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应该拿起手中的工具和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违法者进行斗争,大家对吗??

选择性执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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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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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雷洋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其实是警察在执法中能否使用依法武力以及执法对象应该如何配合。  日发生在北京的雷洋事件,公众非常关注,其实警察更加关注。因为雷洋事件已经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警察在今后执法活动中的行为逻辑。  第一,警察有没有权力在公共场合截停公民?比如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显然,警察有权力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嫌疑的人。而且这还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第二,什么叫嫌疑,怎么判断?  对于“嫌疑”一词,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中华汉语大辞典》是这样注解的,“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这并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只要有可能性,从字面理解,是基于主观的“怀疑”。在现实中,是由执法人员凭借其理论知识、训练素质、工作经验根据现场环境、人员举止以及相关联信息(比如举报、控告等)作出的主观判断。  第三,警察可不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问?  答案是可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限制当然也无法限制“嫌疑”的范围,完全基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势的主观判断,因此,这个“嫌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驾,可以选择人人检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谁喝酒的证据,才能查谁,正相反,谁是否喝酒的证据,正是在检查后获得。需要有证据才能盘查,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既然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那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在公共场合随意截停人员进行盘问,这是不是我国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权益?  首先,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但并不等于需要随时这么做,因为如果经盘问、检查,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情形,警察就无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进行处罚,这种无效的“随意”盘查对警察来说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现实中,警察肯定是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根据时空条件,力求选择正确的对象进行盘查,也就是口语中说的要抓对人。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选择随意的对象,这个随警察的意愿,其实是考验警察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识别能力和警察的责任意识,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专业技能。一个混日子的警察也可以坐在办公室啥人也不问,啥事也不管。其次,这种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许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联邦自治。最后,为什么法律会许可警察有这种盘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当然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犯罪是各种形态的,警察不可能事先知晓全局,在中外影视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伪装成受害人逃离现场也是常有的桥段,因此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推进,惩恶扬善,就必须要求警察开动智慧,拿出行动,采取措施,通过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时,就得像爱迪生研究灯丝一样一个一个地去尝试。  第五,面对警察的盘查,公民应当怎么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警民冲突多数因此而起,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比较薄弱的环节,饱受中国警察诟病。中国的老百姓,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有两种思维,一个思维是对政府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盘查的目的保持怀疑、警惕,担心警察找茬,乱抓乱罚,这是一个大话题,有社会诚信,有政府公信力,有过去中国警察违法违规事件,有国外过分宣扬的极端自由主义多种因素交织,在此我们不多谈。我只想强调一点,请选择信任,你要相信绝大多数警察,他们只是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警察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警察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请不要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另一个思维是对社会公益的冷漠,认为不关我事,我也不关心,警察别来找我,找我我也不配合,配合了没有好处,没准还得罪人遭报复,不配合警察拿我没辙。甚至还有人就是抱着看笑话的心态。这也是一个大话题,在此也不多谈,我也只强调一点,“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警察执法针对的是违法犯罪人员,可是维护和挽救的是其他公众的权益,今天你不站出来帮助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挽救他人的权益,明天就会有人不站出挽救你受害的权益。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你除了可以自我辩解外还应当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证据。对于警察的盘查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当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爱国守法”的内容包含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的内容,这个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调查,提供所知晓的情况。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咱们也不多谈。但是这个法律的薄弱环节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当然,另外还有第三种思维,就是确实违了法,犯了罪的人员,多数企图逃脱、抵抗警察的盘查,这个从心理逻辑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并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诚然,这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定,但代表着我国不支持沉默权,面对警察的盘问,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如实供述。如果这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允许全社会普遍地抵抗、掩饰、隐瞒、逃避,那些我国的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将更加无序。  第六,如果公民,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不配合警察包括盘查在内的执法活动,警察有权动手吗?  