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陶吴镇镇未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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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江宁区万顷良田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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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索 引 号: & &14-00078 信息分类: & &建设规划 / 宁政发 / 通知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文  号: & &宁政发〔2014〕74号 关 键 词: & &生态 规划 通知
内容概览: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在线链接地址: &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4〕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日   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前 言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合理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其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习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全面启动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优化调整工作,2013年8月省政府正式颁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了占全省国土面积22.23%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需求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矛盾、生态基底良好与环境污染突出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急迫需求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滞后的矛盾,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产业、环境等要素配置,用创新的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安全格局。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是推动南京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妥善处理发展和保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南京生态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和细化《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优化区域生态功能,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南京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2013年9月决定编制《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下简称《规划》)。《规划》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分析和把握南京自然生态本底和特点的基础上,明确了生态红线区域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分类标准、责任主体和监管体制。《规划》按照“突出优先性、突出功能性、突出协调性、突出可行性”的原则,划定了104块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1630.0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75%。  1 总论  1.1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重点,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分布格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红线区域,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1.2 基本原则  (1)突出优先性。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护好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突出功能性。坚持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供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作为重点,突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3)突出协调性。坚持遵循自然规律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与保护要充分考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  (4)突出可行性。坚持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明确受保护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范围,提出合理的管控措施和监管体制,以提高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1.3 总体目标  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对保障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南京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1.4 规划依据及执行  (1)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省级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3)市级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2 区域分类  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基础上,划分出12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同时,根据南京市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提出了第13类生态红线区域类型——“生态绿地”。