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收购个人债权收购公司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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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收购债权;对委托的债权进行清收处置;资产、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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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能否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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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能否转让债权一、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二、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但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释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最高院当初制定系列诉讼解释只是权宜之计,由于这些解释对既有的债权转让规则做了很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是“非常谨慎的”,制定这些解释也是处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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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北京债权债务律师田效洪||案例:公司被收购后,如何对其实现债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北京债权债务律师田效洪,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北京债权债务律师田效洪,为您提供北京债权债务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案情  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钱,称一旦运营好转立刻还钱,并写下借条,落款为甲公司。进入2015年后,由于股市行情良好,周某打算把钱要回来投资股市,但李某回应称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乙公司收购,让周某去找乙公司要钱,而乙公司称已经变更登记,借款合同是收购之前签订的,乙公司没有义务还钱。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分析  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公司的收购方式区别对待,常见的收购方式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  如果乙公司采用的是股权收购,应当承担责任。股权收购作为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是指公司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继续行使原股东的公司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变更登记并不改变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公司股东才在其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此外,合同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仅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从案例反映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在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订立的,而借款合同则是周某与甲公司订立的,这两个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乙公司采用股权收购方式的情况下,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乙公司仍应履行收购甲公司之前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如果乙公司采用资产收购方式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收购协议的约定。当收购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原公司全部资产与债务时,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时周某可以采取默认同意的态度,从而向乙公司申请权利,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当收购协议约定的内容仅仅为公司全部资产时,债务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如果甲公司尚未解散或破产,周某可以要求其返还借款;如果甲公司已处于清算期,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周某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向清算组申报,从而实现债权。  来源:正义网更多北京债权债务法律咨询,请拨打田效洪律师电话:。  田效洪律师,诉讼法硕士研究生,执业数年来,田律师已经成为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民商事法律争议、房地产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等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佼佼者,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同时对新型案件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审判辩护研究,结合庭审实践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经验,总结出精湛的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和商事经济诉讼业务处理技巧与庭审智慧,极大丰富的律师办案特色,可谓是是中国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和商事经济案件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中较为难得的学者型技术性智慧型律师。  联系电话:-------------------------------田效洪律师微信号:
tianyulawyer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田效洪律师,执业于1999年成立的知名律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田律师系全日制统招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司法考试成绩为434分,是2008年度新九州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山东省司法考试状元,现为交通部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系讲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西城区分校和石景山分校、崇文区卫生学校法学课程讲师。
自执业以来,田律师一直专注于机动车交事故责任赔偿案件的代理和车险理赔案件的代理,从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业内形成较高的声誉。
律师特点:文字功底深厚,具有很强的文字把握能力,遇事冷静,沉着内敛,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作风严谨,乐天敬业。法学专业知识较深厚,尤其精通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民商法、劳动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车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办案特色。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动作程序,并具有较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坚定的践行&穷尽一切法律、穷尽一切判例、穷尽一切法理有益于当事人&的办案理念;恪守律师职业操守,坚持做一个有良知的人,做一个有益法治进步的律师。...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借贷融资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债权债务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借贷融资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87579执业机构: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债权债务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如何收购一家倒闭公司-北京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法邦网,免费为您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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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购一家倒闭公司本人对一家汽贸公司很感兴趣,想收购它,但这家4s店好像外面欠了很多的外债,债主上门要钱,将店里的东西都拿走了,老板也席卷2000万走人了,我想现在收购这家4s店,请问我该怎么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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