近年来,公众场合拒绝、顶撞、辱骂甚至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一线的交警,被冲撞、拉扯、殴打甚至被驾车碾压的案例司空见惯,原因已经在第五个问题中谈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这是公众关心的,同样也是警察关心的,因为这事关中国警察的“执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诸如“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甚至还有“下跪式执法”,正是中国警察在执法时面对不配合甚至抗法时的无奈,这是中国法治的笑话。在公开执法过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警察打人了”,中国警察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即使警察之前没有动手,此时也必须束手就擒,就地挨骂挨打,否则等待警察的就是网络口水和单位的批评处分。如果警察真的动手了,而且造成人员伤亡了,那此时的中国警察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职身份,变成了个人行为,前有贵州安顺的张磊,其接警出动制止违法的公务行为最后竟然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八年,似乎警察在违法犯罪现场只有个人自卫权而没有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控制权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后有山西太原的王文军,也是执行公务处置报警却身陷囹圄。中国警察在面对抗拒执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吗?其实,中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还有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连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警察徒手制服违法犯罪人员难道有错吗?所以,社会需要纠正一种“警察怎么能打人呢?”的错误观念。警察可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违法犯罪对象的特殊手段。  在谈了上述六个问题后,回头再来看雷洋事件。昌平警方无论是蹲点守候也好,接到举报也好,还是例行清查也好,拥有无须争辩的截停雷洋进行盘查的权力。从法律角度,即使雷洋没嫖娼也可以盘查,就像巡逻警察在夜间发现一个可疑人员,有权也应当进行盘查,不盘查可疑人员的不是好警察。在截停雷洋的过程中,雷洋不管是出于企图掩饰自己的违法过错,逃避处罚也好,还是担心是假警察侵害也好,其行为心理可以理解,但在昌平警方亮明身份之后,雷洋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进行抵抗、逃避。即使退一步讲,好吧,雷洋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仍然情绪激动继续抵抗、伺机逃避,我们表示理解。而此时执行职务的警察就有权对他的抵抗行为进行压制制服,根据法律使用手铐进行约束,这是相对应的措施。这个过程中避免不了有肢体接触甚至是强力对抗,这对警察来说完全合法,而且也合理,为什么警察学校要培训格斗战术,绝不仅是用于锻炼身体。如果绝大多数人觉得不合理,可以尝试出台一部法律规定警察在遭遇抵抗时应该投降、逃跑或者拱手放任执法对象逃去,如果这样的法律能够通过颁布施行,警察遵照执行也无妨。因为放纵了违犯犯罪的后果将由全社会公共承担。当然,在约束了雷洋,控制了场面之后,警方就不能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否则这就涉嫌违法犯罪,并需承担后果了。我们并不明确北京警方在将雷洋抬上汽车之后的情况,只是有消息称“雷洋在抬上汽车时就已经瘫软”。他的最后死因是什么,只能有待于尸检报告。所以,对于本次雷洋事件本身,真正应当调查清楚的是什么?是雷洋被抬上汽车之后,有没有遭到殴打,这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之前,昌平警方的行为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程序上的过错,至于有人纠结昌平警方没有穿警服,没有驾驶警车,没有携带执法仪,违反了程序,其实这都属于警方内部的工作方法和战术技巧问题,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想,任何一个有智慧的人都明白,警察如果什么时候都穿着警服、驾驶警车,那么有些违法犯罪人员肯定抓不回来。再说执法记录仪,其使用目的,不仅是针对警察的约束,更是为了留下证据有利警察自证清白,防止有理说不清反被诬陷。雷洋事件中北京警方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是个于已不利的遗憾而不是过错。  现在,无论雷洋最终的尸检结果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殴打致死,我想大家都逐渐清晰地指向一个结论,就是雷洋是死于一场打击嫖娼的执法活动。中国警察打击嫖娼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个两个,这显然是个大数据,我们之前不曾听闻什么人在警方抓嫖时身亡,雷洋是个特例,但请认清,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  因此,雷洋事件应该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到底是应当约束、削弱警察的执法权力,还是应当提高公众配合执法的意识,我相信我在之前的表述已经很明确了,警察的执法权力受法律授予也受法律制约,法律的本质就是大家的约定,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绝大多数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消弱警察权力,比如警察执法遭遇抵抗应当放弃执法,比如没有证据不能盘问可疑的人员,还有人认为雷洋嫖娼违法行为终了后警察就不能再上前截停盘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嫖娼应当合法化,这些都只能提交人大去立法修法。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警察依法行动,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于国家管理层面,也应当思考更进一步细化、分程、明确地规范警察合法武力的使用,同时推进中国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
楼主发言:67次 发图:0张 | 更多
  狡辩而已
  @听香看舞
16:35:29  狡辩而已  -----------------------------  以事实和法律为准,雷洋事件反映了中国迫切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警察是有权盘查任何人,但不是说随意盘查任何人,且盘查的方式一定要文明合法。  我们要维护警察依法执法的权利,甚至是暴力的权利,但记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tg的立党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美国那种警察国家。
  人的生命是很顽强的,警察可以打人,但因为嫌疑就能把一个鲜活的人活活打死;这是不是超过度了?警察可以随时盘问路人,面对警察的盘问公民必须配合。但警察必须知道我们有基本的人权公民权不得越过法律赋予我们的人生自由。现在的事实是嫌疑人被警察盘问了,且这个嫌疑人在警察的控制下死了。警察对他做了什么?为什么要弄死他?
  顶起来讨论
  论点可取,论述部分苍白。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说白了就是中国法盲比较多,很多人根本就不懂法。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目前中国文盲半文盲所占比例都不少,法盲自然也会有很多。
  @happylima
16:54:48  警察是有权盘查任何人,但不是说随意盘查任何人,且盘查的方式一定要文明合法。  我们要维护警察依法执法的权利,甚至是暴力的权利,但记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tg的立党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美国那种警察国家。  -----------------------------  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   你看到他抵抗了么 明明有人听到他在抓到车的时候还在呼救:帮帮我,他们不是真警察 明明是他自己让人帮忙打110的 这些证明他并不是抗拒执法
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抵抗执法呢
没亲眼看到他抵抗执法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就说他抵抗执法 更警察在足疗店门口看到一个急匆匆赶路的人就怀疑人家嫖娼有何区别,抛出那样一个论点却基于一种主观判断的论据之上 是不是狡辩呢 什么没嫖娼也可以盘查?那么任何一个走在足疗店门口的人都有嫖娼的嫌疑了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演下去 每一个驾车的人都是酒驾的嫌疑 警察都可以盘查
每个打扮得都稍微露一点的女子都可能被怀疑为妓女,警察都可以盘查
完全是个法盲却在这里讨论法律
  警察学会把任何一个普通人当作是跟自己一样的公民对待就可以了
  这分明是一个盘查的权限问题 而不是盘查的方式问题
任何权力都有个界限 有个边界 无界限无边界的权力最后导致的就是任意而为,无法无天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楼主典型的混淆视听,洗地帖还是要挟帖?让你按法律规定执法真的就这么难?