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定义及划分标准如下:  2.1 自然保护区  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2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3 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4 地质遗迹保护区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含地质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5 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湿地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7 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和区域性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8 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  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9 重要渔业水域  指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10 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省管湖泊和市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11 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12 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13 生态绿地  指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治污染、调节气候等生态调节与防护作用的绿地生态系统。  在城乡规划中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绿地生态系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13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1 自然保护区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2 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3 森林公园  (1)保护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3.4 地质遗迹保护区  (1)保护分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3.5 湿地公园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3.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7 洪水调蓄区  (1)保护分区  洪水调蓄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3.8 重要水源涵养区  (1)保护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9 重要渔业水域  (1)保护分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他渔业水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0 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11 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3.12 生态公益林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3.13 生态绿地  (1)保护分区  生态绿地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禁止建设不符合《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项目。  4 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  4.1 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是对本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负总责。  4.2 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市湿地公园由住建部门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不包括城市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重要渔业水域由农业部门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包括地质公园)由国土部门负责;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由水利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生态绿地由园林部门负责。  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5 区域名录  南京市共划定104块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1630.0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75%,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341.0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18%;二级管控区面积1288.95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9.57%。      表1 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统计  单位: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面积 &
二级管控区面积 &
总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
  注:生态红线区域存在范围重叠时,重叠区域的面积不重复计算。  表2 南京市各类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统计  单位: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面积 &
二级管控区面积 &
地质遗迹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洪水调蓄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生态公益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
重要渔业水域
自然保护区
  注:不同类型生态红线区域存在范围重叠,故分类汇总计算的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大于实际受保护的面积。  表3 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红线区域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红线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面积
二级管控区面积
雨花台砂砾石层自然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
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子岗东,江苏省地质勘查研究院南侧围墙外约50米处,西、北至华威钢构厂现状围墙,东至现状平地,南至现状拆迁区。
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包括两部分:1.栖霞山景区,范围为东至南京江南水泥厂东界,南至312国道,西至九乡河,北至滨江大道。北象山景区:栖霞水厂(沿山脚林缘至)五福家园小区界(沿山脚林缘至)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界(沿山脚林缘)亭子桥(沿山脚林缘至)栖霞水厂。2.南象山景区,范围为东至栖霞区栖霞街道南象山村界,南至312国道,西至友谊路,北至沪宁铁路。(不包括市政府批复的《栖霞山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区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以省林业局批准的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范围为准。(不包括《南京幕燕滨江风貌区总体规划修编》、《紫金(下关)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燕子矶新城区(MCb020)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牛首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以区界为界限(与江宁分界、牛首山以北);东以高家库村的下断石自然村——普觉寺——上断石自然村为界限;北以高家库村的杨家坟村为界限(不含杨家坟行政村区域、纺织工贸集团区域);西以马家店村的小马自然村——大石湖为界限。(不包括市政府批复的《牛首山北部地区详细规划》、《中国(南京)软件谷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雨花台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以省政府批复的雨花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为准
