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体检项目证什么

得了职业病 做检查需要单位委托吗?
时间: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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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读者赵小姐致电询问:
  两个礼拜以前,我被诊断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数目低得连“10”都不到,目前只能靠输血维持生命。医生告诉我说,得上这种病可能有三种原因:一是环境戕害,二是病毒感染,三是家族遗传。我们家没人得过这种病,最近我也没得过其它疾病。年初体检的时候,我的血小板数目还在320多,甚至比正常值还偏高一些。因此,三种因素中,我认为环境影响的可能性最大。我所在的公司,从事的是木板制造。我充当的虽然是文职,可是经常也需要下车间查探情况。
  今年3月份,公司的原址被拆,职工全都被迁到了临时的板房里工作。那里环境相当糟糕,苯、醛之类的化学物质到处弥漫,也没有防护措施。现在我生病了,医药开销已经花费了数万,眼看生活就要无法维系。想向单位索赔,又须要出示职业病证明。相关的职能部门却告诉我说,要做职业健康体检,应先经由所在单位委托。公司当然不肯为我开任何文书。我现在能怎么办?
  商报记者回答:
  按照您的情况,应当申请职业病诊断,而不是职业健康体检。申请职业病诊断无需所在单位认同。具体的申请和检查程序,您可以向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对方会准确为您说明流程。 (殷尚)
(责编: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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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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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24号)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新增项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有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医师;
  4、具备与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相应仪器设备;
  5、具备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二)变更、搬迁
  1、具有有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2、拟变更许可事项:
  (1)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2)机构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
  (3)机构实验室搬迁;
  (三)延续
  1、具有有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2、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新增项目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可在WWW.网址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或新增诊断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需提交);
  4、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
  6、仪器设备清单;
  7、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目录;
  8、新增项目的还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二)搬迁(包括办公场所和实验室搬迁)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原批准诊断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需提交);
  3、仪器设备清单;
  4、变更申请报告;
  5、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对搬迁的证明材料;
  6、《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三)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证明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3、《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四)延续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原批准诊断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需提交);
  3、《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延续申请表》。(可在WWW.网址下载)
  5、新增加诊断医师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
  2、《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六)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于新办批准证书、新增服务项目、延续、实验室搬迁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的,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新办、新增项目、搬迁: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20个工作日)。
  2、延续、变更、注销: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新办、新增项目、搬迁:14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2、延续:14个工作日。
  3、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注销: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处:(0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36381
  省卫生厅:(028)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省卫生厅: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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