  强制性措施是指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帖子明显的投机取巧不卖力气,扣掉五毛
  @HH6-06-02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要是判警察有罪,直接后果就是出现警察的离职潮!至少我会让我儿子辞职!
  支持楼主的文章
  @HH830516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听香看舞
17:35:53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  同样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  我认为警察无罪才是法治  你认为警察有罪才是法治  可见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17:38:14  要是判警察有罪,直接后果就是出现警察的离职潮!至少我会让我儿子辞职!  -----------------------------  看到这条,突然无语了。 身为体制中人,也总是感觉到体制让人不得已,但是不同的人在体制内还是有不同的表现的。主观上我也不希望判警察有罪,因为大家都是普通人,但是客观上,如果他真的违法了,却因为他是警察而不判定有罪或者因为判定了有罪就影响其他警察的积极性而减轻惩罚,那么“法治”永远是空谈。
  我只能祈求下一个不会是我
  没人说警察不能执法,但穿着便衣,死者有伤,时间短,监控坏了,洗得干净吗?
  @HH830516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听香看舞
17:35:53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  @HH6-06-02 18:00:06  同样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  我认为警察无罪才是法治  你认为警察有罪才是法治  可见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  我认为依据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再判断警察到底有没罪 才是法治。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的第三方---检察院现在都还没公布他们查明的事实,你们就根据其中某一当事方的言论,以及自己的想象来判定警察有罪没罪,这根本就不是法治!
  @happylima
16:54:48   警察是有权盘查任何人,但不是说随意盘查任何人,且盘查的方式一定要文明合法。   我们要维护警察依法执法的权利,甚至是暴力的权利,但记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tg的立党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美国那种警察国家。   —————————————————  @听香看舞
17:19:00  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   你看到他抵抗了么 明明有人听到他在抓到车的时候还在呼救:帮帮我,他们不是真警察 明明是他自己让人帮忙打110的 这些证明他并不是抗拒执法 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抵抗执法呢 没亲眼看到他抵抗执法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就说他抵抗执法 更警察在足疗店门口看到一个急...  —————————————————  确实都可以盘查  
  @就是喜欢玩问道
18:08:35  @happylima
16:54:48  警察是有权盘查任何人,但不是说随意盘查任何人,且盘查的方式一定要文明合法。  我们要维护警察依法执法的权利,甚至是暴力的权利,但记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tg的立党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美国那种警察国家。  —————————————————  @听香看舞
17:19:00  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我并不认为雷......  -----------------------------  那怪不得公众会对这起案件高度关注持续关注了,并且出现“人人自危”的字眼了。
  雷洋事件将是中国执法史上的一个分水岭。  
  首先,楼主有几个问题没有搞清,不可妄下结论。  1、北京一线警察都配有执法记录仪,并要求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没有携带使用,就是违规执法。不是错误?身为警察,目无法纪,玩忽职守,仅仅是错误?此案如果使用了记录仪,给查清案情省去了国家多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这只是错误?  另外,据目击者称,110警察到来时,曾问过他们记录仪有没有开,答曰:开着的。你去思考吧。  2、雷洋在110到来前活蹦乱跳的人被塞入小轿车,到110来到来时大约有六分钟左右,然后架出来转移到面包车上,此时雷洋才已经昏迷瘫痪状态。至于转到面包车中再又做何处理就不得而知了。  3、“但在昌平警方亮明身份之后,雷洋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进行抵抗、逃避。”如果是正当执法的话,此言不错。但如果这几个警察是违法犯罪“执法”呢?这样的事还少吗?雷洋为什么在小区要呼叫求救?为什么说他们不是真警察?一般老百姓谁能在几秒钟之内鉴别警察证件的真伪?连围观群众都怀疑便衣身份,打110报警,雷洋能不怀疑吗?如果雷有违法事实,那110真警察来了,不也同样要带走审查吗?  所以,你所说的一些道理在警察正当执法的前提下是成立的。但非法甚至是犯罪“执法”情况下是不成立的。譬如此案,北京检察院经初查已经确认那5个警察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所以才有立案侦查的必要。你却超越检察院而妄论他们无罪。  至于为什么涉雷洋案警察有犯罪嫌疑,检察院当然知道,我们普通人如果对现有公布的资料稍作分析的话,也会明白。楼主如果真不明白,那真没有资格在此发贴。  查清事实真相,打击害群之马,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警察,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继续看你们表演  
  楼主摆了一堆高大上的东西,我只问你雷洋怎么死的?是不是合法。没人说你不应该去做什么,该怎么做
  @16-06-02 18:42:02  楼主摆了一堆高大上的东西,我只问你雷洋怎么死的?是不是合法。没人说你不应该去做什么,该怎么做  -----------------------------  这要等调查结果
  事实上,警察盘问认为有嫌疑人是负责的表现  
  @restart2013
18:20:00  雷洋事件将是中国执法史上的一个分水岭。  —————————————————  嫖娼还有理了  