钟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界从中山门沿宁杭公路至马群;界从马群沿环陵路至岔路口;北界从岔路口沿宁栖路经王家湾、板仓、岗子村、沿龙蟠路至中央门;西界从神策门公园沿古城墙经玄武门、北极阁、九华山、太平门至中山门。包括:中山陵、玄武湖公园、九华山公园、神策门公园、情侣园、白马公园、月牙湖公园、中山植物园、北极阁、鸡鸣寺、富贵山
将军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东以区界为界限;西、北以高家库村的后庄村——采石场龙泉寺——周家凹——市外桃园——陈家凹——定坊村的郭家山坑——小村——朱家场为界限。(不包括市政府批复的《中国(南京)软件谷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城北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及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从九乡河入江口至七乡河入江口,宽度1000米。其中,陆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陆地500米区域,水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水域500米区域
八卦洲(左汊)上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远古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及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浦仪快速公路通道)
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
水源水质保护
水域范围为:八卦洲洲头至二桥桥位上游排水灌渠入江口(N32°9'50.36",E118°48'57.14")水域,总长约5公里。陆域范围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夹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江宁区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城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米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北河口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上夹江口至下夹江口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夹江水域范围,及其与之相对应的夹江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的陆域
三桥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范围为:西E118°38'52”,N31°57'37″;南E118°38'56″,N31°57'34″;东E118°39'01″,N31°57'39″;北E118°38'58″,N31°57'39″范围内
七桥瓮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以七桥瓮生态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为准
秦淮河(南京市区)洪水调蓄区
秦淮河两岸河堤之间的范围
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资源保护
核心区为秦淮新河口至建邺区江心洲尾北岸的长江大胜关水道,范围在东经118°39′31″—118°43′26″,北纬31°58′41″—32°04′21″之间
位于江宁区、雨花区、浦口区、建邺区和下关区的长江江段,范围在东经118°29′32″-118°43′34″,北纬31°49′56″-32°05′35″之间
板桥北侧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将军山西侧(梅山塌陷区)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灵山-龙王山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不包括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废弃露采矿山治理修复规划引导的批复》和市政府批复的《仙林白象片区城市控制性详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江浦-浦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江浦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及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七里河与城南河交汇处),下延500米(定向河入江口下游)之间的水域和陆域
三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三岔水库水域范围,及水库大堤以东200米
南至蔡庄水库—朱庄,西至江星桥线,北至龙山—星甸公路,东至水库大堤外200米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桥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规划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驷马山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驷马山河浦口段全部水体、三岔水库引水渠及两岸各100米范围内陆域
南京老山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东片:东至京沪铁路支线,南至沿山大道,西至宁合高速、京沪高铁,北至汤泉规划路(凤凰西路、凤凰东路)、江星桥路、宁连高速、护国路。西片:北至后圩村、森林防火通道,东至万寿河、焦庄、董庄及森林防火通道,南至石窑水库、毛村,西至森林防火通道(其中包括80平方公里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龙王山风景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以龙王山风景区批复规划范围为准
南京市绿水湾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南至长江三桥,西至长江大堤,东至浦口区界,北至绿水湾洲头。(不含五桥过江通道)
绍兴圩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
西、北至滁河,南至圩堤,东至西埂圩
浦口区桥北滨江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
南至长江大桥,西至长江大堤,东、北至浦口区界。(浦仪快速公路通道除外)
滁河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
三合圩片:东至滁河以北,由余家湾大桥沿滁河至晓桥;西至原双圩村村部,沿双圩路向北至友联路顺清流河至余家湾大桥;南至晓桥,沿双圩路向南至青山路,从青山路由青山三组—东葛村砂石路至江永线至晓桥;北至友联村五四小圩,沿清流河至青山村五四组滁河堤埂。北城圩片:西北至永宁与安徽来安边界;南至滁河围堤外500米;东至大桥村张堡。双城圩片:北至滁河,南至河堤外500米,西起老滁河,东至六合滁河入口圩堤外500米
张圩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
西至蒿子圩,北至西葛站,南至滁河,东至宁西铁路
复兴圩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
