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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80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80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市××商标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工业区(温州市瞿溪永生微型车修理厂一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厉××。
委托代理人:厉×。
被告:温州市××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横河××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商标织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申请,因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故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商标织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狼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元,减半受理574元,由原告温州市××商标织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群英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沈茜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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