  @人民呼声assa4
18:54:14  @restart2013
18:20:00  雷洋事件将是中国执法史上的一个分水岭。  —————————————————  嫖娼还有理了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话说国家暴力机器会保护谁呢?黑白颠倒  
  @常名的
18:25:58  首先,楼主有几个问题没有搞清,不可妄下结论。  1、北京一线警察都配有执法记录仪,并要求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没有携带使用,就是违规执法。不是错误?身为警察,目无法纪,玩忽职守,仅仅是错误?此案如果使用了记录仪,给查清案情省去了国家多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这只是错误?  另外,据目击者称,110警察到来时,曾问过他们记录仪有没有开,答曰:开着的。你去思考吧。  2、雷洋在110到来前活蹦乱跳的人......  -----------------------------  等我一一回应你,我现在有事。
  楼主就是法盲。  与私权,则法无禁止皆可行;与公权,则法无授权皆禁行。  这是最基本的法理知识。  现在楼主居然拿了一堆法律并没有规定的东西说事,如果真正按法治精神来,中国的很多警察与楼主,都已经犯法了。
  对执法者来说,从程序正义角度讲,执法过程是绝对不能带入个人想法的。否则就无法保证每一次执法的公平。  所以,对公权力,法律越详尽越好,如果不尽详尽有可能误判的地方,则不得行动。  疑罪从无,宁纵勿枉,这应该都是常识。
  我在马路边   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叔叔拿着钱   对我把头点   我高兴的说了声   叔叔再见
  我在马路边  见到10块钱,  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叔叔捡到钱,  叫我买包烟,  我生气对叔叔说,  叔叔不要脸
  支持楼主,现在法盲太多。而且媒体都是各种歪曲事实。说警察有问题的,应该送去美国享受下美国警察的民主。
  有理有据,顶起。  只是现在整个社会舆论都是通过网络来传播,  网络又被资本控制,  楼主的合理分析,在舆论里传播面太小。  TY算良心的了,若是在WY里面,你的文字都发不出来。
  不管怎么骂警察,出了事首先想到的是警察;不管怎么夸警察,犯了事首先是躲警察。如果我是雷洋,我绝不会反抗,因为我怕挨揍。  以上几句,句句真心实话,喷者装B。  
18:42:02  楼主摆了一堆高大上的东西,我只问你雷洋怎么死的?是不是合法。没人说你不应该去做什么,该怎么做  -----------------------------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18:48:16  这要等调查结果  -----------------------------  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你的表达合适吗?
  狡辩。太苍白无力了。以为老百姓都缺心眼呀。没有约束的公权力最终摧毁的只能是政权,希望帝都的长老们能明白这个亘古不变的道理。天涯上都有好多帖子提出很好的对公安系统执法的整改意见了。目前最根本的是公检法系统一定不可谋利,这才是乱像丛生的根源。民智已开,切勿当鸵鸟。  
  你把道德规范拿出来我更不信了,只有法律和秩序无效才会有人鼓吹道德,文科生吧,还不是法律类吧
  曾经多么敬爱的警察叔叔
变成大家憎恨反感。本质上是谁造成的,楼主没有找过原因没。
  一切靠法律和证据。  
  完全是错误的法盲式论证。法治原则就是说,国家机关,包括在公安警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楼主把法无明文规定和界定的都推定为警察皆可为的,就是想把我国的体制论证成警察国家,专制国家。
  执法记录仪要是能够保证使用(别关键时刻就玩坏了这一手),让大字都能够看到真相,百姓相信对合法使用武力也不会多说什么。
  @酋长上校
19:46:24  完全是错误的法盲式论证。法治原则就是说,国家机关,包括在公安警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楼主把法无明文规定和界定的都推定为警察皆可为的,就是想把我国的体制论证成警察国家,专制国家。  -----------------------------  建议你再好好看看
  支持中国大陆警察美式执法!!!  雷洋死有余辜!!!  雷洋的家属应该赔偿国家的过量服务!
  @知道的太少
17:31:35  强制性措施是指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帖子明显的投机取巧不卖力气,扣掉五毛  -----------------------------  五毛?给大家普及知识。好心好意,哎......
  @酋长上校
19:46:24  完全是错误的法盲式论证。法治原则就是说,国家机关,包括在公安警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楼主把法无明文规定和界定的都推定为警察皆可为的,就是想把我国的体制论证成警察国家,专制国家。  -----------------------------  李克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过客6-06-02 19:49:44  执法记录仪要是能够保证使用(别关键时刻就玩坏了这一手),让大字都能够看到真相,百姓相信对合法使用武力也不会多说什么。  -----------------------------  在雷洋案中,关于执法记录仪问题确实会让人起疑。
  @baronc7
19:44:34  曾经多么敬爱的警察叔叔
变成大家憎恨反感。本质上是谁造成的,楼主没有找过原因没。  -----------------------------  雷洋案中,从根本上说是司法体制问题。中国的司法体制问题不仅仅是公安执法问题,还有法院、检察院系统。再一步延伸到政治体制问题。那这样这个话题就太大了。
  要离职的警察!请大声向我报备!娇情更可恨!  
  @酋长上校
19:46:24  完全是错误的法盲式论证。法治原则就是说,国家机关,包括在公安警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楼主把法无明文规定和界定的都推定为警察皆可为的,就是想把我国的体制论证成警察国家,专制国家。  -----------------------------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20:05:17  李克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楼主闹明白主体没?
  南京彭宇案,影响了中国整个社会风气;也许雷洋案对警察的判决,会影响中国警察的行为准则。中国警察使用暴力也许是世界上警察中最克制的,如果再做限制,高兴的只能是坏人。
  @HH830516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听香看舞
17:35:53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  你看清楚,这句话是我发的?还是别人@我的?