西至西圩埂,北至滁河,南至大营站,东至宁西铁路
蒿子圩洪水调蓄区
蒿子圩全部圩区
亭子山生态公益林
老山西林场以西,与安徽交界
长江堤岸桥林段生态公益林
江堤以东,绕城公路以南及高旺河以南
浦口长江三桥生态地绿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亭子山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大连山-青龙山水源涵养区
西边:青龙山山脊、大连山青龙山坡度大于20%的地区。南边:104国道、团结河等。东边:规划的城市三环。北边:S122。包含横山水库、龙尚水库
佘村水库及龙尚、孟墓、插花等居民点
马头山水源涵养区
洪暮水库,洪暮村,尾砂坝,张村组,小双虎,陆郎村,山门口,杨库水库,七南山湖
小拓塘,庄房,嵇凹,别山,柳山,嵇村,向南山度假村
安基山水源涵养区
以安基山山体为主体,包括周冲塘水库、圣村水库、安基山水库、窑湾水库、伏牛山、射鸟山。具体范围为:西部以汤山镇桦墅村的周村、新民队为界;南部以汤山镇湖山村委的圣村,汤山镇孟塘村的培墅、葛巷、张家岗、孟塘和汤山镇青林村的大窑湾、小伏牛村为界;北部和东部以区界为界。一级管控区包括等高线大于100米的山地(个别地区有调整)、林地和安基山水库
二级管控区范围包括规定的生态保护区及矿山修复区
横山水源涵养区
北边:横溪镇、李家湾、薛家凹、赵村、禄口镇、上桑园村、驻驾山村、紫草寺水库、南夏、许桃一线。南边:以江宁区边界为界
乌龟堰、闵家、沈阳村、后村头、横山村委会、陶家山、山头一带
赵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位于江宁区横溪镇内,包括赵村水库的全部水面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江宁方山省级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森林公园中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
方山山体。北以江宁区方山成人学校为界,西以天秣路为界,南以吉印大道为界,东以涧东村、方山村、东方村的环山公路为界
牛首-祖堂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位于江宁区谷里街道、秣陵街道。一级管控区包括牛首山、将军山、翠屏山、韩府山、戴山、祖堂山主要山体和将军、韩府东麓和南麓与城市建设区接壤的部位
二级管控包括大石湖景区、祖堂山南麓、晨光厂水阁垃圾场、佛城西路入口、河海大学、周村社区等用地(不含市政府批复的《牛首山风景区中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汤山国家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
地处汤山镇境内,北抵孔山、狼山北麓,南至汤山头和团子尖南麓,东至汤山集镇,西至黄龙山脚。包括汤泉水库、石门堰水库。东部与安基山保护区相接;北部沿七乡河向东;西部以汤山镇孟北村行政村的前薪,麒麟镇锁石村行政村的锁石村、新庄,汤山镇古泉村行政村的排山村、坟头、侯家塘、汤山头、林业队为界;南部以汤山镇建设村行政村的大凹、汤山镇寺庄行政村的徐家为界。一级管控区包括划定的生态保护区、林地和地质遗迹景观特级保护区
二级管控区范围包括规定的生态保护区及矿山修复区
东坑生态公益林
北起谷里镇元山街、建设、三合村委会、公家庄、张溪村、西山口一线,西至江宁镇花塘村、庙下、牌坊、荷花村、陶家、晋家坳、汤铜公路、安山村、戴家庄、大山南、大庙村、江宁区边界一线,东至谷里镇元山村、胜家桥和陶吴镇陶东村、龙山、陶村、江宁利民机械厂、大阴塘、国安寺、红星新杭、甘村以及横溪镇云台村、市云泰化工总厂、枯水洼水库、大屏山、断场水库、响塘水库、高台采石厂、许高村、双槐、张村一线
公塘村、牌坊村以南、荷花村以东、朱门村以北、山景村、幸福村、双庙村
长江(江宁区)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包括新生洲、新济洲、再生洲的&全部陆地范围
北至江宁区界,南至长江岸堤
子汇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江宁滨江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秦淮河(江宁区)洪水调蓄区
江宁区内秦淮河河道及沿岸小路与河道之间的绿化带
马头山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止马岭自然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止马岭生态林区。北至乌龙港水库东侧、南至金家港山顶道路、西至与安徽省交界处防火通道、东至彭港水库上游600米处
南京平山省级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包括3部分。1.西山、大洼、东山保护区:六马路(X001)10.2公里处—潘洼水库—庙山根—庞洼子水库—龙塘水库—任洼水库—燕窝张—山曹水库—刘云—谢南—林营—白云水库—大营—邱营—杨营—向阳水库—省平山汽配厂—六马路(X001)10.2公里处。2.练山保护区:马鞍与马集两镇交界处—历庄—山根—小营—陆营—胜利水库—公鹅瘤—马洼水库—马鞍与马集两镇交界处。3.骡子山保护区:小李营—副业队—东扬—龙塘水库—袁家洼子—赵营—尖山根子—东山根子—大树根李—前石—上杨—小李营交界处
六合国家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
灵岩山,桂子山、瓜埠山、方山、马头山、横山等山体山脚线
大河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大河桥水库水体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部分
大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大泉水库水体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部分
河王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河王坝水库的水体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部分
山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山湖水库水体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部分
河王坝水库水源涵养区
西起马集镇;北至方山林场北界,水库大坝以下200米;东到冶山镇山曹村,马集镇阮郑村、袁家岗、河王村李庄;南到骡子山江淮分水岭、冶山镇山曹。(不含规划镇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山湖水库水源涵养区
北起毛蟹城,经泉水林、二汪、珠山北山脚,至新庄、桂庄、桑家洼子与平山森林公园交界;东到骡子山;南到马鞍镇、程桥镇山湖村章墩;西部为大坝以下200米(侯桥村前侯组),该区域内除山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不含规划镇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大泉水库水源涵养区
南起竹镇镇季山;西到芝麻岭分水线沿凉帽山;北到磨盘山、驼子山、泉水街道;东部为大坝以下200米(泉水街道),该区域内除大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止马岭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六合兴隆洲-乌鱼洲重要湿地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包括兴隆洲、江心洲:西起龙袍镇外江滩,东至东沟镇大河口,南临长江,北至老江堤
长芦—玉带生态公益林
西南至长江,西北至岳子河,东南到通江集河(划子口河),东北到滁河。(不包括浦仪快速公路通道,《南京港西坝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九里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马汊河—长江生态公益林
东至长江,西至宁启铁路,北至马汊河北侧保护线,南至丁家山路、平顶山路,长约5000米,宽约2000米。(不包括市政府批复的《南京市六合区大厂组团葛塘新区(LHf010)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峨眉山公益林
北起峨嵋山,向南延伸至奶山,到横梁与东沟交界处,以50米等高线为界
城市生态公益林
西以南京化学工业园规划的防护绿地为主体,向东沿四柳河两侧各500米建防护绿带,直到与滁河交汇
大河桥水库水源涵养区
乌龙港水库与红山水库分水线向东经马汉塘、芦塘坝、小杨营、黄泥岗北,至涧网东至大河桥水库大坝以下200米
金牛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金牛湖水体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部分
