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病女儿满足父亲把房产全都给儿子了,女儿和母亲生病女儿满足父亲去公i正处公i正不擅养,公i正处给办理吗?

母女为祖辈房产对簿公堂
女儿沈某告母亲擅卖房屋-母女 祖辈-新闻看点―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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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为祖辈房产对簿公堂
女儿沈某告母亲擅卖房屋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陆慧 通讯员 陈小和 王俊莎 选稿:王丽琳
  东方网11月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出生在江苏扬州、自小被父母送到上海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的沈怡,本想在外公外婆故世后,可分得老人留下的一套房产。不料母亲程兰未经自己同意,便将该套房屋“擅自”卖给了赵先生,自己却分文未得。沈怡遂将母亲程兰和赵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售房合同无效。闸北法院经审理后,日前判决驳回了沈怡的诉讼请求。    外孙女陪二老安度晚年    现年70岁的程兰原籍上海,是程保国、祝纯英老夫妇俩的独生女儿,住在宝山路一套17.1平方米的老房屋内。成年后,程兰去了扬州工作并成家。六十年代初,程兰先后生下沈琪、沈怡姐妹俩。一来因自己与丈夫工作较忙,二来想为在沪的父母排解寂寞,三来也为女儿的前途考虑,程兰便将两个女儿送到上海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七年后,随着两个孩子渐渐长大,外公外婆家的一间小屋渐显拥挤。于是,程兰便将大女儿沈琪接回扬州居住,留下小女儿沈怡继续与外公外婆相伴生活。    小女儿出尔反尔母亲卖房    外公外婆于2000年、2004年先后去世,留下的一套房屋被早已成家另行居住的沈怡出租给他人居住。为此,沈怡曾与母亲程兰商议,要求将二老所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则“补偿”母亲数万元。    程兰本已应允,但沈怡在金额上却一再出尔反尔,致使该方案搁浅。面对恶语相向、倍感陌生的小女儿,程兰的心凉了。日,程兰经本市原卢湾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证明其系被继承人程保国、祝纯英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未发现二老生前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两名老人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女儿程兰继承。    日,程兰在补办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后,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与赵先生。同年8月7日,涉讼房屋变更登记至赵先生名下,赵先生亦将购房款如数交付程兰。    亲生母女对薄公堂    法庭上,沈怡诉称,自己长期与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尽了照顾义务,而母亲程兰一直居住外地,未对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故在外祖父母去世后,自己依法可适当分得二老遗产。然而程兰却瞒着自己与赵先生交易,将涉诉房屋低价卖给赵先生。故要求法院确认涉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程兰辩称,其父退休后因中风瘫痪,由于沈怡不善待老人,自己自1993年便将父母接至扬州,由自己及大女儿照顾二老,直至二老去世。沈怡从小受到外祖父母照料,长大后却鲜有回报,故沈怡无权分得二老遗产。自己作为过世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理二老所遗房产,且手续完备合法,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赵先生也辩称,其与程兰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自己系善意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驳回小女儿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原系程保国、祝纯英共同所有,两位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查程兰系程保国、祝纯英的唯一女儿,在程保国、祝纯英生前未留下遗嘱及遗嘱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程兰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程保国、祝纯英所遗财产。即便如沈怡所称,其对外祖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赵先生凭程兰与其父母间的身份关系,以及程兰持有的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有理由相信程兰有权处分系争房屋。且赵先生已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并已支付全部房款,应属系争房屋的善意取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沈怡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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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为祖辈房产对簿公堂 女儿沈某告母亲擅卖房屋
作者:陆慧 陈小和
  东方网11月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出生在江苏扬州、自小被父母送到上海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的沈怡,本想在外公外婆故世后,可分得老人留下的一套房产。不料母亲程兰未经自己同意,便将该套房屋“擅自”卖给了赵先生,自己却分文未得。沈怡遂将母亲程兰和赵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售房合同无效。闸北法院经审理后,日前判决驳回了沈怡的诉讼请求。  外孙女陪二老安度晚年  现年70岁的程兰原籍上海,是程保国、祝纯英老夫妇俩的独生女儿,住在宝山路一套17.1平方米的老房屋内。成年后,程兰去了扬州工作并成家。六十年代初,程兰先后生下沈琪、沈怡姐妹俩。一来因自己与丈夫工作较忙,二来想为在沪的父母排解寂寞,三来也为女儿的前途考虑,程兰便将两个女儿送到上海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七年后,随着两个孩子渐渐长大,外公外婆家的一间小屋渐显拥挤。于是,程兰便将大女儿沈琪接回扬州居住,留下小女儿沈怡继续与外公外婆相伴生活。  小女儿出尔反尔母亲卖房  外公外婆于2000年、2004年先后去世,留下的一套房屋被早已成家另行居住的沈怡出租给他人居住。为此,沈怡曾与母亲程兰商议,要求将二老所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则“补偿”母亲数万元。  程兰本已应允,但沈怡在金额上却一再出尔反尔,致使该方案搁浅。面对恶语相向、倍感陌生的小女儿,程兰的心凉了。日,程兰经本市原卢湾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证明其系被继承人程保国、祝纯英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未发现二老生前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两名老人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女儿程兰继承。  日,程兰在补办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后,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与赵先生。同年8月7日,涉讼房屋变更登记至赵先生名下,赵先生亦将购房款如数交付程兰。  亲生母女对薄公堂  法庭上,沈怡诉称,自己长期与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尽了照顾义务,而母亲程兰一直居住外地,未对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故在外祖父母去世后,自己依法可适当分得二老遗产。然而程兰却瞒着自己与赵先生交易,将涉诉房屋低价卖给赵先生。故要求法院确认涉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程兰辩称,其父退休后因中风瘫痪,由于沈怡不善待老人,自己自1993年便将父母接至扬州,由自己及大女儿照顾二老,直至二老去世。沈怡从小受到外祖父母照料,长大后却鲜有回报,故沈怡无权分得二老遗产。自己作为过世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理二老所遗房产,且手续完备合法,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赵先生也辩称,其与程兰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自己系善意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驳回小女儿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原系程保国、祝纯英共同所有,两位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查程兰系程保国、祝纯英的唯一女儿,在程保国、祝纯英生前未留下遗嘱及遗嘱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程兰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程保国、祝纯英所遗财产。即便如沈怡所称,其对外祖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赵先生凭程兰与其父母间的身份关系,以及程兰持有的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有理由相信程兰有权处分系争房屋。且赵先生已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并已支付全部房款,应属系争房屋的善意取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沈怡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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