  @热爱安宁
时间: 20:17:05   @酋长上校
19:46:24  完全是错误的法盲式论证。法治原则就是说,国家机关,包括在公安警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楼主把法无明文规定和界定的都推定为警察皆可为的,就是想把我国的体制论证成警察国家,专制国家。  -----------------------------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20:05:17  李克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楼主闹明白主体没?  -------------------------  楼主在装傻。这个地洗得了吗?
  @老猫iN
18:58:42  话说国家暴力机器会保护谁呢?黑白颠倒  -----------------------------  封建社会都不会保护这样的衙役的。除非是皇帝想坑自己了。或者被大臣坑!这样的衙役会给社会带去什么信息呢?
  李克强:市场法无禁即可为 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楼主故意漏掉前面的主体,混淆不同主体的法律权限,其心何其毒也。
  应该把楼主抓起来盘问
  楼主,放尼玛的屁。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还有比生命更宝贵的吗?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能立案吗?这几个便衣就是敲诈勒索的败类。河北的、西安的养鸡抓嫖的恶警判刑的判刑,开除的开除,现在北京这个搞的更大,养鸡抓嫖还打死人了,重刑等待着他们。你主子都放弃了,你还在这里洗地!
  之前我已经说了,与私权,则法无禁止皆可行;与公权,则法无授权皆禁行。这其实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  但我国很多五毛常常混搞,扯什么国情啊社会主义啊。。。  直到李克强总理在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市场法无禁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善待私权,苛待公权!没有任何狡辩的余地。  原话说: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目录清单,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对那些反映多、意见大又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的,还是要继续取消下放。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实际上这也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说得很清楚了,对私权与公权,法律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对公权的严苛,远远超过私权。  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绝不允许有一丝丝的你所谓基于主观性。  楼主,你还有什么可说的!
  @常名的
18:25:58  首先,楼主有几个问题没有搞清,不可妄下结论。  1、北京一线警察都配有执法记录仪,并要求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没有携带使用,就是违规执法。不是错误?身为警察,目无法纪,玩忽职守,仅仅是错误?此案如果使用了记录仪,给查清案情省去了国家多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这只是错误?  另外,据目击者称,110警察到来时,曾问过他们记录仪有没有开,答曰:开着的。你去思考吧。  2、雷洋在110到来前活蹦乱跳的人......  -----------------------------  1.执法记录仪是公安机关为取证装备的,并非法律规定,不带不违法。  2.我上文说到,公安已经亮明了身份。当然雷洋可以怀疑他们是假公安而拒捕(至少是拒捕,有没有暴力抗法要等调查结果)。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雷洋案,是立案侦查。请注意,是立案侦查。侦查结果未出来前,你就做出暗示。这也是有罪推定。  最后解释下,以上有一部分我要修改一下。我认为有问题。
  楼上有些人如果去当警察可能第一天上班就殉职。因为他们是天使...
  楼主,不会的,雷洋案的警察如果是受上级命令抓嫖的,雷洋死了活该,关键是警察抓雷洋是为了私分钱财,事先在警局没有备案,那就是钓鱼执法!无足轻重!所以楼主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修改一下   雷洋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其实是警察在执法中能否使用依法武力以及执法对象应该如何配合。  日发生在北京的雷洋事件,公众非常关注,其实警察更加关注。因为雷洋事件已经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警察在今后执法活动中的行为逻辑。  第一,警察有没有权力在公共场合截停公民?比如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显然,警察有权力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嫌疑的人。而且这还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第二,什么叫嫌疑,怎么判断?  对于“嫌疑”一词,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中华汉语大辞典》是这样注解的,“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这并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只要有可能性,从字面理解,是基于主观的“怀疑”。在现实中,是由执法人员凭借其理论知识、训练素质、工作经验根据现场环境、人员举止以及相关联信息(比如举报、控告等)作出的主观判断。  第三,警察可不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问?  答案是可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限制当然也无法限制“嫌疑”的范围,完全基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势的主观判断,因此,这个“嫌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驾,可以选择人人检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谁喝酒的证据,才能查谁,正相反,谁是否喝酒的证据,正是在检查后获得。需要有证据才能盘查,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既然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那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在公共场合随意截停人员进行盘问,这是不是我国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权益?  首先,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但并不等于需要随时这么做,因为如果经盘问、检查,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情形,警察就无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进行处罚,这种无效的“随意”盘查对警察来说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现实中,警察肯定是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根据时空条件,力求选择正确的对象进行盘查,也就是口语中说的要抓对人。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选择随意的对象,这个随警察的意愿,其实是考验警察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识别能力和警察的责任意识,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专业技能。一个混日子的警察也可以坐在办公室啥人也不问,啥事也不管。其次,这种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许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联邦自治。最后,为什么法律会许可警察有这种盘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当然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犯罪是各种形态的,警察不可能事先知晓全局,在中外影视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伪装成受害人逃离现场也是常有的桥段,因此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推进,惩恶扬善,就必须要求警察开动智慧,拿出行动,采取措施,通过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时,就得像爱迪生研究灯丝一样一个一个地去尝试。  第五,面对警察的盘查,公民应当怎么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警民冲突多数因此而起,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比较薄弱的环节,饱受中国警察诟病。中国的老百姓,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有两种思维,一个思维是对政府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盘查的目的保持怀疑、警惕,担心警察找茬,乱抓乱罚,这是一个大话题,有社会诚信,有政府公信力,有过去中国警察违法违规事件,有国外过分宣扬的极端自由主义多种因素交织,在此我们不多谈。