的行为本质主要是侵犯公共秩序,其次才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若以敲诈勒索来评价本案行为,重点落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上,没有把握到行为的主要本质,而以寻衅滋事罪来评价本案行为,重点落在侵犯公共秩序上,把握了行为的主要本质,显得更为适宜。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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