金牛湖水源涵养区
限制开发区北东与仪征市界,西部为冶山镇与金牛湖街道界限,南部以金牛湖水体沿岸陆域200米为界
金牛湖省级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东与安徽省天长市小林场交界,西与六合区冶山镇老山村顾庄泉水毛云建新四组交界,北与冶山镇老山村姚灯山沿组交界,南到金牛湖社区(冶山林场辖区)
白马山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东以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官山村、安墩村自然路为界,南经张窑村史洼、张家洼、头圩、山咀组农田,西沿桂子山山腰的路经通往杨州组至北边小池塘为界,北以东奶山山脚线、峡龙山林场、长洼山至徐云黄砂一矿分水岭为界(东沟林场辖区)
江苏南京冶山矿山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
东与安徽省天长市为界,南和西部为冶山森林公园包围,北与冶山采石场南界为邻
唐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唐公水库的水面部分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
唐公水库水源涵养区
东临金牛湖森林公园西界,北、西以40米等高线划界,南以唐公山山角线与大坝向南200米范围。(不含规划镇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赵桥水库水源涵养区
东、南至唐公水库,西部以50米等高线为界,北部大坝以下200米范围
马汊河洪水调蓄区
马汊河两岸河堤之间的范围
平山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滁河洪水调蓄区
滁河两岸河堤之间的范围
南京无想寺省级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范围为无想山区域,溧水区林场平山分场—马鞍山—小周村—大山下村—朱山凹村—宋家村—沿山脚—溧水区林场秋湖分场分界线—东山头村—石岗村—杜城王村—半山村—平山分场(不包括无想山森林公园中无想寺庙、天池等景点周边区域)
石臼湖(溧水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石臼湖溧水区境内全部水面;石湫镇、洪蓝镇沿岸线至防洪堤坝背水坡约150米范围陆域,和凤镇石臼湖东岸至宁高高速东、南岸外扩1400米陆域范围
东庐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范围包括东屏镇方便水库大坝—白鹿岗村—金鸡墩村—东丁村—尹家边村—东塘村—新塘头村—沿城际铁路至东庐山脚—黄牛墩村—官塘村—段家山村—西阳庄村—丁家边村—南庄头村—道士岗村—中山水库大坝—吕家村—邵王村—芦家边村—方便村—方便水库大坝(东庐山观音寺除外)
天生桥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范围包括天生桥河北起永阳镇河西—洪蓝镇下思桥—缸窑坝—天生桥村—小村上村—严家宕村—南止洪蓝桥(7500米),沿河道两岸150-300米范围
老鸦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包括老鸦坝水库校核洪水位37.52米以下库区水面及部分陆域范围
赭山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包括赭山头水库校核洪水位28.00米以下库区水面及陆域范围,且沿岸线不少于200米
姚家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包括姚家水库校核洪水位22.59米以下库区水面及陆域范围,沿岸线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陆域面积
中山水库-方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禁止开发区范围包括中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中山水库校核洪水位28.76米以下库区水面及陆域范围约5.87Km2;方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方便水库校核洪水位29.15米以下库区水面及陆域范围约为7.83Km2。(中山水库及方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东庐山市级风景名胜区内)
姚家水库水源涵养区
范围包括姚家水库大坝—王郎头—张家山—西山山顶—汤家庄—郑巷大山山顶—朱家山顶—窑家山顶—棉头山顶—悒枝岗—上尹家边—凉蓬下—搭山—韦家大村—大西山—秋湖山山顶—管理所
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
范围包括白马镇洪咀村—东方水库—白马山—红旗林业队—袁村林业队—官塘村—张港村—西方村—洪咀村
赭山头水库水源涵养区
范围包括二级管控区范围为:晶桥镇南经巷村—石灰窑—芝山村—叫花岭—孔家林业队—状元山村—后孔家村—小庄里村—杨东村—下韩村—赭山头水库大坝—铜山村—南经巷村
溧水区生态公益林
一级管控区范围为省级生态公益林
范围包括溧水区林场秋湖分场、白马迴峰山、晶桥观山246省道以西、傅家边农业科技园
天生桥生态绿地
以《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不包括太阳岛开发区域、古塘水库及以南开发地区)
大荆山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位于高淳区东北部,东临溧阳市,西接溧水区晶桥镇
江苏游子山国家森林公园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高生态敏感区和部分中生态区
含游子山区块、三条龙区块、花山区块、游子山和三条龙区块相连,坐标为118°59′23"-119°05′10",31°20′03"-31°22′37;花山区块坐标为118°55′23"-118°59′22",31°13′52"-31°18′04"
迎湖桃源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位于高淳区城东南部,高淳区阳江镇永胜圩内
石臼湖(高淳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位于高淳区北部,江苏省和安徽省交界处
瑶池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范围为遮军山—小穆家庄—李家庄—瑶宕—宕宕凹—遮军山所围合的区域
龙墩湖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包括龙墩河水库的全部水面及岸边2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高淳固城湖水资源自然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固城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范围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3000米的陆域范围(县城区域、开发区规划区域及固城镇街镇范围除外)
花山生态公益林
包括高淳监狱,固城镇桥头、花联、蒋山、九龙、前进村等固城湖畔花山林区为主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
付家坛生态公益林
东与安徽郞溪交界,南至安徽郞溪新村,西至东坝栗树滩、六房头,北至东坝施家
砖墙镇水乡慢城保护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范围为横溪河、砖墙河及港口河三大水系合围的区域,主&要包括秦仙圩和保胜圩
国际慢城桠溪生态之旅保护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东至溧阳,西至漆桥镇,北至溧水,南至青山茶场,包括、穆家庄村、瑶宕村、蓝溪村、桥李村、荆山村、跃进村6个行政村区域范围
南京固城湖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固城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西以丹阳湖南路和南湖干路为界,北以湖滨路为界,南以固城湖堤为界
固城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资源保护
范围为E118°54′23"-118°56′53",N31°17′20"-31°18′33"之间的区域
水阳江洪水调蓄区
水阳江两岸河堤之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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