我只想强调一点,请选择信任,你要相信绝大多数警察,他们只是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警察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警察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请不要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另一个思维是对社会公益的冷漠,认为不关我事,我也不关心,警察别来找我,找我我也不配合,配合了没有好处,没准还得罪人遭报复,不配合警察拿我没辙。甚至还有人就是抱着看笑话的心态。这也是一个大话题,在此也不多谈,我也只强调一点,“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警察执法针对的是违法犯罪人员,可是维护和挽救的是其他公众的权益,今天你不站出来帮助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挽救他人的权益,明天就会有人不站出挽救你受害的权益。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你除了可以自我辩解外还应当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证据。对于警察的盘查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当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爱国守法”的内容包含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的内容,这个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调查,提供所知晓的情况。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咱们也不多谈。但是这个法律的薄弱环节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当然,另外还有第三种思维,就是确实违了法,犯了罪的人员,多数企图逃脱、抵抗警察的盘查,这个从心理逻辑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并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诚然,这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定,但代表着我国不支持沉默权,面对警察的盘问,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如实供述。如果这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允许全社会普遍地抵抗、掩饰、隐瞒、逃避,那些我国的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将更加无序。  第六,如果公民,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不配合警察包括盘查在内的执法活动,警察有权动手吗?  近年来,公众场合拒绝、顶撞、辱骂甚至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一线的交警,被冲撞、拉扯、殴打甚至被驾车碾压的案例司空见惯,原因已经在第五个问题中谈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这是公众关心的,同样也是警察关心的,因为这事关中国警察的“执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诸如“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甚至还有“下跪式执法”,正是中国警察在执法时面对不配合甚至抗法时的无奈,这是中国法治的笑话。在公开执法过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警察打人了”,中国警察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即使警察之前没有动手,此时也必须束手就擒,就地挨骂挨打,否则等待警察的就是网络口水和单位的批评处分。如果警察真的动手了,而且造成人员伤亡了,那此时的中国警察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职身份,变成了个人行为,前有贵州安顺的张磊,其接警出动制止违法的公务行为最后竟然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八年,似乎警察在违法犯罪现场只有个人自卫权而没有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控制权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后有山西太原的王文军,也是执行公务处置报警却身陷囹圄。中国警察在面对抗拒执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吗?其实,中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还有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连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警察徒手制服违法犯罪人员难道有错吗?所以,社会需要纠正一种“警察怎么能打人呢?”的错误观念。警察可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违法犯罪对象的特殊手段。
  续上  现在,无论雷洋最终的尸检结果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殴打致死,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要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结果出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地明辨是非,才是我们真正要去追求的法治精神。  因此,雷洋事件应该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到底是应当约束、削弱警察的执法权力,还是应当提高公众配合执法的意识,我相信我在之前的表述已经很明确了,警察的执法权力受法律授予也受法律制约,法律的本质就是大家的约定,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绝大多数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消弱警察权力,比如警察执法遭遇抵抗应当放弃执法,比如没有证据不能盘问可疑的人员,还有人认为雷洋嫖娼违法行为终了后警察就不能再上前截停盘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嫖娼应当合法化,这些都只能提交人大去立法修法。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警察依法行动,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于国家管理层面,也应当思考更进一步细化、分程、明确地规范警察合法武力的使用,同时推进中国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
  @实话很残酷
21:01:57  楼主,放尼玛的屁。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还有比生命更宝贵的吗?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能立案吗?这几个便衣就是敲诈勒索的败类。河北的、西安的养鸡抓嫖的恶警判刑的判刑,开除的开除,现在北京这个搞的更大,养鸡抓嫖还打死人了,重刑等待着他们。你主子都放弃了,你还在这里洗地!  -----------------------------  立案侦查,什么叫立案侦查
  @HH830516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听香看舞
17:35:53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  @HH6-06-02 18:00:06  同样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  我认为警察无罪才是法治  你认为警察有罪才是法治  可见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  评论不看清楚吗?这是别人@我的
  雷阳就是个嫖客呗,死就死了,活该  
  @qswdsadaef
21:02:38  之前我已经说了,与私权,则法无禁止皆可行;与公权,则法无授权皆禁行。这其实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  但我国很多五毛常常混搞,扯什么国情啊社会主义啊。。。  直到李克强总理在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市场法无禁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善待私权,苛待公权!没有任何狡辩的余地。  原话说: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目录清单,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对那些反映......  -----------------------------  请看我修改后的
  5个涉案警察都立案审查了,还在这儿洗地,真够不要脸的。
  @HH830516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听香看舞
17:35:53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  请看清楚这是别人@我的
17:38:00  要是判警察有罪,直接后果就是出现警察的离职潮!至少我会让我儿子辞职!  —————————————————  尽快离职。  
  @观F乱舞真有趣
21:32:42  5个涉案警察都立案审查了,还在这儿洗地,真够不要脸的。  -----------------------------  我修改了,里面有不严谨的地方。请看修改版
  难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不需要保护吗?楼主是洗地的
  你的标题改为:雷洋事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屁民在今后被执法活动中的行为逻辑!!
