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村干部组织村民修路监督在法律条款第几条有

东城镇村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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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镇村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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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人民政府 &&&&时间:{文章信 息:articleCreateDat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班子,指东城镇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在自治县村级组织核定编制内,通过选举、委任等方式产生,在东城镇从事村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党组织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普及农业技术,发展致富项目,搞好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建和领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3、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五个好”目标,抓好本村党建工作,健全村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壮大农村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负责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组织村民有序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5、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村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6、领导村民委员会、团支部、妇代会等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7、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文明村、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树立社会新风尚。
9、教育村民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
10、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和协调工作。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负责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5、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6、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定,负责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好本村财务,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7、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应尽的义务。
8、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制定村规民约,及时向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9、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10、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其他村干部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本村干部、群众的监督,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村干部的选拔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 选拔任用村干部的标准
1、政治素质强。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较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2、发展能力强。有知识、有见识,思路宽、点子多,懂经营、会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
3、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克己奉公,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奉献精神好。热爱农村工作、对群众有感情,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强,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倾听和尊重群众意见。
第九条& 新任村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岁以下(其中35岁以下为主体,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条& 村党组织干部的选拔,必须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采取“两推一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从镇机关选派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选任村委会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充分体现村民自治。
第十二条& 调整村党组织书记,由镇党委选拔、考察、考核、讨论,在正式任命7个工作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村委会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在选举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村干部主要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后备干部、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中选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干部: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3、受到撤职处分或被依法罢免未满三年的;
4、参与非法宗族、宗派和宗教活动或热衷于封建迷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参与、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6、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长期不履行村民义务,影响恶劣的;
7、非办理本村公务连续外出或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
8、有其他影响任职的现象和行为的。
第十五条& 村干部职数设置坚持“注重实效、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合理定编”的原则,根据全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配置村干部。总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可选配7名村干部;2000人-3000人的选配5名村干部;2000人以下的选配3名村干部。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十六条& 每个村必须建立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村级后备干部的数额按现任干部职数的1∶2比例确定。村级后备干部除应符合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贫困村,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选拔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党员推荐等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由村党组织集体讨论,镇党委考察审定后备案。
第十八条& 对村级后备干部要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新的人选。
第十九条& 村干部出现缺额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中推荐、选拔。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村干部培训工作。要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村干部执行农村政策、引领经济发展、服务农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和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一条& 村级班子要充分利用党课教育、科技之冬、党员远程教育现有资源,积极组织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岗位业务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
1、任职培训。所有新进村“两委”班子的村干部,上岗后一年之内,镇党校要分批次安排任职培训。
2、经常性教育。村党(总)支部每月对村干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镇党委每季度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3、集中培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要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干部轮训一遍,每名村干部年受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4、学历教育。鼓励村干部参加函授、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
5、外出学习考察。要积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进行短期实践培训,扩大视野,增长才干。
除以上形式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有针对性地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理念,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党纪法规,形势政策,农村实用新技术,领导科学及其他相关的知识等。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干部,要积极推荐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工资是按照有关政策和村干部编制数,从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按标准核拨给各乡镇用于村干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在保障村干部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通过半年和年度考核考评,以绩定酬、以效定酬。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按照木垒县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节日期间,镇党委、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上班值班制度。村干部上班实行坐班制,农闲时实行8小时上班制和错时服务制;农忙时实行轮班值和AB角工作制,村干部轮流上班,每天必须保证至少有2名村干部值班办公,方便群众办事,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考勤制度。村上要建立村干部考勤册,镇组织办、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督查村干部上班情况,若考勤不记录或记录不符实,有隐瞒,发现一次扣罚村党(总)支部书记50元,以此类推,年底从工资中扣除。村“两委”正职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的,1天之内,须向镇上包村领导请假,2天及以上,要向镇党委请假,其他村干部要向村书记或主任请假,事后要及时销假。村干部长期外出,不参与工作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程序,予以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镇包村领导每年至少找村“两委”正职谈话两次,其他村干部谈话一次。对村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镇党委应及时提醒、及早解决。村“两委”正职也要多找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财镇管村用制度,镇农经站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报销,并每年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和村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全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等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应按村党组织书记提议,村两委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对党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求公开的党务、村务事项及财务情况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诫勉制度。村“两委”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党委给予1-3个月的诫勉,并由镇组织办备案:
1、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和影响的;
2、工作态度消极,任务完成较差的;
3、群众反映正当要求,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班子不团结,内部矛盾严重,影响村正常工作的;
5、作风简单粗暴,引发矛盾的;
