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无借名购房协议书起诉,起诉后,法院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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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协议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更名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殷翔 赫梦琳&&发布时间: 14:44:42
  近期,吴江市民王先生从李先生处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商定好买卖事宜后签订合同,后期李先生反悔,王先生无奈只得将李先生告上法庭,但是法院在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去年10月以来,吴江房价节节攀升,二手房市场交易火爆,王先生见此情形,产生购买二手房的想法。今年1月,吴江房价加速上涨,王先生觉得要在春节前出手购房,否则年后房价可能会大涨,于是在急切寻觅房子时找到了李先生,并在当月与李先生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由其购买李先生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在今年3月以房屋更名的形式办理房屋网签。但是,春节过后房价仍一天天高涨,远胜于年前,此时房主李先生觉得自己房子卖得吃亏了,于是在王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网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后王先生多次找李先生协商,请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先生始终拒绝配合。最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吴江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更名条款,有着逃税漏税的非法目的,该条款不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到国家、社会利益。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更名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其他条款效力有待进一步确认。在得知法院的审理结果后,王先生后悔莫及,自责不该为减免税费而出此下策。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房屋买卖者,在房屋买卖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签订买卖合同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时行为要诚实守信,遇到纠纷时解决要依法处理,切不可见利忘法,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只会害人害己,徒留遗憾。
责任编辑:研究室案例关注|购房“直更名”引诉讼 法院调解解除合同息纠纷_常熟市人民法院-爱微帮
&& &&& 案例关注|购房“直更名”引诉讼 法院调解…
  日下午,一起因“直更名”引发的纠纷在常熟法院海虞法庭顺利解决,当事人周某与陈某、房产公司、中介公司四方握手言和。  几年前,陈某购买了某楼盘中的一套房产,但房产一直未能交付,仅办理了网签。2014年底,陈某决定出售该房产并将房产信息挂到网上。周某正好想买套房子,后通过中介公司与陈某取得联系,并表示愿意购买陈某的房子。  2015年7月,陈某与周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将房屋出售给周某,并于2015年8月底办理更名手续,同时约定由周某负责办理更名手续,相关费用由周某承担。签订协议当天,周某按协议约定交付陈某定金3万元。  2015年8月下旬,中介公司通知陈某、周某到房产公司办手续,陈某按房产公司要求出具了退房申请,并将当初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全部通过中介公司交付给房产公司。当天周某又交付陈某购房款11万元,同日周某又交付房产公司购房款30余万元,房产公司为此出具收据载明周某认购陈某的那套房屋。  但此后,周某一直未能办理成功“直更名”手续,故将陈某、中介公司、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周某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陈某则表示房产公司应先将周某付的30余万元购房款先退给陈某由陈某去还银行贷款,至于直更名的义务协议明确是周某承担,自己作为售房人已经提交了退房申请,不存在违约,如解除协议则保留追究周某违约责任的权利;房产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好意配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要直更名必须先由陈某还清按揭贷款,再撤销网签,然后再与周某网签购房合同;中介公司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经承办法官法律释明及多次做工作,几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陈某、周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解除,周某给付中介公司中介费用1000元;陈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陈某返还周某定金及购房款14万元;房产公司返还周某购房款343041元;陈某、周某、中介公司相互之间不再追究违约责任。【法官提醒】& & & &“直更名”实为购房者将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买受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此举必须取得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公司的同意,否则难以完成“直更名”手续。本案中周某承担“直更名”义务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在买卖协议中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的,但“直更名”显然需要陈某及房产公司的配合。因此法官提醒,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网签后,还未备案的,需要购房者和房产公司提出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的预告登记手续,等待房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房管部门回收作废的购房合同,撤销预告登记,然后房产公司就可以与新的购房者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了,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完成所谓的“直更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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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那么,选择哪种方式对购房人最为有利呢?
&&仲裁可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虽然越来越多,但毕竟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在这一点上,仲裁就有其非常显著的优势。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则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可以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员,可以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员,可以保障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有专业知识、公平、正直的人士来裁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对裁决公平、公正性的疑虑,也有利于裁决结果被当事人接受及得到执行。
&&此外,仲裁过程是不公开的,这与法院公开审判所不同,这样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可以得到保护。
&&仲裁裁决快于法院判决
&&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通案件,法院一审的审限是6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则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即从理论上说,一个案件如果在法院审理,则形成生效判决的时间可能会需要9个月。
&&如果是选择仲裁方式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时间限制,但是各个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中基本都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的时间)内,做出仲裁裁决。这样看来,仲裁所花费的时间比诉讼少一些。
&&此外,最关键之处在于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可申请撤销情形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形式的上诉、异议、复议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这样,就不会出现类似法院二审的情况。
&&但这一优势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假如仲裁结果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无权对裁决结果提出不服,所以就没有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错误、疏忽情形,否则就会对自己形成不利局面。
&&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法律效力相等
&&很多人打官司,就怕得到一张法律白条,如果无法执行,官司还不如不打。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没有必要担心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就涉外的仲裁裁决而言,按照我国现在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凡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国家和地区法院,同时一般也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购房合同发生纠纷时,一般还要考虑相关的费用支出。仲裁收费相对比较高,以北京为例,申请仲裁时,要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这两项费用加起来,几乎相当于法院两审的费用。这是因为,仲裁机构的部分运作费用、仲裁员的报酬等,都要从仲裁费用中支出,所以数额就高了不少。
&&如果房屋的价值比较高,相应争议标的也就比较大,假设争议金额为50万元,那么,仲裁费用就会达到24550元。当然这些仲裁费用最终会由败裁一方承担,如果申请人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确实比较过硬,可放心大胆一些,否则,请多考虑考虑。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不能只简单地说:“我选择仲裁方式”,而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地表达出: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注: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有城市名但没有“市”字)。如果不是这样,则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无效的,仲裁委员会难以受理无效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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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赵玲玲&&发布时间: 17:01:40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某与胡某的起诉。
 原告周某某与胡某夫妻俩为置办结婚用房,选中位于池州市某小区商品房,并于2014年10月份与该小区商品房开发商安徽池州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交房之后,周某某与胡某在装修时发现房屋多处漏水、窗台空鼓、主卧天棚不平等诸多房屋质量问题,为此他们还将这些问题反馈至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经现场勘测,主卧室天棚确实存在明显误差。经与该商品房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接确认,周某某与胡某未能与安徽池州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一致维修方案。于是,周某某与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安徽池州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并修缮房屋。
  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安徽池州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已订立了仲裁条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某某与胡某的起诉。贵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隐瞒事实真相而致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某与胡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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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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