  @常名的
18:25:58  首先,楼主有几个问题没有搞清,不可妄下结论。  1、北京一线警察都配有执法记录仪,并要求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没有携带使用,就是违规执法。不是错误?身为警察,目无法纪,玩忽职守,仅仅是错误?此案如果使用了记录仪,给查清案情省去了国家多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这只是错误?  另外,据目击者称,110警察到来时,曾问过他们记录仪有没有开,答曰:开着的。你去思考吧。  2、雷洋在110到来前活蹦乱跳的人......  -----------------------------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21:05:08  1.执法记录仪是公安机关为取证装备的,并非法律规定,不带不违法。  2.我上文说到,公安已经亮明了身份。当然雷洋可以怀疑他们是假公安而拒捕(至少是拒捕,有没有暴力抗法要等调查结果)。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雷洋案,是立案侦查。请注意,是立案侦查。侦查结果未出来前,你就做出暗示。这也是有罪推定。  最后解释下,以上有一部分我要修改一下。我认为有问题。  -----------------------------  1、执法记录仪,从名称上就可知用途。北京公安机关有强制命令,出警必须使用。而他们明知故犯。我不知道这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玩忽职守。如果故意不带,意欲何为?  2、首先什么叫“亮明了身份”?如果你好好地走在夜晚的街上,冲上来绑匪说我们是警察,甚或把假警察证在你眼前一晃,你就俯首配合了?那么多群众有相信的吗?为什么不让他们走而要等110来?何况,从雷洋的表现推理,应该是警察第一次在车中做了明显不像警察做的事。最大的可能在车中殴打敲诈。  3、我是基于你无罪推论说的。既然决定立案侦查,就是有嫌疑。我并没有说这些警察一定是犯了什么罪,或渎职、或越权、或过失致死,或故意杀人,也或没有罪责。但现在无法定论他们没罪。因为有可能犯罪,所以才立案侦查。  你现在无法证明他们无罪,但现有证据已能证明他们有极大的犯罪嫌疑。比如他们说没带记录仪的问题,至少这是渎职。当然,我们说的也没有法律效力,就像昌平警方说的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一样。只有法院的最终判决。  雷洋涉案的警察,已经不等同与一般意义上正常执法的警察了。很可能是假公济私的个人性质的恶意犯罪了。事实真相等待检方公布。  谁说从足浴店出来的是雷洋?谁说雷洋嫖娼了?谁说他拒捕咬伤警察了?谁说执法记录仪没带了?谁说雷洋挣扎中无意碰落警察手机跌坏了?  为什么的问题就更多了,无法一一列举。
  中国法盲太多,我宁可信警察,也不信法盲。  
  这是进一步修改后的  雷洋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其实是警察在执法中能否使用依法武力以及执法对象应该如何配合。  日发生在北京的雷洋事件,公众非常关注,其实警察更加关注。因为雷洋事件已经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警察在今后执法活动中的行为逻辑。  第一,警察有没有权力在公共场合截停公民?比如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显然,警察有权力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嫌疑的人。而且这还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第二,什么叫嫌疑,怎么判断?  对于“嫌疑”一词,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中华汉语大辞典》是这样注解的,“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这并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只要有可能性,从字面理解,是基于主观的“怀疑”。在现实中,是由执法人员凭借其理论知识、训练素质、工作经验根据现场环境、人员举止以及相关联信息(比如举报、控告等)作出的主观判断。  第三,警察可不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问?  答案是可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限制当然也无法限制“嫌疑”的范围,完全基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势的主观判断,因此,这个“嫌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驾,可以选择人人检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谁喝酒的证据,才能查谁,正相反,谁是否喝酒的证据,正是在检查后获得。需要有证据才能盘查,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既然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那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在公共场合随意截停人员进行盘问,这是不是我国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权益?  首先,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但并不等于需要随时这么做,因为如果经盘问、检查,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情形,警察就无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进行处罚,这种无效的“随意”盘查对警察来说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现实中,警察肯定是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根据时空条件,力求选择正确的对象进行盘查,也就是口语中说的要抓对人。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选择随意的对象,这个随警察的意愿,其实是考验警察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识别能力和警察的责任意识,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专业技能。一个混日子的警察也可以坐在办公室啥人也不问,啥事也不管。其次,这种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许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联邦自治。最后,为什么法律会许可警察有这种盘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当然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犯罪是各种形态的,警察不可能事先知晓全局,在中外影视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伪装成受害人逃离现场也是常有的桥段,因此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推进,惩恶扬善,就必须要求警察开动智慧,拿出行动,采取措施,通过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时,就得像爱迪生研究灯丝一样一个一个地去尝试。  第五,面对警察的盘查,公民应当怎么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警民冲突多数因此而起,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比较薄弱的环节,饱受中国警察诟病。中国的老百姓,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有两种思维,一个思维是对政府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盘查的目的保持怀疑、警惕,担心警察找茬,乱抓乱罚,这是一个大话题,有社会诚信,有政府公信力,有过去中国警察违法违规事件,有国外过分宣扬的极端自由主义多种因素交织,在此我们不多谈。我只想强调一点,请先选择信任,就算不相信也先当他们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警察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警察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如果事后你认为他们有问题,那就采用合法程序去投诉或起诉他们。不要一开始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另一个思维是对社会公益的冷漠,认为不关我事,我也不关心,警察别来找我,找我我也不配合,配合了没有好处,没准还得罪人遭报复,不配合警察拿我没辙。甚至还有人就是抱着看笑话的心态。这也是一个大话题,在此也不多谈,我也只强调一点,“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警察执法针对的是违法犯罪人员,可是维护和挽救的是其他公众的权益,今天你不站出来帮助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挽救他人的权益,明天就会有人不站出挽救你受害的权益。