6、落实政策优亲厚友,群众反映较大的;
7、违反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
8、年终民主评议,符合诫勉条件的;
诫勉对象由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年内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诫勉期满后,镇党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问题已改正的,解除诫勉;问题未改正的,是党组织成员的,予以免职,是村委会成员的,劝其辞职。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村干部的考勤。村干部无故不上班,旷工一天扣发工资100元,连续旷工七天以上的,给予组织处理。县、镇、村召开的会议及举办的各项活动,村干部不得无故不参加,迟到早退扣发工资20元,出现第一次旷到扣发工资30元,第二次旷到扣发工资50元,第三次旷到要进行诫勉谈话,出现第四次旷到村干部自动提出辞职报告,经镇党委研究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基本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及出勤情况;绩,主要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的考核管理。
1、考核按照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主要通过检查工作、不定期督查、专项调查等形式,了解村干部的有关情况。定期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岗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
2、村干部要认真完成镇党委、政府以及各业务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完不成一项扣1分。
3、村干部不得参加打架斗欧、聚众闹事、聚众赌博等不良社会现象,发现参与一次扣1分。
4、村干部在上班时间不能有酗酒和醉酒现象,发现喝酒一次扣1分,醉酒一次扣2分。
5、村干部无特殊情况手机关机1天和不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的电话,或本人连续两天在督查中不在本村上班扣2分。
6、各村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排查信访问题,掌握信访动态,有问题随时向镇领导汇报。因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事不公等原因造成群众上访的,发现一次扣相关村干部1分;对群众上访不知情、知情不报或不做正面引导的,发现一次村“两委”一把手各扣1分。村干部不得带领、煽动群众上访,发现一次扣2分。
7、各村要认真做好财务、党务、村务公开工作,未按公开目录要求及公开时间公开的,发现一项扣分管此项工作的村干部1分。
8、村级阵地建设管理不到位,办公室内外环境卫生脏乱差,发现一次扣村“两委”正职各2分,其他村干部各1分。
9、各村 “民主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年底评议等活动要正常开展,少开展一次村“两委”正职各扣1分。村级重大事项未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进行的,发现一次村“两委”正职各扣1分。
10、“五好”党支部、党建示范点、平安村、信用村、文明村等各类创建活动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各扣主管此项工作的村干部1分。
11、村干部必须廉洁从政,不得挪用、私存公款,不得通过不良手段谋取集体财产,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此类现象发生一次,镇纪委严格查办,并扣相关村干部4分。
12、村上单项工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的,按级别(区、州、县、镇)给每位村干部分别加5、4、3、2分;在本村召开各类现场观摩会的,按级别(区、州、县、镇)给每位村干部分别加5、4、3、2分;一年来未发生一起上访事件的,给村“两委”正职加2分,其他村干部加1分。
13、村干部工作实行“五个”一票否决,即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党建责任制落实、信访工作,被否决的村干部,不参与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奖,并扣除应得工资的50%。
第三十九条& 镇党委派出考核组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根据村“两委”班子及个人本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打分。村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实行三个百分制考核,经济工作占100分、大党建100分、社会发展100分。
第四十条& 镇党委按平时督查、责任制考核得分计算出村“两委”班子集体和成员的考核成绩,两项分别占考核成绩的60%和40%。再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班子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班子,75-90分(不含90分)的为较好班子,60-75分(不含75分)的为一般班子,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差班子。个人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90分(不含90分)的为良好,60-75分(不含75分)的为称职,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称职。
第四十一条& 村干部工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拿全额工资;100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每扣1分扣工资50元,90分以下至75分(含75分)每扣1分扣工资80元,75分以下每扣1分扣100元。100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500元。
第四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的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考核人员要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镇下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合的文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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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编者按]:每次审计风暴过后,都会有老问题的再现和新问题的浮现,今年亦不例外,针对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从最细节处监督亦是各有各的说辞。这种审计不仅合法而且必要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审计部门对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有无违反国家财经
编者按]:每次审计风暴过后,都会有老问题的再现和新问题的浮现,今年亦不例外,针对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从最细节处监督亦是各有各的说辞。 &这种审计不仅合法而且必要&  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  审计部门对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有无超标准或非法获取个人收入,有无非法转让或侵吞集体资产,有无利用职权长期占用集体资金,有无以还款为名而私分集体收入,有无利用往来科目报销不正当费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监督,不仅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很有必要。&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说明,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只要村干部的工作涉及到管理村办企业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及其他经济、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与村里的“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由此,我认为,审计部门对村干部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具有法律依据,是合法的。&  从现实来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财政的“钱袋子”越来越鼓,村干部的诱惑力也越来越大,鉴于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村财务和村干部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逐项审计监督,很有必要。&  综上,我认为,审计部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很有必要。&  能否审计要区分不同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我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阶段探讨。&  首先,应当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探讨村干部的定位。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实际上是对其他权力介入村干部的产生过程的明确排除,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权的明确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介入权,“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调查核实权和依法追究责任权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审计的内容,对村委会的审计,亦应包含对村干部的审计。由此可以说,在村民就村务公开问题行使反映权的基础上,有关审计部门可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其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村干部的审计未包含在国家实行的审计监督制度之中。&  再次,应当根据村民自治的不同发展阶段来分析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村民自治的初始阶段,应当考虑基层政府审计部门等的相应介入;在村民自治逐渐成熟以后,则必须彻底放弃基层政府权力直接介入的观念和做法。&  最后,应当根据所审计事项的不同来探讨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简而言之,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事项,不应由外力介入审计;属于自治事项以外的法定事项,则是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的。《通州区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审计重点是村级干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有无非法获取收入、侵吞集体资产、报销不正当费用等问题。据此可以说,该办法所规定的是对村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促使村干部做到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因而,此种意义上的审计无疑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要进行《审计法》意义上的审计监督,则应当修改《审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不能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读者发言&  李宝乾(北京海淀)村委会不在《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对象之列。即使现实中某些村官有经济问题,是否对其进行审计,也只能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审计部门无权介入。&  朱卫东(河南固始)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使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能够早发现问题。但由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未将村干部纳入审计对象范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无相应规定,所以,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很有必要但法律依据不足。&  应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张瑞臣?山东临清?现在,无论是纪检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村官的监督均为事后监督,没能建立起一套常规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由审计部门对村官进行审计,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发现村官腐败行为,节约司法成本,对其他村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使一些本来没有经济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群众误解的村官,重新获得群众的信任,从而减少群众上访,有利于农村稳定。&  徐正秀(辽宁东港)村干部在任期内,有代收款项、分配救灾救济款物等责任,对其是否将代收款项收缴到位,是否全部上账、上缴;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是否合理,分发是否到位及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进行审计,可以确保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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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11:26:08&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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