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省提小学籍那个手续高中生出国咋办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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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为全国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标志着学籍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对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部分学生学籍信息存在缺项、有误、未更新等问题,个别学生因没有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未获得正式学籍号。为加快处理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学生信息质量,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处理问题学籍
  经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系统内产生了身份证号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类问题学籍,需要尽快处理。
  问题学籍已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到学校。学校应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核实问题学籍相关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如学生已不在该校,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如学生在校且学校认为该生身份证号和姓名无误的,学校应执行佐证操作,如学生在校但系统内身份证号或姓名错误,学校应执行变更操作。如涉及到高中阶段违规招生的,应先处理完招生问题,再处理学籍问题。佐证和变更操作均需要上传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证明和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或者户籍部门提供的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件号回执)扫描件。
  学籍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学校处理后的问题学籍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审核佐证、变更操作时,有疑问的要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核实信息,确保学生在校情况和佐证材料真实、系统内学生信息与佐证材料一致。
  身份证号重复的问题学籍,经佐证处理后仍需教育部仲裁的,教育部将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学校或学籍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比对不一致产生的问题学籍,经各地佐证审核后,教育部将尽快下发全国学籍号。同时,教育部将适时汇总并向公安部通报。
  省级和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系统“中小学生问题学籍情况”功能,跟踪督促辖区内问题学籍处理进度,确保问题学籍得到及时处理。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问题学籍处理(含省内问题学籍处理),处理进展情况将纳入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月度通报。
  二、建立个体学生数据核查机制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各地各校应按要求建立健全核查机制,每学期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复核学生学籍,在此基础上每学年下学期暑假前核对一次新生基本信息。核对学生基本信息时应集中组织学校通过学籍系统的“数据质量核查”功能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1)打印发放至每一位学生家长(监护人)审核、修改、补充,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后交还学校。重要身份信息变更的,须提交身份证件佐证;信息更新或补录的,班主任要确认家长提交的《确认表》中手写信息项字体工整、字迹清晰、易于辨认。之后,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修改操作,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核准。学校应将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的《确认表》和纸质佐证材料作为学籍档案存档。
  要提高小学新生和非一年级无籍在校生注册建籍时首次数据采集质量,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数据质量关。
  全国学籍系统内为非在校生状态的学生,须按程序恢复为在校生状态后,由学籍所在学校核对其基本信息;正在办理转学等异动业务的学生,须完成异动处理后由学籍所在学校核对其基本信息。
  为加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支持力度,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已开通学校级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和家长(监护人)账号(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注册登录方式公布在学籍系统“数据质量核查”功能中,家长和监护人注册登录方式打印在每个学生的《确认表》说明中)。学校应通过服务平台,及时向家长(监护人)答疑解惑,做好支持服务。指导家长(监护人)拍照上传签字确认的《确认表》至服务平台,作为电子档案存档,班主任应帮助有困难的家长(监护人)拍照上传。
  数据质量核查期间,在保证系统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全国学籍系统将在区县、学校两级启用“数据质量核查专用账号”,供多用户同时登陆操作,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核查期结束,专用账号自动关闭。各省份要将专用账号下发到每县每校,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在现有学籍管理员队伍基础上,增加数据质量核查人力投入,充分发挥专用账号作用。
  三、认真做好首次数据核查工作
  自2013年5月全国学籍系统进行首次数据采集后尚未全面开展学生数据核查工作,因此做好全国正式学籍号下发后的首次核查工作意义重大。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核实学生“人籍”是否一致,补录内容缺失的信息项,更新已发生变化的信息项,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准。要做好少数未建学籍学生的学籍补建工作,确保不漏一校一生。对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际存在,在全国学籍系统漏登的学校(包括《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收适龄儿童,多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要求补建学校账户,补建学生学籍。对于符合就读资格且实际在校就读但没有该校学籍的学生,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中小学在校生注册建籍有关事项的要求补建学籍,在其他学校建有学籍的必须转接学籍,否则应安排其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部分注册学籍时未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的学生,如已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登记,取得了居民身份证(或户籍部门提供的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件号回执),应将身份证号及时更新录入系统。对仍未办理的学生,学校应核实其在校生身份后,上传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证明至全国学籍系统。数据核查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为身份信息真实准确的此部分学生发放首字母为“G”或“J”的正式学籍号。
  各地应于日前部署启动数据核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各项具体任务,工作流程详见《全国中小学生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流程》(附件2)。该项工作进度将纳入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月度通报,家长(监护人)拍照上传的《确认表》将作为重要指标。教育部近期将开展省级人员培训,各地各校应召开培训会、家长会,加强对数据核查工作的指导。
  对接省份要按照《确认表》在自建系统内进一步核实学生信息。教育部已启动对接验收检查,对于对接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接省份要逐一分析,查找原因,抓紧整改落实,按时完成本通知布置的各项任务。
  各地要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取得家长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全面应用学籍日常管理功能
  将全国学籍系统用于日常学籍业务管理,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前提,是提高数据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中小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地各校要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和本省份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全国学籍系统账号功能配置、受控字段设置、班额设置、管理功能设置等各项配置管理工作。要加强学籍注册管理,明确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学籍注册核办、问题学籍处理的具体要求。要加强学籍信息变动管理,《确认表》中学生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学校要及时更新全国学籍系统中有关信息,学籍主管部门及时核办。要加强学籍变动管理,做好休学复学、转学、控辍保学、跳级、留级、境外就读、死亡等日常学籍异动管理和毕业、结业、升级、招生、升学等学籍正常变动管理工作。要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尽快为所有学生建立完整、准确、真实的学籍档案。
  联系人: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张鹏010-,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王光伟010-,
  附件:1.
     2.
教育部办公厅问题学籍处理办法(11月8日更新)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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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学籍处理办法(11月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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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转学/休学/辍学学籍处理
发表时间: 14:58:25 文章来源:
《2016年陕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转学/休学/辍学学籍处理》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日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一律纳入所在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适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数据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及学籍辅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辅号以入学时间、年级、所在区县等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纸质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由所在学校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入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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