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你除了可以自我辩解外还应当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证据。对于警察的盘查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当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 献”中,“爱国守法”的内容包含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的内容,这个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调查,提供所知晓的情况。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咱们也不多谈。但是这个法律的薄弱环节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当然,另外还有第三种思维,就是确实违了法,犯了罪的人员,多数企图逃脱、抵抗警察的盘查,这个从心理逻辑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并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诚然,这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定,但代表着我国不支持沉默权,面对警察的盘问,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如实供述。如果这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允许全社会普遍地抵抗、掩饰、隐瞒、逃避,那些我国的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将更加无序。  第六,如果公民,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不配合警察包括盘查在内的执法活动,警察有权动手吗?  近年来,公众场合拒绝、顶撞、辱骂甚至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一线的交警,被冲撞、拉扯、殴打甚至被驾车碾压的案例司空见惯,原因已经在第五个问题中谈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这是公众关心的,同样也是警察关心的,因为这事关中国警察的“执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诸如“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甚至还有“下跪式执法”,正是中国警察在执法时面对不配合甚至抗法时的无奈,这是中国法治的笑话。在公开执法过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警察打人了”,中国警察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即使警察之前没有动手,此时也必须束手就擒,就地挨骂挨打,否则等待警察的就是网络口水和单位的批评处分。如果警察真的动手了,而且造成人员伤亡了,那此时的中国警察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职身份,变成了个人行为,前有贵州安顺的张磊,其接警出动制止违法的公务行为最后被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八年。似乎警察在违法犯罪现场只有个人自卫权而没有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控制权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后有山西太原的王文军,也是执行公务处置报警却身陷囹圄。中国警察在面对抗拒执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吗?其实,中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还有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连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警察徒手制服违法犯罪人员难道有错吗?所以,社会需要纠正一种“警察怎么能打人呢?”的错误观念。警察可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违法犯罪对象的特殊手段。  现在,无论雷洋最终的尸检结果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殴打致死,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要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结果出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地明辨是非,才是我们真正要去追求的法治精神。  因此,雷洋事件应该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到底是应当约束、削弱警察的执法权力,还是应当提高公众配合执法的意识,我相信我在之前的表述已经很明确了,警察的执法权力受法律授予也受法律制约,法律的本质就是大家的约定,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绝大多数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消弱警察权力,比如警察执法遭遇抵抗应当放弃执法,比如没有证据不能盘问可疑的人员,还有人认为雷洋嫖娼违法行为终了后警察就不能再上前截停盘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嫖娼应当合法化,这些都只能提交人大去立法修法。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警察依法行动,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于国家管理层面,也应当思考更进一步细化、分程、明确地规范警察合法武力的使用,同时推进中国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  我都怀疑你是否知法?!
  如果按楼主所说,那警察的权力就太大了,太恐怖了。  
  顶起,好文,大家应该仔细看
  楼主对法规条文断章取义的卖弄,到底是想说什么?!
  必须依法治国,不可因噎废食!  
  河北一警察设嫖抢劫 一审判刑八年  //.html?utm_source=baidu&utm_medium=caixin.&utm_campaign=Hezuo
  不太懂,便衣在对嫌疑人询问时应不应该先出示证件?雷洋事件警察有没有先出示证件?执法程序是不是规范?嫖客应该不算危险犯罪子吧,不是随时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吧?
  楼主所有的问题其实都没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警察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私利和为了钱,那么一切的一切都会变坏!  
  钱害人,一个字钱,整的明明白白  
  @HH830516
17:24:31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这个案子将是标志式的,就如暂住证那个  我希望判决结果是警察无罪。  -----------------------------  @听香看舞
17:35:53  这才是你发这篇帖子的真实意图,狡辩的目的吧。 即使中国法治好了,如果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 还是没辙 ,制度是死的, 人是活的, 而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和意识不是短时间内消除的,不杀鸡儆猴又如何能让一些知法犯法缺乏治治观念的人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雷洋案”在中国绝对不是个例。  -----------------------------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21:41:59  请看清楚这是别人
@我的  -----------------------------  抱歉,确实是我看错了。我觉得楼主不必急着发帖,等侦查结果出来才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上什么人都有,说实在的,我不喜欢在网上和人讨论问题,也不想对未知结果的事情发表看法,但是楼主确实应该等事情有了结果和把相关法律知识研究透了才发帖不迟,很奇怪这个帖子为什么网站不删呢
  卖假药!病理和对症谈得很好,用药就来小动作了。一是雷洋“昏迷瘫痪被塞进面包车”前的事避而不谈。虽然你我都不知道这时段发生了什么,但大家实实在在的都是关心这个时段的事情。这个时段发生的什么才是大家要说明和弄清的,也是你该弄清楚再解释的。二是结论不该有。“但请认清,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这种折衷的引导语能让人服吗?
18:42:02  楼主摆了一堆高大上的东西,我只问你雷洋怎么死的?是不是合法。没人说你不应该去做什么,该怎么做  -----------------------------  @请一直厢守下去缕
18:48:16  这要等调查结果  -----------------------------  先告诉我警察有没有欺骗社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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